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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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道、福、汀、漳、南劍、韶、廣、英、連、恩、春十七州,建昌、邵武、南安三軍,有五十一場;秦、隴、興元三州,有三務。
銅産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
鐵産徐、兖、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蕲、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
鉛産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
錫産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
水銀産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
朱砂産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诏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弊。
每念茲事,深疚于懷,未能捐金于山,豈忍奪人之利。
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複出,采煉大獲,而皆良焉。
請置官署掌其事。
”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
”不許。
東、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
景德三年,诏以非土産罷之。
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
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景佑中,登、萊饑,诏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複故。
然是時海内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景佑、慶曆中,屢下诏申敕之,語在《輿服志》。
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辄竭,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辄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辄從之,無所吝。
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随之。
皇佑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
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複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兖、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
是歲,視皇佑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餘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甯元年,诏:“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八年,令近坑冶坊郭鄉村并淘采烹煉,人并相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甯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産金,請以鄧辟鑒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缗,辟遷官者再焉。
元豐四年,始以所産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
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複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于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采,久廢不發。
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
”于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坑冶事。
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
初,新舊坑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
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複兼坑冶。
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甯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
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
”诏用其言。
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幹。
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
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
遂增其秩。
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别籍之,若弛興、廢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大觀二年,诏:“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
坑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并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
八月,提舉陝西坑冶司改并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産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
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
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内州縣官及使臣掌幹。
”诏提舉官措畫以聞,仍于荊南置司。
廣東漕司複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并入英之清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别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英州鐘銅凡十六場,請并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
”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失利源。
”诏:“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
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
”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鈎考,然所憑唯帳狀,至
銅産饒、處、建、英、信、汀、漳、南劍八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五場;梓州有一務。
鐵産徐、兖、相三州,有四監;河南、鳳翔、同、虢、儀、蕲、黃、袁、英九州,興國軍,有十二冶;晉、磁、鳳、澧、道、渠、合、梅、陝、耀、坊、虔、汀、吉十四州,有二十務;信、鄂、連、建、南劍五州,邵武軍,有二十五場。
鉛産越、建、連、英、春、韶、衢、汀、漳、南劍十州,南安、邵武二軍,有三十六場、務。
錫産河南、南康、虔、道、賀、潮、循七州,南安軍,有九場。
水銀産秦、階、商、鳳四州,有四場。
朱砂産商、宜二州,富順監,有三場。
開寶三年,诏曰:“古者不貴難得之貨,後代賦及山澤,上加侵削,下益雕弊。
每念茲事,深疚于懷,未能捐金于山,豈忍奪人之利。
自今桂陽監歲輸課銀,宜減三分之一。
”民鑄銅為佛像、浮圖及人物之無用者禁之,銅鐵不得闌出蕃界及化外。
至道二年,有司言:“定州諸山多銀礦,而鳳州山銅礦複出,采煉大獲,而皆良焉。
請置官署掌其事。
”太宗曰:“地不愛寶,當與衆庶共之。
”不許。
東、西川監酒商稅課半輸銀帛外,有司請令二分入金。
景德三年,诏以非土産罷之。
天聖中,登、萊采金,歲益數千兩。
仁宗命獎勸官吏,宰相王曾曰:“采金多則背本趨末者衆,不宜誘之。
”景佑中,登、萊饑,诏弛金禁,聽民采取,俟歲豐複故。
然是時海内承平已久,民間習俗日漸侈靡,糜金以饬服器者不可勝數,重禁莫能止焉。
景佑、慶曆中,屢下诏申敕之,語在《輿服志》。
大率山澤之利有限,或暴發辄竭,或采取歲久,所得不償其費,而歲課不足,有司必責主者取盈。
仁宗、英宗每降赦書,辄委所在視冶之不發者,或廢之,或蠲主者所負歲課,率以為常;而有司有請,亦辄從之,無所吝。
故冶之興廢不常,而歲課增損随之。
皇佑中,歲得金萬五千九十五兩,銀二十一萬九千八百二十九兩,銅五百一十萬八百三十四斤,鐵七百二十四萬一千斤,鉛九萬八千一百五十一斤,錫三十三萬六百九十五斤,水銀二千二百斤。
其後,以赦書從事或有司所請,廢冶百餘。
既而山澤興發,至治平中,或增冶或複故者六十有八,而諸州坑冶總二百七十一:登、萊、商、饒、汀、南恩六州,金之冶十一;登、虢、秦、鳳、商、隴、越、衢、饒、信、虔、郴、衡、漳、汀、泉、建、福、南劍、英、韶、連、春二十三州,南安、建昌、邵武三軍,桂陽監,銀之冶八十四;饒、信、虔、建、漳、汀、南劍、泉、韶、英、梓十一州,邵武軍,銅之冶四十六;登、萊、徐、兖、鳳、翔、陝、儀、邢、虢、磁、虔、吉、袁、信、澧、汀、泉、建、南劍、英、韶、渠、合、資二十四州,興國、邵武二軍,鐵之冶七十七;越、衢、信、汀、南劍、英、韶、春、連九州,邵武軍,鉛之冶三十;商、虢、虔、道、賀、潮、循七州,錫之冶十六;而水銀、丹砂州冶,與至道、天禧之時則一,皆置吏主之。
是歲,視皇佑金減九千六百五十六,銀增九萬五千三百八十四,銅增一百八十七萬,鐵、錫場百餘萬,鉛增二百萬,又得丹砂二千八百餘斤,獨水銀無增損焉。
熙甯元年,诏:“天上寶貨坑冶,不發而負歲課者蠲之。
”八年,令近坑冶坊郭鄉村并淘采烹煉,人并相為保;保内及于坑冶有犯,知而不糾或停盜不覺者,論如保甲法。
元豐元年,諸坑冶金總收萬七百一十兩,銀二十一萬五千三百八十五兩,銅千四百六十萬五千九百六十九斤,鐵五百五十萬一千九十七斤,鉛九百十九萬七千三百三十五斤,錫二百三十二萬一千八百九十八斤,水銀三千三百五十六斤,朱砂三千六百四十六斤十四兩有奇。
先是,熙甯七年,廣西經略司言:“邕州右江填乃洞産金,請以鄧辟鑒金場。
”後五年,凡得金為錢二十五萬缗,辟遷官者再焉。
元豐四年,始以所産薄罷貢,而虔、吉州界鉛悉禁之。
七年,戶部尚書王存等請複開銅禁,各展磨勘年有差。
是歲,坑冶凡一百三十六所,領于虞部。
紹聖元年,戶部尚書蔡京奏:“岑水場銅額浸虧,而商、虢間苗脈多,陝民不習烹采,久廢不發。
請募南方善工詣陝西經畫,擇地興冶。
”于是以許天啟同管幹陝西坑冶事。
元符三年,天啟罷領坑冶,以其事歸之提刑司。
初,新舊坑冶合為一司,而漕司兼領。
天啟為同管幹,欲專其事,慮有所牽制,乃請川、陝、京西路坑冶自為一司,許檢束州縣,刺舉官吏,而漕司不複兼坑冶。
至是,中書奏天啟所領,首末六歲,總新舊銅止收二百六萬餘斤,而兵匠等費繁多,故罷之。
崇甯元年,提舉江、淮等路銅事遊經言:“信州膽銅古坑二:一為膽水浸銅,工少利多,其水有限;一為膽土煎銅,無窮而為利寡。
計置之初,宜增本損息,浸銅斤以錢五十為本,煎銅以八十。
”诏用其言。
諸路坑冶,自川、陝、京西之外,并令常平司同管幹。
所收息薄而煩官監者,如元符、紹聖敕立額,許民封狀承買。
四年,湖北旺溪金場,以歲收金千兩,乃置監官。
廣東漕臣王覺自言嘗領常平,講求山澤之利,岑水一場去年收銅,比租額增三萬九千一百斤,較之常年亦增六十六萬一千斤。
遂增其秩。
是歲,山澤坑冶名數,令監司置籍,非所當收者别籍之,若弛興、廢置、移并,亦令具注,上于虞部。
大觀二年,诏:“金銀坑發,雖告言而方檢視,私開淘取者以盜論。
坑冶舊不隸知縣、縣丞者,并令兼監,賞罰減正官一等。
”有冶地,知縣月一行點閱。
言者論其職在宣導德澤,平征賦獄訟,不宜為課利走山谷間,遂已之。
八月,提舉陝西坑冶司改并入轉運司。
政和元年,張商英言:“湖北産金,非止辰、沅、靖溪峒,其峽州夷陵、宜郡縣,荊南府枝江、江陵縣赤湖城至鼎州,皆商人淘采之地。
漕司既乏本錢,提舉司買止千兩,且無專司定額。
請置專切提舉買金司,有金苗無官監者,許遣部内州縣官及使臣掌幹。
”诏提舉官措畫以聞,仍于荊南置司。
廣東漕司複奏:“端州高明、惠州信上立溪場皆宜停閉;韶州曹峒場、英州銀岡場皆并入英之清溪場,惟黃坑場欲權存,俟歲終會所入别奏;惠州楊梅東坑、康州雲烈、潮州豐政、連州元魚銅坑黃田白寶、廣州大利宜祿、韶州伍注岑水銅岡、循州大佐羅翊、英州鐘銅凡十六場,請并如舊;循之夜明、英之竹溪、韶之思溪、連之同安請更遣攝官。
”從之。
三年,尚書省言:“陝西路坑冶已遣官吏提轄措置,川路金銀坑治興廢,慮失利源。
”诏:“令陝西措置官兼行川路事。
坑冶所收金、銀、銅、鉛、錫、鐵、水銀、朱砂物數,令工部置籍簽注,歲半消補,上之尚書省。
”自是,戶工部、尚書省皆有籍鈎考,然所憑唯帳狀,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