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八 食貨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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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有額而無收,有收而無額,乃責之縣丞、監官及曹、部奉行者,而更督遞年違負之數。

    九月,措置陝西坑冶蔣彜奏:本路坑冶收金千六百兩,他物有差。

    诏輸大觀西庫,彜增秩,官屬各減磨勘年。

    四年,令監司遣官同諸縣丞遍視坑冶之利,為圖籍簽注,監司覆實保奏,議遣官再覆,酌重輕加賞,異同、脫漏者罪之。

    六年,川、陝路各置提轄措置。

    坑冶官劉芑計置萬、永州産金,一歲收二千四百餘兩,特與增秩。

    十二月,廣東漕司言:“本路鐵場坑冶九十二所,歲額收鐵二百八十九萬餘斤,浸銅之餘無他用。

    ”诏令官悉市以廣浸,仍以諸司及常平錢給本。

    尚書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轄措置專司,及淮南、湖北、廣東西亦監司領,其餘路請并令監司領之。

    ”于是江東西、福建、兩浙漕臣皆領坑冶。

     七年,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徐禋奏:“太平瑞應,史不絕書。

    令部内山澤、坑冶,若獲希世珍物及古寶器,請赴書藝局上進。

    ”蓋自政和初,京西漕臣王□奏太和山産水精,知桂州王覺奏枕門等處産金及生花金田,提轄京西坑冶王景文奏汝州青嶺鎮界産瑪瑙,其後湟州界蕃官結彪地内金坑千餘,收生熟金四等,凡百三十四兩有奇。

    蔡京請宣付史館,帥百官表賀,故禋複有是請焉。

    是時,河北、京東西及徐禋所領九路興修坑冶,類鑿空擾下,抑州縣承額,于是降黜河北提轄官,遣廉訪使者鄭谌并諸路廉訪悉究陳利病真僞。

    八月,中書奏坑冶浸已即緒,诏京東西、河北路并提舉東南九路坑冶并罷。

    十一月,尚書省言:“徐禋以東南黑鉛留給鼓鑄之餘,悉造丹粉,鬻以濟用。

    ”诏諸路常平司以三十萬輸大觀西庫,餘從所請。

     明年,令諸路鐵仿茶鹽法榷鬻,置爐冶收鐵,給引召人通市。

    苗脈微者聽民出息承買,以所收中賣于官,私相貿易者禁之。

    先是,元豐六年,京東漕臣吳居厚奏:“徐、郓、青等州歲制軍器及上供簡鐵之類數多,而利國、萊蕪二監鐵少不能給。

    請鐵從官興煽,所獲可多數倍。

    ”自是,官榷鐵造器用以鬻于民,至元佑罷之。

    其後大觀初,入内皇城使裴絢為泾原幹當,奏上渭州通判苗沖淑之言:“石河鐵冶既令民自采煉,中賣于官,請禁民私相貿易。

    農具、器用之類,悉官為鑄造,其冶坊已成之物,皆以輸官而償其直。

    ”乃禁毋得私相貿易,農具、器用勿禁,官自賣鐵唯許鑄瀉戶市之。

     政和初,臣僚言:“鹽鐵利均,今鹽筴推行已備,而鐵貨尚未講畫。

    請即冶戶未償之錢,收其已煉之鐵,為器鬻之。

    兼京東二監所出尤多,河北固鎮等冶并官監,其利不赀,而河東鐵、炭最盛,若官榷為器,以贍一路,旁及陝、雍,利入甚廣,且以銷盜鑄之弊。

    又夏人茶山鐵冶既入中國,乏鐵為器,聞以鹽易鐵錢于邊,若官自為器,則鐵與錢俱重,可伐其謀。

    請榷諸路鐵,擇其最盛者,可置監設官總之,概諸路不越數十處,餘止為鑄瀉之地,屬之都監或監當官兼領。

    凡農具、器用皆官鑄造,表以字号,官本之餘,取息二分以上,仍置鐵引以通諸路,儲其錢助三路鈔本。

    ”诏戶部下諸路漕臣詳度。

    會次年,廣東路請以可監之地如舊法收其淨利,苗脈微者召人承買,官不榷取,遂并諸路詳度之旨不行。

    至是,臣僚複以為言,故嚴貿易之禁,而鐵利盡榷于官,然農具、器用從民鑄造,卒如舊法。

      四月,廣東廉訪黃烈等言:“廣、惠、英、康、韶州、興慶府,政和中,寶貨司立坑冶金銀等歲額,或苗脈微,或無人承買,而浮冗之人虛托其名,發毀民田,騷動邀販。

    ”诏:“政和六年所立額并罷,舊有苗脈可給歲課者如故。

    ”十一月,複諸路元罷提舉坑冶官,其江南路仍令江西漕臣劉蒙同措置。

      宣和元年,石泉軍江溪沙碛麸金,許民随金脈淘采,立課額,或以分數取之。

    十月,複置相州安陽縣銅冶村監官。

    先是,诏留邢州綦村、磁州固鎮兩冶,餘創置冶并罷,而常平司謂銅冶村近在河北,得利多,故有是命。

    六年,诏:“坑冶之利,二廣為最,比歲所入,稽之熙、豐,十不逮一。

    令漕臣鄭良提舉經畫,分任官屬典掌計置,取元豐以來歲入多數立額,定為常賦,坑冶司毋預焉。

    ”時江、淮、荊、浙等九路,坑冶凡二百四十五,鑄錢院監十八,歲額三百餘萬缗。

    五月,诏:“坑冶舊隸轉運司者,如熙、豐、紹聖法;崇甯以後隸常平司者,如崇甯法;其江、淮等路坑冶官屬,如熙、豐員數,餘路官屬并罷,仍令中書選提點官。

    ”  靖康元年,諸路坑冶苗礦既微,或舊有今無,悉令蠲損,凡民承買金場并罷。

    宋初,舊有坑冶,官置場監,或民承買以分數中賣于官。

    初隸諸路轉運司,本錢亦資焉,其物悉歸之内帑。

    崇甯已後,廣搜利穴,榷賦益備。

    凡屬之提舉司者,謂之新坑冶,用常平息錢與剩利錢為本,金銀等物往往皆積之大觀庫,自蔡京始。

    政和間數罷數複,然告發之地多壞民田,承買者立額重,或舊有今無,而額不為損。

    欽宗即位,诏悉罷之。

     南渡,坑冶廢興不常,歲入多寡不同。

    今以紹興三十二年金、銀、銅、鐵、鉛、錫之冶廢興之數一千一百七十,及乾道二年鑄錢司比較所入之數附之: 湖南、廣東、江東西金冶二百六十七,廢者一百四十二;湖南、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銀冶一百七十四,廢者八十四;潼川、湖南、利州、廣東、浙東、廣西、江東西、福建銅冶一百九,廢者四十五。

    舊額歲七百五萬七千二百六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二十六萬三千一百六十斤有奇。

     淮西、夔州、成都、利州、廣東、福建、浙東、廣西、江東西鐵冶六百三十八,廢者二百五十一,舊額歲二百一十六萬二千一百四十斤有奇,乾道歲入八十八萬三百斤有奇。

     淮西、湖南、廣東、福建、浙東、江西鉛冶五十二,廢者一十五,舊額歲三百二十一萬三千六百二十斤有奇,乾道歲入一十九萬一千二百四十斤有奇。

     湖南、廣東、江西錫冶一百一十八,廢者四十四,舊額歲七十六萬一千二百斤有奇,乾道歲入二萬四百五十斤有奇。

     宋初,諸冶外隸轉運司,内隸金部;崇甯二年,始隸石曹;建炎元年,複隸金部、轉運司。

    隆興二年,坑冶監官歲收買金及四千兩、銀及十萬兩、銅錫及四十萬斤、鉛及一百二十萬斤者,轉一官;守倅部内歲比租額增金一萬兩、銀十萬兩、銅一百萬斤,亦轉一官;令丞歲收買及監官格内之數,減半推賞。

     慶元二年,宰執言:“封樁銀數比淳熙末年虧額幾百五十萬。

    今務場所入歲不滿三十萬,而歲奉三宮及冊寶費約四十萬,恐愈侵銀額。

    欲權以三分為率,一分支銀,二分支會子。

    ”上曰:“善。

    ” 端平三年,赦曰:“諸路州縣坑冶興廢,在觀寺、祠廟、公宇、居民墳地及近墳園林地者,在法不許人告,亦不得受理。

    訪聞官司利于告發,更不究實,多緻擾害。

    自今許人戶越訴,官吏并訟者重置典憲。

    及有坑冶停閉、苗脈不發之所,州縣勒令坑戶虛認歲額,提點鑄錢司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