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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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诏三司行新法,不得辄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
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
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
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
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
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繼券詣官,率多先焉。
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複令别輸二分見缗,謂之貼納。
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于豪商。
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内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
乃诏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
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禦史中丞淩策、侍禦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
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于市才八千。
知秦州曹玮請于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诏可。
迪等以入中缗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缗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
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
左谏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複位經久之制。
”即诏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
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
三司言:“陝西入中刍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并依時價納缗錢支茶,不得更用刍糧文鈔貼納茶貨。
”诏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
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
五年,出内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于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谘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
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
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缗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缗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缗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缗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缗,而官吏廪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辇茶入官,随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
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
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诏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并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于他州。
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增為八萬。
商人入刍粟塞下者,随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量增其直。
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缗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大率使茶與邊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
朝廷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争言其不便。
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滞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
谘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以蕲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缗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缗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刍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缗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缗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缗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刍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
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别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别輸錢五萬者為七萬,并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
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缗錢總直缗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缗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滞積之弊。
其計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
推行新法,功緒已見。
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于複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
”于是诏有司榜谕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
特言“所增蓋官本少而有利”,乃實課也,所虧虛錢耳。
四年秋,特等皆遷官,仍诏三司行新法,不得辄有改更。
大中祥符二年,特、溥等上編成《茶法條貫》并課利總數二十三策。
自新法之行,舊有交引而未給者,已給而未至京師者,已至而未磨者,悉差定分數,折納入官。
大約商人有舊引千貫者,令新法歲入二百千,候五歲則新舊皆給足。
官府有茶充公費者,慮其價賤亂法,悉改以他物。
山場節其出耗,所過商稅嚴其覺舉。
諸榷務所受茶,皆均第配給場務,以交引至先後為次。
大商刺知精好之處,日夜走僮使繼券詣官,率多先焉。
初,禁淮南鹽,小商已困,至是,益不能行。
六年,申監買官賞罰之式,凡買到入算茶,及租額遞年送榷務交足而有羨餘者,即理為課績,其不入算者,雖多不在此限。
大中祥符五年,歲課二百餘萬貫,六年至三百萬貫,七年又增九十萬貫,八年才百六十萬貫。
是時數年間,有司以京師切須錢,商人舊執交引至場務即付物,時或特給程限,逾限未至者,每十分複令别輸二分見缗,謂之貼納。
豪商率能及限,小商或不即知,或無貼納,則賤鬻于豪商。
有司徒知移用之便,至存一歲之内文移小改至十數者,商人惑之,顧望不進。
乃诏刑部尚書馮拯、翰林學士王曾詳定,拯等深以慎重敦信為言,而上封者猶競陳改法之弊。
九年,乃命翰林學士李迪、權禦史中丞淩策、侍禦史知雜呂夷簡與三司同議條制。
時以茶多不精,給商人罕有饒益,行商利薄,陝西交引愈賤,鬻于市才八千。
知秦州曹玮請于永興、鳳翔、河中府官出錢市之,诏可。
迪等以入中缗錢、金帛,舊從商人所有受之,至是請令十分輸缗錢四五,又定加饒貼納之差。
然凡有條奏,多令李溥裁酌,溥務執前制,罕所變革。
天禧二年,太常博士李垂請放行茶貨。
左谏議大夫孫奭言:“茶法屢改,商人不便,非示信之道,望複位經久之制。
”即诏奭與三司詳定,務從寬簡。
未幾,奭出知河陽,事遂止。
三司言:“陝西入中刍糧,請依河北例,鬥束量增其直,計實錢給鈔,入京以見錢買之,願受茶貨交引,給依實錢數,令榷貨務并依時價納缗錢支茶,不得更用刍糧文鈔貼納茶貨。
”诏每八百千,增五千茶與之,餘從其請。
時陝西交引益賤,京師裁直五千,有司惜其費茶。
五年,出内庫錢五十萬貫,令閣門祗候李德明于京師市而毀之。
乾興以來,西北兵費不足,募商人入中刍粟如雍熙法給券,以茶償之。
後又益以東南缗錢、香藥、犀齒,謂之三說;而塞下急于兵食,欲廣儲偫,不愛虛估,入中者以虛錢得實利,人競趨焉。
及其法既弊,則虛估日益高,茶日益賤,入實錢金帛日益寡。
而入中者非盡行商,多其土人,既不知茶利厚薄,且急于售錢,得券則轉鬻于茶商或京師交引鋪,獲利無幾;茶商及交引鋪或以券取茶,或收蓄貿易,以射厚利。
由是虛估之利皆入豪商巨賈,券之滞積,雖二三年茶不足以償而入中者以利薄不趨,邊備日蹙,茶法大壞。
初,景德中丁謂為三司使,嘗計其得失,以謂邊籴才及五十萬,而東南三百六十餘萬茶利盡歸商賈。
當時以為至論,厥後雖屢變法以救之,然不能亡敝。
天聖元年,命三司使李谘等較茶、鹽、礬稅歲入登耗,更定其法。
遂置計置司,以樞密副使張士遜、參知政事呂夷簡、魯宗道總之。
首考茶法利害,奏言:“十三場茶歲課缗錢五十萬,天禧五年才及缗錢二十三萬,每券直錢十萬,鬻之售錢五萬五千,總為缗錢實十三萬,除九萬餘缗為本錢,歲才得息錢三萬餘缗,而官吏廪給雜費不預,是則虛數多而實利寡,請罷三說,行貼射法。
”其法以十三場茶買賣本息并計其數,罷官給本錢,使商人與園戶自相交易,一切定為中估,而官收其息。
如鬻舒州羅源場茶,斤售錢五十有六,其本錢二十有五,官不複給,但使商人輸息錢三十有一而已。
然必辇茶入官,随商人所指予之,給券為驗,以防私害,故有貼射之名。
若歲課貼射不盡,或無人貼射,則官市之如舊。
園戶過期而輸不足者,計所負數如商人入息。
舊輸茶百斤,益以二十斤至三十五斤,謂之耗茶,亦皆罷之。
其入錢以射六務茶者如舊制。
先是,天禧中,诏京師入錢八萬,給海州、荊南茶;入錢七萬四千有奇,給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并十三場茶,皆直十萬,所以饒裕商人;而海州、荊南茶善而易售,商人願得之,故入錢之數厚于他州。
其入錢者,聽輸金帛十之六。
至是,既更為十三場法,又募入錢六務,而海州、荊南增為八萬六千,真州、無為、蕲口、漢陽增為八萬。
商人入刍粟塞下者,随所在實估,度地裡遠近,量增其直。
以錢一萬為率,遠者增至七百,近者三百,給券至京,一切以缗錢償之,謂之見錢法;願得金帛、若他州錢、或茶鹽、香藥之類者聽。
大率使茶與邊籴,各以實錢出納,不得相為輕重,以絕虛估之敝。
朝廷皆用其說。
行之期年,豪商大賈不能為輕重,而論者謂邊籴償以見錢,恐京師府藏不足以繼,争言其不便。
會江、淮計置司言茶有滞積壞敗者,請一切焚棄。
朝廷疑變法之弊,下書責計置司,又遣官行視茶積。
谘等因條上利害,且言:“嘗遣官視陝西、河北,以鎮戎軍、定州為率,鎮戎軍入粟直二萬八千,定州入粟直四萬五千,給茶皆直十萬。
以蕲州市茶本錢視鎮戎軍粟直,反亡本錢三之一,得不償失,敝在茶與邊籴相須為用,故更今法。
以新舊二法較之,乾興元年用三說法,每券十萬,茶售錢五萬一千至六萬二千,香藥、象齒售錢四萬一千有奇,東南缗錢售錢八萬三千,而京師實入缗錢五十七萬有奇,邊儲刍二百五萬餘圍,粟二百九十八萬石。
天聖元年用新法,至二年,茶及香藥、東南缗錢每給直十萬,茶入實錢七萬四千有奇至八萬,香藥、象齒入錢七萬二千有奇,東南缗錢入錢十萬五百,而京師實入缗錢增一百四萬有奇,邊儲刍增一千一百六十九萬餘圍,粟增二百一十三萬餘石。
舊以虛估給券者,至京師為出錢售之,或折為實錢給茶,貴賤從其市估。
其先賤售于茶商者,券錢十萬,使别輸實錢五萬,共給天禧五年茶直十五萬,小商百萬以下免輸錢,每券十萬,給茶直七萬至七萬五千;天禧茶盡,則給乾興以後茶,仍增别輸錢五萬者為七萬,并給耗如舊,俟舊券盡而止。
如此又省合給茶及香藥、象齒、東南缗錢總直缗錢一百七十一萬。
”二府大臣亦言:“所省及增收計為缗錢六百五十餘萬。
時邊儲有不足以給一歲者,至是,多者有四年,少者有二年之蓄,而東南茶亦無滞積之弊。
其計置司請焚棄者,特累年壞敗不可用者爾。
推行新法,功緒已見。
蓋積年侵蠹之源一朝閉塞,商賈利于複故,欲有以動搖,而論者不察其實,助為遊說。
願力行之,毋為流言所易。
”于是诏有司榜谕商賈以推行不變之意,賜典吏銀絹有差,然論者猶不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