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六 食貨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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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王安石謂邊将苟自以情得之,何害?議者不能奪焉。

     六年,诏代州賣鹽年額酌以中數,以八十五萬斤為額,部内多少均裁之。

    紹聖元年,河東複行官賣法。

    崇甯三年,以河東三路鈔無定估,本路尤賤,害于籴買,罷給三路鈔,止給見錢鈔,他如河北新降鈔法。

    四年,诏河東永利兩監土鹽仍官收,見缗鬻之,聽商人入納算請,定往河東州軍,罷客販東北鹽入河東者。

     鬻井為鹽,曰益、梓、夔、利,凡四路。

    益州路一監九十八井,歲鬻八萬四千五百二十二石;梓州路二監三百八十五井,十四萬一千七百八十石;夔州路三監二十井,八萬四千八百八十石;利州路一百二十九井,一萬二千二百石:各以給本路。

    大為監,小為井,監則官掌,井則土民幹鬻,如其數輸課,聽往旁境販賣,唯不得出川峽。

    初,川峽承舊制,官自鬻鹽。

    開寶七年,诏斤減十錢,令幹鬻者有羨利但輸十之九。

     太平興國三年,石拾遺郭泌上言:“劍南諸州官粜鹽,斤為錢七十。

    鹽井浚深,鬻鹽極苦,樵薪益貴,辇之甚艱,加之風水之虞,或至漂喪;豪民黠吏,相與為奸,賤市于官,貴粜于民,至有斤獲錢數百,官虧歲額,民食貴鹽。

    望稍增舊價為百五十文,則豪猾無以規利,民有以給食。

    ”從之。

    有司言:“昌州歲收虛額鹽萬八千五百餘斤,乃開寶中知州李佩掊斂以希課最,廢諸井薪錢,歲額外課部民鬻鹽,民不習其事,甚以為苦,至破産不能償其數,多流入他部,而積年之征不可免。

    ”诏悉除之,其舊額二萬七千六十斤如故。

    端拱元年七月,西川食鹽不足,許商販階、文州青白鹽、峽路井鹽、永康軍崖鹽,勿收算。

     川峽諸州自李順叛後,增屯兵,乃募人入粟,以鹽償之。

    景德二年,權三司使丁謂言:“川峽糧儲充足,請以鹽易絲帛。

    ”诏諸州軍食及二年、近溪洞州三年者,從其請。

    大中祥符元年,诏滬州南井竈戶遇正、至、寒食各給假三日,所收日額,仍與除放。

    三年,減滬州淯井監課鹽三之一。

     仁宗時,成都、梓、夔三路六監與宋初同,而成都增井三十九,歲課減五萬六千五百九十七石;梓州路增井二十八,歲課減十一萬一十九石;利州路井增十四,歲課減四百九十二石三鬥有奇;夔州路井增十五,歲課減三千一百八十四石。

    各以給一路,夔州則并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缗錢五分,銀、綢絹五分。

    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産鹽厚處取鹽,而施、黔并邊諸州,并募人入米。

      康定元年,淮南提點刑獄郭維言:“川峽素不産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複辇置京師,公私勞費。

    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并邊州軍,給券受鹽于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錢,二千當銀一兩。

    ”诏行之。

    既而入銀陝西者少,議鹽百斤加二十斤予之,并募入中鳳翔、永興。

    會西方用兵,軍食不足,又诏入刍粟并邊,俟有備而止。

    刍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之。

    西方既無事,猶入中如故。

    夔州轉運使蔣贲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缗,令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

    诏許之。

     先是,益、利鹽入最薄,故并食大甯監、解池鹽,商賈轉販給之。

    慶曆中,令商人入錢貨益州以射大甯監鹽者,萬斤增小錢千缗,小錢十當大錢一。

    販者滋少,蜀中鹽踴貴,斤為小錢二千二百,知益州文彥博以為言,诏皆複故。

     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然井源或發或微,而積課如舊,任事者多務增課為功,往往贻患後人。

    時方切于除民疾苦,尤以遠人為意,有司上言,辄為蠲減。

    初,鹽課聽以五分折銀、綢、絹,鹽一斤計錢二十至三十,銀一兩、綢絹一匹折錢六百至一千二百,後诏以課利折金帛者從時估。

    荊湖之歸、峽二州,州二井,歲課二千八百二十石,亦各以給本州。

     熙甯中,蜀鹽私販者衆;禁不能止。

    欲盡實私井,運解鹽以足之,議未決。

    神宗以問修起居注沉括,對曰:“私井既容其撲買,則不得無私易,一切實之而運解鹽,使一出于官售,此亦省刑罰籠遺利之一端;然忠、萬、戎、泸間夷界小井尤多,止之實難,若列候加警,恐所得不酬所費。

    ”議遂寝。

    九年,劉佐入蜀經度茶事,嘗歲運解鹽十萬席。

    侍禦史周尹奏:“成都府路素仰東川産鹽,昨轉運司商度賣陵井場,遂止東鹽及閉卓筒井,失業者衆,言利之臣,複運解鹽,道險續運甚艱;成都鹽踴貴,東川鹽賤,驅民冒法。

    乞東川鹽仍入成都,勿閉卓筒井,罷官運解鹽。

    ”诏商販仍舊,賣解鹽依客商例,禁抑配于民。

    未幾,官運解鹽竟罷。

     元佑元年,诏委成都提點刑獄郭概體量鹽事。

    右司監蘇轍劾概觀望阿附,奏不以實,且言:“四川數州賣邛州蒲江井官鹽,斤為錢百二十,近歲堿泉減耗,多雜沙土;而梓、夔路客鹽及民間販小井白鹽,價止七八十,官司遂至抑配,概不念民朝夕食此貴鹽。

    ”诏遂罷概,今黃廉體量以聞。

    上封事者言:“有司于稅課外,歲令井輸五十缗,謂之官溪錢。

    ”诏付廉悉蠲之。

    诏自今溪有鹽井輸課利鹽稅外,毋得更增以租。

      崇甯二年,川峽利、洋、興、劍、蓬、阆、巴、綿、漢、興元府等州,并通行東北鹽。

    四年,梓、遂、夔、綿、漢州、大甯監等鹽仍鬻于蜀,惟禁侵解鹽地。

      紹興二年,四川總領趙開初變鹽法,仿大觀法置合同場,收引稅錢,大抵與茶法相類,而嚴密過之。

    斤輸引錢二十有五,土産稅及增添約九錢四分,所過稅錢七分,住稅一錢有半,引别輸提勘錢六十六,其後又增貼輸等錢。

    凡四川四千九百餘井,歲産鹽約千餘萬斤,引法初行,百斤為一擔,又許增十斤勿算以優之,其後遞增至四百餘萬缗。

    二十九年,減西和州賣鹽直之半。

     孝宗淳熙六年,四川制置胡元質、總領程價言:“推排四路鹽井二千三百七十五、場四百五,除井一千一百七十四、場一百五十依舊額煎輸;其自陳或糾決增額者井一百二十五、場二十四,并今渲淘舊井亦願入籍者四百七十九;其無鹽之井,即與鏟除,不敷而抱輸者,即與量減;共減錢引四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八道,而增收錢引十三萬七千三百四十九道,庶井戶免困重額。

    ”七年,元質又言:“鹽井推排,所以增有餘補不足,有司務求赢餘,盈者過取,涸者略減,盡出私心。

    今後凡遇推排,以增補虧,不得逾已減之數。

    ”十一年,以京西轉運副使江溥言金州帥司置場拘買商鹽,高價科賣,緻商旅坐困,民食貴鹽,诏金州依法聽商人從便買賣,不得置場拘催。

     初,趙開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錢請引,井戶但如額鬻鹽,輸土産稅而已。

    然堿脈有盈縮,月額有登耗,間以虛鈔付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壞。

    井戶既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予之,每擔有增至百六十斤者。

    又逃絕之井,許增額承認,小民利于得井,界增其額,而不能售,其引息土産之輸,無所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