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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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計折,害法者不以官蔭并處極坐,微至于鹽袋鲞鹽,莫不有禁,州縣惟務歲增課以避罪法,上下程督加厲。
七年,乃诏:“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
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複用,抄劄既免而複行,鹽囊既增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匮,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诏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并給還商賈,以示大信。
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
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
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于盜賊。
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诏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
紹興元年,诏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佑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洩之法。
二年九月,诏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
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
十有一月,诏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
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于是始加嚴酷矣。
三年,減民間蠶鹽錢。
四年正月,诏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并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
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
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并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财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
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竈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竈乃計二千四百餘所。
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于二浙三之二,及以竈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
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 淳熙八年,诏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
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
通、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竈四百十二。
紹興初,竈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
淳熙初,亭戶得嘗試鹵水之法,竈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
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
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
其鹽并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缗。
又綱取鹽一代并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
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
”至是,诏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甯宗慶元初,诏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多弊,故有是命。
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開禧二年,诏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于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
嘉定二年,诏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三年诏:“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
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于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
其日前已未支鹽鈔并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
”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缗。
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缗。
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元佑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缗。
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
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甯一監,支監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缗,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趙至道言:“夫産鹽固藉于鹽戶,鬻鹽實賴于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
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赢利。
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征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複見于今日矣。
”從之。
紹定元年,以侍禦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創立鹽竈。
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
”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複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淳佑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
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
五年,申嚴私販苛征之禁。
寶佑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佑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佑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
”有旨依所上推賞。
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并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
十有二月,殿中侍禦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台阃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
”于是複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複言:“鹽之為利博矣。
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
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
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
正鹽出于亭戶,歸之公上者也。
浮鹽出于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
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
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竈戶,列處沙洲,日藉铢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
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
所給鹽本,當過于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
卻以此鹽售于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阃争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
”有旨從之。
七年,乃诏:“昨改鹽法,立賞至重,抑配者多,計口敷及嬰孩,廣數下逮駝畜,使良民受弊,比屋愁歎。
悉從初令,以利百姓。
三省其申嚴近制,改奉新鈔。
”然有司不能承守,故比較已罷而複用,抄劄既免而複行,鹽囊既增而複止,一囊之價裁為十一千,既又複為十三千,民力因以擾匮,而盜賊滋焉。
靖康元年,诏未降新鈔前已給見錢公據文鈔,并給還商賈,以示大信。
時鹽盡給新鈔,亦用帶賣舊鹽立限之法。
言者論:“王黼當國,循用蔡京弊法,改行新鈔,舊鹽貼錢對帶,方許出賣,初限兩月,再限一月。
是時黼方用事,專務害民,剝下益上,改易鈔法,甚于盜賊。
然今不改覆車之轍,又促限止半月,反不及王黼之時,商賈豈得不怨?”诏申限焉。
南渡,淮、浙亭戶,官給本錢。
諸州置倉,令商人買鈔,五十斤為石,六石為袋,輸鈔錢十八千。
紹興元年,诏臨安府,秀州亭戶二稅,依皇佑法輸鹽,立監官不察亭戶私煎及巡捕漏洩之法。
二年九月,诏淮、浙鹽令商人袋貼輸通貨錢三千,已算請而未售者亦如之,十日不自陳,如私鹽律。
時呂頤浩用提轄張純儀,峻更鹽法。
十有一月,诏淮、浙鹽以十分為率,四分支今降旨符以後文鈔,四分支建炎渡江以後文鈔。
先是呂頤浩以對帶法不可用,令商人貼輸錢,至是複以分數如對帶法,于是始加嚴酷矣。
三年,減民間蠶鹽錢。
四年正月,诏淮、浙鹽鈔錢每袋增貼輸錢三貫,并計綱輸行在,尋命廣鹽亦如之。
九月,以入輸遲細,減所添錢。
然自建炎三年改鈔法,及今所改,凡五變,而建炎舊鈔支尚未絕,乃命以先後并支焉。
孝宗乾道六年,戶部侍郎葉衡奏:“今日财賦,鬻海之利居其半,年來課入不增,商賈不行,皆私販害之也。
且以淮東、二浙鹽出入之數言之,淮東鹽竈四百一十二所,歲額鹽二百六十八萬三千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淮鹽六十七萬二千三百餘袋,收錢二千一百九十六萬三千餘貫;二浙課額一百九十七萬餘石,去年兩務場賣浙鹽二十萬二千餘袋,收錢五百一萬二千餘貫,而鹽竈乃計二千四百餘所。
以鹽額論之,淮東之數多于二浙五之一,以去歲賣鹽錢數論之,淮東多于二浙三之二,及以竈之多寡論之,兩浙反多淮東四之三,蓋二浙無非私販故也。
欲望遣官分路措置。
” 淳熙八年,诏住賣帶賣積鹽,以朝廷徒有帶賣之名,總所未免有借撥之弊故也。
十年,先是湖北鹽商吳傳言:“國家鬻海之利,以三分為率,淮東居其二。
通、泰、楚隸買鹽場十六,催煎場十二,竈四百十二。
紹興初,竈煎鹽多止十一籌,籌為鹽一百斤。
淳熙初,亭戶得嘗試鹵水之法,竈煎至二十五籌至三十籌,增舊額之半。
緣此,鹽場買亭戶鹽,籌增稱鹽二十斤至三十斤為浮鹽。
日買鹽一萬餘籌,其浮鹽止以二十斤為則,有二十萬斤,為二千籌,籌為錢一貫八百三十文,内除船腳錢二百文,有一貫六百三十文。
其鹽并再中入官,為鈔錢四百五十一萬七千五百餘缗。
又綱取鹽一代并諸窠名等,及賣又多稱斤兩,亭戶饑寒,不免私賣。
若朝廷嚴究,還其本錢,而後可以盡革私賣之弊。
”至是,诏還通、泰等州諸鹽場欠亭戶鹽本錢一百一十萬貫。
甯宗慶元初,诏罷循環鹽鈔,改增剩鈔名為正支文鈔給算,與已投倉者通理先後支散。
以淮東提舉陳損之言循環鈔多弊,故有是命。
于是富商巨賈有願為貧民者矣。
開禧二年,诏自今新鈔一袋,搭支舊鈔一袋;如新鈔多于舊鈔,或願全以新鈔支鹽,及無舊鈔而願全買新鈔者聽,以新鈔理資次。
嘉定二年,诏淮東貼輸鹽錢免二分交子,止用錢會中半。
三年诏:“停鈔引之家,增長舊鈔價直,袋賣官會百貫以上。
自今令到日,鹽鈔官錢袋增收會子二十貫,三務場朱印于鈔面,作“某年某月新鈔”,俟通賣及一百萬袋,即免增收。
其日前已未支鹽鈔并為舊鈔,期以一年持赴倉場支鹽,袋貼輸官會一十貫,出限更不行用。
”此淮、浙鹽之大略也。
唐乾元初,第五琦為鹽鐵使,變鹽法,劉晏代之;當時舉天下鹽利,歲才四十萬缗。
至大曆,增至六百餘萬缗。
天下之賦,鹽利居半。
元佑間,淮鹽與解池等歲四百萬缗。
比唐舉天下之賦已三分之二。
紹興末年以來,泰州海甯一監,支監三十餘萬席,為錢六七百萬缗,則是一州之數,過唐舉天下之數矣。
寶慶二年,監察禦史趙至道言:“夫産鹽固藉于鹽戶,鬻鹽實賴于鹽商,故鹽戶所當存恤,鹽商所當優潤。
慶元之初,歲為錢九百九十萬八千有奇,寶慶元年,止七百四十九萬九千有奇,乃知鹽課之虧,實鹽商之無所赢利。
為今之計,莫若寬商旅,減征稅,庶幾慶元鹽課之盛,複見于今日矣。
”從之。
紹定元年,以侍禦史李知孝言,罷上虞、餘姚海塗地創立鹽竈。
端平二年,都省言:“淮、浙歲額鹽九十七萬四千餘袋,近二三年積虧一百餘萬袋,民食貴鹽,公私俱病。
”有旨,三路提舉茶鹽司各置主管文字一員,專以興複鹽額、收買散鹽為務,歲終尚書省課其殿最。
淳佑元年,臣僚奏:“南渡立國,專仰鹽鈔,紹興、淳熙,率享其利。
嘉定以來,二三十年之間,鈔法或行或罷,而浮鹽之說牢不可破,其害有不可勝言者。
望付有司集議,孰為可行,孰為可罷,天地之藏與官民共之,豈不甚盛?”從之。
五年,申嚴私販苛征之禁。
寶佑元年,都省言:“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佑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十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比今新額四千萬貫增一倍以上,合視淳佑九年、十年、十一年例倍償之,以勵其後。
”有旨依所上推賞。
四年五月,以行在務場比新額增九千一百七十三萬五千九百一十二貫有奇,本務場并三省、戶部、大府寺、交引庫,凡通管三務場職事之人,視例推賞,後以為常。
十有二月,殿中侍禦史朱熠言:“鹽近者課額頓虧,日甚一日。
姑以真州分司言之,見虧二千餘萬,皆由台阃及諸軍帥興販規利之由。
”于是複申嚴私販之禁。
五年,朱熠複言:“鹽之為利博矣。
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
蓋以斥鹵彌望,可以供煎烹,蘆葦阜繁,可以備燔燎。
故環海之湄,有亭戶,有鍋戶,有正鹽,有浮鹽。
正鹽出于亭戶,歸之公上者也。
浮鹽出于鍋戶,鬻之商販者也,正鹽居其四,浮鹽居其一。
端平之初,朝廷不欲使浮鹽之利散而歸之于下,于是分置十局,以收買浮鹽,以歲額計之,二千七百九十三萬斤。
十數年來,鈔法屢更,公私俱困,真、揚、通、泰四州六十五萬袋之正鹽,視昔猶不及額,尚何暇為浮鹽計邪?是以貪墨無恥之士大夫,知朝廷住買浮鹽,龍斷而籠其利;累累竈戶,列處沙洲,日藉铢兩之鹽,以延旦夕之命;今商賈既不得私販,朝廷又不與收買,則是絕其衣食之源矣。
為今之計,莫若遵端平之舊式,收鍋戶之浮鹽。
所給鹽本,當過于正鹽之價,則人皆與官為市。
卻以此鹽售于上江,所得鹽息,徑輸朝廷,一則可以絕戎阃争利之風,二則可以續鍋戶烹煎之利。
”有旨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