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五 食貨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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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待支發官綱,備三路商旅轉廊算請,餘五分以待算請新鈔及見錢鈔與不帶舊鈔當先給者。

    于是推行舊法,以商旅五色舊鈔,若用換請新鈔對帶,方許支鹽,慮伺候歲月,欲給無由,乃立增納之法。

    貼三鈔許于榷貨務更貼見缗七分,貼四鈔更貼六分,貼五、當十鈔貼七分,河北見錢文據貼五分算請。

     有司議,三路鈔法如熙、豐舊法,全仰東南末鹽為本,若許将舊鈔貼納算請,正與推行三路熙、豐鈔法相戾;即不令貼納算還,又鈔無所歸。

    議将河北見錢文據減增納二分,餘各減二分,以告敕、減度牒、香藥、雜物、東南鹽算請給償。

    帝诏:“東南六路元豐年額賣鹽錢,以缗計之,諸路各不下數十萬。

    自行鈔鹽,漕計窘匮,以江西言之,和、豫買欠民價不少,何以副仁民愛物之意?”令東南諸路轉運司協力措置般運。

     政和元年,诏商旅願依熙、豐法轉廊者,許先次用三路新鈔算請,往他所定價給賣。

    優存兩浙亭戶額外中鹽,斤增價三分。

    已而張察均定鹽價,視紹聖斤增二錢,诏從其說,仍斤增一錢。

    議者謂:“異時鹽商于榷貨務入納轉廊,惟視東南諸郡積鹽多寡,鹽多則請鈔者衆,所入亦倍,其阙鹽地,客不肯住。

    在元豐時遠地須豫備二年或三年,次遠一年至二年,最近亦半年及一年,謂之準備鹽,而後鈔法乃通。

    紹聖間遵用舊制,廣有準備,故均價之後,課利增倍。

    謂宜嚴責轉運司般運準備鹽外,更及元豐準備之數,則鈔法始通,課利且羨。

    亭戶煎鹽官為買納,比舊既增矣,止用元豐舊價自可,況用新價,而有本錢,複加借貸,何慮不增?若斤更增一錢,虛費亦大。

    ”诏施行之。

    六路通置提舉鹽事官,置司于揚州,未幾罷。

      議者複謂:“客人在京榷貨務買東南末鹽者,其法有二:一曰見錢入納,二曰鈔面轉廊。

    今既許三路文鈔得以轉廊,若更循舊制,許以見錢入納,則客旅之錢,當入于榷貨,而不入于兼并,見錢留于京師,客旅走于東南。

    ”诏采用焉。

    又有謂:“舊法聽以物貨及官錢鈔引抵當,所以扶持鈔價,不大減損,昨禁之非是。

    其舊轉廊鹽鈔,販至東南,轉運司乃專以見錢為務,緻多壅阏。

    ”于是複鈔引抵當,一如其舊。

    末鹽以十分率之,限以八分給末鈔,二分許鬻見缗,後又增見缗為三分。

     二年,江甯府、廣德軍、太平州斤更增錢二,宣、歙、饒、信州斤增錢三,池江州、南康軍斤增錢四,各以去産鹽地遠近為差。

    是歲,蔡京複用事,大變鹽法。

    五月,罷官般賣,令商旅赴場請販,已般鹽并封樁。

    商旅赴榷貨務算請,先至者增支鹽以示勸。

    前轉廊已算鈔未支者,率百缗别輸見缗三分,仍用新鈔帶給舊鈔三分;已算支者,所在抄數别輸帶賣如上法。

    其算請悉用見缗,而給鹽倫次,以全用見缗不帶舊鹽者為上,帶舊鹽者次之,帶舊鈔者又次之。

    三路籴買文鈔,算給七分東南末鹽者,聽對見缗支算二分,東北鹽亦如之。

    自餘文鈔,毋得一例對算。

    複置諸路提舉官。

    于是诏書褒美京功,然商旅終以法令不信為疑,算請者少,乃申扇搖之令,增賞錢五百缗。

      三年,以商人承前先即諸州投勾,乃請鹽于場,留滞,罷之。

    若請鹽大帶斤重者,官為秤驗,乃輸錢給鈔。

    時法既屢變,蔡京更欲巧籠商賈之利,乃議措置十六條,裁定買官鹽價,囊以三百斤,價以十千,其鬻者聽增損随時,舊加饒腳耗并罷。

    客鹽舊止船貯,改依東北鹽用囊,官袋鬻之,書印及私造貼補,并如茶籠篰法,仍禁再用。

    受鹽、支鹽官司,析而二之,受于場者管秤盤囊封,納于倉者管察視引據、合同号簿。

    囊二十,則以一折驗合同遞牒給商人外,東南末鹽諸場,仍給鈔引号簿;有欲改指别場者,并批銷号簿及鈔引,仍用合同遞牒報所指處給随鹽引;即已支鹽,關所指處籍記。

    中路改指者仿此。

    其引繳納,限以一年,有故展毋得逾半年;限竟,鹽未全售者毀引,以見鹽籍于官,止聽鬻其處,毋得翻改。

    大抵皆視茶法而多為節目,欺奪民利,故以免究盜販、私煎、大帶斤重為名,而專用對帶之法。

    客負鈔請鹽,往往厄不即畀,必對元數再買新鈔,方聽帶給舊鈔之半。

    慮令之不行也,嚴避免之禁,申沮壞之制,重扇搖之法,季辄比較,務峻督責以取辦。

     四年,以遠地商販者稀,鹽倉以地遠近為叙,先給遠者。

    繼令搭帶正鹽,期一月不買新鈔,沒官,而剩鹽即沒納。

    五年,僞造引者并依川錢引定罪。

    六年,以産鹽州軍大商弗肯止留,其用小袋住賣者聽輸錢二十給鈔,毋得辄出州界。

      宣和二年,诏六路封樁舊鹽數輸億萬,其聽商旅般販,與淮、浙鹽倉即今鹽鈔對算。

    四年,榷貨務建議:“古有鬥米斤鹽之說,熙、豐以前,米石不過六七百,時鹽價斤為錢六七十;今米價石兩千五百至三千,而鹽仍舊六十。

    崇甯會定鹽價,買鹽折算,酌以中價,斤為錢四十,今一斤三十七錢,虧公稍多。

    欲囊增為十三千入納,而亭戶所輸并增價,庶克自贍,盜販衰止。

    ”于是舊鹽盡禁住賣,而籍記、貼輸、帶賣之令複用焉。

     初,鹽鈔法之行,積鹽于解池,積錢于京師榷貨務,積鈔于陝西沿邊諸郡。

    商賈以物斛至邊入中,請鈔以歸。

    物斛至邊有數倍之息,惟患無回貨,故極利于得鈔,徑請鹽于解池,而解鹽通行地甚寬;或請錢于京師,每鈔六千二百,登時給與,但輸頭子等錢數十而已。

    以此所由州縣,貿易者甚衆。

    崇甯間,蔡京始變法,俾商人先輸錢請鈔,赴産鹽郡授鹽,欲囊括四方之錢,盡入中都,以進羨要寵,鈔法遂廢,商賈不通,邊儲失備;東南鹽禁加密,犯法被罪者多。

    民間食鹽,雜以灰土。

    解池天産美利,乃與糞壤俱積矣。

    大概常使見行之法售給才通,辄複變易,名對帶法。

    季年又變對帶為循環。

    循環者,已賣鈔,未授鹽,複更鈔;已更鈔,鹽未給,複貼輸錢,凡三輸錢,始獲一直之貨。

    民無赀更鈔,已輸錢悉幹沒,數十萬券一夕廢棄,朝為豪商,夕侪流丐,有赴水投缳而死者。

     時有魏伯刍者,本省大胥,蔡京委信之,專主榷貨務。

    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缗,官吏皆進秩。

    七年,又以課羨第賞。

    伯刍年除歲遷,積官通議大夫、徽猷閣待制,既而黨附王黼,京惡而黜之。

    伯刍非有心計,但與交引戶關通,凡商旅算請,率克留十分之四以充入納之數,務入納數多,以昧人主而張虛最。

    初,政和再更鹽法,伯刍方為蔡京所倚信,建言:“朝廷所以開阖利柄,馳走商賈,不煩号令,億萬之錢輻湊而至。

    禦府頒索,百司支費,歲用之外沛然有餘,則榷鹽之入可謂厚矣。

    頃年,鹽法未有一定之制,随時變革以便公私,防閑未定,奸弊百出。

    自政和立法之後,頓絕弊源,公私兼利。

    異時一日所收不過二萬缗,則已詫其太多,今日之納乃常及四五萬貫。

    以歲計之,有一郡而客鈔錢及五十餘萬貫者,處州是也;有一州倉而客人請鹽及四十萬袋者,泰州是也。

    新法于今才二年,而所收已及四千萬貫,雖傳記所載貫朽錢流者,實未足為今日道也。

    伏乞以通收四千萬貫之數,宣付史館,以示富國裕民之政。

    ”小人得時騁志,無所顧忌,遂至于此。

      于時禦府用度日廣,課入欲豐,再申歲較季比之令,在職而暫取告,其月日皆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