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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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其役,以課額敷溢為功。

    然議者謂解池灌水盈尺,暴以烈日,鼓以南風,須臾成鹽,其利固博;苟欲溢額,不俟風日之便,厚灌以水,積水而成,味苦不适口。

     崇甯初,言事者以鈔法屢變,民聽疑惑,公家失輕重之權,商旅困往來之費,乞複範祥舊法,謹守而力行之,無庸輕改。

    雖可其請,未幾,蔡京建言:“河北、京東末鹽,客運至京及京西,袋輸官錢六千,而鹽本不及一千,施行未久,收息及二百萬缗。

    如通至陝西,其利必倍。

    ”議遣韓敦立等分路提舉。

    及鹽池已複,京仍欲舊解鹽地客算東北末鹽,令榷貨務人納見缗無窮,以收己功,乃令解鹽新鈔止行陝西。

    五年,诏:“鈔法用之,民信已久,飛錢裕國,其利甚大,比考前後法度,頗究利害,其别為号驗,給解鹽換請新鈔。

    先以五百萬缗赴陝西。

    河東,止給籴買,聽商旅赴榷貨務換請東南鹽鈔。

    貼輸見缗四分者在舊三分之上,五分者在四分之上。

    且帶行舊鈔,輸四分者帶五分,輸五分者帶六分;若不願貼輸錢者,依舊鈔價減二分。

    ”先是,患豪商擅利源輕重之柄,率減鈔直,使并邊籴價增高,乃裁限之。

    崇甯四年,以鈔價雖裁,其入中州郡,複增籴價,客持鈔算請,坐牟大利。

    乃诏陝西舊鈔易東南末鹽,每百缗用見錢三分,舊鈔七分。

    後又诏減落鈔價逾五十者,論以法。

     及大觀四年,張商英為相,議複通行解鹽如舊法,而東北鹽毋得與解鹽地相亂。

    繼而有司議解池已複,依舊法印鈔請。

    商旅已買東北鹽,随處官司期三日盡籍,輸官償其價,隐匿者如私鹽法。

    解鹽未到,官鬻所得東北鹽,解鹽到即止。

    已請鈔已支者悉毀,已支未請者聽别議。

    在京仍通行,其經由州縣鄭州、中牟、開封府祥符、陽武縣境内,亦許通放。

    而王仲千所請通入京西北路陳、穎、蔡州、信陽軍,權止之。

    商旅已算請東北鹽,元指定東京,未至者,止今所至州軍批引;其已入京未貨者,都鹽院全袋拘買鬻之,許坐賈請買碎賣。

     政和元年,诏陝西鈔依鈔面實價,辄增減者,以違制論。

    未幾,複以陝西通行鹽鈔,舊雖約以銅錢六千為鈔面,然鈔貴則入粟增多,鈔平則入谷減少。

    若限以六千,陝西唯行鐵錢,是鹽鈔一席得六千鐵錢觔鬥矣,深損公家,其随時增減聽之。

    二年,蔡京複用事,法仍變改,鈔不可用者悉同敗楮。

    六年,兩池漫生鹽,募人倍力采取,且議加賞;繼生紅鹽,百官皆賀,制置解鹽使李百祿等第賞有差。

    七年,議複行解鹽,時童貫宣撫關、河,實主之。

    诏解鹽地見行東北鹽,複盡收入官,官給其直,在京于平貨、在外于市易務樁管,如解鹽法鬻之;不自陳,如私鹽法。

    重和元年,诏複行解鹽舊法。

    逾年,榷貨歲虧數百萬貫,又鈔價減落,籴買不行,三省趣講畫以聞,貫遂請罷領解鹽。

    俄而三省條奏:舊東北鹽地客販解鹽,立限盡鬻,限竟鬻未盡者,運往解鹽地,逾者論如私鹽法。

    京畿、京西複置官提舉。

    初,崇甯中,以鹽各利一方,故解鹽止行本路,東南鬻海利博,行于數路。

    既複行解鹽,商旅苦于折閱;即改如舊,慮商旅疑惑。

    遂诏輸諸路,鈔法更不改易,扇搖者論如法,仍倍之。

      靖康元年,解鹽鈔入納算請,并參照熙甯、元豐以前舊法,又增改解鹽及東北鹽地,即商旅不願鹽,則用鈔面請錢如舊法。

    繼定每席鈔為八貫者,盡收入鈔面;其入納糧草者,許直赴池請鹽,省複入京批鈔之擾。

     鬻海為鹽,曰京東、河北、兩浙、淮南、福建、廣南,凡六路。

    其鬻鹽之地曰亭場,民曰亭戶,或謂之竈戶。

    戶有鹽丁,歲課入官,受錢或折租賦,皆無常數,兩浙又役軍士定課鬻焉。

    諸路鹽場廢置,皆視其利之厚薄,價之赢縮,亦未嘗有一定之制。

    末鹽之直,斤至自四十七至八錢,有二十一等。

    至道三年,鬻錢總一百六十三萬三千餘貫。

     其在京東曰密州濤洛場,一歲鬻三萬二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沂、濰州,唯登、萊州則通商,後增登州四場。

    舊南京及曹、濮、濟、兖、單、郓、廣濟七州軍食池鹽,餘皆食二州鹽,官自鬻之。

    慶曆元年冬,以淄、濰、青、齊、沂、密、徐、淮陽八州軍仍歲兇菑,乃诏弛禁,聽人貿易,官收其算,而罷密、登歲課,第令戶輸租錢。

    其後兖、郓皆以壤地相接,罷食池鹽,得通海鹽,收算如淄、濰等州。

    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

    至和中,始诏百姓輸錢以十分為率,聽減三分。

     元豐三年,京東轉運副使李察言:“南京、濟、濮、曹、單行解鹽;餘十有二州行海鹽,請用今稅法置買賣鹽場。

    ”其法,盡竈戶所鬻鹽而官自賣,重禁私為市者,歲收錢二十七萬三千餘缗,而息幾半之。

    吳居厚為轉運判官,承察後治鹽法,利入益多。

    六年,較本路及河北買賣鹽場,自改法抵今一年有半,得息錢三十六萬缗。

    察、居厚皆進官,加賜居厚三品服。

    诏運賣鹽錢儲之北京,令河北都轉運使蹇周輔、判官李南公受法于居厚,行之河北。

     其在河北曰濱州場,一歲鬻二萬一千餘石,以給本州及棣、祈州雜支,并京東之青、淄、齊州,若大名、真定府,貝、冀、相、衛、邢、洺、深、趙、滄、磁、德、博、濱、棣、祈、定、保、瀛、莫、雄、霸州,德河、通利、永靜、乾甯、定遠、保定、廣信、永定、安肅軍則通商。

    後濱州分四務,又增滄州三務,歲課九千一百四十五石,以給一路,而京東之淄、青、齊既通商,乃不複給。

     自開寶以來,河北鹽聽人貿易,官收其算,歲額為錢十五萬缗。

    上封者嘗請禁榷以收遺利,餘靖時為谏官,亟言:“前歲軍興,河北點義勇強壯及諸科率,數年之間,未得休息。

    臣嘗痛燕薊之地,陷入契丹幾百年,而民忘南顧心者,大率契丹之法簡易,鹽曲俱賤,科役不煩故也。

    昔太祖推恩河朔,故許通商。

    今若榷之,價必騰踴,民苟懷怨,悔将何及。

    河朔土多鹽鹵,小民稅地不生五谷,惟刮堿煎鹽以納二稅,禁之必至逃亡。

    鹽價若高,犯法亦衆,邊民怨望,非國之福,乞且仍舊通商。

    ”其議遂寝。

     慶曆六年,三司使王拱辰複建議悉榷二州鹽入官,以專其利。

    都轉運使魚周詢以為不可,且言:“商人取鹽,與所過州縣吏交通為弊,所算十無二三。

    請敷州縣以十分算之,聽商人至所鬻州軍并輸算錢,歲可得缗錢之十餘萬。

    ”三司奏用其策。

    仁宗曰:“使人頓食貴鹽,豈朕意哉?”于是三司更立榷法而未下,張方平見上問曰:“河北再榷鹽何也?”上曰:“始議立法,非再榷。

    ”方平曰:“周世宗榷河北鹽,犯辄處死。

    世宗北伐,父老遮道泣訴,願以鹽課均之兩稅,而弛其禁,許之,今兩稅鹽錢是也。

    豈非再榷乎?且今未榷,而契丹盜販不已,若榷則鹽貴,契丹之鹽益售,是為我斂怨而使契丹獲福也。

    契丹鹽入益多,非用兵莫能禁,邊隙一開,所得鹽利能補用兵之費乎?”上大悟曰:“其語宰相立罷之。

    ”方平曰:“法雖未下,民已戶知之,當直以手诏罷不可自下出也。

    ”上喜,命方平密撰手诏下之。

    河朔父老相率拜迎,于澶州為佛老會七日,以報上恩,且刻诏北京。

    後父老過其下,必稽首流涕。

      久之,缗錢所入益耗,皇佑中,視舊額幾亡其半。

    陝州錄事參軍王伯瑜監滄州鹽山務,獻議商人受鹽滄、濱二州,以囊貯之,囊毋過三石三鬥,鬥為鹽六斤,除三鬥為耗勿算,餘算其半。

    予券為驗,州縣驗券縱之,聽至所鬻州軍并輸算錢;即所貯過數,予及受者皆罰,商人私挾他鹽,并沒其赀。

    時知滄州田京,與伯瑜合議上聞,召試行之。

    逾年,歲課增三萬餘缗,遂以為定制。

    熙甯八年,三司使章惇又請榷河北鹽,诏提舉河北、京東鹽稅周革入議,将施行焉。

    文彥博論其不便,乃诏仍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