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四 食貨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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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悉罷之,并奏減八州軍鬻鹽價。

    兩池畦戶,歲役解、河中、陝、虢、慶成之民,官司旁緣侵剝,民以為苦,乃诏三歲一代。

    嘗積逋課鹽至三百三十七萬餘席,遂蠲其半。

    中間以積鹽多,特罷種鹽一歲或二歲三歲,以寬其力。

    後又減畦戶之半,稍以傭夫代之,五州之民始安。

     青白鹽出烏、白兩池,西羌擅其利。

    自李繼遷叛,禁毋入塞,未幾罷,已而複禁。

    乾興初,嘗诏河東邊人犯青白鹽禁者如陝西法。

    慶曆中,元昊納款,請歲入十萬石售縣官。

    仁宗以其亂法,不許。

    自範祥議禁八州軍商鹽,重青白鹽禁,而官鹽估貴,土人及蕃部販青白鹽者益衆,往往犯法抵死而莫肯止。

    至和中,诏蕃部犯青白鹽抵死者,止投海島,群黨為民害者,上請。

    嘉佑赦書,稍遷配徒者于近地,自是禁法稍寬。

    熙甯初,诏淮南轉運使張靖究陝西鹽、馬得失。

    靖指向欺隐狀,王安石右向,靖竟得罪,擢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

    谏官範純仁言賞罰失當,因子向五罪,向任如初。

    乃請即永興軍置賣鹽場,又以邊費錢十萬缗,儲永興軍為鹽鈔本,繼又增二十萬。

     四年,诏陝西行蜀交子法,罷市鈔;或論其不便,複舊。

    七年,中書議陝西鹽鈔,出多虛鈔,而鹽益輕,以鈔折兌糧草,有虛擡逼籴之患。

    請用交子法,使其數與見錢相當,可濟緩急。

    诏以皮公弼、熊本、宋迪分領其事,趙瞻制置。

    又以内藏錢二百萬缗假三司,遣市易吏行四路請買鹽引,仍令秦鳳、永興鹽鈔,歲以百八十萬為額。

    八年,中書奏陝西鹽鈔利害及立法八事,大抵謂買鈔本錢有限,而出鈔過多,買不盡則鈔賤而籴貴,故出鈔不可無限。

    然商人欲變易見錢,而官不為買,即為兼并所抑,則鈔價益賤;而邊境有急,鈔未免多出,故當置場以市價平之。

    今當定買兩路實賣鹽二百二十萬缗,以當用鈔數立額,永興路八十一萬五千,秦鳳路一百三十八萬五千,熙河路五十三萬七千;永興軍遣官買鈔,歲支轉運司錢十萬缗買西鹽鈔,又用市易務賒請法募人賒鈔變易,即民間鈔多而滞,則送解池毀之。

    诏從其請,然有司給鈔溢額,猶視其故。

    九年,乃诏禦史劾陝西官吏,止三司額外出鈔。

     十年,三司言:“鹽法之弊,由熙河鈔溢額,故價賤而刍糧貴。

    又東、西、南三路通商郡邑榷賣官鹽,故商旅不行。

    今鹽法當改,官賣當罷。

    請先收舊鈔,印識之舊鹽,行加納之法。

    官盡買舊鈔,其已出鹽,約期聽商人自言,準新價增之,印鹽席,給符驗。

    東、南舊法鹽鈔,席才三千五百;西鹽鈔席減一千,官盡買。

    先令解州場院驗商人鈔書之,乃許賣。

    已請鹽,立限告賞,聽商人自陳,東、南鹽席加錢二千五百,西鹽席加三千,為易舊符,立期令賣。

    罷兩處禁榷官賣,提舉司賣鹽并用新價,錢承買舊鈔,商人願對行算請者聽,官為印識如法。

    應通商地各舉官一員,其鹽席限十日自言,乃令加納錢,為印識,給新引,聽以舊鈔當加納錢。

    ”皆行之。

    而别定官賣鹽地,市易司以買鹽,亦加納錢。

     舊制,河南北曹、濮以西,秦、鳳以東,皆食解鹽。

    自仁宗時,解鹽通商,官不複榷;熙甯中,市易司始榷開封、曹濮等州。

    八年,大理寺丞張景溫提舉出賣解鹽,于是開封府界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中牟、陳留、長垣、胙城、韋城,曹、濮、澶、懷、濟、單、解州、河中府等州縣,皆官自賣。

    未幾,複用商人議,以唐、鄧、襄、均、房、商、蔡、郢、随、金、晉、绛、虢、陳、許、汝、穎、隰州、西京、信陽軍通商,畿縣及澶、曹、濮、懷、衛、濟、單、解、同、華、陝、河中府、南京、河陽,令提舉解鹽司運鹽貨鬻,仍诏三司講求利害。

      鹽價既增,民不肯買,乃課民買官鹽,随貧富作業為多少之差。

    買賣私鹽,聽人告,重給賞,以犯人家财給之。

    買官鹽食不盡,留經宿者,同私鹽法。

    于是民間騷怨。

    鹽鈔舊法每席六缗,至是二缗有餘,商不入粟,邊儲失備。

    召陝西轉運使皮公弼入議,公弼極言官賣不便。

    沈括為三司使,不能奪。

    王安石主景溫,括希安石意,言通商歲失官賣缗錢二十餘萬。

    安石去位,括在三司,乃言官賣當罷。

    于是河陽、同、華、解州、河中、陝府、陳留、雍丘、襄邑、中牟、管城、尉氏、鄢陵、扶溝、太康、鹹平、新鄭聽通商,其入不及官賣者,官複自賣;澶、濮、濟、單、曹、懷州,南京,陽武、酸棗、封丘、考城、東明、白馬、長垣、胙城、韋城九縣,官賣如故。

    诏商鹽入京,悉賣之市易務,每席毋得減十;民鹽皆買之市易務,私與商人為市,許告,沒其鹽。

     皮公弼鹽法,酌前後兩池所支鹽數,歲以三百三十萬缗為額。

    又令京師置七場,買東、南鹽鈔,市易務計為錢五十九萬三千餘缗;三司阙錢,請頗還其鈔,令賣之于西;買者其三給錢,其七準沿邊鹽價給新引;庶得民間舊鈔,而新引易于變易。

    诏用其議。

    公弼請複範祥舊法平市價,诏假三司錢三十萬缗,市鈔于京師。

    先是,解鹽分東西,西鹽賣有分域;又并邊州軍市刍糧,給鈔過多,故鈔及鹽甚賤,官價自分為二。

    于是增西鹽價比東鹽,以平鈔法,歲約增十二萬缗,毋複分東西,悉廢西鹽約束。

    解池鹽鈔舊以二百二十萬缗為額,轉運使皮公弼請增十萬,以助邊籴,至是,又為二百四十二萬。

    商人已請西鹽,令加納錢,使與新法價平。

    元豐三年,三司舉張景溫賣解鹽息羨,進官賜帛。

     明年,權陝西轉運使李稷言:“自新法未行,鈔之貴賤,視有司出之多寡。

    新法已後,鈔有定數,起熙甯十年冬,盡元豐三年,通印給一百七十七萬餘席,而鹽池所出才一百一十七萬五千餘席,餘鈔五十九萬有餘,流布官司,其勢不得不賤。

    ”遂下三司住給。

    五年,戶部猶以鈔多難售,歲給陝西軍儲鈔二百萬,裁其半,然鈔多,卒不能平價。

     元佑元年,戶部及制置解鹽司議:“延、慶、渭、原、環、鎮戎、保安、德順等八州軍,皆官自鬻,以萬五千五百席為額,聽商旅入納于八州軍折博務,算給交引,如範祥舊法。

    鹽價錢應償者,以轉運司年額鹽鈔給之,所鬻鹽錢,以待轉運司籴買。

    仍舉承務郎以上一員,于在京置場,以鹽鈔鬻見錢而輸之都鹽院庫,遇給解鹽額鈔盡歸之本司,毋更給轉運司。

    他司皆毋得販易,雖有專旨,聽執奏。

    其已買鈔,自本司拘之,若民間鈔少或給本路缗錢,即上戶部議鬻其鈔。

    ”诏皆從之。

    既而又以商人入納解鹽減年額買鹽費錢二萬七千餘缗,增在京買鈔之本。

    入中解鹽,并效熙河鈔,而價随事增損以折,澶懷滑州、陽武鹽價,定為錢八千二百。

    時,陝西民多以樸硝私煉成顆,謂之倒硝,頗與解鹽相亂。

    紹聖三年,制置使孫路以聞,诏犯者減私鹽法一等坐之。

     初,神宗時,官賣解鹽,京西則通商。

    有沉希顔者為轉運使,更為榷法,請假常平錢二十萬缗,自買解鹽,賣之本路,民已買解鹽盡買入官,掊克牟利,商旅苦之。

    哲宗即位,殿中侍禦史黃降劾希顔罪。

    元佑元年,京西始複舊制通商,然猶官賣,元符元年乃罷之。

    永興軍渭州河北高陽、栎陽、泾陽等縣,如同、華等六州軍,官仍自賣鹽,而禁官司于折博務買解鹽販易規利。

    俄以水壞解池,聽河中府解州小池鹽、同華等州私土鹽、階州石鹽、通遠軍岷州官井鹽鬻于本路,而京東、河北鹽亦通行焉。

    三年,诏陝西轉運副使兼制置解鹽使馬城,提舉措置催促陝西、河東木□伐薛嗣昌,提舉開修解州鹽池。

     崇甯元年,解州賈瓦南北圓池修沼畦眼,拍摩布種,通得鹽百七十八萬二千七百餘斤。

    初,解梁東有大鹽澤,綿亘百餘裡,歲得億萬計。

    自元符初,霖潦池壞。

    至是,乃議修複;四年,池成。

    凡開二千四百餘畦,百官皆賀。

    内侍王仲千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