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役法下 振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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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祠部牒各一道。
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瘗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于常平頭子錢内給造,仍免入齋之用。
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诏:“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
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瘗埋之。
若丐者育之于居養院;其病也,療之于安濟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粜或貸,如恐不及。
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複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诏出粟濟粜者賞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阙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诏撥上供米振之。
婺民有遏粜緻盜者,诏閉粜者斷遣。
殿中侍禦史周秘言:“發廪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
望戒守令多方勸谕,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
”從之。
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衆,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骘、梅、楫各轉一官。
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于風水。
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诏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
二十九年,诏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粜,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
诏臨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粜十日;臨安府城内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鬥及柴炭錢,并于内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号、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内帑銀四十萬兩,變籴以濟民。
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
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将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粜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
”上谕宰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财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诏:“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籴,其鳏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籴者,濟以義米。
”甯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沉诜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粜,而告藏之令設矣。
嘉定十六年,诏于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于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
自後随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
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複收息,每石隻收耗米三升。
以故一鄉四五十裡間,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請以是行于倉司。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複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
”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
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
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
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幹,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
甲首加請一倍。
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
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幹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
秋成還谷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兇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谷賤傷農;兇歉之地,濟籴無策。
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于貴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
乞申嚴遏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并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緻文具。
”從之。
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于上戶閉籴。
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馑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
附之者日衆。
欲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
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
”八月,以河南州軍新複,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
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粜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
有旨令臨安府收籴米四十萬石,用平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辏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籴本錢。
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粜,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鹹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籴倉,遇米貴平價出粜。
二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于平籴。
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
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
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廪,所以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
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
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七年,以鹹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粜,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粜。
醫者人給手曆,以書所治瘗人,歲終考其數為殿最。
諸城、砦、鎮、市戶及千以上有知監者,依各縣增置居養院、安濟坊、漏澤園。
道路遇寒僵仆之人及無衣丐者,許送近便居養院,給錢米救濟。
孤貧小兒可教者,令入小學聽讀,其衣襕于常平頭子錢内給造,仍免入齋之用。
遺棄小兒,雇人乳養,仍聽宮觀、寺院養為童行。
宣和二年,诏:“居養、安濟、漏澤可參考元豐舊法,裁立中制。
應居養人日給粳米或粟米一升,錢十文省,十一月至正月加柴炭,五文省,小兒減半。
安濟坊錢米依居養法,醫藥如舊制。
漏澤園除葬埋依見行條法外,應資給若齋醮等事悉罷。
” 高宗南渡,民之從者如歸市。
既為之衣食以振其饑寒,又為之醫藥以救其疾病;其有隕于戈甲、斃于道路者,則給度牒瘗埋之。
若丐者育之于居養院;其病也,療之于安濟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澤園,歲以為常。
紹興以來,歲有水旱,發常平義倉,或濟或粜或貸,如恐不及。
然當艱難之際,兵食方急,儲蓄有限,而振給無窮,複以爵賞誘富人相與補助,亦權宜不得已之策也。
元年,诏出粟濟粜者賞各有差。
粜及三千石以上,與守阙進義校尉;一萬五千石以上,與進義校尉;二萬石以上,取旨優賞;已有官蔭不願補授者,比類施行。
六年,湖、廣、江西旱,诏撥上供米振之。
婺民有遏粜緻盜者,诏閉粜者斷遣。
殿中侍禦史周秘言:“發廪勸分,古之道也,許以斷遣,恐貪吏懷私,善良被害。
望戒守令多方勸谕,務令樂從,或有擾害,提舉司劾奏。
”從之。
是歲,潼川守臣景興宗、廣安軍守臣李瞻、果州守臣王骘、漢州守臣王梅活饑民甚衆,前吏部郎中馮楫亦出米以助振給,興宗升一職,瞻、骘、梅、楫各轉一官。
十年,通判婺州陳正同振濟有方,窮谷深山之民,無不沾惠,以其法下諸路。
二十八年夏,浙東、西田損于風水。
在法,水旱及七分以上者振濟,诏自今及五分處亦振之。
二十九年,诏諸處守臣撥常平義倉米二分振粜,臨安府撥樁積之米。
三十一年正月,雪寒,民多艱食。
诏臨安府并屬縣以常平米減時之半,振粜十日;臨安府城内外貧乏之家,人給錢二百、米一鬥及柴炭錢,并于内藏給之;凡遇寒、遇暑、遇雨、遇火、遇赦及祈禱、即位、生辰、上尊号、生皇太子、晏駕、大祥之類,臨安之民暨三衙諸軍時有振恤,及放商稅、公私房賃。
輔郡之民,令諸州以常平錢依臨安府振之。
孝宗隆興二年秋,霖雨害稼,出内帑銀四十萬兩,變籴以濟民。
乾道六年夏,振浙西被水貧民。
七年八月,湖南、江西旱,立賞格以勸積粟之家。
無官人:一千五百石補進義校尉,願補不理選将仕郎者聽;二千石補進武校尉,進士與免文解一次,四千石補承信郎,進士與補上州文學;五千石補承節郎,進士補迪功郎。
文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官;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武臣:一千石減二年磨勘,選人轉一資;二千石減三年磨勘,選人循一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三千石轉一官,選人循兩資,各與占射差遣一次。
五千石以上,文武臣并取旨優與推恩。
九月,臣僚言:“諸路旱傷,請以檢放展閣責之運司,粜給借貸責之常平,覺察妄濫責之提刑,體量措置責之安撫。
”上谕宰執曰:“轉運司止今檢放,恐他日振濟不肯任責。
”虞允文奏曰:“轉運司主一路财賦,謂之省計。
凡州郡有餘、不足,通融相補,正其責也。
”淳熙八年,诏:“去歲江、浙、湖北、淮西旱傷處已行振籴,其鳏寡孤獨貧不自存、無錢收籴者,濟以義米。
”甯宗慶元元年,以兩浙轉運副使沉诜言米價翔踴,凡商販之家盡令出粜,而告藏之令設矣。
嘉定十六年,诏于楚州所儲米撥二萬石濟山東、西。
淳熙八年,浙東提舉朱熹言:“乾道四年民艱食,熹請于府,得常平米六百石振貸,夏受粟于倉,冬則加息計米以償。
自後随年斂散,歉,蠲其息之半;大饑,即盡蠲之。
凡十有四年,得息米造倉三間,及以元數六百石還府。
見儲米三千一百石,以為社倉,不複收息,每石隻收耗米三升。
以故一鄉四五十裡間,雖遇兇年,人不阙食。
請以是行于倉司。
”時陸九淵在敕令局,見之歎曰:“社倉幾年矣,有司不複舉行,所以遠方無知者。
”遂編入《振恤》”凡借貸者,十家為甲,甲推其人為之首;五十家則擇一通曉者為社首。
每年正月,告示社首,下都結甲。
其有逃軍及無行之人,與有稅錢衣食不阙者,并不得入甲。
其應入甲者,又問其願與不願。
願者,開具一家大小口若幹,大口一石,小口減半,五歲以下不預請。
甲首加請一倍。
社首審訂虛實,取人人手書持赴本倉,再審無弊,然後排定。
甲首附都簿載某人借若幹石,依正簿分兩時給:初當下田時,次當耘耨時。
秋成還谷不過八月三十日足,濕惡不實者罰。
嘉定末,真德秀帥長沙行之,兇年饑歲,人多賴之。
然事久而弊,或移用而無可給,或拘催無異正賦,良法美意,胥此焉失。
寶慶三年,監察禦史汪剛中言:“豐穰之地,谷賤傷農;兇歉之地,濟籴無策。
惟以其所有餘濟其所不足,則饑者不至于貴籴,而農民亦可以得利。
乞申嚴遏籴之禁,凡兩浙、江東西、湖南北州縣有米處,并聽販鬻流通;違,許被害者越訴,官按劾,吏決配,庶幾令出惟行,不緻文具。
”從之。
端平元年六月,臣僚奏:“建陽、邵武群盜嘯聚,變起于上戶閉籴。
若專倚兵威以圖殄滅,固無不可;然振救之政一切不講,餞馑所迫,恐人懷等死之心。
附之者日衆。
欲望朝廷厲兵選士,湯定已竊發之寇;發粟振饑,懷來未從賊者之心,庶人知避害,賊勢自孤,可一舉而滅矣。
此成周荒政散利除害之說也。
”八月,以河南州軍新複,令江、淮制置大使司科降米麥一百萬石振濟。
淳熙十一年,福建諸郡旱,錫米二十五萬石振籴,一萬石振貧乏細民。
景定元年,臨安府平籴倉舊貯米數十萬石,粜補循環,其後用而不補,所存無幾。
有旨令臨安府收籴米四十萬石,用平籴倉錢三百四萬七千八百五十九貫,封樁庫十七界會子一千九十五萬二千一百餘貫,共辏十七界一千四百萬貫,充籴本錢。
二年,以都城全仰浙西米斛,誘人入京販粜,賞格比乾道七年加優。
鹹淳元年,有旨豐儲倉撥公田米五十萬石付平籴倉,遇米貴平價出粜。
二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今日急務,莫過于平籴。
乾道間,郡有米鬥直五六百錢者,孝宗聞之,即罷其守,更用賢守,此今日所當法者。
今粒食翔踴,未知所由,市井之間見楮而不見米。
推原其由,實富家大姓所至閉廪,所以籴價愈高而楮價陰減。
陛下念小民之艱食,為之發常平義倉,然為數有限,安得人人而濟之?願陛下課官吏,使之任牛羊刍牧之責;勸富民,使之無秦、越肥瘠之視。
籴價一平,則楮價不因之而輕,物價不因之而重矣。
”七年,以鹹淳三年以前諸路義米一百一十二萬九千餘石減價發粜,薄收郡縣聽民不拘關、會、見錢收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