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役法下 振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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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州義士已免之田,不許典賣,老疾身亡,許承襲。

     凡募人充役,并募土著之人,其放停兵及嘗為公人者,并不許募。

    既有募人,官不得複追正身。

    募人憑借官勢,奸害善人,斷罪外,坐募之者。

    高宗在河朔,親見闾閻之苦,嘗歎知縣不得人,一充役次,即便破家,是以講究役法甚便。

     乾道五年,處州松陽縣倡為義役,衆出田谷,助役戶輪充,自是所在推行。

    十一年,禦史謝谔言:“義役之行,當從民便,其不願者,乃行差役。

    ”上然之。

    朱熹謂義役有未盡善者四事。

    蓋始倡義役者,惟恐議之未詳,慮之未周,而踵之者不能皆善人,于是其弊日開,其流日甚。

    或以材知把握,而專義役之利;或以氣力淩駕,而私差役之權。

    是以虐貧擾富,淩寡暴孤。

    義役之名立,而役戶不得以安其業;雇役之法行,而役戶不得以安其居,信乎所謂未盡善之弊也。

    淳熙五年,臣僚奏令提舉官歲考屬邑差役當否,以詞訟多寡為殿最;令役戶輪管以提其役,置募人以奉官之行移,則公私便而義役立矣。

     慶元二年,吏部尚書許及之因淳熙陳居仁所奏,取祖宗免役舊法及紹興十七年以後續降旨符,修為一書,名曰《役法撮要》。

    五年,書成,左丞相京镗上之。

    其法可以悠久,其或未久而辄弊者,人也。

     振恤水旱、蝗螟、饑疫之災,治世所不能免,然必有以待之,《周官》“以荒政十有二聚萬民”是也。

    宋之為治,一本于仁厚,凡振貧恤患之意,視前代尤為切至。

    諸州歲歉,必發常平、惠民諸倉粟,或平價以粜,或貸以種食,或直以振給之,無分于主客戶。

    不足,則遣使馳傳發省倉,或轉漕粟于他路;或募富民出錢粟,酬以官爵,勸谕官吏,許書曆為課;若舉放以濟貧乏者,秋成,官為理償。

    又不足,則出内藏或奉宸庫金帛,鬻祠部度僧牒;東南則留發運司歲漕米,或數十萬石,或百萬石濟之。

    賦租之未入、入未備者,或縱不取,或寡取之,或倚閣以須豐年。

    寬逋負,休力役,賦入之有支移、折變者省之,應給蠶鹽若和籴及科率追呼不急、妨農者罷之。

    薄關市之征,鬻牛者免算,運米舟車除沿路力勝錢。

    利有可與民共者不禁,水鄉則蠲蒲、魚、果、蓏之稅。

    選官分路巡撫,緩囚系,省刑罰。

    饑民劫囷窖者,薄其罪;民之流亡者,關津毋責渡錢;道京師者,諸城門振以米,所至舍以官第或寺觀,為淖糜食之,或人日給糧。

    可歸業者,計日并給遣歸;無可歸者,或賦以閑田,或聽隸軍籍,或募少壯興修工役。

    老疾幼弱不能存者,聽官司收養。

    水災州縣具船□伐拯民,置之水不到之地,運薪糧給之。

    因饑疫若厭溺死者,官為埋祭,厭溺死者加賜其家錢粟。

    京師苦寒,或物價翔踴,置場出米及薪炭,裁其價予民。

    前後率以為常。

    蝗為害,又募民撲捕,易以錢粟,蝗子一升至易菽粟三升或五升。

    诏州郡長吏優恤其民,間遣内侍存問,戒監司俾察官吏之老疾、罷懦不任職者。

     初,建隆三年,戶部郎中沈義倫使吳越還,言:“揚、泗饑民多死,郡中軍儲尚餘萬斛,宜以貸民。

    ”有司沮之曰:“若歲不稔,誰任其咎?”義倫曰:“國家以廪粟濟民,自當召和氣,緻豐年,甯憂水旱耶?”太祖悅而從之。

    四年,诏州縣興複義倉,歲收二稅,石别收一鬥,貯以備兇歉。

    平廣南、江南,辄诏振其饑,其勤恤遠人,德意深厚。

     太宗恭儉仁愛,諄諄勸民務農重谷,毋或妄費。

    是時惠民所積,不為無備,又置常平倉,乘時增籴,唯恐其不足。

    真宗繼之,益務行養民之政,于是推廣淳化之制,而常平、惠民倉殆遍天下矣。

     仁宗、英宗一遇災變,則避朝變服,損膳徹樂。

    恐懼修省,見于顔色;恻怛哀矜,形于诏旨。

    慶曆初,诏天下複立義倉。

    嘉佑二年,又诏天下置廣惠倉,使老幼疾貧者皆有所養。

    累朝相承,其慮于民也既周,其施于民也益厚。

    而又一時牧守,亦多得人,如張詠之治蜀,歲粜米六萬石,着之皇佑甲令。

    富弼之移青州,擇公私廬舍十餘萬區,散處流民以廪之,凡活五十餘萬人,募而為兵者又萬餘人,天下傳以為法。

    知郓州劉夔發廪振饑,民賴全活者甚衆,盜賊衰止,賜诏褒美。

    知越州趙抃揭榜于通衢,令民有米增價以粜,于是米商輻湊,越之米價頓減,民無饑死。

    若是之政,不可悉書,故于先王救荒之法為略具焉。

     神宗即位以來,河北諸路水旱薦臻,兼發籴便司、廣惠倉粟以振民。

    熙甯二年,賜判北京韓琦诏曰:“河北歲比不登,水溢地震。

    方春東作,民攜老幼,棄田廬,日流徙于道。

    中夜以興,慘怛不安。

    其經制之方,聽便宜從事,有可以左右吾民者,宜為朕撫輯而振全之,毋使後時,以重民困。

    ”。

    而王安石秉政,改貸糧法而為借助,移常平、廣惠倉錢斛而為青苗,皆令民出息,言不便者辄得罪,而民遂不聊生。

    又诏賣天下廣惠倉田。

    自是先朝良法美意,所存無幾。

    哲宗雖诏複廣惠倉,既而章惇用事,又罷之,賣其田如熙甯法。

    常平量留錢斛,不足以供振給,義倉不足,又令通一路兌撥。

    于是诏聖、大觀之間,直給空名告敕、補牒賜諸路,政日以隳,民日以困,而宋業遂衰。

     先是,仁宗在位,哀病者乏方藥,為頒《慶曆善救方》。

    知雲安軍王端請官為給錢和藥予民,遂行于天下。

    嘗因京師大疫,命太醫和藥,内出犀角二本,析而視之。

    其一通天犀,内侍李舜舉請留供帝服禦。

    帝曰:“吾豈貴異物而賤百姓?”竟碎之。

    又蠲公私僦舍錢十日。

    令太醫擇善察脈者,即縣官授藥,審處其疾狀予之,無使貧民為庸醫所誤,夭阏其生。

    天禧中,于京畿近郊佛寺買地,以瘗死之無主者。

    瘗屍,一棺給錢六百,幼者半之;後不複給,死者暴露于道。

    嘉佑末,複诏給焉。

      京師舊置東、西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窮丐者,其後給錢粟者才二十四人。

    英宗命增置南、北福田院,并東、西各廣官舍,日廪三百人。

    歲出内藏錢五百萬給其費,後易以泗州施利錢,增為八百萬。

    又诏:“州縣長吏遇大雨雪,蠲僦舍錢三日,歲毋過九日,着為令。

    ”熙甯二年,京師雪寒,诏:“老幼貧疾無依丐者,聽于四福田院額外給錢收養,至春稍暖則止。

    ”九年,知太原韓绛言:“在法,諸老疾自十一月一日州給米豆,至次年三月終。

    河東地寒,乞自十月一日起支,至次年二月終止;如有餘,即至三月終。

    ”從之。

    凡鳏、寡、孤、獨、癃老、疾廢、貧乏不能自存應居養者,以戶絕屋居之;無,則居以官屋,以戶絕财産充其費,不限月。

    依乞丐法給米豆;不足,則給以常平息錢。

    崇甯初,蔡京當國,置居養院、安濟坊。

    給常平米,厚至數倍。

    差官卒充使令,置火頭,具飲膳,給以衲衣絮被。

    州縣奉行過當,或具帷帳,雇乳母、女使,糜費無藝,不免率斂,貧者樂而富者擾矣。

     三年,又置漏澤園。

    初,神宗诏:“開封府界僧寺旅寄棺柩,貧不能葬,令畿縣各度官不毛地三五頃,聽人安厝,命僧主之。

    葬及三千人以上,度僧一人,三年與紫衣;有紫衣,與師号,更使領事三年,願複領者聽之。

    ”至是,蔡京推廣為園,置籍,瘗人并深三尺,毋令暴露,監司巡曆檢察。

    安濟坊亦募僧主之,三年醫愈千人,賜紫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