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一 食貨上六(役法下 振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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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
中書舍人蘇轼在詳定役法所,極言役法可雇不可差,第不當于雇役實費之外,多取民錢,若量入為出,不至多取,則自足以利民。
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
屢有更張,号令不一。
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複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纭不定,浸違本意。
”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
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
”從之。
未幾,诏:“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并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佑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
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
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
”诏:“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
”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辄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
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
如五路弓手,熙甯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号強勁,其材藝捕緝勝于他路。
近日複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于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
”侍禦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
上戶産厚而役輕,下戶産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
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
”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甯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
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 殿中侍禦史呂陶谒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
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适無頗矣。
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
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
于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衆議,命令雜下,緻久不決。
”于是诏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谏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阖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
”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缗者,令仍輸錢免役。
侍禦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
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
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鹹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
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诏: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
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
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纾差期。
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佑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轼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
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
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
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
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
”尋诏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複雇募,懷奸害政。
先是,常言:“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
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
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
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
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
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
望诏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于百姓者行之。
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轼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
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
休閑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并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
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别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
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阙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
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減刻,元佑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阙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閑六年。
今忽減作二年。
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
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
丁口、産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
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于雇役乎盡之,然後名
司馬光不然之,光言:“差役已行,續聞有命:雇募不足,方許定差。
屢有更張,号令不一。
又轉運使欲合一路共為一法,不令州縣各從其宜,或已受差卻釋役使去,或已辭雇卻複拘之入役,或仍舊用錢招雇,或不用錢白招,紛纭不定,浸違本意。
”遂條舉始奏之文,嘗許州縣、監司陳列宜否。
“自今外官苟見利否,縣許直上轉運司,州許直奏,使下情無壅。
詳定所第當稽閱監司、州縣所陳,詳定可否;非其任職而務出奇論、不切事情者勿用,亦不可以一路、一州、一縣土風利害概行天下。
”從之。
未幾,诏:“諸路坊郭五等以上,及單丁、女戶、官戶、寺觀第三等以上,舊輸免役錢者并減五分,餘戶等下此者悉免輸,仍自元佑二年始。
凡支酬衙前重難及綱運公皂迓送飧錢,用坊場、河渡錢給賦。
不足,方得于此六色錢助用;而有餘,封樁以備不時之須。
” 臣僚上言:“朝廷雖立差法,而明許民戶雇代,州縣多已施行。
近命弓手須正身,恐公私未便。
”诏:“不願身自任役,許募嘗為弓手而有勞效者,雇直雖多,毋逾元募之數。
”禦史中丞劉摯言:“弓手不可不用差法者,蓋鄉人在役,則不獨有家丁子弟之助,至于族姻鄉黨,莫不與為耳目,有捕辄獲;又土著自重,無逃亡之患。
自行雇募,盜寇充斥,蓋浮惰不能任責故也。
如五路弓手,熙甯未變法前,身自執役,最号強勁,其材藝捕緝勝于他路。
近日複差,不聞有不樂而願出錢雇人。
惟是川蜀、江、浙等路,昨升差上一等戶,皆習于驕脆,不肯任察捕之責。
欲乞五路必差正身,餘路即用新敕,厘為三色:舊有戶等已嘗受差者,曾有戰鬥勞效應留者,願雇人代己者。
立此三色,所冀新舊相兼,漸習禦捕。
”侍禦史王岩叟亦言雇代恐不能任事,略與摯同。
監察禦史上官均言:“役之最重,莫如衙前,其次弓手。
今東南長名衙前招募既足,所差不及上戶,上戶必差弓手,則是以上戶就中戶之役,實為優幸。
上戶産厚而役輕,下戶産薄而無役,然則所當補恤,正在中戶。
今若增上戶役年,使中戶番休稍久,則補除相均矣。
”又言:“近許當差弓手戶役得差人為代,此法最便。
議者謂‘身任其役,則自愛而重犯法’,熙甯募法久行,何嘗聞盜賊充斥?彼自愛之民,承符帖追逮則可,俾之與賊角死,豈其能哉?兩浙諸路以法案差弓手,必責正身,至有涕泣辭免者。
此豈可恃以為用哉?今既立法許雇嘗為弓手而有勞效之人,比之泛募,宜有間矣。
” 殿中侍禦史呂陶谒告歸成都,因令與轉運司議定役法。
後議立增減役年之法曰:“戶多之鄉以十二年,戶少以九年,而應差之戶通輪一周。
以一周月日而參之戶等,戶稅多者占役之日多,少者以率減下,則均适無頗矣。
雖以等周差,皆許募人為代,如此則四等往往少差,而五等差所不及矣。
衙前悉令招募,以坊場錢支酬重難,此法為允。
” 當是時,議役法者皆下之詳定所,久不能決。
于是文彥博言:“差役之法,置局衆議,命令雜下,緻久不決。
”于是诏罷詳定局,役法專隸戶部。
谏議大夫鮮于侁言:“開封府多官戶,祥符縣至阖鄉止有一戶應差,請裁其濫。
凡保甲之授班行者,如進納人例,須至升朝,方免色役。
”舊法,戶賦免役錢及三百缗者,令仍輸錢免役。
侍禦史王岩叟謂:“此法不見其利。
借如兩戶,其一輸錢及三百千,其一及二百八九十千,相去幾何,而應差者三年五年即得休息,其應輸助者畢世入錢,無有已時,非至破家,終不得免。
此其勢必巧為免計,有弟兄則析居,不則鹹賣其業,但少降三百千之數,則遂可免。
不出二三年,高強戶皆成中戶。
”其後又诏:舊輸免役錢戶及百千以上,令如六色戶輸錢助役。
蓋欲以其錢廣雇,使番休優久。
凡戶少之鄉,應差不及三番者,許以六色錢募州役;尚不及兩番,則申戶部,移用他州錢,以纾差期。
鄉戶衙前受役,當休無代,即如募法給雇食之直;若願就投募者,仍免本戶身役,不願者,速募人代之。
元佑二年,翰林學士兼侍讀蘇轼言:“差役之法,天下皆雲未便。
昔日雇役,中戶歲出幾何;今者差役,中戶歲費幾何。
更以幾年一役較之,約見其數,則利害灼然。
而況農民在官,官吏百端蠶食,比之雇人,苦樂十倍。
五路百姓樸拙,間遇差為胥吏,又轉雇慣習之人,尤為患苦。
”尋诏郡縣各具差役法利害,條析以聞。
四年,右正言劉安世言,禦史中丞李常請複雇募,懷奸害政。
先是,常言:“差法诏下,民知更不輸錢,嘗歡呼相慶。
行之既久,始覺不輸錢為害。
何也?差法廢久,版籍不明,重輕無準,鄉寬戶多者僅得更休,鄉狹戶空者頻年在役。
上戶極等昔有歲輸百千至三百千者,今止差為弓手,雇人代役,歲不過用錢三四十千。
中下戶舊輸錢不過三二千,而今所雇承符、散從之類,不下三十千。
然則今法徒能優便上戶,而三等、四等戶困苦日甚。
望诏一二練事臣僚,使與賦臣取差雇二法便于百姓者行之。
無牽新書,無執舊說,民以為善,斯善矣。
”而安世則以責民出錢為非,乞固守差役初議,故以常為罪。
知杭州蘇轼亦言: “改行差法,則上戶之害皆去。
獨有三等人戶,方雇役時,戶歲出錢極不過三四千,而令一役二年,當費七十餘千。
休閑不過六年,則是八年之中,昔者徐出三十餘千,而今者并出七十餘千,苦樂可知。
朝廷既取六色錢,許用雇役以代中戶,頗除一害,以全二利。
今惟狹鄉戶少,役者替閑不及三番,方得用六色錢募人以代州役,此法未允。
何者?百姓出錢本為免役,今乃限以番次,不用盡用。
留錢在官,其名不正,又所雇者少,未足以纾中戶之勞。
又投名衙前不足元額,而鄉差衙前又當更代,即又别差,更不支錢;若願就長名,則支酬重難盡以給之,仍計日月除其戶役及免助役錢二十千;及州役惟吏人、衙前得皆雇募,此外悉用差法,如休役未及三年,即以助役錢支募,此法尤為未通。
自元豐前,不聞天下有阙額衙前者,豈嘗抑勒,直以重難月給可以足用故也。
當時奉使如李承之之徒,所至已辄減刻,元佑改法,又行減削,既多不支月給,如何肯就招募?今不循其本,乃欲重困鄉差,全不支錢,而應募之人盡數支給,又放免役錢二千貫,欲以誘脅盡令應募,何如直添重難月給,令招募得行。
乞促招阙額長名衙前刻期須足,如合增錢雇募,上之監司,議定即行。
役率以二年為一番,向來尚許一戶歇役不及三番,則令雇募,是欲百姓空閑六年。
今忽減作二年。
幸六色錢足用有餘,正可加添番數,而乃減番添役,農民皆紛然妄謂朝廷移此錢他之。
雖雲量留一分備用,若有餘剩數,卻量減下無丁戶及女戶所敷役錢,此乃空言無實。
丁口、産稅開收增減,年年不同,如何前知來年應役而預為樁科?若亟行減下,臨期不足,又須增取,吏緣為奸,不可勝防矣。
大抵六色錢以免役取,當于雇役乎盡之,然後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