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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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法役出于民,州縣皆有常數。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
後又诏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着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随時升降。
诏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
自餘衆役,多調廂軍。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
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诏禁之。
惟诏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
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僞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将吏得免裡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于繁數,僞為券售田于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衆,太常博士範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裡,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複為縣。
”轉運司執不可,因诏裁捐役人。
自是數下诏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
又令州縣錄丁産及所産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
役之重者,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
景佑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
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诏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诏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
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既而诏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
時範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
當時以為非,未幾悉複。
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缗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诏獎。
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
皇佑中,诏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
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赀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赀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裡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赀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裡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
而知制诰韓绛、蔡襄極論江南、福建裡正衙前之弊,绛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産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命绛、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禀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赀産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着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裡正衙前,民稍休息。
又诏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
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诏曰:“農,天下之大本也。
間因水旱,頗緻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诏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遂自缢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見存之戶。
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
”役法更議始此。
熙甯元年,知谏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
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後帝閱内藏庫奏,有衙前越千裡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乃诏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二年,遣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颢、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
今遂欲兩稅之外别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雇役,即先王緻民财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衆議。
”于是條谕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随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驿、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
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
凡有産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緻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
”
宋因前代之制,以衙前主官物,以裡正、戶長、鄉書手課督賦稅,以耆長、弓手、壯丁逐捕盜賊,以承符、人力、手力、散從官給使令;縣曹司至押、錄,州曹司至孔目官,下至雜職、虞候、揀、掏等人,各以鄉戶等第定差。
京百司補吏,須不礙役乃聽。
建隆中,诏文武官、内諸司、台省、寺監、諸軍、諸使,不得占州縣課役戶,州縣不得役道路居民為遞夫。
後又诏諸州職官不得私占役戶供課。
京西轉運使程能請定諸州戶為九等,着于籍,上四等量輕重給役,餘五等免之,後有貧富,随時升降。
诏加裁定。
淳化五年,始令諸縣以第一等戶為裡正,第二等戶為戶長,勿冒名以給役。
自餘衆役,多調廂軍。
大中祥符五年,提點刑獄府界段惟幾發中牟縣夫二百修馬監倉。
群牧制置使代以廄卒,因下诏禁之。
惟诏令有大興作而後調丁夫。
然役有輕重勞佚之不齊,人有貧富強弱之不一,承平既久,奸僞滋生。
命官、形勢占田無限,皆得複役,衙前将吏得免裡正、戶長;而應役之戶,困于繁數,僞為券售田于形勢之家,假佃戶之名,以避徭役。
乾興初,始立限田法,形勢敢挾他戶田者聽人告,子所挾田三之一。
時州縣既廣,徭役益衆,太常博士範諷知廣濟軍,因言:“軍地方四十裡,戶口不及一縣,而徭差與諸郡等,願複為縣。
”轉運司執不可,因诏裁捐役人。
自是數下诏書,督州縣長吏與轉運使議蠲冗役,以寬民力。
又令州縣錄丁産及所産役使,前期揭示,不實者民得自言。
役之重者,自裡正、鄉戶為衙前,主典府庫或辇運官物,往往破産。
景佑中,稍欲寬其法,乃命募人充役。
初,官八品以下死者,子孫役同編戶;至是,诏特蠲之。
民避役者,或竄名浮圖籍,号為出家,趙州至千餘人,诏出家者須落發為僧,乃聽免役。
禁諸縣非捕盜毋擅役壯丁。
慶曆中,令京東西、河北、陝西、河東裁捐役人,即給使不足,益以廂兵。
既而诏諸路轉運司條析州縣差徭賦斂之數,委二府大臣裁減,科役不均,以鄉村、坊郭戶均差。
時範仲淹執政,謂天下縣多,故役蕃而民瘠,首廢河南諸縣,欲以次及他州。
當時以為非,未幾悉複。
王逵為荊湖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缗錢三十萬,進為羨餘,蒙诏獎。
繇是他路競為掊克以市恩。
皇佑中,诏州縣裡正、押司、錄事既代而令輸錢免役者,論如違制律。
又禁役鄉戶為長名衙前。
初,知并州韓琦上疏曰:“州縣生民之苦,無重于裡正衙前。
有孀母改嫁,親族分居;或棄田與人,以免上等;或非命求死,以就單丁。
規圖百端,苟免溝壑之患。
每鄉被差疏密,與赀力高下不均。
假有一縣甲乙二鄉,甲鄉第一等戶十五戶,計赀為錢三百萬,乙鄉第一等戶五戶,計赀為錢五十萬;番休遞役,即甲鄉十五年一周,乙鄉五年一周。
富者休息有餘,貧者敗亡相繼,豈朝廷為民父母意乎?請罷裡正衙前,命轉運司以州軍見役人數為額,令、佐視五等簿,通一縣計之,籍皆在第一等,選赀最高者一戶為鄉戶衙前,後差人放此。
即甲縣戶少而役蕃,聽差乙縣戶多石役簡者。
簿書未盡實,聽換取他戶。
裡正主督租賦,請以戶長代之,二年一易。
”下其議京畿、河北、河東、陝西、京東西轉運司度利害,皆以為便。
而知制诰韓绛、蔡襄極論江南、福建裡正衙前之弊,绛請行鄉戶五則之法,襄請以産錢多少定役重輕。
至和中,命绛、襄與三司置司參定,繼遣尚書都官員外郎吳幾複趨江東,殿中丞蔡禀趨江西,與長吏、轉運使議可否。
因請行五則法,凡差鄉戶衙前,視赀産多寡置籍,分為五則,又第其役輕重放此。
假有第一等重役十,當役十人,列第一等戶百;第二等重役五,當役五人,列第二等戶五十,以備十番役使。
藏其籍通判治所,遇差人,長吏以下同按視之,轉運使、提點刑獄察其違慢。
遂更着淮南、江南、兩浙、荊湖、福建之法,下三司頒焉。
自罷裡正衙前,民稍休息。
又诏諸路轉運司、開封府界訪衙前之役有重為害者條奏之;能件悉便利、大去勞弊者議賞。
置寬恤民力司,遣使四出。
自是州縣力役多所裁損,凡二萬三千六百二十二人。
治平四年,诏曰:“農,天下之大本也。
間因水旱,頗緻流離,殆州郡差役之法甚煩,其诏中外臣庶條陳利害以聞。
”先是,三司使韓绛言:“聞京東民有父子二丁将為衙前役者,其父告其子曰‘吾當求死,使汝曹免于凍餒’,遂自缢而死。
又聞江南有嫁其祖母及與母析居以避役者,又有鬻田減其戶等者。
田歸官戶不役之家,而役并于同等見存之戶。
望博訪利害,集議裁定,使力役無偏重之寄。
”役法更議始此。
熙甯元年,知谏院吳充言:“今鄉役之中,衙前為重。
民間規避重役,土地不敢多耕,而避戶等;骨肉不敢義聚,而憚人丁。
故近年上戶浸少,中下戶浸多,役使頻仍,生資不給,則轉為工商,不得已而為盜賊。
宜早定鄉役利害,以時施行。
”後帝閱内藏庫奏,有衙前越千裡輸金七錢,庫吏邀乞,逾年不得還者。
帝重傷之,乃诏制置條例司講立役法。
二年,遣劉彜、謝卿材、侯叔獻、程颢、盧秉、王汝翼、曾伉、王廣廉八人行諸路,相度農田水利、稅賦科率、徭役利害。
條例司檢詳文字蘇轍言:“役人之不可不用鄉戶,猶官吏之不可不用士人也。
今遂欲兩稅之外别立一科,謂之庸錢,以備官雇,不問戶之高低,例使出錢,上戶則便,下戶實難。
”轍以議不合罷。
條例司言:“使民出錢雇役,即先王緻民财以祿庶人在官者之意,願以條目遣官分行天下,博盡衆議。
”于是條谕諸路曰:“衙前既用重難分數,凡買撲酒稅坊場,舊以酬衙前者,從官自賣,以其錢同役錢随分數給之。
其廂鎮場務之類,舊酬獎衙前、不可令民買占者,即用舊定分數為投名衙前酬獎。
如部水陸運及領倉驿、場務、公使庫之類,其舊煩擾且使陪備者,今當省使毋費。
承符、散從官等舊若重役償欠者,今當改法除弊,庶使無困。
凡有産業物力而舊無役者,今當出錢以助役。
”久之,司農寺言:“今立役條,所寬優者,皆村鄉樸蠢不能自達之窮氓;所裁取者,乃仕宦兼并能緻人言之豪右。
若經制一定,則衙司縣吏無以施誅求巧舞之奸,故新法之行尤所不便。
欲先自一兩州為始,候其成就,即令諸州軍仿視施行,若實便百姓,當特獎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