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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诏可。
于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诏判寺鄧绾、曾布更議之。
绾、布言:“畿内鄉戶,計産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随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有産業者,上等各随縣,中等并一縣輸。
析居者随所析而定、降其等。
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
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随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缗。
以萬二百為祿,赢其二千七百,以備兇荒欠閣,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着籍,昔緣巧避失實。
乃诏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衆,稽其物産,考其貧富,察其詐僞,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産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着為令。
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
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于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随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
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後行于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靓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
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于體為順。
”禦史中丞楊繪亦言:“靓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
”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府不知;訴之禦史台,台不受訴,谕令散去。
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着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
”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
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
”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赢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衆僥幸,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
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複論之。
而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阙,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産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僞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至于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辄為搔擾也。
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
乞诏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
”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
”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于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緻蕃于理。
又使子幾自鞫之。
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緻縣令于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于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
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
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
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着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于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複妄議。
”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
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 于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诘之,其略曰: 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
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
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
于是提點府界公事趙子幾奏上府界所在條目,下之司農,诏判寺鄧绾、曾布更議之。
绾、布言:“畿内鄉戶,計産業若家資之貧富,上下分為五等。
歲以夏秋随等輸錢,鄉戶自四等、坊郭自六等以下勿輸。
兩縣有産業者,上等各随縣,中等并一縣輸。
析居者随所析而定、降其等。
若官戶、女戶、寺觀、未成丁,減半輸。
皆用其錢募三等以上稅戶代役,随役重輕制祿。
開封縣戶二萬二千六百有奇,歲輸錢萬二千九百缗。
以萬二百為祿,赢其二千七百,以備兇荒欠閣,他縣仿此。
”然輸錢計等高下,而戶等着籍,昔緣巧避失實。
乃诏責郡縣,坊郭三年,鄉村五年,農隙集衆,稽其物産,考其貧富,察其詐僞,為之升降;若故為高下者,以違制論。
募法:三人相任,衙前仍供物産為抵;弓手試武藝,典吏試書計;以三年或二年乃更。
為法既具,揭示一月,民無異辭,着為令。
令下,募者執役,被差者得散去。
開封一府罷衙前八百三十人,畿縣鄉役數千,遂頒其法于天下。
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輕不一,民貧富不等,從所便為法。
凡當役人戶,以等第出錢,名免役錢。
其坊郭等第戶及未成丁、單丁、女戶、寺觀、品官之家,舊無色役而出錢者,名助役錢。
凡敷錢,先視州若縣應用雇直多少,随戶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數增取二分,以備水旱欠閣,雖增毋得過二分,謂之免役寬剩錢。
三年,命集賢校理呂惠卿同判司農寺,已而林旦、曾布相繼典主其事。
四年,罷許州衙前幹公使庫,以軍校主之,月給食錢三千。
後行于諸路,人皆便之。
兩浙提點刑獄王庭光、提舉常平張靓率民助役錢至七十萬。
薛向為帝言,帝問王安石,安石曰:“提舉官據數取之,朝廷以恩惠科減,于體為順。
”禦史中丞楊繪亦言:“靓等科配民輸錢,多者一戶至三百千,乞少裁損,以安民心。
”五月,東明縣民數百詣開封府訴超升等第,不受,遂突入王安石私第,安石谕以相府不知;訴之禦史台,台不受訴,谕令散去。
楊繪又言:“司農寺不用舊則,自據戶數創立助役錢等第,下縣令着之籍,如酸棗縣升戶等皆失實。
”帝乃命提點司究所從升降,仍嚴升降之法,畿民不願輸錢免役,縣按所當供役歲月,如期役之,與免輸錢。
先是,帝既知東明事,及聞繪言,兩降手敕問王安石曰:“酸棗既有自下戶升入上戶,則四等有免輸役錢之名,而無其實。
”安石力言嘗取諸縣新舊籍對覆升降,聞外間扇搖役法者,謂輸多必有赢餘,若群訴必可免,彼既聚衆僥幸,苟受其訴,與免輸錢,當仍役之。
帝乃盡用其言。
中書孫迪、張景溫體量不願出錢之民,欲困以重役,楊繪複論之。
而監察禦史劉摯謂:“昨者團結保甲,民方驚擾,又作法使人均出缗錢,非時升降戶等,期會急迫,人情惶駭。
”因陳新法十害,其要曰:“上戶常少,中下戶常多,故舊法上戶之役類皆數而重,下戶之役率常簡而輕;今不問上下戶,概視物力以差出錢,故上戶以為幸,而下戶苦之。
歲有豐兇,而役人有定數,助錢歲不可阙,則是賦稅有時減閣,而助錢更無蠲損也。
役人必用鄉戶,為其有常産則自重,今既招雇,恐止得浮浪奸僞之人,則帑庾、場務、綱運不惟不能典幹,竊恐不勝其盜用而冒法者衆;至于弓手、耆、壯、承符、散從、手力、胥史之類,恐遇寇則有縱逸,因事辄為搔擾也。
司農新法,衙前不差鄉戶,其舊嘗願為長名者,聽仍其舊,卻用官自召賣酒稅坊場并州縣坊郭人戶助役錢數,酬其重難,惟此一法,有若可行;然坊郭十等戶,緩急科率,郡縣賴之,難更使之均出助錢。
乞诏有司,若坊場錢可足衙前雇直,則詳究條目,徐行而觀之。
”帝因安石進呈役錢文字,謂之曰:“民供稅斂已重,坊郭及官戶等不須減,稅戶升等事更與少裁之。
”安石曰:“朝廷制法,當斷以義,豈須規規恤淺近之人議論耶?” 于是提點趙子幾怒知東明縣賈蕃不能禁遏縣民來訟,雜摭他事緻蕃于理。
又使子幾自鞫之。
楊繪謂是希安石意指,而緻縣令于罪也。
即疏辨之曰:“子幾若劾蕃五月十日前事,臣固無言;若所劾後乎此日,是以威脅令佐使民不得赴訴,得為便乎?”又言:“助役之利一,而難行有五。
請先言其利:假如民田有一家而百頃者,亦有戶才三頃者,其等乃俱在第一,以百頃而較三頃,則已三十倍矣,而受役月日,均齊無異;況如官戶,則除耆長外皆應無役,今例使均出雇錢,則百頃所輸必三十倍于三頃者,而又永無決射之訟,此其利也。
然難行之說亦有五:民惟種田,而責其輸錢,錢非田之所出,一也。
近邊州軍,就募者非土著,奸細難防,二也。
逐處田稅,多少不同,三也。
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四也。
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五也。
乞先議防此五害,然後着為定制,仍先戒農寺無欲速就以祈恩賞,提舉司無得多取于民以自為功,如此則誰複妄議。
” 劉摯亦言:“趙子幾以他事捃摭賈蕃為過,且變更役法,意欲便民,民苟以為有利害也,安可禁其所欲言!今因畿民有訴,而刻薄之人,反怒縣官不能禁遏。
臣恐四遠人情,必疑朝廷欲鉗天下之口,而職在主民者,必皆視蕃為戒,則天下休戚,陛下何由知之?子幾挾情之罪,伏請付吏部施行。
” 于是同判司農寺曾布摭繪、摯所言而條奏辨诘之,其略曰: 畿内上等戶盡罷昔日衙前之役,故今所輸錢比舊受役時,其費十減四五;中等人戶舊充弓手、手力、承符、戶長之類,今使上等及坊郭、寺觀、單丁、官戶皆出錢以助之,故其費十減六七;下等人戶盡除前日冗役,而專充壯丁,且不輸一錢,故其費十減八九。
大抵上戶所減之費少,下戶所減之費多。
言者謂優上戶而虐下戶,得聚斂之謗,臣所未喻也。
提舉司以諸縣等第不實,故首立品量升降之法,開封府、司農寺方奏議時,蓋不知已嘗增減舊數。
然舊敕每三年一造簿書,等第嘗有升降,則今品量增減亦未為非;又況方曉谕民戶,苟有未便,皆與厘正,則凡所增減,實未嘗行。
言者則以謂品量立等者,蓋欲多斂雇錢,升補上等以足配錢之數。
至于祥符等縣,以上等人戶數多減充下等,乃獨掩而不言,此臣所未谕也。
凡州縣之役,無不可募人之理。
今投名衙前半天下,未嘗不典主倉庫、場務、綱運;而承符、手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