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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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觔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爾;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谕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

    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

    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于内,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

    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诏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

    初,诏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不合,遂各為奏。

    帝是侁議。

    侍禦史鄧绾言利路役歲須缗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

    诏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内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

    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缗。

    至八年,計缗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

    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

    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

    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

    賜诏獎谕,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诏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

    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甯七年乃行。

    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诏提舉司并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诏:“役錢千别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

    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

    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

    ”衢州西安縣用缗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

    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

    費多難贍,乃欲改法。

    遂诏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

    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

    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随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

    非用買田谷而辄隐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

    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産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衆兩月,使悉知之。

    诏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疊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

    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诏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并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

    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阙者弗補。

    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

    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随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并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讦,增煩擾。

    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绾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诏權減二年。

    尋诏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

    侍禦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

    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

    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

    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複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财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

    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

    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

    歲歲如此,泉币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阙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