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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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舊法皆許雇人,行之久矣;惟耆長、壯丁,以今所措置最為輕役,故但輪差鄉戶,不複募人。
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觔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爾;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谕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
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
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于内,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
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诏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
初,诏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不合,遂各為奏。
帝是侁議。
侍禦史鄧绾言利路役歲須缗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
诏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内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
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缗。
至八年,計缗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
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
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
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
賜诏獎谕,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诏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
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甯七年乃行。
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诏提舉司并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诏:“役錢千别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
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
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
”衢州西安縣用缗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
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
費多難贍,乃欲改法。
遂诏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
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
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随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
非用買田谷而辄隐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
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産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衆兩月,使悉知之。
诏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疊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
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诏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并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
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阙者弗補。
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
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随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并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讦,增煩擾。
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绾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诏權減二年。
尋诏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
侍禦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
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
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
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複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财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
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
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
歲歲如此,泉币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阙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
言者則以謂衙前雇人,則失陷官物;耆長雇人,則盜賊難止;又以謂近邊奸細之人應募,則焚燒倉庫,或守把城門,則恐潛通外境,此臣所未谕也。
免役或輸見錢,或納觔鬥,皆從民便,為法至此,亦已周矣。
言者則謂直使輸錢,則絲帛粟麥必賤;若用他物準直為錢,則又退揀乞索,且為民害。
如此則當如何而可?此臣所未谕也。
昔之徭役皆百姓所為,雖兇荒饑馑,未嘗罷役;今役錢必欲稍有餘羨,乃所以為兇年蠲減之備,其餘又專以興田利、增吏祿。
言者則以謂助錢非如稅賦有倚閣減放之期,臣不知昔之衙前、弓手、承符、手力之類,亦嘗倚閣減放否?此臣所未谕也。
兩浙一路,戶一百四十餘萬,所輸缗錢七十萬爾;而畿内戶十六萬,率缗錢亦十六萬。
是兩浙所輸才半畿内,然畿内用以募役,所餘亦自無幾。
言者則以謂吏緣法意,廣收大計,如兩浙欲以羨錢徼幸,司農欲以出剩為功,此臣所未谕也。
賈蕃為令,不受民訴,使趨京師喧嘩,其意必有謂也。
誠令用心無他,亦可謂不職矣。
蕃之不職不法,其狀甚衆,皆趙子幾所不得不問;禦史之言,欲舍蕃而治子幾,是不顧陛下之法、陛下之民,宜莫如蕃與禦史也。
于是下其疏于繪、摯,使各言狀。
繪錄前後四奏以自辨。
摯言:“助役斂錢之法,有大臣及禦史主之于内,有大臣親黨為監司、提舉官而行之于諸路,其勢順易矣;然曠日彌年,終未有定論,為不順乎民心而已。
陛下以司農為是耶,則事盡前奏,可以覆視;以臣言為非耶,則貶黜而已。
雖複使臣言之,亦不過所謂十害者,而風憲之官,豈當與有司較是非勝負耶?”诏繪知鄭州;摯落館閣校勘、監察禦史裡行,監衡州鹽倉。
遣察訪使遍行諸路,促成役書,改助役為免役,不願就募而強之者論如律。
初,诏監司各定所部助役錢數,利路轉運使李瑜欲定四十萬,判官鮮于侁曰:“利路民貧,二十萬足矣。
”議不合,遂各為奏。
帝是侁議。
侍禦史鄧绾言利路役歲須缗錢九萬餘,而李瑜率取至三十三萬有奇,提點刑獄周約亦占名無異辭。
诏責瑜、約,而擢侁為副使。
諸路役書既上之司農,乃頒募役法于天下,用免役錢祿内外胥吏,有祿而贓者,用倉法重其坐。
初,京師賦吏祿,歲僅四千缗。
至八年,計缗錢三十八萬有奇,京師吏舊有祿及外路吏祿又不在是焉。
時知長葛縣樂京稱助役之法不可久行,常平司詢其故,不答,遂罷。
京西使者召知湖陽縣劉蒙會議,蒙不肯議,退而條上利害,即投劾去。
而權江西提刑提舉金君卿首募受代官部錢帛綱趨京,不差鄉戶衙前,而費減十五六。
賜诏獎谕,仍落權為真。
免役剩錢,诏州縣用常平法給散休息,添給吏人餐錢,仍立為法。
京東免役錢以秋料起催,若雇直多少、役使重輕有未究者,命監司詳具來上,仍須熙甯七年乃行。
永興、秦鳳比之他路,民貧役重,诏提舉司并省冗役,次第蠲減,當留二分寬剩,以為水旱閣放之備。
七年,诏:“役錢千别納頭子五錢,凡修官舍,作什器,夫力辇運之類,皆許取以供費;不給,以情輕贖銅錢足之。
諸路公人如弓箭手法,給田募人為之。
凡逃、絕、監牧之田籍于轉運司者,不許射買請佃。
提刑司以其田給應募者,而核其所直,準一年雇役為錢幾何,而歸其直于轉運司。
”衢州西安縣用缗錢十二萬買田,始足募一縣之役。
司農寺言,不獨兩浙如此,他路宜亦如之。
費多難贍,乃欲改法。
遂诏自今用寬剩錢買募役田,須先參會餘錢可以枝梧災傷,方許給買。
若田價翔貴之地,則已之。
時免役出錢或未均,參知政事呂惠卿及其弟曲陽縣尉和卿皆請行手實法。
其法:官為定立田産中價,使民各以田畝多少高下,随價自占;仍并屋宅分有無蕃息立等,凡居錢五當蕃息之錢一。
非用買田谷而辄隐落者許告,有實,以三分之一充賞。
将造簿,預具式示民,令依式為狀,縣受而籍之。
以其價列定高下,分為五等。
既該見一縣之民物産錢數,乃參會通縣役錢本額而定所當輸,明書其數,示衆兩月,使悉知之。
诏從其請。
司農寺乞廢戶長、坊正,令州縣坊郭擇相鄰戶三二十家,排比成甲,疊為甲頭,督輸稅賦苗役,一稅一替。
其後,諸路皆言甲頭催稅未便,遂诏耆戶長、壯丁仍舊募充,其保正、甲頭、承帖法并罷。
王安石言給田募役,有害十餘。
八年,罷給田募役法,已就募人如舊,阙者弗補。
官戶輸役錢免其半,所免雖多,各無過二十千。
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通計之,兩州兩縣以上有物産者随所輸錢,等第不及者從一多處并之。
初,手實法行,言者多論其長告讦,增煩擾。
至是,惠卿罷政,禦史中丞鄧绾言其法不便,罷之,委司農寺再詳定以聞。
九年,以荊湖兩路敷役錢太重,較一歲入出,寬剩錢數多,诏權減二年。
尋诏自今寬剩役錢及買撲坊場錢,更不以給役人,歲具羨數上之司農,餘物凡籍之常平司者,常留一半。
侍禦史周尹言:“募役錢數外留寬剩一分,聞州縣希提舉司風旨,廣敷民錢,省役額,損雇直,而民間輸數一切如舊,寬剩數多。
募直輕而倉法重,役人多不願就募。
天下皆謂朝廷設法聚斂,不無疑怨。
乞募耆長、戶長及役人不可過減者悉複舊額,約募錢足用,其寬剩止留二分。
” 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五百五十三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一千四十一萬四千三百五十二貫、石、匹、兩,絲綿二百一兩;支金銀錢斛六百四十八萬七千六百八十八兩、貫、石、匹;應在銀錢斛匹帛二百六十九萬三千二十貫、匹、石、兩,見在八十七萬九千二百六十七貫、石、匹、兩。
十年,知彭州呂陶奏:“朝廷欲寬力役,立法召募,初無過斂民财之意,有司奉行過當,增添科出,謂之寬剩。
自熙甯六年施行役法,至今四年,臣本州四縣,已有寬剩錢四萬八千七百餘貫,今歲又須科納一萬餘貫。
以成都一路計之,無慮五六十萬,推之天下,見今約有六七百萬貫寬剩在官。
歲歲如此,泉币絕乏,貨法不通,商旅農夫,最受其弊。
臣恐朝廷不知免役錢外有此寬剩數目,乞契勘見今約支幾歲不至阙乏,霈發德音,特免數年;或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