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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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定,不得過十分之一。
所貴民不重困。
”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沉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
禦史知雜蔡确言括反複,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诏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
淮東路估定物産,如其實直,以均敷取。
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産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
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诏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
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缗,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
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
至于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
”遂诏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缗。
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缗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諸路役書多若此類。
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
”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缗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甯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
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
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
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诘,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诏禁戒,而不能盡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将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産者,惟鄉戶衙前。
蓋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緻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産者。
至于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别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緻富,何破産之有?又曰向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
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
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
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兇年,無谷可粜,賣田不售,遂緻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複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并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
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曆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
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
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于富不利于貧。
及今耳目相接,猶可複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役矣。
” 于是始诏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着為準,餘并除之。
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
尋诏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并罷。
元佑元年,侍禦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缗者。
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産者爾。
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缗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
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禦史王岩叟請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于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甯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禦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
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
”戶部言:“诏凡耆戶長、壯丁并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
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
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 中書舍人蘇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
熙甯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
”因列其五利。
王岩叟言:“蘇轼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
”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将轉而他之。
”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
然猶聞阙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
”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
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
既雲百姓樂于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轼議遂格。
司馬光複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
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
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赇,侵陷官物。
又農民出錢難于出力,若遇兇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
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
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
惟衙前一役
所貴民不重困。
”不報。
王安石去位,吳充為相,沉括獻議莫若稍變役法,雜以差徭為便。
禦史知雜蔡确言括反複,貶括知宣州。
役錢立額,浙東多以田稅錢數為則,浙西多用物力。
至是,诏令通物力、稅錢互紐為數,從便輸納。
淮東路估定物産,如其實直,以均敷取。
初,許兩浙坊郭戶家産不及二百千,鄉村戶不及五十千,毋輸役錢,已而鄉戶不及五十千亦不免輸。
元豐二年,提舉司言坊郭戶免輸法太優,乃诏如鄉戶法裁定所敷錢數。
提舉廣西常平劉誼言:“廣西一路戶口二十萬,而民出役錢至十九萬缗,先用稅錢敷出;稅數不足,又敷之田米;田米不足,複算于身丁。
夫廣西之民,身之有丁,既稅以錢,又算以米,是一身而輸二稅,殆前世弊法。
今既未能蠲除,而又益以役錢,甚可憫也。
至于廣東西監司、提舉司吏一月之給,上同令錄,下倍攝官,乞裁損其數,則兩路身丁田米亦可少寬。
”遂诏吏輩月給錢遞減二千,歲遂減役錢一千二百餘缗。
三年,司農寺丞吳雍言:“議定淮、浙役書,減冗占千三百餘人,裁省缗錢近二十九萬,會定歲用,寬剩錢一百四萬餘缗,諸路役書多若此類。
乞先自近京三兩路修定,下之諸路。
”從之。
七年,天下免役缗錢歲計一千八百七十二萬九千三百,場務錢五百五萬九千,谷帛石匹九十七萬六千六百五十七,役錢較熙甯所入多三之一。
帝之力主免役也,知民間通苦差役,而衙役之任重行遠者尤甚,特創免役。
雖均敷雇直,不能不取之民;然民得一意田畝,實解前日困弊。
故群議雜起,意不為變。
顧其間采王安石策,不正用雇直為額,而展敷二分以備吏祿、水旱之用。
群臣每以為言,屢疑屢诘,而安石持之益堅。
此其為法既不究終防弊,而聚斂小人又乘此增取,帝雖數诏禁戒,而不能盡止。
至是,雇役不加多,而歲入比前增廣,則安石不能将順德意,其流弊已見矣。
哲宗立,宣仁後垂簾同聽政,門下侍郎司馬光言: “按因差役破産者,惟鄉戶衙前。
蓋山野愚戆之人,不能幹事,或因水火損敗官物,或為上下侵欺乞取,是緻欠拆,備償不足,有破産者。
至于長名衙前,在公精熟,每經重難,别得優輕場務酬獎,往往緻富,何破産之有?又曰向者役人皆上等戶為之,其下等、單丁、女戶及品官、僧道,本來無役,今使之一概輸錢,則是賦斂愈重。
自行免役法以來,富室差得自寬,貧者困窮日甚,監司、守令之不仁者,于雇役人之外多取羨餘,或一縣至數萬貫,以冀恩賞。
又青苗、免役,賦斂多責見錢。
錢非私家所鑄,要須貿易,豐歲追限,尚失半價,若值兇年,無谷可粜,賣田不售,遂緻殺牛賣肉,伐桑鬻薪,來年生計,不暇複顧,此農民所以重困也。
臣愚以為宜悉罷免役錢,諸色役人,并如舊制定差,見雇役人皆罷遣之。
衙前先募人投充長名,召募不足,然後差鄉村人戶,每經曆重難差遣,依舊以優輕場務充酬獎。
所有見在役錢,撥充州縣常平本錢,以戶口為率,存三年之蓄,有餘則歸轉運司。
凡免役之法,縱富強應役之人,征貧弱不役之戶,利于富不利于貧。
及今耳目相接,猶可複舊名,若更年深,富者安之,民不可複差役矣。
” 于是始诏修定役書,凡役錢,惟元定額及額外寬剩二分已下許着為準,餘并除之。
若寬剩元不及二分者,自如舊則。
尋诏耆戶長、壯丁皆仍舊募人供役,保正、甲頭、承帖人并罷。
元佑元年,侍禦史劉摯言:“率戶賦錢,有從來不預差役而概被斂取者,有一戶而輸數百以至千缗者。
昔惟衙前一役,有至破産者爾。
今天下坊場,官收而官賣之,歲計缗錢無慮數百萬,自可足衙前雇募支酬之直,則役之重者已無所事于農民矣。
外惟散從、承符、弓手、手力、耆戶長、壯丁之類,無大勞費,宜并用祖宗差法,自第一等而下通任之。
”監察禦史王岩叟請于衙前大役立本等相助法,以盡變通之利。
借如一邑之中當應大役者百家,而歲取十人,則九十家出力為助,明年易十戶,複如之,則大役無偏重之弊;其于百色無名之差占,一切非理之資陪,悉用熙甯新法禁之,雖不助猶可為也。
殿中侍禦史劉次莊言:“近制許雇耆戶長須三等已上戶。
不知三等已上戶不願受雇,既無願者,則郡縣必陽循雇名,陰用差法,不若立法明差之為便。
”戶部言:“诏凡耆戶長、壯丁并募人供役,竊慮戶長雇錢數少,無應募者。
兼四等以下戶舊不敷役錢,惟輸差壯丁,今悉雇募,用錢額廣,提舉司必從人戶增敷。
蓋舊法役不盡雇,亦有輪差輪募之處,欲且如本法。
” 中書舍人蘇轼言:“先帝初行役法,取寬剩錢不得過二分,以備災傷。
有司奉行過當,行之幾十六七年,積而不用,至三千餘萬貫石。
熙甯中,行給田募役法,大略如邊郡弓箭手。
臣知密州,先募弓手,民甚便之,曾未半年,此法複罷。
”因列其五利。
王岩叟言:“蘇轼乞買田募役,其五利難信,而有十弊。
”大指謂:“官市民田,慮不當價;民受田就募,既非永業,則鹵莽其耕,又将轉而他之。
”而其六弊特詳,曰:“弓箭手雖名應募,實與家居農民無異,雖或番上及緩急不免點集,實不廢田業,非如州縣色役長在官寺,則弓箭手之擾可知矣。
然猶聞阙額常難補招,已就招者又時時竄去,引以為比,不切事情。
”其七弊曰:“戶及三等以上,皆能自足,必不肯佃田供役。
今立法須二等以上方得供弓手,三等以上方得供散從官以下色役,乃是用給田募役之名,行揭簿定差之實。
既雲百姓樂于應募,何以戶降四等必須上二等戶保任?任之而逃,則勒保者就供田役,此豈得雲樂應也耶?”上官均亦陳五不可行,轼議遂格。
司馬光複奏: “今免役之法,其害有五:上戶舊充役,固有陪備,而得番休,今出錢比舊費特多,年年無休息。
下戶元不充役,今例使出錢。
舊日所差皆土著良民,今皆浮浪之人應募,無顧藉,受赇,侵陷官物。
又農民出錢難于出力,若遇兇年,則賣莊田、牛具、桑柘,以錢納官。
提舉常平倉司惟務多斂役錢,廣積寬剩。
此五害也。
今莫若直降敕命,盡罷天下免役錢,其諸色役人,并依熙甯元年以前舊法人數,委本縣令佐揭簿定差。
其人不願身自供役,許擇可任者雇代,有逋逃失陷,雇者任之。
惟衙前一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