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三十 食貨上五(役法上)

關燈
,最号重難,固有因而破産者,為此始作助役法。

    自後色色優假,禁止陪備,别募命官将校部押遠綱,遂不聞更有破産之人;若今衙前仍行差法,陪備既少,當不至破家。

    若猶矜其力難獨任,即乞如舊法,于官戶、寺觀、單丁、女戶有屋産月收僦直可及十五千、莊田中熟所收及百石以上者,并随貧富以差出助役錢,自餘物産,約此為準。

    每州樁收,候有重難役使,即以支給。

     尚慮役人利害,四方不能齊同。

    乞許監司、守令審其可否,可則亟行,如未究盡,縣許五日具措畫上之州,州一月上轉運司,轉運司季以聞。

    朝廷委執政審定,随一路一州各為之敕,務要曲盡。

    然免役行之近二十年,富戶習于優利,一旦變更,不能不懷異同。

    又差役複行,州縣不能不有小擾,提舉官專以多斂役錢為功,必競言免役錢不可罷。

    當此之際,願弗以人言輕壞良法。

    ” 知樞密院章惇取光所奏疏略未盡者駁奏之。

    尚書左丞呂公着言惇專欲求勝,不顧命令大體,望選差近臣詳定。

    右正言王觌奏:“光議初上,惇嘗同奏,待既施行,方列光短,其實小人,不當置腹心地。

    ”于是诏以資政殿大學士韓維、給事中範純仁等專切詳定以聞。

     王觌又言:“近制改募為差,用舊法人數為則,而熙甯元年以後,募數屢經裁減,則舊數不可複用,請悉準見額定差。

    ”先是,差法既複,知開封府蔡京如敕五日内盡用開封、祥符兩縣舊役人數,差一千餘人以足舊額。

    右司谏蘇轍言:“開封府亟用舊額盡差,如壇子之類,近例率用剩員,今悉改差民戶,故為煩擾以搖成法,乞正其罪。

    ” 司馬光之始議差役,中書舍人範百祿言于光曰:“熙甯免役法行,百祿為鹹平縣,開封罷遣衙前數百人,民皆欣幸。

    其後有司求羨餘,務刻剝,乃以法為病。

    今第減助免錢額以寬民力可也。

    ”光雖不從,及議州縣吏因差役受赇從重法加等配流,百祿押刑房,固執不可曰:“鄉民因徭為吏,今日執事而受赇,明日罷役,複以财遺人,若盡以重法繩之,将見黥面赭衣充塞道路矣。

    ”光曰:“微公言,幾為民害。

    ”遂已之。

     蘇轍又言: “差役複行,應議者有五:其一曰舊差鄉戶為衙前,破敗人家,甚如兵火。

    自新法行,天下不複知有衙前之患;然而天下反以為苦者,農家歲出役錢為難,及許人添鏟見賣坊場,遂有輸納京給者爾。

    向使止用官賣坊場課入以雇衙前,自可足辦,而他色役人止如舊法,則為利較然矣。

    初疑衙前多是浮浪投雇,不如鄉差稅戶可托。

    然行之十餘年,投雇者亦無大敗阙,不足以易鄉差衙前之害。

    今略計天下坊場錢,一歲可得四百二十餘萬貫,若立定中價,不許添鏟,三分減一,尚有二百八十餘萬貫。

    而衙前支費及召募非泛綱運,一歲共不過一百五十餘萬缗,則是坊場之直,自可了辨衙前百費,何用更差鄉戶?今制盡複差役,知衙前若無陪備,故以鄉戶為之;至于坊場,元無明降處分,不知官自出賣耶,抑仍用以酬獎衙前也?若仍用以酬獎,即召募部綱以何錢應用?若不與之錢,即舊名重難,鄉戶衙前仍前自備,為害不小。

     其二,坊郭人戶舊苦科配,新法令與鄉戶并出役錢,而免科配,其法甚便。

    但敷錢大重,未為經久之法。

    乞取坊郭、官戶、寺觀、單丁、女戶,酌今役錢減定中數,與坊場錢用以支雇衙前及召募非泛綱運外,卻令樁備募雇諸色役人之用。

     其三,乞用見今在役人數定差,熙甯未減定前,其數實冗,不可遵用。

     其四,熙甯以前,散從、弓手、手力諸役人常苦迎送,自新法以來,官吏皆請雇錢,役人既便,官亦不至阙事,乞仍用雇法。

     其五,州縣胥吏并量支雇錢募充,仍罷重法,亦許以坊場、坊郭錢為用;不足用,方差鄉戶,鄉戶所出雇錢,不得過官雇本數。

    ” 诏送看詳役法所詳定,擇其要者先奏以行。

     于是役人悉用見數為額,惟衙前用坊場、河渡錢雇募,不足,方許揭簿定差。

    其餘役人,惟該募者得募,餘悉定差。

    遂罷官戶、寺觀、單丁、女戶出助役法,其今夏役錢即免輸。

    尋以衙前不皆有雇直,遂改雇募為招募。

    凡熙、豐嘗立法禁以衙前及役人非理役使及令陪備圓融之類,悉申行之,耆壯依保正長法。

    坊場河渡錢、量添酒錢之類,名色不一,惟于法許用者支用外,并樁備招募衙前、支酬重難及應緣役事之用。

    如一州錢不供用,許移别州錢用之,一路不足,許從戶部通他路移用;其或有餘,毋得妄用,其或不足,毋得減募增置。

    衙前最為重役,若已招募足額,上一等戶有虛閑不差者,令供次等色役。

    鄉差役人,在職官如敢抑令别雇承符、散從承代其役者,轉運司劾奏重責。

    時提舉常平司已罷置,凡役事改隸提刑司。

     殿中侍禦史呂陶言:“天下版籍不齊,或以稅錢貫百,或以田地頃畝,或以家之積财,或以田之受種。

    雖皆别為五等,然有稅賦錢一貫、占田一頃、積财千缗、受種十石而入之一等。

    一等之上,無等可加,遂至稅缗、田頃、積财、受種十倍于此,亦不過同在一等。

    憑此差役,必不均平。

    雖無今日納錢之勞,反有昔時偏頗陪費之害。

    莫若裁量新舊,着為條約:如稅錢一貫為第一等,合于本等中差一役,稅錢兩倍于一役者并差二役,又倍即差三役;雖稅錢更多,不過三役,并聽雇人。

    或本縣戶多役少,則上戶之役不須并差,但可次叙休役年月遠近而均其勞逸。

    假令甲充役後可閑五年,乙稅錢兩倍于甲,可閑三年,丙又倍于乙,可閑一年。

    以其田土頃畝之類為等并其餘同等多少不侔者,并仿此。

    又成、梓兩路差役,舊專以戶稅為差等,熙甯初,别定坊郭戶營運錢以助免役。

    乃在稅産之外,州縣抑認成額,至今不減,至有停閑居業移避鄉村,猶不得免。

    今方議法,坊郭等第固不可偏廢,然須參究虛實,别行排定,以寬民力。

    ”并送詳定所。

      蘇轍又言:“雇募衙前改為招募,既非明以錢雇,必無肯就招者,勢須差撥,不知歲收坊場、河渡缗錢四百二十餘萬,欲于何地用之?熙甯以前,諸路衙前多雇長名當役,如西川全是長名,淮南、兩浙長名太半以上,餘路亦不減半。

    今坊場官既自賣,必無願充長名,則衙前并是鄉戶。

    雖号招募,而上戶利于免役,方肯占名,與差無異。

    上戶既免衙前重役,則凡役皆當均及以次人戶,如此則下戶充役,多如熙甯前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