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屯田 常平 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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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代軍師所在,有地利則開屯田、營田,以省饋饷。
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閑田,而緣邊益增戍兵。
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裡,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
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廪而限戎馬。
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議大夫陳恕、右谏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
行數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導溝渎,而營田之議遂寝。
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于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
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
”诏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裡,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種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武臣習攻戰,亦恥于營葺。
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
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阙下,議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于陳、許、鄧、穎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議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渎,築防堰。
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廪充實,省江、淮漕運。
民田未辟,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并如民間主客之例。
傅子曰:‘陸田命懸于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
’且蟲災之害亦少于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鹹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穎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
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诏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
然無助于功利。
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内園兵人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複置,命京朝官專掌。
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
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知襄州耿望請于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
今本軍一歲給刍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傥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
請于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于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
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從之。
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内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辄诏邊臣經度行之。
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于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于其側。
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逾年而畢。
知保州趙彬複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诏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六年,耿望又請于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诏止役務兵。
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并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
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複之。
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獲,歲入甚廣。
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
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複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萬餘石,為缗錢九萬餘;唐州得谷六萬餘石,為缗錢二萬餘。
所給吏兵俸廪、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缗,唐州四萬餘缗,得不補失。
”诏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诏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範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
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裡,舊皆民田,今無複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
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并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熙甯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
”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
”诏遣王克臣等按視,複奏與師中同。
再下沉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
”侍禦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窦舜卿奏:“實止有閑田一頃四十三畝。
”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
”韶遂以妄指閑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
其後韓缜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
”遂複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
”于是诏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離請募民耕以纾朝廷憂,诏下其事。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甯砦所得地百裡,以募弓箭手,無閑田。
”離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诏遷離官,賜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良田,七年,诏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
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
官無屯營牛具廪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
”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緻煩擾
宋太宗伐契丹,規取燕薊,邊隙一開,河朔連歲繹騷,耕織失業,州縣多閑田,而緣邊益增戍兵。
自雄州東際于海,多積水,契丹患之,不得肆其侵突;順安軍西至北平二百裡,其地平曠,歲常自此而入。
議者謂宜度地形高下,因水陸之便,建阡陌,浚溝洫,益樹五稼,可以實邊廪而限戎馬。
端拱二年,分命左谏議大夫陳恕、右谏議大夫樊知古為河北東、西路招置營田使,恕對極言非便。
行數日,有诏令修完城堡,通導溝渎,而營田之議遂寝。
時又命知代州張齊賢制置河東諸州營田,尋亦罷。
六宅使何承矩請于順安砦西引易河築堤為屯田。
既而河朔連年大水,及承矩知雄州,又言宜因積潦蓄為陂塘,大作稻田以足食。
會滄州臨津令閩人黃懋上書言:“閩地惟種水田,緣山導泉,倍費功力。
今河北州軍多陂塘,引水溉田,省功易就,五三年間,公私必大獲其利。
”诏承矩按視還,奏如懋言。
遂以承矩為制置河北沿邊屯田使,懋為大理寺丞充判官,發諸州鎮兵一萬八千人給其役。
凡雄莫霸州、平戎順安等軍興堰六百裡,置鬥門,引澱水灌溉。
初年種稻,值霜不成。
懋以晚稻九月熟,河北霜早而地氣遲,江東早稻七月即熟,取其種課令種之,是歲八月,稻熟。
初,承矩建議,沮之者頗衆;武臣習攻戰,亦恥于營葺。
既種稻不成,群議愈甚,事幾為罷。
至是,承矩載稻穗數車,遣吏送阙下,議者乃息。
而莞蒲、蜃蛤之饒,民賴其利。
度支判官陳堯叟等亦言:“漢、魏、晉、唐于陳、許、鄧、穎暨蔡、宿、亳至于壽春,用水利墾田,陳迹具在。
議選官大開屯田,以通水利,發江、淮下軍散卒及募民充役。
給官錢市牛、置耕具,導溝渎,築防堰。
每屯十人,人給一牛,治田五十畝,雖古制一夫百畝,今且墾其半,俟久而古制可複也。
畝約收三斛,歲可收十五萬斛,七州之間置二十屯,可得三百萬斛,因而益之,數年可使倉廪充實,省江、淮漕運。
民田未辟,官為種植,公田未墾,募民墾之,歲登所取,并如民間主客之例。
傅子曰:‘陸田命懸于天,人力雖修,苟水旱不時,則一年之功棄矣。
水田之制由人力,人力苟修,則地利可盡。
’且蟲災之害亦少于陸田,水田既修,其利兼倍。
”帝覽奏嘉之,遣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乘傳按視經度,然不果行。
至鹹平中,大理寺丞王宗旦請募民耕穎州陂塘荒地凡千五百頃。
部民應募者三百餘戶,诏令未出租稅,免其徭役。
然無助于功利。
而汝州舊有洛南務,内園兵人種稻,雍熙二年罷,賦予民,至是複置,命京朝官專掌。
募民戶二百餘,自備耕牛,立團長,墾地六百頃,導汝水溉灌,歲收二萬三千石。
襄陽縣淳河,舊作堤截水入官渠,溉民田三千頃;宜城縣蠻河,溉田七百頃;又有屯田三百餘頃。
知襄州耿望請于舊地兼括荒田,置營田上、中、下三務,調夫五百,築堤堰,仍集鄰州兵每務二百人,荊湖市牛七百分給之。
是歲,種稻三百餘頃。
四年,陝西轉運使劉綜亦言:“宜于古原州建鎮戎軍置屯田。
今本軍一歲給刍糧四十餘萬石、束,約費茶鹽五十餘萬,傥更令遠民輸送,其費益多。
請于軍城四面立屯田務,開田五百頃,置下軍二千人、牛八百頭耕種之;又于軍城前後及北至水峽口,各置堡砦,分居其人,無寇則耕,寇來則戰。
就命知軍為屯田制置使,自擇使臣充四砦監押,每砦五百人充屯戍。
”從之。
既而原、渭州亦開方田,戎人内屬者皆依之得安其居。
是時兵費浸廣,言屯、營田者,辄诏邊臣經度行之。
順安軍兵馬都監馬濟請于靖戎軍東壅鮑河,開渠入順安、威虜二軍,置水陸營田于其側。
命莫州部署石普護其役,逾年而畢。
知保州趙彬複奏決雞距泉,自州西至蒲城縣,分徐河水南流注運渠,廣置水陸屯田,诏駐泊都監王昭遜共成之。
自是定州亦置屯田。
五年,罷襄州營田下務。
六年,耿望又請于唐州赭陽陂置務如襄州,歲種七十餘頃,方城縣令佐掌之,調夫耘耨。
景德初,從京西轉運使張巽之請,诏止役務兵。
二年,令緣邊有屯、營田州軍,長吏并兼制置諸營田、屯田事,舊兼使者如故。
大中祥符九年,改定保州、順安軍營田務為屯田務,凡九州軍皆遣官監務,置吏屬。
淮南、兩浙舊皆有屯田,後多賦民而收其租,第存其名。
在河北者雖有其實,而歲入無幾,利在蓄水以限戎馬而已。
天禧末,諸州屯田總四千二百餘頃,河北歲收二萬九千四百餘石,而保州最多,逾其半焉。
襄、唐二州營田既廢,景德中,轉運使許逖複之。
初,耿望借種田人牛及調夫耨獲,歲入甚廣。
後張巽改其法,募水戶分耕,至逖又參以兵夫,久之無大利。
天聖四年,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劉漢傑往視,漢傑言:“二州營田自複至今,襄州得谷三十三萬餘石,為缗錢九萬餘;唐州得谷六萬餘石,為缗錢二萬餘。
所給吏兵俸廪、官牛雜費,襄州十三萬餘缗,唐州四萬餘缗,得不補失。
”诏廢以給貧民,頃收半稅。
其後陝西用兵,诏轉運司度隙地置營田以助邊計,又假同州沙苑監牧地為營田,而知永興軍範雍括諸郡牛頗煩擾,未幾遂罷。
右正言田況言:“鎮戎、原、渭,地方數百裡,舊皆民田,今無複農事,可即其地大興營田,以保捷兵不習戰者分耕,五百人為一堡,三兩堡置營田官一領之,播種以時,農隙則習武事。
”疏奏,不用。
後乃命三司戶部副使夏安期等議并邊置屯田,迄不能成。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三百六十七頃,得谷三萬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熙甯初,以内侍押班李若愚同提點制置河北屯田事。
三年,王韶言:“渭原城而下至秦州成紀,旁河五六百裡,良田不耕者無慮萬頃,治千頃,歲可得三十萬斛。
”知秦州李師中論:“韶指極邊見招弓箭手地,恐秦州益多事。
”诏遣王克臣等按視,複奏與師中同。
再下沉起,起奏:“不見韶所指何地,雖實有之,恐召人耕種,西蕃驚疑。
”侍禦史謝景溫言:“聞沈起妄指甘谷城弓箭手地以塞韶妄。
”而窦舜卿奏:“實止有閑田一頃四十三畝。
”中書言:“起未嘗指甘谷城地以實韶奏,而師中前在秦州與韶更相論奏,互有曲直。
”韶遂以妄指閑田自著作佐郎責保平軍節度推官,師中亦落待制。
其後韓缜知秦州,乃言:“實有古渭砦弓箭手未請空地四千餘頃。
”遂複韶故官,從其所請行之。
明年,河北屯田司奏:“豐歲屯田,入不償費。
”于是诏罷緣邊水陸屯田務,募民租佃,收其兵為州廂軍。
時陝西曠土多未耕,屯戍不可撤,遠方有輸送之勤,知延州趙離請募民耕以纾朝廷憂,诏下其事。
經略安撫使郭逵言:“懷甯砦所得地百裡,以募弓箭手,無閑田。
”離又言之,遂括地得萬五千餘頃,募漢蕃兵幾五千人,為八指揮,诏遷離官,賜金帛。
而熙州王韶又請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砦五指揮,以二百五十人為額,人給地一頃,蕃官二頃,大蕃官三頃。
熙河多良田,七年,诏委提點秦鳳路刑獄鄭民憲興營田,許奏辟官屬以集事。
樞密使吳充上疏曰:“今之屯田,誠未易行。
古者一夫百畝,又受田十畝為公田,莫若因弓箭手仿古助田法行之。
熙河四州田無慮萬五千頃,十分取一以為公田,大約中歲畝一石,則公田所得十五萬石。
官無屯營牛具廪給之費,借用衆力而民不勞,大荒不收而官無所損,省轉輸,平籴價,如是者其便有六。
”而提點刑獄鄭民憲言:“祖宗時屯、營田皆置務,屯田以兵,營田以民,固有異制。
然襄州營田既調夫矣,又取鄰州之兵,是營田不獨以民也;邊州營屯,不限兵民,皆取給用,是屯田不獨以兵也;至于招弓箭手不盡之地,複以募民,則兵民參錯,固無異也。
而前後施行,或侵占民田,或差借耨夫,或諸郡括牛,或兵民雜耕,或諸州廂軍不習耕種、不能水土,頗緻煩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