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屯田 常平 義倉)
關燈
小
中
大
。
至于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别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廪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于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于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五年,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于秦鳳、泾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诏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内地,況能盡辟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
今于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砦,千裡邊面皆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辟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于是就籴河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籴,以免困公之弊。
财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将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号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将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缗,谷近九千石,糗□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缗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荞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诏谕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裡,及泾原、環慶、熙河蘭會新複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诏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于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三年,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複給糧,依鋤田法,餘并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衆,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
凡授田,五人為甲,别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诏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
其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诏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别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将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禦史石公揆、監中獄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于是诏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诏獎谕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饷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河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裡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辟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诏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标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谷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饷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诏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為擾百端;又數百裡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诏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并拘收入隊教閱。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複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紮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于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缗,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将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炜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饷所屯将兵,罷民和籴,為利可謂博矣。
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緻租利陷失,驕将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
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
其逃絕之田,關内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赀,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并括之。
”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
因漕臣郭大中
至于歲之所入,不償其費,遂又報罷。
惟因弓箭手為助田法,一夫受田百畝,别以十畝為公田,俾之自備種糧功力,歲畝收一石,水旱三分除一,官無廪給之費,民有耕鑿之利,若可以為便。
然弓箭手之招至,未安其業,而種糧無所仰給,又責其借力于公田,慮人心易搖,乞候稍稔推行。
”九年,诏:“熙河弓箭手耕種不及之田,經略安撫司點廂軍佃之,官置牛具農器,人一頃,歲終參較弓箭手、廂軍所種優劣為賞罰。
弓箭手逃地并營田召佃租課,許就近于本城砦輸納,仍免折變、支移。
” 元豐二年,改定州屯田司為水利司。
及章惇築沅州,亦為屯田務,其後遂罷之,募民租佃,役兵各還所隸。
五年,诏提舉熙河等路弓箭手、營田、蕃部共為一司,隸泾原路制置司。
提舉熙河營田康識言:“新複土地,乞命官分畫經界,選知田廂軍,人給一頃耕之,餘悉給弓箭手,人加一頃,有馬者又加五十畝,每五十頃為一營。
”“四砦堡見缺農作廂軍,許于秦鳳、泾原、熙河三路選募廂軍及馬遞鋪卒,願行者人給裝錢二千。
”诏皆從之。
知太原府呂惠卿嘗上《營田疏》曰:“今葭蘆、米脂裡外良田,不啻一二萬頃,夏人名為‘真珠山’、‘七寶山’,言其多出禾粟也。
若耕其半,則兩路新砦兵費,已不盡資内地,況能盡辟之乎?前此所不敢進耕者,外無捍衛也。
今于葭蘆、米脂相去一百二十裡間,各建一砦,又其間置小堡鋪相望,則延州之義合、白草與石州之吳堡、克明以南諸誠砦,千裡邊面皆為内地,而河外三州荒閑之地,皆可墾辟以贍軍用。
凡昔為夏人所侵及蘇安靖棄之以為兩不耕者,皆可為法耕之。
于是就籴河外,而使河内之民被支移者,量出腳乘之直,革百年遠輸貴籴,以免困公之弊。
财力稍豐,又通葭蘆之道于麟州之神木,其通堡砦亦如葭蘆、米脂之法,而橫山膏腴之地,皆為我有矣。
” 七年,惠卿雇五縣耕牛,發将兵外護,而耕新疆葭蘆、吳堡間膏腴地号木瓜原者,凡得地五百餘頃,麟、府、豐州地七百三十頃,弓箭手與民之無力及異時兩不耕者又九百六十頃。
惠卿自謂所得極厚,可助邊計,乞推之陝西。
八年,樞密院奏:“去年耕種木瓜原,凡用将兵萬八千餘人,馬二千餘匹,費錢七千餘缗,谷近九千石,糗□近五萬斤,草萬四千餘束;又保甲守禦費缗錢千三百,米石三千二百,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強民為之;所收禾粟、荞麥萬八千石,草十萬二千,不償所費。
又借轉運司錢谷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
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
”诏谕惠卿毋蹈前失。
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裡,及泾原、環慶、熙河蘭會新複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
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紹興元年,知荊南府解潛奏辟宗綱、樊賓措置屯田,诏除宗綱充荊南府、歸峽州、荊門公安軍鎮撫使司措置五州營田官,樊賓副之。
渡江後營田蓋始于此。
其後荊州軍食仰給,省縣官之半焉。
三年,德安府、複州、漢陽軍鎮撫使陳規放古屯田,凡軍士:相險隘,立堡砦,且守且耕,耕必給費,斂複給糧,依鋤田法,餘并入官。
凡民:水田畝賦粳米一鬥,陸田豆麥夏秋各五升,滿二年無欠,給為永業。
兵民各處一方,流民歸業浸衆,亦置堡砦屯聚之。
凡屯田事,營田司兼之;營田事,府、縣兼之。
廷臣因規奏推廣,謂一夫授田百畝,古制也,今荒田甚多,當聽百姓請射。
其有阙耕牛者,宜用人耕之法,以二人曳一犁。
凡授田,五人為甲,别給蔬地五畝為廬舍場圃。
兵屯以大使臣主之,民屯以縣令主之,以歲課多少為殿最。
下諸鎮推行之。
诏江東、西宣撫使韓世忠措置建康營田,如陝西弓箭手法。
世忠言:“沿江荒田雖多,大半有主,難如陝西例,乞募民承佃。
”都督府奏如世忠議,仍蠲三年租,滿五年,田主無自陳者,給佃者為永業。
诏湖北、浙西、江西皆如之。
其徭役科配并免。
五年,诏淮南、川陝、荊襄屯田。
六年,都督張浚奏改江、淮屯田為營田,凡官田逃田并拘籍,以五頃為一莊,募民承佃。
其法:五家為保,共佃一莊,以一人為長,每莊給牛五具,耒耜及種副之,别給十畝為蔬圃,貸錢七十千,分五年償。
命樊賓、王弗行之。
尋命五大将劉光世、韓世忠、張俊、嶽飛、吳玠及江淮、荊、襄、利路帥悉領營田使。
遷賓司農少卿,提舉江、淮營田,置司建康,弗屯田員外郎副之。
官給牛、種,撫存流移,一歲中收谷三十萬石有奇。
殿中侍禦史石公揆、監中獄李寀及王弗皆言營田之害,張浚亦覺其擾,請罷司,以監司領之,于是诏帥臣兼領營田。
九月,以川陝宣撫吳玠治廢堰營田六十莊,計田八百五十四頃,歲收二十五萬石以助軍儲,賜诏獎谕焉。
三十二年,督視湖北、京西軍馬汪澈言:“荊、湖兩軍屯守襄、漢,糧饷浩瀚。
襄陽古有二渠,長渠溉田七千頃,木渠溉田三千頃,兵後堙廢。
今先築堰開渠,募邊民或兵之老弱耕之,其耕牛、耒耜、種糧,令河北、京西轉運司措置,既省饋運,又可安集流亡。
”從之。
隆興元年,臣僚言州縣營田之實,其說有十,曰:擇官必審,募人必廣,穿渠必深,鄉亭必修,器用必備,田處必利,食用必充,耕具必足,定稅必輕,賞罰必行。
且欲立賞格以募人,及住廣西馬綱三年以市牛。
會有訴襄陽屯田之擾者,上欲罷之。
工部尚書張闡言:“今日荊襄屯田之害,以其無耕田之民而課之遊民,遊民不足而強之百姓,于是百姓舍己熟田而耕官生田,或遠數百裡征呼以來,或名雙丁而役其強壯,老稚無養,一方騷然,罷之誠是也。
然自去歲以來,置耕牛農器,修長、木二渠,費已十餘萬,一旦舉而棄之,則荊襄之地終不可耕也。
比見兩淮歸正之民,動以萬計,官不能續食,則老弱饑死,強者轉而之他。
若使之就耕荊襄之田,非惟可免流離,抑使中原之民聞之,知朝廷有以處我,率皆襁負而至矣。
異時墾辟既廣,取其餘以輸官,實為兩便。
”诏除見耕者依舊,餘令虞允文同王珏措置。
二年,江、淮都督府參贊陳俊卿言:“欲以不披帶人,擇官荒田,标旗立砦,多買牛犁,縱耕其中,官不收租,人自樂從。
數年之後,墾田必多,谷必賤。
所在有屯,則村落無盜賊之憂;軍食既足,則饋饷無轉運之勞。
此誠經久守淮之策。
”诏從之。
乾道五年三月,四川宣撫使鄭剛中撥軍耕種,以歲收租米對減成都路對籴米一十二萬石贍軍。
然兵民雜處村□,為擾百端;又數百裡外差民保甲教耕,有二、三年不代者,民甚苦之。
知興元府晁公武欲以三年所收最高一年為額,等第均數召佃,放兵及保甲以護邊。
從之。
八月,诏鎮江都統司及武鋒軍三處屯田兵并拘收入隊教閱。
六年,罷和、揚州屯田。
八年,複罷廬州兵屯田。
淳熙十年,鄂州、江陵府駐紮副都統制郭杲言:“襄陽屯田,興置二十餘年,未能大有益于邊計。
非田之不良,蓋人力有所未至。
今邊陲無事,正宜修舉,為實邊之計。
本司有荒熟田七百五十頃,乞降錢三萬缗,收買耕牛農具,便可施功。
如将來更有餘力,可括荒田接續開墾。
”從之。
紹熙元年,知和州劉炜以剩田募民充萬弩手分耕。
嘉定七年,以京西屯田募人耕種。
十三年,四川宣撫安丙、總領任處厚言:“紹興十五年,諸州共墾田二千六百五十餘頃,夏秋輸租米一十四萬一千餘石,饷所屯将兵,罷民和籴,為利可謂博矣。
乾道四年以後,屯兵歸軍教閱,而營田付諸州募佃,遂緻租利陷失,驕将豪民乘時占據,其弊不可概舉。
今豪強移徙,田土荒閑,正當拘種之秋,合自總領所與宣撫司措置。
其逃絕之田,關内外亦多有之,為數不赀,其利不在營田之下,乞并括之。
”初,玠守蜀,以軍儲不繼,治褒城堰為屯田,民不以為便。
因漕臣郭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