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九 食貨上四(屯田 常平 義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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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約中其數,使民自耕。
民皆歸業,而歲入多于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于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
十月,知大甯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于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
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诏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
”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邊江七十裡内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于邊城三、五十裡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
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鹹淳三年,诏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于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并除之,複催者以違制論。
”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兇災。
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
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内多事,義倉浸廢。
乾德初,诏諸州于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别收一鬥。
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鹹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诏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景德三年,言事者請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于司農寺,三司無辄移用。
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籴,粜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
而沿邊州郡不置。
诏三司集議,請如所奏。
于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别置常平案。
大率萬戶歲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
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糧廪,易以新粟。
災傷州郡籴粟,鬥毋過百錢。
後又诏當職官于元約數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與理為勞績。
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五年,諸路總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粜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佑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
”許之。
後又诏: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
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缗助三司給軍費。
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佑初畿内饑,诏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
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籴粟,欲以市恩;皇佑三年,诏誡之。
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籴常平倉粟,令于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诏止于元籴價出粜。
五年,诏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複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 明道二年,诏議複義倉,不果。
景佑中,集賢校理王琪請複置:“令五等已上戶,随夏秋二稅,二鬥别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
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
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欤?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
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
”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
慶曆初,琪複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诏上三等戶輸粟,已而複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谷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廪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裡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
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诏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兇災。
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于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于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
故臣請複民社義倉,以備兇歲。
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
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
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
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
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
或遇兇饑,發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
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辄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
若謂置倉廪,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驿舍,皆斂于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
”然當時牽于衆論,終不果行。
嘉佑二年,诏天下置廣惠倉。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
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内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内之數上之三司。
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
田有餘,則鬻如舊。
四年,诏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于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
其大略如此。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觔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
随稅輸納觔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内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粜,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并用常平倉轉移法。
”诏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
”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
诏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财利所當開辟斂散者,帝然其說,遂
民皆歸業,而歲入多于屯田。
端平元年八月,以臣僚言,屯五萬人于淮之南北,且田且守,置屯田判官一員經紀其事,暇則教以騎射。
初弛田租三年,又三年則取其半。
十月,知大甯監邵潛言:“昔鄭剛中嘗于蜀之關隘雜兵民屯田,歲收粟二十餘萬石。
是後屯田之利既廢,糧運之費益增,宜诏帥臣縱兵民耕之,所收之粟計直以償之,則總所無轉輸之苦,邊關有儲峙之豐,戰有餘勇,守有餘備矣。
”從之。
嘉熙四年,令流民于邊江七十裡内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江;于邊城三、五十裡内亦分田以耕,遇警則用以守城;在砦者則耕四野之田,而用以守砦。
田在官者免其租,在民者以所收十之一二歸其主,俟三年事定則各還元業。
鹹淳三年,诏曰:“淮、蜀、湖、襄之民所種屯田,既困重額,又困苛取,流離之餘,口體不充,及遇水旱,收租不及,而催輸急于星火,民何以堪!其日前舊欠并除之,複催者以違制論。
” 常平、義倉,漢、隋利民之良法,常平以平谷價,義倉以備兇災。
周顯德中,又置惠民倉,以雜配錢分數折粟貯之,歲歉,減價出以惠民。
宋兼存其法焉。
太祖承五季之亂,海内多事,義倉浸廢。
乾德初,诏諸州于各縣置義倉,歲輸二稅,石别收一鬥。
民饑欲貸充種食者,縣具籍申州,州長吏即計口貸訖,然後奏聞。
其後以輸送煩勞,罷之。
淳化三年,京畿大穰,分遣使臣于四城門置場,增價以籴,虛近倉貯之,命曰常平,歲饑即下其直予民。
鹹平中,庫部員外郎成肅請福建增置惠民倉,因诏諸路申淳化惠民之制。
景德三年,言事者請于京東西、河北、河東、陝西、江南、淮南、兩浙皆立常平倉,計戶口多寡,量留上供錢自二三千貫至一二萬貫,令轉運使每州擇清幹官主之,領于司農寺,三司無辄移用。
歲夏秋視市價量增以籴,粜減價亦如之,所減不得過本錢。
而沿邊州郡不置。
诏三司集議,請如所奏。
于是增置司農官吏,創廨舍,藏籍帳,度支别置常平案。
大率萬戶歲籴萬石,戶雖多,止五萬石。
三年以上不粜,即回充糧廪,易以新粟。
災傷州郡籴粟,鬥毋過百錢。
後又诏當職官于元約數外增籴及一倍已上者,并與理為勞績。
天禧四年,荊湖、川峽、廣南皆增置常平倉。
五年,諸路總籴數十八萬三千餘斛,粜二十四萬三千餘斛。
景佑中,淮南轉運副使吳遵路言:“本路丁口百五十萬,而常平錢粟才四十餘萬,歲饑不足以救恤。
願自經畫增為二百萬,他毋得移用。
”許之。
後又诏:天下常平錢粟,三司轉運司皆毋得移用。
不數年間,常平積有餘而兵食不足,乃命司農寺出常平錢百萬缗助三司給軍費。
久之,移用數多,而蓄藏無幾矣。
自景佑初畿内饑,诏出常平粟貸中下戶,戶一斛。
慶曆中,發京西常平粟振貧民,而聚斂者或增舊價籴粟,欲以市恩;皇佑三年,诏誡之。
淮南、兩浙體量安撫陳升之等言:“災傷州軍乞籴常平倉粟,令于元價上量添十文、十五文,殊非恤民之意。
”乃诏止于元籴價出粜。
五年,诏曰:“比者湖北歲儉,發常平以濟饑者,如聞司農寺複督取,豈朝廷振恤意哉?其悉除之。
” 明道二年,诏議複義倉,不果。
景佑中,集賢校理王琪請複置:“令五等已上戶,随夏秋二稅,二鬥别輸一升,水旱減稅則免輸。
州縣擇便地置倉貯之,領于轉運使。
計以一中郡正稅歲入十萬石,則義倉可得五千石,推而廣之,則利博矣。
明道中,饑歉,國家欲盡貸饑民則軍食不足,故民有流轉之患。
是時,兼并之家出粟數千石則補吏,是豈以官爵為輕欤?特愛民濟物,不獲已為之爾。
且兼并之家占田常廣,則義倉所入常多;中下之家占田常狹,則義倉所入常少。
及水旱振濟,則兼并之家未必待此而濟,中下之民實先受其賜矣。
”事下有司會議,議者異同而止。
慶曆初,琪複上其議,仁宗納之,命天下立義倉,诏上三等戶輸粟,已而複罷。
其後賈黯又言:“今天下無事,年谷豐熟,民人安樂,父子相保。
一遇水旱,則流離死亡,捐棄道路,發倉廪振之則糧不給,課粟富人則力不贍,轉輸千裡則不及事,移民就粟則遠近交困。
朝廷之臣,郡縣之吏,倉卒不知所出,則民饑而死者過半矣。
願放隋制立民社義倉,诏天下州軍遇年谷豐登,立法勸課蓄積,以備兇災。
此所謂‘樂歲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為虐’者也,況取之以為民耶?”下其說諸路以度可否,以為可行才四路,餘或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或謂恐招盜賊,或謂已有常平足以振給,或謂置倉煩擾。
于是黯複上奏曰:“臣嘗判尚書刑部,見天下歲斷死刑多至四千餘人,其間盜賊率十六七,蓋愚民迫于饑寒,因之水旱,枉陷重辟。
故臣請複民社義倉,以備兇歲。
今諸路所陳,類皆妄議。
若謂賦稅之外兩重供輸,則義倉之意,乃教民儲積以備水旱,官為立法,非以自利,行之既久,民必樂輸。
若謂恐招盜賊,盜賊利在輕貨,不在粟麥,今鄉村富室有貯粟數萬石者,不聞有劫掠之虞。
且盜賊之起,本由貧困。
臣建此議,欲使民有貯積,雖遇水旱,不憂乏食,則人人自愛而重犯法,此正消除盜賊之原也。
若謂有常平足以振給,則常平之設,蓋以準平谷價,使無甚貴甚賤之傷。
或遇兇饑,發以振救,既已失其本意,而費又出公帑,今國用頗乏,所蓄不厚。
近歲非無常平,小有水旱,辄流離餓莩,起為盜賊,則是常平果不足仰以振給也。
若謂置倉廪,斂材木,恐有煩擾,則今州縣修治郵傳驿舍,皆斂于民,豈于義倉獨畏煩擾?人情可與樂成,不可與謀始,願自朝廷斷而行之。
”然當時牽于衆論,終不果行。
嘉佑二年,诏天下置廣惠倉。
初,天下沒入戶絕田,官自鬻之。
樞密使韓琦請留勿鬻,募人耕,收其租别為倉貯之,以給州縣郭内之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領以提點刑獄,歲終具出内之數上之三司。
戶不滿萬,留田租千石,萬戶倍之,戶二萬留三千石,三萬留四千石,四萬留五千石,五萬留六千石,七萬留八千石,十萬留萬石。
田有餘,則鬻如舊。
四年,诏改隸司農寺,州選官二人主出納,歲十月遣官驗視,應受米者書名于籍。
自十一月始,三日一給,人米一升,幼者半之,次年二月止。
有餘乃及諸縣,量大小均給之。
其大略如此。
治平三年,常平入五十萬一千四十八石,出四十七萬一千一百五十七石。
熙甯二年,制置三司條例司言:“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略計貫石可及千五百萬以上,斂散未得其宜,故為利未博。
今欲以見在觔鬥,遇貴量減市價粜,遇賤量增市價籴,可通融轉運司苗稅及錢斛就便轉易者,亦許兌換。
仍以見錢,依陝西青苗錢例,願預借者給之。
随稅輸納觔鬥,半為夏料,半為秋料,内有請本色或納時價貴願納錢者,皆從其便。
如遇災傷,許展至次料豐熟日納。
非惟足以待兇荒之患,民既受貸,則兼并之家不得乘新陳不接以邀倍息。
又常平、廣惠之物,收藏積滞,必待年儉物貴然後出粜,所及者不過城市遊手之人。
今通一路有無,貴發賤斂,以廣蓄積,平物價,使農人有以赴時趨事,而兼并不得乘其急。
凡此皆以為民,而公家無所利其入,是亦先王散惠興利、以為耕斂補助之意也。
欲量諸路錢谷多寡,分遣官提舉,每州選通判幕職官一員,典幹轉移出納,仍先自河北、京東、淮南三路施行,俟有緒推之諸路。
其廣惠倉除量留給老疾貧窮人外,餘并用常平倉轉移法。
”诏可。
既而條例司又言:“常平、廣惠倉條約,先行于河北、京東、淮南三路,訪問民間多願支貸,乞遍下諸路轉運司施行,當議置提舉官。
”時天下常平錢谷見在一千四百萬貫石。
诏諸路各置提舉官二員,以朝官為之,管當一員,京官為之,或共置二員,開封府界一員,凡四十一人。
初,神宗既用王安石為參知政事,安石為帝言天下财利所當開辟斂散者,帝然其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