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布帛 和籴 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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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元年,錫銀、會、度牒于湖廣總所,令和籴米七十萬石饷軍。
五年,臣僚言:“若将民間合輸缗錢使輸觔鬥,免令賤粜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籴之良法也。
”從之。
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并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籴,以供軍饷。
鹹淳六年,都省言:“鹹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遠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萬石樁充軍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 漕運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
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強幹弱支之勢,故于兵食為重。
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
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
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
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
所在雇民挽舟,吏并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滞,于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
八年,乃擇幹強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
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财貨出納,并關報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滞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赀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禦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産不能償。
乃诏牙吏部送,勿複擾民。
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粗者,斤僅得三兩。
遂令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緻遠,以勞民力。
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
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州。
雍熙四年,并水陸路發運為一司。
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官米,故毀敗舟船緻沉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碛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
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
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
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籴,于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溯流入沛,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
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入沛,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
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穎、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河北衛州東北有禦河達乾甯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
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
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辇負擔至嘉州,水連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
鹹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
天禧末,水陸運上供金帛、缗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
先是,諸河漕數歲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
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籴上供,小民阙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
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
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佑四年,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
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
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
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複委本路,獨專其任。
文移坌并,事目繁夥,不能檢察。
操舟者赇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
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佑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
”于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诏如元奏。
久之,諸路綱不集。
嘉佑三年,下诏切責有司以格诏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
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期以期年,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自嘉佑五年汴船不得複出江。
至期,諸路船猶不足。
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恒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
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
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
治平三年,始诏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
又漕金帛缗錢入左藏、内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給者不預焉。
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一百萬。
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
治平四年,京師粳米支五歲餘。
是時,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迹。
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
熙甯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
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餘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缗,計五年所得,無慮缗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籴備邊。
”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驟緻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
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粜籴為便。
”诏如安石議。
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谷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
”诏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
是歲,江、淮上供谷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發運使張颉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
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平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
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鹹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積之實。
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觔鬥不入太倉,大衆所賴者汴河。
議者屢作改更,必緻汴河日失其舊。
”十二月,诏浚廣濟河,增置漕舟。
其後河成,歲漕京東谷六十萬石。
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
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軍大将、殿侍。
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辇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于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辇運司為名。
禦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
诏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害以聞。
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佑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
诏各遷兩官,餘官減年循資有差。
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
先是,道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
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
在部進納官铨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土人、軍将。
未幾,複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
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
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于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宣和二年,诏:“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并進納人管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裡内以四運,江東二千裡
五年,臣僚言:“若将民間合輸缗錢使輸觔鬥,免令賤粜輸錢,在農人亦甚有利,此廣籴之良法也。
”從之。
開慶元年,沿江制置司招籴米五十萬石,湖南安撫司籴米五十萬石,兩浙轉運司五十萬石,淮、浙發運司二百萬石,江東提舉司三十萬石,江西轉運司五十萬石,湖南轉運司二十萬石,太平州一十萬石,淮安州三十萬石,高郵軍五十萬石,漣水軍一十萬石,廬州一十萬石,并視時以一色會子發下收籴,以供軍饷。
鹹淳六年,都省言:“鹹淳五年和籴米,除浙西永遠住籴及四川制司就籴二十萬石樁充軍饷外,京湖制司、湖南、江西、廣西共籴一百四十八萬石,凡遇和籴年分皆然。
” 漕運宋都大梁,有四河以通漕運:曰汴河,曰黃河,曰惠民河,曰廣濟河,而汴河所漕為多。
太祖起兵間,有天下,懲唐季五代藩鎮之禍,蓄兵京師,以成強幹弱支之勢,故于兵食為重。
建隆以來,首浚三河,令自今諸州歲受稅租及筦榷貨利、上供物帛,悉官給舟車,輸送京師,毋役民妨農。
開寶五年,率汴、蔡兩河公私船,運江、淮米數十萬石以給兵食。
是時京師歲費有限,漕事尚簡。
至太平興國初,兩浙既獻地,歲運米四百萬石。
所在雇民挽舟,吏并緣為奸,運舟或附載錢帛、雜物輸京師,又回綱轉輸外州,主藏吏給納邀滞,于是擅貿易官物者有之。
八年,乃擇幹強之臣,在京分掌水陸路發運事。
凡一綱計其舟車役人之直,給付主綱吏雇募,舟車到發、财貨出納,并關報而催督之,自是調發邀滞之弊遂革。
初,荊湖、江、浙、淮南諸州,擇部民高赀者部送上供物,民多質魯,不能檢禦舟人,舟人侵盜官物,民破産不能償。
乃诏牙吏部送,勿複擾民。
大通監輸鐵尚方鑄兵器,鍛練用之,十裁得四五;廣南貢藤,去其粗者,斤僅得三兩。
遂令鐵就冶郎淬治之,藤取堪用者,無使負重緻遠,以勞民力。
汴河挽舟卒多饑凍,太宗令中黃門求得百許人,藍縷枯瘠,詢其故,乃主糧吏率取其口食。
帝怒,捕鞫得實,斷腕殉河上三日而後斬之,押運者杖配商州。
雍熙四年,并水陸路發運為一司。
主綱吏卒盜用官物,及用水土雜糅官米,故毀敗舟船緻沉溺者,棄市,募告者厚賞之;山河、平河實因灘碛風水所敗,以收救分數差定其罪。
端拱元年,罷京城水陸發運,以其事分隸排岸司及下卸司。
先是,四河所運未有定制,太平興國六年,汴河歲運江、淮米三百萬石,菽一百萬石;黃河粟五十萬石,菽三十萬石;惠民河粟四十萬石,菽二十萬石;廣濟河粟十二萬石:凡五百五十萬石。
非水旱蠲放民租,未嘗不及其數。
至道初,汴河運米五百八十萬石。
大中祥符初,至七百萬石。
江南、淮南、兩浙、荊湖路租籴,于真、揚、楚、泗州置倉受納,分調舟船溯流入沛,以達京師,置發運使領之。
諸州錢帛、雜物、軍器上供亦如之。
陝西諸州菽粟,自黃河三門沿流入沛,以達京師,亦置發運司領之。
粟帛自廣濟河而至京師者,京東之十七州;由石塘、惠民河而至京師者,陳、穎、許、蔡、光、壽六州,皆有京朝官廷臣督之。
河北衛州東北有禦河達乾甯軍,其運物亦廷臣主之。
廣南金銀、香藥、犀象、百貨,陸運至虔州而後水運。
川益諸州金帛及租、市之布,自劍門列傳置,分辇負擔至嘉州,水連達荊南,自荊南遣綱吏運送京師。
鹹平中,定歲運六十六萬匹,分為十綱。
天禧末,水陸運上供金帛、缗錢二十三萬一千餘貫、兩、端、匹,珠寶、香藥二十七萬五千餘斤。
諸州歲造運船,至道末三千二百三十七艘,天禧末減四百二十一。
先是,諸河漕數歲久益增,景德四年,定汴河歲額六百萬石。
天聖四年,荊湖、江、淮州縣和籴上供,小民阙食,自五年後權減五十萬石。
慶曆中,又減廣濟河二十萬石。
後黃河歲漕益減耗,才運菽三十萬石,歲創漕船,市材木,役牙前,勞費甚廣;嘉佑四年,罷所運菽,減漕船三百艘。
自是歲漕三河而已。
江、湖上供米,舊轉運使以本路綱輸真、楚、泗州轉般倉,載鹽以歸,舟還其郡,卒還其家。
汴舟詣轉般倉運米輸京師,歲折運者四。
河冬涸,舟卒亦還營,至春複集,名曰放凍。
卒得番休,逃亡者少;汴船不涉江路,無風波沉溺之患。
後發運使權益重,六路上供米團綱發船,不複委本路,獨專其任。
文移坌并,事目繁夥,不能檢察。
操舟者赇諸吏,得詣富饒郡市賤貿貴,以趨京師。
自是江、汴之舟,混轉無辨,挽舟卒有終身不還其家、老死河路者。
籍多空名,漕事大弊。
皇佑中,發運使許元奏:“近歲諸路因循,糧綱法壞,遂令汴綱至冬出江,為他路轉漕,兵不得息。
宜敕諸路增船,載米輸轉般倉充歲計如故事。
”于是牟利者多以元說為然,诏如元奏。
久之,諸路綱不集。
嘉佑三年,下诏切責有司以格诏不行,及發運使不能總綱條,轉運使不能斡歲入。
預敕江、淮、兩浙轉運司,期以期年,各造船補卒,團本路綱,自嘉佑五年汴船不得複出江。
至期,諸路船猶不足。
汴船既不至江外,江外船不得至京師,失商販之利;而汴船工卒訖冬坐食,恒苦不足,皆盜毀船材,易錢自給,船愈壞而漕額愈不及矣。
論者初欲漕卒得歸息,而近歲汴船多傭丁夫,每船卒不過一二人,至冬當留守船,實無得歸息者。
時元罷已久,後至者數奏請出汴船,執政不許。
治平三年,始诏出汴船七十綱,未幾,皆出江複故。
治平二年,漕粟至京師,汴河五百七十五萬五千石,惠民河二十六萬七千石,廣濟河七十四萬石。
又漕金帛缗錢入左藏、内藏庫者,總其數一千一百七十三萬,而諸路轉移相給者不預焉。
繇京西、陝西、河東運薪炭至京師,薪以斤計一千七百一十三萬,炭以秤計一百萬。
是歲,諸路創漕船二千五百四十艘。
治平四年,京師粳米支五歲餘。
是時,漕運吏卒,上下共為侵盜貿易,甚則托風水沉沒以滅迹。
官物陷折,歲不減二十萬斛。
熙甯二年,薛向為江、淮等路發運使,始募客舟與官舟分運,互相檢察,舊弊乃去。
歲漕常數既足,募商舟運至京師者又二十六萬餘石而未已,請充明年歲計之數。
三司使吳充言:“宜自明年減江、淮漕米二百萬石,令發運司易輕貨二百萬缗,計五年所得,無慮缗錢千萬,轉儲三路平籴備邊。
”王安石謂:“驟變米二百萬石,米必陡賤;驟緻輕貨二百萬貫,貨必陡貴。
當令發運司度米貴州郡,折錢變為輕貨,儲之河東、陝西要便州軍,用常平法粜籴為便。
”诏如安石議。
七年,京東路察訪鄧潤甫等言:“山東沿海州郡地廣,豐歲則谷賤,募人為海運,山東之粟可轉之河朔,以助軍食。
”诏京東、河北路轉運司相度,卒不果行。
是歲,江、淮上供谷至京師者三分不及一,令督發運使張颉亟辦來歲漕計。
宣徽南院使張方平言:“今之京師,古所謂陳留,天下四沖八達之地,利漕運而贍師旅。
國初,浚河渠三道以通漕運,立上供平額,汴河六百萬石,廣濟河六十二萬石,惠民河六十萬石。
廣濟河所運,止給太康、鹹平、尉氏等縣軍糧,唯汴河運米麥,乃太倉蓄積之實。
近罷廣濟河,而惠民河觔鬥不入太倉,大衆所賴者汴河。
議者屢作改更,必緻汴河日失其舊。
”十二月,诏浚廣濟河,增置漕舟。
其後河成,歲漕京東谷六十萬石。
東南諸路上供雜物舊陸運者,增舟水運。
押汴河江南、荊湖綱運,七分差三班使臣,三分軍大将、殿侍。
又令真、楚、泗州各造淺底舟百艘,分為十綱入汴。
元豐五年,罷廣濟河辇運司及京北排岸司,移上供物于淮陽計置入汴,以清河辇運司為名。
禦史言廣濟安流而上,與清河溯流入汴,遠近險易不同。
诏轉運、提點刑獄比較利害以聞。
江、淮等路發運副使蔣之奇、都水監丞陳佑甫開龜山運河,漕運往來,免風濤百年沉溺之患。
诏各遷兩官,餘官減年循資有差。
八年,罷歲運百萬石赴西京。
先是,道洛入汴,運東南粟實洛下,至是,戶部奏罷之。
是年,立汴河糧綱賞罰,歲終檢察。
紹聖二年,置汴綱,通作二百綱。
在部進納官铨試不中者,注押上供糧斛,不用衙前、土人、軍将。
未幾,複募土人押諸路綱如故。
政和七年,立東南六路州軍知州、通判裝發上供糧斛任滿賞格,自一萬石至四十萬石升名次減年有差。
張根為江南西路轉運副使,歲漕米百二十萬石給中都。
江南州郡僻遠,官吏艱于督趣,根常存三十萬石為轉運之本,以寬諸郡,時甚稱之。
宣和二年,诏:“六路米麥綱運依法募官,先募未到部小使臣及非泛補授校尉以上未許參部人并進納人管押;淮南以五運,兩浙及江東二千裡内以四運,江東二千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