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八 食貨上三(布帛 和籴 漕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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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錢,朝廷從之,是欲少寬民力。

    匹輸錢五千省,比舊直已增其半,較之兩浙時直,匹多一千五百,戶部又令折六貫文足,是欲乘民之急而倍其斂也。

    物不常貴,則絹有時而易辦;錢額既定,則價無時而可減。

    ”于是诏江西和買絹匹折輸錢六十省,願輸正色者聽。

    是冬,初令江、浙民戶悉輸折帛錢。

    當是時,行都月費錢百餘萬缗,重以增戍之費,令民輸綢者全折,輸絹者半折,匹五千二百省。

    折帛錢由此愈重。

     九年正月,複河南,減折帛錢匹一千,未幾又增之。

    十七年,減折帛錢:江南匹為六千,兩浙七千,和買六千五百;綿,江南兩為三百,兩浙四百。

    二十年,诏:“廣西折布錢因張浚增至兩倍以上,今減作一貫文折輸。

    ”二十九年,中書省奏:江、浙四路所起折帛錢,地裡遙遠,宜就近儲之。

    诏除徽、處、廣德舊折輕貨,餘州當折銀者輸錢,願輸銀者聽,浙西提刑司、三總領所主之。

    先是,江、浙路折帛錢歲為錢五百七十三萬餘缗,并輸行都,至是,始外儲之以備軍用。

      乾道四年,減兩浙、乾道五年夏稅、和買折帛錢之半。

    六年,知徽州郏升卿代還,奏:“州自五代時陶雅守郡,妄增民賦,至今二百餘年,比鄰境諸縣之稅獨重數倍,而雜錢之稅科折尤重,請賜蠲免。

    ”九年,诏徽州額外創科雜錢一萬二千一百八十餘缗,及元認江東、兩浙運司諸處絹一萬六千六百餘匹,并蠲之。

     紹熙五年,诏兩浙、江東西和買綢絹折帛錢太重,可自來年匹減錢一貫五百文,三年後别聽旨。

    所減之錢,令内藏、封樁兩庫撥還。

      慶元元年,戶部侍郎袁說友言臨安、餘杭二縣和買科取之弊:“乞将餘杭縣經界元科之額配以絹數,不分等則,以二十四貫定敷一匹,衮科而下,足額而止,捐其餘以惠末産之民。

    如此則吏不得而制民,民無資于詭戶,救弊之良策也。

    ”說友又奏:“貫頭均科之法行,則縣邑無由多取,鄉司無所走弄,而詭挾者不能以幸免,是以奸民頑吏立為異論以搖之。

    ”诏令集議。

    二年,吏部尚書葉翥等議請如帥漕所奏推行之,诏可。

     建炎元年,知越州翟汝文奏:“浙東和預買絹歲九十七萬六千匹,而越乃六十萬五百匹,以一路計之,當十之三。

    望将三等以上戶減半,四等以下戶權罷。

    ”尋以杭之和買絹編重,均十二萬匹于兩浙。

    乾道九年,秘書郎趙粹中言:“兩浙和買,莫重于紹興,而會稽為最重。

    緣田薄稅重,詭名隐寄,多分子戶。

    自經界後至乾道五年,累經推排,減落物力,走失愈重,民力困竭。

    若據畝均輸,可絕詭戶之弊。

    ”淳熙八年,诏兩淮漕臣吳琚與帥臣張子顔措置。

    子顔等言:“勢家豪民分析版籍以自托于下戶,是不可不抑。

    然弊必有原,謂如浙東七州,和買凡二十八萬一千七百三十有八;溫州本無科額,合台、明、衢、處、婺之數,不滿一十三萬;而紹興一郡獨當一十四萬六千九百三十有八,則是以一郡視五郡之輸而又赢一萬有奇,此重額之弊也。

    又如賃牛物力,以其有資民用,不忍科配;酒坊、鹽亭戶,以其嘗趁官課,難令再敷;至于坍江落海之田,壞地漂沒;僧道寺觀之産,或奉诏蠲免;而省額未除,不免陰配民戶,此暗科之弊也。

    二弊相乘,民不堪命,于是規避之心生,而詭戶之患起。

    舊例物力三十八貫五百為第四等,降一文以下即為第五等,為詭戶者志于規避,往往止就二三十貫之間立為砧基。

    今若自有産有丁系真五等依舊不科,其有産無丁之戶,将實管田産錢一十五貫以上并科和買,其一十五貫以下則存而不敷,庶幾僞五等不可逃,真五等不受困。

    ”于是诏:“紹興府攢宮田園、諸寺觀、延祥莊并租牛耕牛合蠲和買,并于省額除之;坊場、鹽亭戶見敷和買物力,及坍江田、放生池合減租稅物力,并核實取旨。

    ” 十一年,臣僚言兩浙、江東西四路和買不均之弊,送戶部、給舍等官詳議。

    鄭丙、丘崇議,畝頭均科之說至公至平,诏施行之。

    十六年,知紹興府王希呂言:“均敷和買,曩者亟于集事,不暇核實,一切以為詭戶而科之,于是物力自百文以上皆不免于和買,貧民始不勝其困。

    乞将創科和買二萬五十七匹有奇盡放,則民被實惠矣。

    于是诏下戶和買二萬五十餘匹住催一年,又減元額四萬四千匹有奇;均敷一節,令知紹興府洪邁從長施行。

    紹熙元年,邁定其法上之,诏依所措置推行,于是紹興貧民下戶稍寬矣。

     和籴宋歲漕以廣軍儲、實京邑。

    河北、河東、陝西三路及内郡,又自籴買,以息邊民飛挽之勞,其名不一。

    建隆初,河北連歲大稔,命使置場增價市籴,自是率以為常。

    鹹平中,嘗出内府绫、羅、錦、绮計直缗錢百八十萬、銀三十萬兩,付河北轉運使籴粟實邊。

    繼而诏:凡邊州積谷可給三歲則止。

    大中祥符初,三路歲豐,仍令增籴廣蓄,靡限常數。

    後又時出内庫缗錢,或數十萬,或百萬,别遣官經畫市籴,中等戶以下免之。

     初,河東既下,減其租賦。

    有司言其地沃民勤,頗多積谷,請每歲和市,随常賦輸送,其直多折色給之。

    京東西、陝西、河北阙兵食,州縣括民家所積糧市之,謂之推置;取上戶版籍,酌所輸租而均籴之,謂之對籴,皆非常制。

    麟、府州以轉饷道遠,遣常參官就置場和籴。

    河北又募商人輸刍粟于邊,以要券取鹽及缗錢、香藥、寶貨于京師或東南州軍,陝西則受鹽于兩池,謂之入中。

    陝西籴谷,又歲預給青苗錢,天聖以來,罷不複給,然發内藏金帛以助籴者,前後不可勝數。

    寶元中,出内庫珠直缗錢三十萬,付三司售之,取其直以助邊費。

    歐陽修奉使河東還,言:“河東禁并邊地不許人耕,而私籴北界粟麥為兵儲最為大患。

    ”遂诏岢岚、火山軍閑田并邊壕十裡外者聽人耕,然竟無益邊備,歲籴如故。

    大抵入中利厚而商賈趨之,罷三路入中,悉以見錢和籴,縣官之費省矣。

      熙甯五年,诏以銀絹各二十萬賜河東經略安撫司,聽人賒買,收本息封樁備邊。

    自是三路封樁,所給甚廣,或取之三司,或取之市易務,或取之他路轉運司,或賜常平錢,或鬻爵、給度牒,而出内藏錢帛不與焉。

      七年,以岷州入中者寡,令三司具東南及西鹽鈔法經久通行利病以聞。

    知熙州王韶建議:“依沿邊和籴例,以一分見缗、九分西鈔,别約價,募入中者。

    凡邊部入中有阙,則多出京鈔或饒益誘之,以纾用度。

    ”是歲,河東并邊大稔,诏都轉運使李師中與劉庠廣籴,積五年之蓄。

    複命輔臣議,更與陝西并塞刍糧之法,令轉運司增舊籴三分,以所籴虧羨為賞罰,仍遣吏按視。

    而陝西和籴,或以錢、茶、銀、綢、絹籴于弓箭手。

     八年,河東察訪使李承之言:“太原路二稅外有和籴糧草,官雖量予錢、布,而所得細微,民無所濟,遇歲兇不蠲,最為弊法。

    ”繼而知太原韓绛複請和籴于元數省三分,罷支錢、布,乞精選才臣講求利害。

    诏委陳安石。

    元豐元年,安石奏:“河東十三州一稅,以石計凡三十九萬二千有餘,而和籴數八十三萬四千有餘,所以歲兇仍輸者,以稅輕、軍儲不可阙故也。

    舊支錢、布相半,數既奇零,以鈔貿易,略不收半,公家實費,百姓乃得虛名。

    欲自今罷支籴錢,歲以其錢令并邊州郡和市封樁,即歲災以填所蠲數,年豐則三歲一免其輸。

    ”朝廷以為然,始诏河東歲給和籴錢八萬餘缗并罷,以其錢付漕司,如安石議。

    因用安石為河東轉運使。

    其後經略使呂惠卿複請别議立法,除河外三州理為邊郡宜免,餘十一州可概均籴。

    下有司議,以歲和籴見數十分之,裁其二,用八分為額,随戶色高下裁定,毋更給錢;歲災同秋稅蠲放,以轉運司應給錢補之,災不及五分,聽以久例支移。

    遂易和籴之名為助軍糧草。

     元豐四年,以度支副使蹇周輔兼措置河北籴便司。

    明年,诏以開封府界、諸路阙額禁軍及淮、浙、福建等路剩鹽息錢,并輸籴便司為本。

    令瀛、定、澶等州各置倉,凡封樁,三司毋關預,委周輔專其任,司農寺市易、淤田、水利等司所計置封樁糧草并歸之。

    六年,诏提點河北西路王子淵兼同措置。

    未幾,手诏周輔:今河朔豐成,宜廣收籴。

    是歲,大名東、西濟勝二倉,定州衍積、寶盈二倉與瀛之州倉皆成,周輔召拜戶部侍郎,以左司郎中吳雍代之。

    明年,雍言河北倉廪皆充實,見儲糧料總千一百七十六萬石。

    诏賜同措置王子淵三品服。

    宣和中,罷畿内和籴。

     自熙甯以來,和籴、入中之外,又有坐倉、博籴、結籴、兌籴、俵籴、寄籴、括籴、勸籴、均籴等名。

    其曰坐倉:熙甯二年,令諸軍餘糧願籴入官者,計價支錢,複儲其米于倉。

    王珪奏曰:“外郡用錢四十可緻鬥米于京師,今京師乏錢,反用錢百坐倉籴鬥米,此極非計。

    ”司馬光曰:“坐倉之法,蓋因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