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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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當纾民力;欲纾民力,當纾州縣,則邸第、寺觀之常賦,不可姑息而不加厘正也。

    望與二三大臣亟議行之。

    ”诏可。

     建炎二年,初複鈔旁定帖錢,命諸路提刑司掌之。

    紹興二年,诏僞造券旁者并依軍法。

    五年三月,诏諸州勘合錢貫收十文足。

    勘合錢,即所謂鈔旁定帖錢也。

    初令諸州通判印賣田宅契紙,自今民間争田,執白契者勿用。

    十有一月,以調度不足,诏諸路州縣出賣戶帖,令民具田宅之數而輸其直。

    既而以苛擾稽緩,乃立價:凡坊郭鄉村出等戶皆三十千,鄉村五等、坊郭九等戶皆一千,凡六等,惟閩、廣下戶差減;期三月足輸送行在,旱傷及四分以上者聽旨。

     三十一年,先是,諸州人戶典賣田宅契稅錢所收窠名,七分隸經、總制,三分屬系省。

    至是,總領四川财賦王之望言,請從本所措置拘收,以供軍用,诏從之。

    凡嫁資、遺囑及民間葬地,皆令投契納稅,一歲中得錢四百六十七萬餘引,而極邊所捐八郡及盧、夔等未輸者十九郡不與焉。

    乾道五年,戶部尚書曾懷言:“四川立限拘錢數百萬缗,婺州亦得錢三十餘萬缗,他路恬不加意。

    ”诏:“百姓白契,期三月自陳,再期百日輸稅,通判拘入總制帳。

    輸送及十一萬缗者,知、通推賞;違期不首,及輸錢違期者,許人告,論如律。

    ”淳熙六年,敕令所進《重修淳熙法》,有收舟、驢、駝、馬契書之稅,帝命删之,曰:“恐後世有算及舟車之言。

    ” 建炎三年,張浚節制川、陝,承制以同主管川、秦茶馬趙開為随軍轉運使,總領四川财賦。

    自蜀有西師,益、利諸司已用便宜截三路上供錢。

    川峽布絹之給陝西、河東、京西者。

     四年秋,遂盡起元豐以來諸路常平司坊場錢,元豐以來封樁者。

     次科激賞絹,是年初科三十三萬匹,俟邊事甯即罷。

    紹興十六年,減利、夔三萬匹,惟東、西川三十萬匹至今不減。

     次奇零絹估錢,即上三路綱也,歲三十萬匹。

    西川匹理十一引,東川十引。

    自紹興二十五年至慶元初,兩川并減至六引。

      次布估錢,成都崇慶府、彭漢邛州、永康六郡,自天聖間,官以三百錢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複予錢。

    至是,宣撫司又令民匹輸估錢三引,歲七十餘萬匹,為錢二百餘萬引。

    慶元初,累減至一百三十餘萬引。

     次常平司積年本息,此熙、豐以來所謂青苗錢者。

    建炎元年,遣駕部員外郎喻汝砺括得八百餘萬缗,至是,取以贍軍矣。

     次對籴米,謂如戶當輸稅百石,則又科籴百石,故謂之對籴。

    及他名色錢。

    如酒、鹽等。

     大抵于先朝常賦外,歲增錢二千六十八萬缗,而茶不預焉。

    自是軍儲稍充,而蜀民始困矣。

      紹興五年,浚召拜尚書右仆射,以席益為四川安撫制置大使,趙開為四川都轉運使。

    益頗侵用軍期錢,開訴于朝,又數增錢引,而軍計猶不給。

    六年,以龍圖閣直學士李迨代開為都轉運使。

    都官員外郎馮康國言:“四川地狹民貧,祖宗時,正稅重者折科稍輕,正稅輕者折科稍重,二者平準,所以無偏重偏輕之患。

    百有餘年,民甚安之。

    近年,漕、總二司辄更舊法,反複紐折,取數務多,緻民棄業逃移。

    望并罷之,一遵舊制。

    ”诏如所請,令憲臣察其不如法者。

     七年三月,迨以贍軍錢糧令四路漕臣分認,而榷茶錢不用,蜀人不以為是。

    九月,浚罷,趙鼎為尚書左仆射。

    十有一月,以直秘閣張深主管四川茶馬,迨請祠。

    八年二月,命深及宣撫司參議官陳遠猷并兼四川轉運副使。

    席益以憂去,樞密直學士胡世将代之。

    十月,鼎罷,秦桧獨相。

    九年,和議成。

    簽書樞密院事樓照宣谕陝西還,以金四千兩、銀二十萬兩輸激賞庫,皆取諸蜀者。

    會吳玠卒,以世将為宣撫副使,以吏部尚書張焘知成都府兼本路安撫使。

    上谕輔臣曰:“焘可付以便宜。

    如四川前日橫斂,宜令減以纾民。

    ”成都帥行民事,自焘始。

    世将奏以宣撫司參議官井度兼四川轉運副使。

      十一年正月,趙開卒。

    自金人犯陝、蜀,開職饋饷者十年,軍用無乏,一時賴之。

    其後計臣屢易,于開經畫無敢變更。

    然茶、鹽、榷酤、奇零絹布之征,自是為蜀之常賦,雖屢經蠲減而害不去,議者不能無咎開之作俑焉。

      十月,鄭剛中為川、陝宣谕使。

    十二年,世将卒,改宣撫使。

    十三年,剛中獻黃金萬兩。

    十五年正月,剛中奏減成都路對籴米三之一。

    四月,省四川都轉運使,以其事歸宣撫司。

    剛中尋以事忤秦桧,于是置四川總領所錢糧官,以太府少卿趙不棄為之。

    又改命不棄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

    十六年,剛中奏減兩川米腳錢三十二萬缗,激賞絹二萬匹,免創增酒錢三萬四千缗。

    以四川總制錢五十萬缗充邊費。

    十七年,以戶部員外郎符行中總領四川宣撫司錢糧,召剛中赴行在,不棄權工部侍郎,知成都府李璆權四川宣撫司事。

     先是,剛中奏:“本司舊貯備邊歲入錢引五百八十一萬五千道,如撥供歲計,即可對減增添,寬省民力。

    ”诏李璆、符行中參酌減放。

    于是減四川科敷虛額錢歲二百八十五萬缗,兩川布估錢三十六萬五千缗,夔路鹽錢七萬六千缗,坊場、河度淨利抽貫稅錢四萬六千餘缗,又減兩川米腳錢四十二萬缗。

    時宣撫司降賜庫貯米一百萬石,乃命行中酌度對籴分數均減。

     十八年,罷四川宣撫司,以璆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太府少卿汪召嗣總領四川财賦軍馬錢糧。

    宣撫司降賜庫錢,除制置司取撥二十萬缗,餘令總領所貯之。

    二十二年,總領所奏蠲諸路欠紹興十七年以前折估籴本等錢一百二十九萬餘缗,米九萬八千七百餘石,绫、絹一萬四千餘匹。

    先是,自講和後,歲減錢四百六十二萬缗有奇,朝廷猶以為重。

    二十四年,遣戶部員外郎鐘世明同四川制、總兩司措置裕民。

    二十五年,以符行中等言,減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缗,潼川府秋稅腳錢四萬缗,利路科斛腳錢十二萬缗,兩川米腳錢四十萬缗,鹽酒重額錢七十四萬缗,激賞絹九千餘匹,合一百六十餘萬缗;蠲州縣紹興十九年至二十三年折估籴本等逋欠二百九十二萬缗。

     是時,朝廷雖蠲民舊逋,而符行中督責猶峻,蜀人怨之。

    于是以蕭振為四川安撫制置使兼知成都府,行中提舉江州太平興國宮。

    二十六年,上以蜀民久困供億,诏制置蕭振、總領湯允恭、主管茶馬李澗、成都轉運判官許尹、潼川轉運判官王之望措置寬恤,于是之望奏減四川上供之半。

    二十七年,用蕭振等言,減三川對籴米十六萬九千餘石,夔路激賞絹五萬匹,兩川絹估錢二十八萬缗有奇,潼川、成都奇零折帛匹一千;又減韓球所增茶額四百六十二萬餘斤,茶司引息虛額錢歲九十五萬餘缗。

     初,利州舊宣撫司有積缗二百萬,守者密獻之朝,下制置司取撥。

    振曰:“此所以備水旱軍旅也,一旦有急,又将取諸民乎?請留其半。

    ”是歲振卒,李文會代之。

    二十八年,文會卒,中書舍人王剛中代之。

    二十九年,蠲四川折估籴本積欠錢三百四十萬缗。

     乾道二年,蠲奇欠白稅契錢三十七萬餘缗。

    三年,蠲川、秦茶馬兩司紹興十九年至三十二年州縣侵用及民積欠六十六萬四千九百餘缗。

    四年,又诏:四川諸州欠紹興三十一年至隆興二年瞻軍諸窠名錢物,暨退剝虧分之數,及漏底折欠等錢,并蠲之。

    蠲成都人戶理運對籴米腳錢三十五萬缗。

    淳熙十六年诏:“四川歲發湖、廣總領所綱運百三十五萬六千餘貫,自明年始,與免三年。

    當議對減鹽酒之額,制置、總領同諸路轉運、提刑司條上。

    其湖、廣歲計,朝廷當自給之。

    ” 紹熙三年,蠲潼川府去年被水州縣租稅,資普榮叙州、富順監凡夏輸亦如之。

    尋又诏:“本路旱傷州縣租稅,官為代輸及民已輸者,悉理今年之數。

    ”四年,蠲紹熙三年成都、潼川兩路奇零絹估錢引四十七萬一千四百五十餘道,潼川府激賞絹一十六萬六千九百七十五匹。

    又诏:四川州縣鹽、酒課額,自明年更放三年。

     嘉定七年,再蠲四川州縣鹽、酒課額三年,其合輸湖、廣總領所綱運亦免三年。

    十一年,蠲天水軍今年租役差科,西和州蠲十之七,成州蠲十之六,将利、河池兩縣各蠲十之五,以經兵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