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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矣。

    ”乃诏行之。

     二十九年,上聞江西盜賊,謂輔臣曰:“輕徭薄賦,所以息盜。

    歲之水旱,所不能免,傥不寬恤而惟務科督,豈使民不為盜之意哉?”于是诏諸路州縣,紹興二十七年以前積欠官錢三百九十七萬餘缗及四等以下官欠,悉除之。

    九月,诏:兩浙、江東西水,浙東、江東西螟,其租稅盡蠲之。

    自是水旱、經兵,時有蠲減,不盡書也。

     三十二年六月戊寅,孝宗受禅赦:“凡官司債負、房賃、租賦、和買、役錢及坊場、河渡等錢,自紹興三十年以前并除之。

    諸路或假貢奉為名,漁奪民利,使所在居民以土物為苦,太上皇帝已嘗降诏禁約。

    自今州軍條上土貢之物,當議參酌天地、祖宗陵寝薦獻及德壽宮甘旨之奉,止許長吏修貢,其餘并罷。

    州縣因緣多取,以違制坐之。

    ”七月,諸縣受民已輸稅租等鈔,不即銷簿者,當職官吏并科罪;民繼戶鈔不為使,而抑令重輸者,以違制論,不以赦免,着為令。

    八月,诏:“州縣受納秋苗,官吏多收加耗,肆為奸欺。

    方時艱虞,用度未足,欲減常賦而未能,豈忍使貪贓之徒重為民蠹?自今違犯官吏,并置重典,仍沒其家。

    ”此孝宗初诏也。

     先是,常州宜興縣無稅産百姓,丁輸鹽錢二百文。

    下戶有墓地者,謂之墓戶,經界之時均紐正稅,又令帶輸丁鹽絹作折帛錢。

    至隆興元年,始用知縣姜诏言,令與晉陵、武進、無錫三縣一例随産均輸。

    二年四月,知贛州趙公稱以寬剩錢十萬缗為民代輸夏稅,是後守臣時有代輸者。

    五月,诏:“溫、台、處、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數外妄有科折,計贓定罪。

    ” 乾道元年,蠲興化軍“猶剩米”之半。

    以知軍張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軍秋稅,歲餘軍儲外,猶剩米二萬四千四百餘石,供給福州,謂之‘猶剩米’。

    四十年間,水旱相仍,不複減損”,故有是命。

    至八年,乃并其半蠲之。

     三年六月,減臨安府新城縣進際稅賦之半。

    以知縣耿秉言,曩錢氏以進際為名,虛額太重故也。

    十有一月,蠲臨安府屬縣欠乾道元年三稅、坊場課利、折帛、免丁等錢。

    七年,敕令所修《輸苗乞取法》,受納官比犯人減一等,州縣長官不覺察與同罪。

      暨上三等及形勢戶逋賦,雖遇赦不除。

    八年,蠲紹興府增起苗米四萬九千餘石。

     淳熙三年,臣僚言:“湖北百姓廣占官田,量輸常賦,似為過優,比議者欲從實起稅而開陳首之門。

    殊不思朝廷往年經界,獨兩淮、京西、湖北依舊。

    蓋以四路被邊,土廣人稀,誘之使耕,猶懼不至,若履畝而稅,孰肯遠徙力耕,以供公上之賦哉?今湖北惟鼎、澧地接湖南,墾田稍多,自荊南、安、複、嶽、鄂、漢、沔污萊彌望,戶口稀少,且皆江南狹鄉百姓,扶老攜幼,遠來請佃,以田畝寬而稅賦輕也。

    若從議者之言,恐于公家無一毫之益,而良民有無窮之擾矣。

    如臣所見,且當誘以開耕,不宜恐以增稅。

    使田疇盡辟,歲收滋廣,一遇豐稔,平籴以實邊,則所省漕運亦博。

    望其依紹興十六年诏旨,以十分為率,年增輸一分,不願開墾者,即許退田别佃。

    期限稍寬,取之有漸,遠民安業,一路幸甚。

    ”诏戶部議之。

     四年,臣僚言:“屢赦蠲積欠,以蘇疲民,州縣不能仰承德意,至變易名色以取之。

    宜下漕司,如合除者毋更取之于州,州毋取之于縣,縣銷民欠籍,書其名數,谕民通知。

    ”诏可。

    五年八月,诏曰:“比年以來,五谷屢登,蠶絲盈箱,嘉與海内共享阜康之樂,尚念耕夫蠶婦終歲勤動,價賤不足以償其勞。

    郡邑兩稅,除折帛、折變自有常制,當輸正色者,毋以重價強之折錢。

    若有故違,重置于法。

    臨安府刻石,遍賜諸路。

    ”六年,以谏議大夫謝廓然言:“州縣違法科斂,侵漁日甚,其咎雖在縣令,而督迫實由郡守。

    縣令按劾,而郡守自如。

    ”诏:“自今凡有過需橫取,監司悉行按劾,無詳于小而略于大。

    ” 七年夏,大旱。

    知南康軍朱熹應诏上封事言:“今民間二稅之入,朝廷盡取以供軍,州縣無複赢餘,于是别立名色巧取。

    今民貧賦重,惟有核兵籍,廣屯田,練民兵,可以漸省列屯坐食之兵,稍損州郡供軍之數。

    使州縣之力浸纾,然後禁其苛斂,責其寬恤,庶幾窮困之民得保生業,無流移漂蕩之患。

    ”八年,诏監司、太守察所部催科不擾者薦之,煩擾害民者劾之。

    十一年,戶部奏:“諸路州軍檢放旱傷米數近六十萬石。

    上谕王淮曰:“若盡令核實,恐他年郡縣懷疑,不複檢放。

    惟甯國數最多,可令漕司核實而蠲之。

    ” 紹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賦租出于民之所有,不強其所無。

    今之為絹者,一倍折而為錢,再倍折而為銀。

    銀愈貴,錢愈艱得,谷愈不可售,使民賤粜而貴折,則大熟之歲反為民害。

    願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置于罰;民有粜不售者,令常平就籴,異時歲歉,平價以粜。

    庶于民無傷,于國有補。

    ”诏從之。

     秘書監楊萬裡奏:“民輸粟于官謂之苗,舊以一斛輸一斛,今以二斛輸一斛矣。

    輸帛于官謂之稅,舊以正絹為稅絹,今正絹外有和買矣。

    舊和買官給其直,或以錢,或以鹽,今皆無之,又以絹估直而倍折其錢矣。

    舊稅畝一錢輸免役一錢,今歲增其額,不知所止矣。

    既一倍其粟,數倍其帛,又數倍其錢,而又有月樁錢、版帳錢、不知幾倍于祖宗之舊,又幾倍于漢、唐之制乎。

    此猶東南之賦可知也,至于蜀賦之額外無名者,不可得而知也。

    陛下欲薄賦斂,當節用度。

    用節而後财可積,财積而後國可足,國足而後賦可減,賦減而後民可富,民富而後邦可甯。

    不然,日複日,歲複歲,臣未知其所終也。

    ”時金主璟新立,萬裡迓使客于淮,聞其蠲民間房園地基錢,罷鄉村官酒坊,減鹽價,除田租,使虛譽達于吾境,故因轉對而有是言也。

     二年,诏曰:“朕惟為政之道,莫先于養民。

    故自即位以來,蠲除甚賦,頒宣寬條,嘉與四方臻于安富。

    郡守、縣令,最近民者也。

    誠能拊循惠愛,以承休德,庶幾政平訟理之效。

    今采之人言,乃聞科斂先期,競務辦集,而民之虛實不問;追呼相繼,敢為椎剝,而民之安否不恤。

    财計之外,治理蔑聞,甚不稱朕委屬之意。

    國用有常,固在經理,而非掊克督趣以為能也。

    知本末先後之誼,此朕所貴于守令者。

    繼自今以轸恤為心,以牧養為務,俾民安業,時予汝嘉。

    ” 慶元二年,诏浙江東、西夏稅、和買綢絹并依紹興十六年诏旨折納。

    紹興十六年诏旨:絹三分折錢,七分本色;綢八分折錢,二分本色。

     嘉熙二年臣僚言:“陛下自登大寶以來,蠲賦之诏無歲無之,而百姓未沾實惠。

    蓋民輸率先期歸于吏胥、攬戶,及遇诏下,則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閣者攬戶之錢,是以寬恤之诏雖頒,愁歎之聲如故。

    嘗覺漢史恤民之诏,多減明年田租。

    今宜仿漢故事,如遇朝廷行大惠,則以今年下诏,明年減租,示民先知減數,則吏難為欺,民拜實賜矣。

    ”從之。

      淳佑八年,監察禦史兼崇政殿說書陳求魯奏:“本朝仁政有餘,而王制未備。

    今之兩稅,本大曆之弊法也。

    常賦之入尚為病,況預借乎?預借一歲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預借三歲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

    竊聞今之州縣,有借淳佑十四年者矣。

    以百畝之家計之,罄其永業,豈足支數年之借乎?操縱出于權宜,官吏得以簸弄,上下為奸,公私俱困。

    臣愚謂今日救弊之策,其大端有四焉:宜采夏侯太初并省州郡之議,俾縣令得以直達于朝廷;用宋元嘉六年為斷之法,俾縣令得以究心于撫字;法藝祖出朝紳為令之典,以重其權;遵光武擢卓茂為三公之意,以激其氣。

    然後為之正其經界,明其版籍,約其妄費,裁其橫斂,則預借可革,民瘼有瘳矣。

    ” 鹹淳十年,侍禦史陳堅、殿中侍禦史陳過等奏:“今東南之民力竭矣,西北之邊患棘矣,諸葛亮所謂危急存亡之時也。

    而邸第戚畹、禦前寺觀,田連阡陌,亡慮數千萬計,皆巧立名色,盡蠲二稅。

    州縣乏興,鞭撻黎庶,鬻妻買子,而鐘鳴鼎食之家,蒼頭廬兒,漿酒藿肉;琳宮梵宇之流,安居暇食,優遊死生。

    安平無事之時尤且不可,而況艱難多事之際乎?今欲寬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