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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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者聽之。

    大觀二年诏:“天下租賦科撥支折,當先富後貧,自近及遠。

    乃者漕臣失職,有不均之患,民或受害,其定為令。

    支移本以便邊饷,内郡罕用焉。

    間有移用,則賃民以所費多寡自擇,故或輸本色于支移之地,或輸腳費于所居之邑。

    而折變之法,以納月初旬估中價準折,仍視歲之豐歉,以定物之低昂,俾官吏毋得私其輕重。

    ”七月,诏曰:“比聞慢吏廢期,凡輸官之物,違期促限,蠶者未絲,農者未獲,追胥旁午,民無所措。

    自今前期督輸者,加一等坐之;緻民逃徙者,論更加等。

    ”舊凡以赦令蠲賦,雖多不過三分。

    四年,乃诏:天下逋賦,五年外戶口不存者,悉蠲之。

      京西舊不支移,崇甯中,将漕者忽令民曰:“支移所宜同,今特免;若地裡腳費,則宜輸。

    ”自是歲以為常。

    腳費,鬥為錢五十六,比元豐即當正稅之數,而反複紐折,數倍于昔。

    民至鬻牛易産猶不能繼,轉運司乃用是以取辦理之譽,言者極論其害。

    政和元年,遂诏應支移而所輸地裡腳錢不及鬥者,免之。

    尋诏五等戶稅不及鬥者,支移皆免。

     時天下戶口類多不實,雖嘗立法比較鈎考,歲終會其數,按籍隐括脫漏,定賞罰之格,然蔡攸等計德、霸二州戶口之數,率三戶四口,則戶版訛隐,不待校而知。

    乃诏諸路凡奏戶口,令提刑司及提舉常平司參考保奏。

    而終莫能拯其弊,故租稅亦不得而均焉。

     是時,内外之費浸以不給,中官楊戬主後苑作,有言汝州地可為稻田者,因用其言,置務掌之,号“稻田務’。

    複行于府畿,易名公田。

    南暨襄、唐,西及渑池,北逾大河,民田有溢于初券步畝者,辄使輸公田錢。

    政和末,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

    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并于西城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租稅舉入焉,皆内侍主其事。

    所括為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民輸公田錢外,正稅不複能輸。

     重和元年,獻言者曰:“物有豐匮,價有低昂,估豐賤之物,俾民輸送,折價既賤,輸官必多,則公私之利也。

    而州縣之吏,但計一方所乏,不計物之有無,責民所無,其費無量。

    至于支移,徙豐就歉,理則宜然。

    豪民赇吏,故徙歉以就豐,繼挾輕貨,以賤價輸官,其利自倍;而貧下戶各免支移,估值既高,更益腳費,視富戶反重。

    因之逋負,困于追胥。

    ”诏申戒焉。

      宣和初,州縣主吏催科失職,逋租數廣,令轉運司察守貳勤惰,聽專達于内侍省。

    浙西逃田、天荒、草田、葑茭蕩、湖泺退灘等地,皆計籍召佃立租,以供應奉。

    置局命官,有“措置水利農田”之名,部使者且自督禦前租課。

     三年,言者論西蜀折科之弊,其略謂:“西蜀初稅錢三百折絹一匹,草十圍計錢二十。

    今本路絹不用本色,匹折草百五十圍,圍估錢百五十,稅錢三百輸至二十三千。

    東蜀如之。

    仍支移新邊,謂之遠倉,民破産者衆。

    ”七年,言者又論:“非法折變,既以絹折錢,又以錢折麥。

    以絹較錢,錢倍于絹;以錢較麥,麥倍于錢。

    展轉增加,民無所訴。

    ”  唐、鄧、襄,汝等州,自治平後,開墾歲增,然未定稅額。

    元豐中,以所墾新田差為五等輸稅,元佑元年罷之。

    大觀三年,用轉運副使張徽言之請,複元豐舊制,俄又以訴者而罷。

    政和三年,轉運使王□複言官失租賦,诏依元豐法,第折以見錢,凡得三十萬缗。

    欽宗立,诏蠲焉。

    舊稅租加耗,轉運司有拋樁明耗,州縣有暗樁暗耗之名,諸倉場受納,又令民輸頭子錢。

    熙甯以後,給納并收,其數益增焉,至是悉罷。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庚寅,诏二稅并依舊法,凡百姓欠租、閣賦及應天府夏稅,悉蠲之。

    庚子,诏被虜之家蠲夏秋租稅及科配。

      紹興元年五月诏:“民力久困,州縣因緣為奸,今頒式諸路,凡因軍期不得已而貸于民者,并許計所用之多寡,度物力之輕重,依式開具,使民通知,毋得過數科率。

    ”八月,減大觀稅額三分之一。

    十有一月,言者論:“浙西科斂之害,農末殆不聊生。

    鬻田而償,則無受者;棄之而遁,則質其妻孥。

    上下相蒙,民無所措手足。

    利歸貪吏,而怨歸陛下。

    願重科斂之罪,嚴貪墨之刑。

    ”诏漕司究實以聞。

    二年正月,知紹興府陳汝錫違诏科率,谪漳州。

    四月,建盜範汝為平,诏蠲本路今年二稅及夏科役錢。

    既而手诏:“訪聞州縣以為着令不過三分,甚非所以稱朕惠恤之意,可以赦并免。

    ”十有一月,焚州縣已蠲稅薄,示民以不疑也。

    五年二月,诏諸路轉運司以增收租數上戶部,課賞罰。

     六年八月,預借江、浙來年夏稅綢絹之半,盡令折米:兩浙綢絹各折七千,江南六千有半,每匹折米二石。

    九月,右司谏王搢言:“諸寺院之多産者,類請求貴臣改為墳院,冀免科斂,則所科歸之下戶。

    ”诏戶部申嚴禁之。

    十有二月,诏淮西殘破州縣更免租稅二年。

    是月戊申,诏曰:“朕惟養兵之費,皆取于民,吾民甚苦;而吏莫之恤,夤緣軍須,掊斂無藝,朕甚悼之。

    監司郡守,朕所委寄以惠養元元者也,今漫不加省,複何賴焉!其各勤乃職,察民之侵漁納賄者,按劾以聞。

    苟庇覆弗治,朕不汝貸。

    ”是歲,兩浙轉運李迨取婺秀湖州、平江府歲計寬剩錢二十二萬八千缗有奇,依折帛錢限起發。

    自是以為例。

     七年二月,诏:駐跸及所過州縣欠紹興五年以前稅賦,并蠲之。

    七月,诏:新複州軍請佃官田,輸租外免輸正稅。

    己田謂之稅,佃田謂之租,舊不并納,劉豫嘗并取之,至是,乃從舊法。

      九年,蠲新複州軍稅租及土貢、大禮銀絹三年,差徭五年。

    初,劉豫之僭,凡民間蔬圃皆令三季輸稅。

    宣谕官方庭實言其不便,起居舍人程克俊言:“河南父老苦豫煩苛久矣,賦斂及于絮縷,割剝至于果蔬。

    ”于是诏新複州縣,取劉豫重斂之法焚之通衢。

      十三年,淮東宣撫使韓世忠請以賜田及私産自昔未輸之稅并歸之官,诏獎谕而可之。

    初,神武右軍統制張俊乞蠲所置産凡和買、科敷,诏特從之。

    後,三省言:“國家兵革未息,用度至廣,陛下哀憫元元,俾士大夫及勳戚之家與編戶等敷,蓋欲寬民力,均有無。

    今俊獨得免,則當均在餘戶,是使民為俊代輸也。

    方今大将不止俊一人,使各援例求免,何以拒之?望收還前诏。

    ”诏從之。

    越數年間,俊複乞免歲輸和買絹,三省拟歲賜俊絹五千匹,庶免起例。

    上以示俊,因谕之曰:“朕固不惜,但恐公議不可。

    ”俊惶悚,力辭賜絹。

     十五年,戶部議:“準法,輸官物用四鈔,曰戶鈔,付民執憑;曰縣鈔,關縣司銷簿;曰監鈔,納官掌之;曰住鈔,倉庫藏之。

    所以防僞冒、備毀失也。

     毀失縣鈔者,以監、住鈔銷鑿;若辄取戶鈔,或追驗于人戶者,科杖。

    ” 二十三年,知池州黃子遊言:“青陽縣苗七八倍于諸縣,因南唐嘗以縣為宋齊丘食邑,畝輸三鬥,後遂為額。

    ”诏減苗稅二分有半,租米二分。

    是時,兩浙州縣合輸綿、綢、稅絹、茶絹、雜錢、米六色,皆以市價折錢,卻别科米麥,有畝輸四五鬥者。

    京西括田,租加于舊。

    湖南有土戶錢、折絁錢、醋息錢、曲引錢,名色不一。

    荊南戶口十萬,寇亂以來,幾無人迹。

    議者希朝廷意,謂流民已複,可使歲輸十二,頻歲複增,積逋至二十餘萬缗。

    曹泳為戶部侍郎,責償甚急。

    蓋自桧再相,密谕諸路暗增民稅七八,故民力重困,餓死者衆,皆桧之為也。

     二十六年,先是,承議郎魯沖上書論郡邑之弊:“以臣前任宜興一縣言之,漕計合收窠名,有丁鹽、坊場課利錢,租地錢,租絲租纻錢,歲入不過一萬五千餘缗。

    其發納之數,有大軍錢、上供錢、籴本錢、造船錢、軍器物料錢、天申節銀絹錢之類,歲支不啻三萬四千餘缗。

    又有見任、寄居官請奉、過往官兵批券、與非泛州郡督索拖欠,略無虛日。

    今之為令者,苟以寬恤為意,而拙于催科,旋踵以不職罷;能迎合上司,慘刻聚斂,則以稱職聞。

    是使為令者惴惴惟财賦是念,朝不謀夕,亦何暇為陛下奉行寬恤诏書、承流宣化者哉?”吏部侍郎許興古議:“今铨曹有知縣、令二百餘阙,無願就者,正緣财賦督迫被罪,所以畏避如此。

    若罷獻羨餘,蠲民積欠,謹擇守臣,戒饬監司,則吏稱民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