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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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軍輸納。
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徕戶口旌賞條制》。
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
四年,诏禁之。
雍熙初,嘗诏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廢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九年,诏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荞、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蒿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
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鏟革,尺缣鬥粟,未聞有所增益。
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兇歉,亦辄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冒僞,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
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
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诏三等以下戶毋遠輸。
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
”特诏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
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
”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缗,诏減缗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
監察禦史朱谏以為傷民,不可。
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缗,诏悉蠲之。
後又诏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
”诏除之。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
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并緣侵優,民以為患。
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以類并合。
于是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别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
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景佑元年,侍禦史韓渎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鈎考。
請複置實行簿。
”诏再閏一造。
至慶曆中複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诏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
又诏曰:“稅籍有僞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
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
”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诏二人得任之。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
于是遣谘蔡州。
谘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于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
五年,诏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複取。
既而诏河東亦然。
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于榜以谕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皇佑中,诏:“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
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複故。
”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
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着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
景佑初,嘗诏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
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
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久之,複诏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
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诏令。
自今有此,州長吏實時上聞。
”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诏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至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
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
皇佑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
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嘉佑四年,複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複增取。
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
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佑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诏輸如舊。
嘉佑五年,複诏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佑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于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佑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
熙甯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三年,诏:諸路支移折稅,并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
初,熙甯八年,诏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谕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
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
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籴賤頗用傷農。
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辄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
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
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
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
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阙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
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禦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内殆無曠土。
近聞轉運司辟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緻轉徙。
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寬民。
”帝每遇水旱,辄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後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
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随等第立貫百為催法。
兖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随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
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
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裡,三等、四等者二百裡,五等一百裡。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
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裡。
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诏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
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谷;欲多積谷,不若推行折納粜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
若依和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于民。
” 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甯法從事,民以谷菽、物帛輸積負零
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徕戶口旌賞條制》。
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
四年,诏禁之。
雍熙初,嘗诏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廢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九年,诏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荞、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蒿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
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鏟革,尺缣鬥粟,未聞有所增益。
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兇歉,亦辄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冒僞,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
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
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诏三等以下戶毋遠輸。
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
”特诏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
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
”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缗,诏減缗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
監察禦史朱谏以為傷民,不可。
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缗,诏悉蠲之。
後又诏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
”诏除之。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
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并緣侵優,民以為患。
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以類并合。
于是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别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
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景佑元年,侍禦史韓渎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鈎考。
請複置實行簿。
”诏再閏一造。
至慶曆中複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诏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
又诏曰:“稅籍有僞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
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
”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诏二人得任之。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
于是遣谘蔡州。
谘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于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
五年,诏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複取。
既而诏河東亦然。
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于榜以谕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皇佑中,诏:“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
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複故。
”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
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着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
景佑初,嘗诏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
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
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久之,複诏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
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诏令。
自今有此,州長吏實時上聞。
”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诏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至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
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
皇佑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
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嘉佑四年,複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複增取。
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
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佑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诏輸如舊。
嘉佑五年,複诏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佑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于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佑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
熙甯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三年,诏:諸路支移折稅,并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
初,熙甯八年,诏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谕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
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
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籴賤頗用傷農。
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辄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
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
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
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
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阙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
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禦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内殆無曠土。
近聞轉運司辟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緻轉徙。
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寬民。
”帝每遇水旱,辄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後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
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随等第立貫百為催法。
兖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随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
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
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裡,三等、四等者二百裡,五等一百裡。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
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裡。
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诏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
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谷;欲多積谷,不若推行折納粜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
若依和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于民。
” 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甯法從事,民以谷菽、物帛輸積負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