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七 食貨上二(方田 賦稅)

關燈
州軍輸納。

    二年,頒《幕職州縣官招徕戶口旌賞條制》。

    舊制,縣吏能招增戶口者,縣即升等,乃加其奉;至有析客戶為主戶者,雖登于籍,而賦稅無所增。

    四年,诏禁之。

    雍熙初,嘗诏荊湖等路民輸丁錢,未成丁、已入老并身有廢疾者,免之。

    至是,又除兩浙、福建、荊湖、廣南舊輸身丁錢,歲凡四十五萬四百貫。

    九年,诏諸路支移稅賦勿至兩次,仍許以粟、麥、荞、菽互相折輸。

     凡歲賦,谷以石計,錢以缗計,帛以匹計,金銀、絲綿以兩計,蒿稭、薪蒸以圍計,他物各以其數計。

    至道末,總七千八十九萬三千;天禧五年,視至道之數有增有減,總六千四百五十三萬。

    其折變及移輸比壤者,則視當時所須焉。

     宋克平諸國,每以恤民為先務,累朝相承,凡無名苛細之斂,常加鏟革,尺缣鬥粟,未聞有所增益。

    一遇水旱徭役,則蠲除倚格,殆無虛歲,倚格者後或兇歉,亦辄蠲之。

    而又田制不立圳畝轉易,丁口隐漏,兼并冒僞,未嘗考按,故賦入之利視前代為薄。

    丁謂嘗言:二十而稅一者有之,三十而稅一者有之。

    仁宗嗣位,首寬畿縣田賦,诏三等以下戶毋遠輸。

    河中府、同華州請免支移,帝以問輔臣,對曰:“西鄙宿兵,非移用民賦則軍食不足。

    ”特诏量減支移。

     福州王氏時有田千餘頃,謂之“官莊“,自太平興國中授券予民耕,歲使輸賦。

    至是,發運使方仲荀言:“此公田也,鬻之可得厚利。

    ”遣尚書屯田員外郎幸惟慶領其事,凡售錢三十五萬餘缗,诏減缗錢三之一,期三年畢償。

    監察禦史朱谏以為傷民,不可。

    即而期盡,未償者猶十二萬八千餘缗,诏悉蠲之。

    後又诏公田重複取賦者皆罷。

    天聖時,貝州言:“民析居者例加稅,謂之‘罰稅’,他州無此比。

    ”诏除之。

    自是,州縣有言稅之苛細無名者,蠲損甚衆。

      自唐以來,民計田輸賦外,增取他物,複折為賦,謂之“雜變”,亦謂之“沿納”。

    而名品煩細,其類不一。

    官司歲附帳籍,并緣侵優,民以為患。

    明道中,帝躬耕籍田,因诏三司以類并合。

    于是悉除諸名品,并為一物,夏秋歲入,第分粗細二色,百姓便之。

      州縣賦入有籍,歲一置,謂之空行簿,以待歲中催科;閏年别置,謂之實行簿,以藏有司。

    天聖初,或言實行簿無用,而率民錢為擾,罷之。

    景佑元年,侍禦史韓渎言:“天下賦入之繁,但存催科一簿,一有散亡,則耗登之數無從鈎考。

    請複置實行簿。

    ”诏再閏一造。

    至慶曆中複故。

     時患州縣賦役之煩,诏諸路上其數,俾二府大臣合議蠲減。

    又诏曰:“稅籍有僞書逃徙,或因推割,用幸走移,若請占公田而不輸稅。

    如此之類,縣令、佐能究見其弊,以增賦入,量數議賞。

    ”既而谏官王素言:“天下田賦輕重不等,請均定。

    ”而歐陽修亦言:“秘書丞孫琳嘗往洺州肥鄉縣,與大理寺丞郭谘以千步方田法括定民田,願诏二人得任之。

    ”三司亦以為然,且請于亳、壽、蔡、汝四州擇庀不均者均之。

    于是遣谘蔡州。

    谘首括一縣,得田二萬六千九百三十餘頃,均其賦于民。

    既而谘言州縣多逃田,未可盡括,朝廷亦重勞人,遂罷。

     陝西、河東用兵,民賦率多支移,因增取地裡腳錢,民不能堪。

    五年,诏陝西特蠲之,且令後勿複取。

    既而诏河東亦然。

    又令諸路轉運司:“支移、折變,前期半歲書于榜以谕民,有未便者聽自言,主者裁之。

    ”皇佑中,诏:“廣西賦布,匹為錢二百。

    如聞有司擅損其價,重困遠人,宜令複故。

    ”州郡歲常先奏雨足歲豐,後雖災害,不敢上聞,故民賦罕得蠲者,乃下诏申饬之。

    又損開封諸縣田賦,視舊額十之三,命着于法。

     支移、折變,貧弱者尤以為患。

    景佑初,嘗诏戶在第九等免之,後孤獨戶亦皆免。

    至是,因下赦書,責轉運司裁損,歲終條上。

    其後赦書數以為言,又令折科為平估,毋得害農。

    久之,複诏曰:“如聞諸路比言折科民賦,多以所折複變他物,或增取其直,重困良農。

    雖屢戒敕,莫能奉宣诏令。

    自今有此,州長吏實時上聞。

    ”然有司規聚斂,罕能承帝意焉。

     初,湖、廣、閩、浙因舊制歲斂丁身錢米,大中祥符間,诏除丁錢,而米輸如故。

    至天聖中,始并除婺、秀二州丁錢。

    後龐籍請罷漳、泉、興化軍丁米,有司持不可。

    皇佑三年,帝命三司首減郴永州、桂陽監丁米,以最下數一歲為準,歲減十餘萬石。

    既而漳、泉、興化亦第損之。

    嘉佑四年,複命轉運司裁定郴、永、桂陽、衡、道州所輸丁米及錢絹雜物,無業者馳之,有業者減半;後雖進丁,勿複增取。

    時廣南猶或輸丁錢,亦命轉運司條上。

    自是所輸無幾矣。

     自郭谘均稅之法罷,論者謂朝廷徒恤一時之勞,而失經遠之慮。

    至皇佑中,天下墾田視景德增四十一萬七千餘頃,而歲入九谷乃減七十一萬八千餘石,蓋田賦不均,其弊如此。

    後田京知滄州,均無棣田,蔡挺知博州,均聊城、高塘田;歲增賦谷帛之類,無棣總一千一百五十二,聊城、高塘總萬四千八百四十七,而滄州之民不以為便,诏輸如舊。

    嘉佑五年,複诏均定,遣官分行諸路,而秘書丞高本在遣中,獨以為不可均,才均數郡田而止。

     景德中,賦入之數總四千九百一十六萬九千九百,至皇佑中,增四百四十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五,治平中,又增一千四百一十七萬九千三百六十四。

    其以赦令蠲除以便于民,若逃移、戶絕不追者,景德中總六百八十二萬九千七百,皇佑中三十三萬八千四百五十七,治平中一千二百二十九萬八千七百。

    每歲以災害蠲除者,又不在是焉。

     神宗留意農賦,湖、廣之民舊歲輸丁米,大中祥符以後屢裁損,猶不均。

    熙甯四年,乃遣屯田員外郎周之純往廣東相度均之。

    元豐三年,诏:諸路支移折稅,并具所行月日,上之中書。

    初,熙甯八年,诏支移二稅于起納錢半歲谕民,使民宿辦,無倉卒勞費。

    時有司往往緩期,故申約之。

    州縣又或今民輸錢,謂之“折斛錢”,而籴賤頗用傷農。

    海南四州軍稅籍殘缺,吏多增損,辄移稅入他戶,代輸者類不能自明。

    瓊州、昌化軍丁稅米,歲移輸朱崖軍,道遠,民以為苦。

    至是,用體量安撫朱初平等議,根括四州軍稅賦舊額,存其正數;二州丁稅米止令輸錢于朱崖自籴以便民。

     權發遣三司戶部判官李琮根究逃絕稅役,江、浙所得逃戶凡四十萬一千三百有奇,為書上之。

    明年,除琮淮南轉運副使。

    兩路凡得逃絕、詭名挾佃、簿籍不載并阙丁凡四十七萬五千九百有奇,正稅并積負凡九十二萬二千二百貫、石、匹、兩有奇。

    琮蓋用貫石萬數立賞,以誘所委之吏,增加浩大,三路之民,大被其害。

    而唐州亦增民賦,人情騷然。

    六年,禦史翟恩言:“始,趙尚寬為唐守,勸民墾田,高賦繼之,流民自占者衆,凡百畝起稅四畝而已。

    稅輕而民樂輸,境内殆無曠土。

    近聞轉運司辟土百畝增至二十畝,恐其勢再緻轉徙。

    望戒饬使者,量加以寬民。

    ”帝每遇水旱,辄輕馳賦租;或因赦宥,又蠲放、倚閣未嘗絕;賦輸遠方不均,皆遣使按之,率以為常。

     哲宗嗣位,宣仁太後同聽政,務行裕民之政,凡民有負,多所寬減。

    患天下積欠名目煩多,法令不一,王岩叟為開封,請随等第立貫百為催法。

    兖州鄒令張文仲議其不便,遂令十分為率,歲随夏秋料帶納一分,是為五年十料之法。

     陝西轉運使呂太忠令農戶支移,鬥輸腳錢十八。

    禦史劾之,下提刑司體量,均其輕重之等。

    以稅賦戶籍在第一等、第二等者支移三百裡,三等、四等者二百裡,五等一百裡。

    不願支移而願輸道裡腳價者,亦酌度分為三等,以從其便。

    河東助軍糧草,支移毋得逾三百裡。

    災傷五分以上者免折變,折變皆循舊法。

     紹聖中,嘗诏郡縣貨物用足錢、省陌不等,折變宜用中等。

    俄以所在時估實值多寡不齊,難概立法,命仍舊焉。

    言者謂:“欲民不流,不若多積谷;欲多積谷,不若推行折納粜籴之法。

    今常平雖有折納之法,止用中價,故民不樂輸。

    若依和籴以實價折之,則無損于民。

    ”  崇甯二年,諸路歲稔,遂行增價折納之法,支移、折變、科率、配買,皆以熙甯法從事,民以谷菽、物帛輸積負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