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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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民歸業,占據不還。

    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析在州縣屯官随即歸還。

    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 六年,殿中侍禦史兼侍講謝方叔言: “豪強兼并之患,至今日而極,非限民名田有所不可,是亦救世道之微權也。

    國朝駐跸錢塘,百有二十餘年矣。

    外之境土日荒,内之生齒日繁,權勢之家日盛,兼并之習日滋,百姓日貧,經制日壞,上下煎迫,若有不可為之勢。

    所謂富貴操柄者,若非人主之所得專,識者懼焉。

    夫百萬生靈資生養之具,皆本于谷粟,而谷粟之産,皆出于田。

    今百姓膏腴皆歸貴勢之家,租米有及百萬石者;少民百畝之田,頻年差充保役,官吏誅求百端,不得已,則獻其産于巨室,以規免役。

    小民田日減而保役不休,大官田日增而保役不及。

    以此弱之肉,強之食,兼并浸盛,民無以遂其生。

    于斯時也,可不嚴立經制以為之防乎? 去年,谏官嘗以限田為說,朝廷付之悠悠。

    不知今日國用邊饷,皆仰和籴。

    然權勢多田之家,和籴不容以加之,保役不容以及之。

    敵人睥睨于外,盜賊窺伺于内,居此之時,與其多田厚赀不可長保,曷若捐金助國共纾目前?在轉移而開導之耳。

    乞谕二三大臣,摭臣僚論奏而行之,使經制以定,兼并以塞,于以尊朝廷,于以裕國計。

    陛下勿牽貴近之言以搖初意,大臣勿避仇怨之多而廢良策,則天下幸甚。

    ”從之。

     十一年九月,敕曰:“監司、州縣不許非法估籍民産,戒非不嚴,而貪官暴吏,往往不問所犯輕重,不顧同居有分财産,一例估籍,殃及平民。

    或戶絕之家不與命繼;或經陳訴許以給還,辄假他名支破,竟成幹沒;或有典業不聽收贖,遂使産主無辜失業。

    違戾官吏,重置典憲。

    ”是歲,信常饒州、嘉興府舉行經界。

      景定元年九月,敕曰:“州縣檢校孤幼财産,往往便行侵用,洎至年及陳乞,多稱前官用過,不即給還。

    自今如尚違戾,以吏業估償,官論以違制,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 鹹淳元年,監察禦史趙順孫言:“經界将以便民,雖窮閻下戶之所深願,而未必豪宗大姓之所盡樂。

    自非有以深服其心,則亦何以使其情意之悉孚哉?且今之所謂推排,非昔之所謂自實也。

    推排者,委之鄉都,則徑捷而易行;自實者,責之于人戶,則散漫而難集。

    嘉定以來之經界,時至近也,官有正籍,鄉都有副籍,彪列昈分,莫不具在,為鄉都者不過按成牍而更業主之姓名。

    若夫紹興之經界,其時則遠矣,其籍之存者寡矣。

    因其鱗差栉比而求焉,由一而至百,由百而至千,由千而至萬,稽其畝步,訂其主佃,亦莫如鄉都之便也。

    朱熹所以主經界而辟自實者,正謂是也。

    州縣能守朝廷鄉都任責之令,又随諸州之便宜而為之區處,當必人情之悉孚,不令而行矣。

    ”從之。

     三年,司農卿兼戶部侍郎李镛言:“夫經界嘗議修明矣,而修明卒不行;嘗令自實矣,而自實卒不竟。

    豈非上之任事者每欲避理财之名,下之不樂其成者又每倡為擾民之說。

    故甯坐視邑政之壞,而不敢诘猾吏奸民之欺;甯忍取下戶之苛,而不敢受豪家大姓之怨。

    蓋經界之法,必多差官吏,必悉集都保,必遍走阡陌,必盡量步畝,必審定等色,必紐折計等,奸弊轉生,久不迄事。

    乃若推排之法,不過以縣統都,以都統保,選任才富公平者,訂田畝稅色,載之圖冊,使民有定産,産有定稅,稅有定籍而已。

    臣守吳門,巳嘗見之施行。

    今聞紹興亦漸就緒,湖南漕臣亦以一路告成。

    竊謂東南諸郡,皆奉行惟謹。

    其或田畝未實,則令鄉局厘正之;圖冊未備,則令縣局程督之。

    又必郡守察縣之稽違,監司察郡之怠弛,嚴其号令,信其賞罰,期之秋冬以竟其事,責之年歲以課其成,如《周官》日成、月要、歲會以綜核之。

    ”于是诏諸路漕、帥施行焉。

     大抵南渡後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興。

    而諸籍沒田募民耕者,皆仍私租舊額,每失之重,輸納之際,公私事例迥殊。

    私租額重而納輕,承佃猶可;公租額重而納重,則佃不堪命。

    州縣胥吏與倉庫百執事之人,皆得為侵漁之道于耕者也。

    季世金人乍和乍戰,戰則軍需浩繁,和則歲币重大,國用常苦不繼,于是因民苦官租之重,命有司括賣官田以給用。

    其初弛其力役以誘之,其終不免于抑配,此官田之弊也。

    嘉定以後,又有所謂安邊所田,收其租以助歲币。

    至其将亡,又限民名田,買其限外所有,謂之公田。

    初議欲省和籴以纾民力,而其弊極多,其租尤重;宋亡,遺患猶不息也。

    凡水田、官田之法,公田見于史者,彙其始末而悉載于篇,有足鑒者焉。

     紹興元年,诏宣州、太平州守臣修圩。

    二年,以修圩錢米及貸民種糧,并于宣州常平、義倉米撥借。

    三年,定州縣圩田租額充軍儲。

    建康府永豐圩租米,歲以三萬石為額。

    圩四至相去皆五六十裡,有田九百五十餘頃,近歲墾田不及三之一。

    至是,始立額。

     五年,江東帥臣李光言:“明、越之境,皆有陂湖,大抵湖高于田,田又高于江、海。

    旱則放湖水溉田,澇則決田水入海,故無水旱之災。

    本朝慶曆、嘉佑間,始有盜湖為田者,其禁甚嚴。

    政和以來,創為應奉,始廢湖為田。

    自是兩州之民,歲被水旱之患。

    餘姚、上虞每縣收租不過數千斛,而所失民田常賦,動以萬計。

    莫若先罷兩邑湖田。

    ”其會稽之鑒湖、鄞之廣德湖、蕭山之湘湖等處尚多,望诏漕臣盡廢之。

    其江東、西圩田,蘇、秀圍田,令監司守令條上。

    ”于是诏諸路漕臣議之。

    其後議者雖稱合廢,竟仍其舊。

     初,五代馬氏于潭州東二十裡,因諸山之泉,築堤潴水,号曰龜塘,溉田萬頃。

    其後堤壞,歲旱,民皆阻饑。

    七年,守臣呂頤浩始募民修複,以廣耕稼。

    十六年,知袁州張成巳言:“江西良田,多占山岡,望委守令講陂塘灌溉之利。

    ”其後比部員外郎李詠言,淮西高原處舊有陂塘,請給錢米,以時修浚。

    知江陰軍蔣及祖亦請浚治本軍五卸溝以洩水,修複橫河支渠以溉旱。

    乃并诏諸路常平司行之,每季以施行聞。

     二十三年,谏議大夫史才言:“浙西、民田最廣,而平時無甚害者,太湖之利也。

    近年瀕湖之地,多為兵卒侵據,累土增高,長堤彌望,名曰壩田。

    旱則據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澇則遠近泛濫,不得入湖,而民田盡沒。

    望盡複太湖舊迹,使軍民各安,田疇均利。

    ”從之。

    二十四年,大理寺丞周環言:“臨安、平江、湖、秀四州下田,多為積水所浸。

    緣溪山諸水并歸太湖,自太湖分二派:東南一派由松江入于海,東北一派由諸浦注之江。

    其松江洩水,惟白茅一浦最大。

    今泥沙淤塞,宜決浦故道,俾水勢分派流暢,實四州無窮之利。

    ”诏兩浙漕臣視之。

     二十八年,兩浙轉運副使趙子潚、知平江府蔣璨言:“太湖者,數州之巨浸,而獨洩以松江之一川,宜其勢有所不逮。

    是以昔人于常熟之北開二十四浦,疏而導之江;又于昆山之東開一十二浦,分而納之海。

    三十六浦後為潮汐沙積,而開江之卒亦廢,于是民田有淹沒之患。

    天聖間,漕臣張綸嘗于常熟、昆山各開衆浦;景佑間,郡守範仲淹亦親至海浦,浚開五河;政和間提舉官趙霖複嘗開浚。

    今諸浦湮塞,又非前比,計用工三百三十餘萬,錢三十三萬餘缗,米十萬餘斛。

    ”于是诏監察禦史任古複視之。

    既而古至平江言:“常熟五浦通江誠便,若依所請,以五千功,月餘可畢。

    ”诏以激賞庫錢、平江府上供米如數給之。

    二十九年,子潚又言:“父老稱福山塘與丁泾地勢等,若不浚福山塘,則水必倒注于丁泾。

    ”乃命并浚之。

     隆興二年八月,诏:“江、浙水利,久不講修,勢家圍田,堙塞流水。

    諸州守臣按視以聞。

    ”于是知湖州鄭作肅、知宣州許尹、知秀州姚憲、知常州劉唐稽并乞開圍田,浚港渎。

    诏湖州委朱夏卿,秀州委曾□,平江府委陳彌作,常州、江陰軍委葉謙亨,宣州、太平州委沉樞措置。

    九月,刑部侍郎吳芾言:“昨守紹興,嘗請開鑒湖廢田二百七十頃,複湖之舊,水無泛濫,民田九千餘頃,悉獲倍收。

    今尚有低田二萬餘畝,本亦湖也,百姓交佃,畝直才兩三缗。

    欲官給其半,盡廢其田,去其租。

    ”戶部請符浙東常平司同紹興府守臣審細标遷。

    從之。

     乾道二年四月,诏漕臣王炎開浙西勢家新圍田,草蕩、荷蕩、菱蕩及陂湖溪港岸際旋築塍畦、圍裹耕種者,所至守令同共措置。

    炎既開諸圍田,凡租戶貸主家種糧債負,并奏蠲之。

    六月,知秀州孫大雅代還,言:“州有柘湖、澱山湖、當湖、陳湖,支港相貫,西北可入于江,東南可達于海。

    旁海農家作壩以卻堿潮,雖利及一方,而水患實害鄰郡;設疏導之,則又害及旁海之田。

    若于諸港浦置閘啟閉,不惟可以洩水,而旱亦獲利。

    然工力稍大,欲率大姓出錢,下戶出力,于農隙修治之。

    ”于是以兩浙轉運副使姜诜與守臣視之,诜尋與秀常州、平江府、江陰軍條上利便。

    诏:“秀州華亭縣張泾閘并澱山東北通陂塘港淺處,俟今年十一月興修;江陰軍、常州蔡泾閘及申港,明年春興修;利港俟休役一年興修;平江府姑緩之。

    ”三年三月,诜使還,奏:“開浚畢功,通洩積水,久浸民田露出塍岸。

    臣已谕民趁時耕種。

    恐下戶阙本,良田複荒,望令浙西常平司貸給種糧。

    ”又奏措置、提督、監修等官知江陰軍徐藏等減磨勘年有差。

     四年,以彭州守臣梁介修複三縣一十餘堰,灌溉之利及于鄰邦,诏介直秘閣、利路轉運判官。

    七年,王炎言:“興元府山河堰世傳漢蕭、曹所作。

    本朝嘉佑中,提舉史照上堰法,獲降敕書刻石堰上。

    紹興以來,戶口凋疏,堰事荒廢,遂委知興元府吳拱修複,發卒萬人助役。

    宣撫司及安撫、都統司共享錢三萬一千餘缗,盡修六堰,浚大小渠六十五裡,凡溉南鄭、褒城田二十三萬三千畝有奇。

    ”诏獎谕拱。

     八年,戶部侍郎兼樞密都承旨葉衡言:“奉诏核實甯國府、太平州圩岸,内甯國府惠民、化城舊圩四十餘裡,新築九裡餘;太平州黃池鎮福定圩周四十餘裡,庭福等五十四圩周一百五十餘裡,包圍諸圩在内,蕪湖縣圩周二百九十餘裡,通當塗圩共四百八十餘裡。

    并高廣堅緻,瀕水一岸種植榆柳,足捍風濤,詢之農民,實為永利。

    ”于是诏獎谕判甯國府魏王恺,略曰:“大江之堧,其地廣袤,使水之蓄洩不病而皆為膏腴者,圩之為利也。

    然水土鬥齧,從昔善壞。

    卿聿修稼政,巨防屹然,有懷勤止,深用歎嘉。

    ”九年八月,臣僚言江西連年荒旱,不能預興水利為之備。

    于是乃降诏曰:“朕惟旱幹、水溢之災,堯、湯盛時,有不能免。

    民未告病者,備先具也。

    豫章諸郡縣,但阡陌近水者,苗秀而實;高仰之地,雨不時至,苗辄就槁。

    意水利不修,失所以為旱備乎?唐韋丹為江西觀察使,治陂塘五百九十八所,灌田萬二千頃。

    此特施之一道,其利如此,矧天下至廣也。

    農為生之本也,泉流灌溉,所以毓五谷也。

    今諸道名山,川原甚衆,民未知其利。

    然則通溝渎,潴陂澤,監司、守令,顧非其職欤?其為朕相丘陵原隰之宜,勉農桑,盡地利,平繇行水,勿使失時。

    雖有豐兇,而力田者不至拱手受弊,亦天人相因之理也。

    朕将即勤惰而寓賞罰焉。

    ” 淳熙二年,兩浙轉運判官陳岘言:“昨奉诏遍走平江府、常州、江陰軍,谕民并力開浚利港諸處,并已畢功。

    始欲官給錢米,歲不下數萬,今皆百姓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