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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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減江東諸路逃田稅額。

    知平江府章誼言:“民所甚苦者,催科無法,稅役不均。

    強宗巨室阡陌相望,而多無稅之田,使下戶為之破産。

    乞委通判一員均平賦役。

    ”九年,宗正少卿方庭實言:“中原士民奔逃南州,十有四年,出違十年之限及流徙僻遠卒未能歸者,望诏有司别立限年。

    ”戶部議:“自複降赦日為始,再期五年,如期滿無理認者,見佃人依舊承佃。

    中原士民流寓東南,往往有墳墓,或官拘籍,或民冒占,便行給還。

    ”從之。

    十一年,複買牛貸淮南農戶。

     十二年,左司員外郎李椿年言經界不正十害,且言:“平江歲入昔七十萬有奇,今按籍雖三十九萬斛,然實入才二十萬耳。

    詢之土人,皆欺隐也。

    望考按核實,自平江始,然後施之天下,則經界正而仁政行矣。

    ”上謂宰執曰:“椿年之論,頗有條理。

    ”秦桧亦言其說簡易可行。

    程克俊曰:“比年百姓避役,正緣經界不正。

    行之,乃公私之利。

    ”以椿年為兩浙路轉運副使,措置經界。

    椿年請先往平江諸縣,俟就緒即往諸州,要在均平,為民除害,不增稅額。

    十三年,以提舉洪州玉隆觀胡思、直顯谟閣徐林議沮經界,停官遠徙。

    以民田不上稅簿者沒官,稅簿不謹書者罪官吏。

    時量田不實者,罪至徒、流,江山尉汪大猷白椿年曰:“法峻,民未喻,固有田少而供多者,願許陳首追正。

    ”椿年為之輕刑、省費甚衆。

     十四年,以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尋以母憂去,以兩浙轉運副使王鈇權戶部侍郎措置。

    十五年,诏戶部及所遣官委曲措置,務使賦稅均而無擾。

    又因興國軍守臣宋時言,诏諸州縣違期歸業者,其田已佃及官賣者,即以官田之可耕者給還。

    十六年,王鈇以疾罷。

    十七年,複以李椿年權戶部侍郎,措置經界。

    先是,真州兵燼之餘,瘡痍未複,洪興祖為守,請複租二年,明年又複請之,自是流民浸歸。

    十八年,墾荒田至七萬餘畝。

     十九年,诏敕令所删定官鄭克行四川經界法。

    克頗峻責州縣,所謂“省莊田”者,雖蔬果、桑柘莫不有征,而邛、蜀民田至什稅其伍。

    通判嘉州楊承曰:“仁政而虐行之,非法意也。

    上不違令,下不擾民,則仁政得矣。

    ”召諸邑令謂曰:“平易近民,美成在久,其謹行之。

    無愧于心,何畏焉?”事迄成,為列郡最。

    其後,民有訴不均者,殿中侍禦史曹筠劾椿年,罷之。

    上謂秦桧曰:“若下田受重稅,将無以輸。

    ”桧曰:“臣已谕戶部侍郎宋贶,有未均處亟與改正。

    ”二十年,诏:兩淮沃壤宜谷,置力田科,募民就耕,以廣官莊。

    知資州楊師錫言:有司奉行失當,田畝不分腴瘠,市居丈尺隙田,亦充稅産。

    于是降诏曰:“椿年乞行經界,去民十害,今聞浸失本意。

    凡便民者依已行,害民者與追正。

    ”二十一年四月,宋贶罷。

    二十六年正月,上謂輔臣曰:“經界事李椿年主之,若推行就緒,不為不善。

    今諸路往往中辍,願得一通曉經界者款曲議之。

    ”會潼川府轉運判官王之望上書,言蜀中經界利害甚悉。

    明年,以之望提點刑獄,畢經界事。

     三月,戶部言:“蜀地狹人夥,而京西、淮南膏腴官田尚多,許人承佃,官貸牛、種,八年仍償。

    并邊免租十年,次邊半之,滿三年與其業。

    願往者給據津發。

    ”上曰:“善。

    但貧民乍請荒田,安能便得牛、種?若不從官貸,未免為虛文,可令相度支給。

    ”四月,通判安豐軍王時升言:“淮南土皆膏腴,然地未盡辟、民不加多者,緣豪強虛占良田,而無遍耕之力;流民襁負而至,而無開耕之地。

    望凡荒閑田許人鏟佃。

    ”戶部議:期以二年,未墾者即如所請;京西路如之。

    诏以時升為司農寺丞。

    十月,用禦史中丞湯鵬舉言,離軍添差之人,授以江、淮、湖南荒田,人一頃,為世業。

    所在郡以一歲奉充牛、種費,仍免租稅十年,丁役二十年。

     二十八年,王之望言:“去年分遣官詣經界不均縣裁正,今已迄事。

    此後吏民尚敢扇搖以疑百姓者,乞重置于法。

    ”從之。

    二十九年,知潭州魏良臣言:“本州歸業之民,以熟田為荒,不輸租。

    今令給甲輸稅,自明年始,不實,許人告,以為田賞之。

    ”戶部議:“期逾百日,依匿稅法。

    ”诏可。

    三十年,初令純州平江縣民實田輸稅,畝輸米二升四合。

     孝宗隆興元年,诏:“凡百姓逃棄田宅,出三十年無人歸認者,依戶絕法。

    ”乾道元年正月,都省言:“淮民複業,宜先勸課農桑。

    令、丞植桑三萬株至六萬株,守、倅部内植二十萬株以上,并論賞有差。

    ”二月,三省、樞密院言:“歸正人貧乏者散居兩淮,去冬淮民種麥甚廣,逃亡未歸,無人收獲。

    ”诏諸郡量口均給,其已歸業者毋例擾之。

    四年,知鄂州李椿奏:“州雖在江南,荒田甚多,請佃者開墾未幾,便起毛稅,度田追呼,不任其擾,旋即逃去。

    今欲召人請射,免稅三年;三年之後為世業,三分為率,輸苗一分,更三年增一分,又三年全輸。

    歸業者别以荒田給之。

    ”又诏楚州給歸正人田及牛具、種糧錢五萬缗。

     六年二月,诏曰:“朕深惟治不加進,思有以正其本者。

    今欲均役法,嚴限田,抑遊手,務農桑。

    凡是數者,卿等二三大臣為朕任之。

    ”十有二月,監進奏院李結獻《治田三議》:一曰務本,二曰協力,三曰因時。

    大略謂:“浙西低田恃堤為固,若堤岸高厚,則水不能入。

    乞于蘇、湖、常、秀諸州水田塘浦要處,官以錢米貸田主,乘此農隙,作堰增令高闊,則堤成而水不為患。

    方此饑馑,俾食其力,因其所利而利之。

    秋冬旱涸,泾濱斷流,車畎修築,尤為省力。

    ”诏令胡堅常相度以聞。

    其後,戶部以三議切當,但工力浩瀚,欲曉有田之家,各依鄉原畝步出錢米與租田之人,更相修築,庶官無所費,民不告勞。

    從之。

     七年二月,知揚州晁公武奏:“朝廷以沿淮荒殘之久,未行租稅,民複業與創戶者,雖阡陌相望,然聞之官者十才二三,鹹懼後來稅重。

    昔晚唐民務稼穑則增其租,故播種少;吳越民墾荒田而不加稅,故無曠土。

    望诏兩淮更不增賦,庶民知勸。

    ”诏可。

    十月,司馬伋請勸民種麥,為來春之計。

    于是诏江東西、湖南北、淮東西路帥漕,官為借種及谕大姓假貸農民廣種,依赈濟格推賞,仍上已種頃畝,議賞罰。

    九年,王之奇奏增定力田賞格,募人開耕荒田,給官告绫紙以備書填,及官會十萬缗充農具等用。

    以種糧不足,又诏淮東總領所借給稻三萬石。

     淳熙五年,诏:“湖北佃戶開墾荒田,止輸舊稅。

    若包占頃畝,未悉開耕,诏下之日,期以二年,不能遍耕者拘作營田,其增稅、鏟佃之令勿行。

    ”六年五月,提舉浙西常平茶鹽顔師魯奏:“設勸課之法,欲重農桑、廣種植也。

    今鄉民于己田連接閑曠硗确之地,墾成田園,用力甚勤。

    或以未陳起稅,為人所訟,即以盜耕罪之,何以勸力田哉?止宜實田起稅,非特可戢告讦之風,亦見盛世重農之意。

    ”诏可。

    十有一月,臣僚奏:“比令諸路帥、漕督守令勸谕種麥,歲上所增頃畝。

    然土有宜否,湖南一路唯衡、永等數郡宜麥,餘皆文具。

    望止谕民以時播種,免其歲上增種之數,庶得勸課之實。

    ” 七年,複诏兩浙、江、淮、湖南、京西路帥、漕臣督守令勸民種麥,務要增廣。

    自是每歲如之。

    八年五月,诏曰:“乃者得天之時,蠶麥既登,及命近甸取而視之,則穗短繭薄,非種植風厲之功有所未至欤?朕将稽勤惰而诏賞罰焉。

    ”是歲連雨,下田被浸,诏兩浙諸州軍與常平司措置,再借種糧與下戶播種,毋緻失時。

    十有一月,輔臣奏:“田世雄言,民有麥田,雖墾無種,若貸與貧民,猶可種春麥。

    臣僚亦言,江、浙旱田雖已耕,亦無麥種。

    ”于是诏諸路帥、漕、常平司,以常平麥貸之。

     先是,知揚州鄭良嗣言:“兩淮民田,廣至包占,多未起稅。

    朝廷累限展首,今限滿适旱,乞更展一年。

    ”诏如其請。

    九年,著作郎袁樞振兩淮還,奏:“民占田不知其數,二稅既免,止輸谷帛之課。

    力不能墾,則廢為荒地;他人請佃,則以疆界為詞,官無稽考。

    是以野不加辟,戶不加多,而郡縣之計益窘。

    望诏州縣畫疆立券,占田多而輸課少者,随畝增之;其餘閑田,給與佃人,庶幾流民有可耕之地,而田萊不至多荒。

    ”  紹熙元年,初,朱熹為泉之同安簿,知二郡經界不行之害。

    至是,知漳州。

    會臣僚請行閩中經界,诏監司條具,事下郡。

    熹訪問講求,纖悉備至。

    乃奏言:“經界最為民間莫大之利,紹興已推行處,公私兩利,獨泉,漳、汀未行。

    臣不敢先一身之勞逸,而後一州之利病,切獨任其必可行也。

    然必推擇官吏,委任責成;度量步畝,算計精确;畫圖造帳,費從官給;随産均稅,特許過鄉通縣均紐,庶幾百裡之内,輕重齊同。

    今欲每畝随九等高下定計産錢,而合一州租稅錢米之數,以産錢為母,每文輸米幾何,錢幾何,止于一倉一庫受納。

    既輸之後,卻視原額分隸為省計,為職田,為學糧,為常平,各撥入諸倉庫。

    版圖一定,則民業有經矣。

    但此法之行,貧民下戶固所深喜,然不能自達其情;豪家猾吏實所不樂,皆善為說辭,以惑群聽;賢士大夫之喜安靜、厭紛擾者,又或不深察而望風沮怯,此則不能無慮。

    ”輔臣請行于漳州。

    明年春,诏漕臣陳公亮同熹協力奉行。

    會農事方興,熹益加講究,冀來歲行之。

    細民知其不擾而利于己,莫不鼓舞,而貴家豪右占田隐稅、侵漁貧弱者,胥為異論以搖之,前诏遂格。

    熹請祠去。

    五年,蠲廬州旱傷百姓貸稻種三萬二千一百石。

     慶元元年二月,上以歲兇,百姓饑病,诏曰:“朕德菲薄,饑馑薦臻,使民阽于死亡,夙夜慘怛,甯敢诿過于下耶?顧使者、守令所與朕分寄而共憂也,乃涉春以來,聞一二郡老稚乏食,去南畝,捐溝壑,咎安在耶?豈振給不盡及民欤?得粟者未必饑,饑者未必得欤?偏聚于所近,不能均濟欤?官吏視成而自不省欤?其各恪意措畫,務使實惠不壅,毋以虛文蒙上,則朕汝嘉。

    ” 甯宗開禧元年,夔路轉運判官範荪言:“本路施、黔等州荒遠,綿亘山谷,地曠人稀,其占田多者須人耕墾,富豪之家誘客戶舉室遷去。

    乞将皇佑官莊客戶逃移之法校定:凡為客戶者,許役其身,毋及其家屬;凡典賣田宅,聽其離業,毋就租以充客戶;凡貸錢,止憑文約交還,毋抑勒以為地客;凡客戶身故、其妻改嫁者,聽其自便,女聽其自嫁。

    庶使深山窮谷之民,得安生理。

    ”刑部以皇佑逃移舊法輕重适中,可以經久,淳熙比附略人之法太重,今後凡理訴官莊客戶,并用皇佑舊法。

    從之。

      嘉定八年,左司谏黃序奏:“雨澤愆期,地多荒白。

    知餘杭縣趙師恕請勸民雜種麻、粟、豆、麥之屬,蓋種稻則費少利多,雜種則勞多獲少。

    慮收成之日,田主欲分,官課責輸,則非徒無益;若使之從便雜種,多寡皆為己有,則不勸而勤,民可無饑。

    望如所陳,下兩浙、兩淮、江東西等路,凡有耕種失時者并令雜種,主毋分其地利,官毋取其秋苗,庶幾農民得以續食,官免振救之費。

    ”從之。

      知婺州趙(與心)夫行經界于其州,整有倫緒,而(與心)夫報罷。

    士民相率請于朝,乃命趙師岩繼之。

    後二年,魏豹文代師岩為守,行之益力。

    于是向之上戶析為貧下之戶,實田隐為逃絕之田者,粲然可考。

    凡結甲冊、戶産簿、丁口簿、魚鱗圖、類姓簿二十三萬九千有奇,創庫匮以藏之,曆三年而後上其事于朝。

     淳佑二年九月,敕曰:“四川累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