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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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野日辟。
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
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谕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将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内,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
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蔔葬者牽于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
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
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别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
初,真宗崩,内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
繇是寺觀稍益市田。
明道二年,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诏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
”诏還民田,收其直入官。
後承平浸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僞,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诏勸劭,觀稼于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景佑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诏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
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
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兖間多閑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
”從之。
是秋,诏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
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獲,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
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诏諸州旬上雨雪,着為令。
慶曆三年,诏民犯法可矜者别為贖令,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
謂民重谷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
參知政事範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
請于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
”于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
皇佑中,于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自是罕複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閑民。
天聖初,诏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
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民被災而流者,又複其蠲複,緩其期招之。
诏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辟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辟田益廣。
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
嘉佑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
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迹而修複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硗瘠為膏腴。
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
治平中,歲滿當去。
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複留再任。
時患守令數易,诏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诏為天下倡。
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着《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
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餘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
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之。
至天聖中,國史則雲: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而開寶之數乃倍于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
皇佑、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佑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叙《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
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
是時,累朝相承,重于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于籍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四年,诏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谷麥,衆作勤勞,一歲之功,并在此時。
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
”“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着為令。
” 神宗熙甯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纮複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诏遷一官。
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内科役皆免。
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
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内自無差科。
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
”诏不置務,餘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堤、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賞。
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
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辟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赀,升其戶等耳。
宜申條禁。
”于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于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
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诏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範三淵奏:“自大名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後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
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
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沾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
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争互奪。
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
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而況聚斂之臣,于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
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于非業之作;保馬則困于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
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 初,熙甯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
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诏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還之。
元佑四年,诏:“瀕河州縣,積水冒田。
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甯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辟荒田幾及萬頃,诏遷一官。
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
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
”诏比開墾堿地格推賞。
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
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
”诏無丞處委他官,餘并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迹,較戶産登降之籍,驗米谷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
四證具,則其實着矣。
”命中書審定取旨。
五年,诏:“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并同編戶差科。
七年,又诏:“内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
雖奉禦筆,許執奏不行。
”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
五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
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
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
雜紐錢谷,以為什一之稅。
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
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裡,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缗。
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裡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
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
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缗,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
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裡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
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
”其說甚備。
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
紹興二年四月,诏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
七月,诏:知興國軍王绹、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诏誘民墾田,各增一秩。
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産,已诏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内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并聽歸業。
孤幼及親屬應得财産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
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
”從之。
先是,臣僚言:“近诏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閑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鬥五升,中田一鬥,下田七升。
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缗,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镌一官。
縣令差減之。
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
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複業,而曠土尚多,戶部複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
诏頒之諸路。
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緻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
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嶽、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産願受閑田者,亦與之。
”上谕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徕之意。
”
仁宗繼之,益務約己愛人。
即位之初,下诏曰:“今宿麥既登,秋種向茂,其令州縣谕民,務謹蓋藏,無或妄費。
”上書者言賦役未均,田制不立,因诏限田:公卿以下毋過三十頃,牙前将吏應複役者毋過十五頃,止一州之内,過是者論如違制律,以田賞告者。
既而三司言:限田一州,而蔔葬者牽于陰陽之說,至不敢舉事。
又聽數外置墓田五頃。
而任事者終以限田不便,未幾即廢。
時又禁近臣置别業京師及寺觀毋得市田。
初,真宗崩,内遣中人持金賜玉泉山僧寺市田,言為先帝植福,後毋以為例。
繇是寺觀稍益市田。
明道二年,殿中侍禦史段少連言:“頃歲中人至漣水軍,稱诏市民田給僧寺,非舊制。
”诏還民田,收其直入官。
後承平浸久,勢官富姓,占田無限,兼并冒僞,習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
帝敦本務農,屢诏勸劭,觀稼于郊,歲一再出;又躬耕籍田,以先天下。
景佑初,患百姓多去農為兵,诏大臣條上兵農得失,議更其法。
遣尚書職方員外郎沈厚載出懷、衛、磁、相、邢、洺、鎮、趙等州,教民種水田。
京東轉運司亦言:“濟、兖間多閑田,而青州兵馬都監郝仁禹知田事,請命規度水利,募民耕墾。
”從之。
是秋,诏曰:“仍歲饑歉,民多失職。
今秋稼甫登,方事斂獲,州縣毋或追擾,以妨農時。
刑獄須證逮者速決之。
” 帝每以水旱為憂,寶元初,诏諸州旬上雨雪,着為令。
慶曆三年,诏民犯法可矜者别為贖令,鄉民以谷麥,市人以錢帛。
謂民重谷帛,免刑罰,則農桑自勸,然卒不果行。
參知政事範仲淹言:“古者三公兼六卿之職,唐命相判尚書六曹,或兼諸道鹽鐵、轉運使。
請于職事中擇其要者,以輔臣兼領。
”于是以賈昌朝領農田,未及施為而仲淹罷,事遂止。
皇佑中,于苑中作寶岐殿,每歲召輔臣觀刈谷麥,自是罕複出郊矣。
帝聞天下廢田尚多,民罕土著,或棄田流徙為閑民。
天聖初,诏民流積十年者,其田聽人耕,三年而後收,減舊額之半;後又诏流民能自複者,賦亦如之。
既而又與流民限,百日複業,蠲賦役,五年減舊賦十之八;期盡不至,聽他人得耕。
至是,每下赦令,辄以招輯流亡、募人耕墾為言。
民被災而流者,又複其蠲複,緩其期招之。
诏諸州長吏、令、佐能勸民修陂池、溝洫之久廢者,及墾辟荒田、增稅二十萬已上,議賞;監司能督責部吏經畫,賞亦如之。
久之,天下生齒益蕃,辟田益廣。
獨京西唐、鄧間尚多曠土,入草莽者十八、九,或請徙戶實之,或議置屯田,或欲遂廢唐州為縣。
嘉佑中,唐守趙尚寬言土曠可辟,民希可招,而州不可廢。
得漢邵信臣故陂渠遺迹而修複之,假牛犁、種食以誘耕者,勸課勞來。
歲餘,流民自歸及淮南、湖北之民至者二十餘戶;引水溉田幾數萬頃,變硗瘠為膏腴。
監司上其狀,三司使包拯亦以為言,遂留再任。
治平中,歲滿當去。
英宗嘉其勤,且倚以興輯,特進一官,賜錢二十萬,複留再任。
時患守令數易,诏察其有實課者增秩再任,而尚寬應诏為天下倡。
後太守高賦繼之,亦以能勸課被獎,留再任。
天下墾田:景德中,丁謂着《會計錄》雲,總得一百八十六萬餘頃。
以是歲七百二十二萬餘戶計之,是四戶耕田一頃,繇是而知天下隐田多矣。
又川峽、廣南之田,頃畝不備,第以五賦約之。
至天聖中,國史則雲:開寶末,墾田二百九十五萬二千三百二十頃六十畝;至道二年,三百一十二萬五千二百五十一頃二十五畝;天禧五年,五百二十四萬七千五百八十四頃三十二畝。
而開寶之數乃倍于景德,則謂之所錄,固未得其實。
皇佑、治平,三司皆有《會計錄》,而皇佑中墾田二百二十八萬餘頃,治平中四百四十萬餘頃,其間相去不及二十年,而墾田之數增倍。
以治平數視天禧則猶不及,而叙《治平錄》者以謂此特計其賦租以知頃畝之數,而賦租所不如者十居其七。
率而計之,則天下墾田無慮三千餘萬頃。
是時,累朝相承,重于擾民,未嘗窮按,故莫得其實,而廢田見于籍者猶四十八萬頃。
治平四年,诏曰:“歲比不登,今春時雨,農民桑蠶、谷麥,衆作勤勞,一歲之功,并在此時。
其委安撫、轉運司敕戒州縣吏,省事息民,無奪其時。
”“諸路逃田三十年者除其稅十四,四十年以上十五,五十年以上六分,百年以上七分;佃及十年輸五分,二十年輸七分,着為令。
” 神宗熙甯元年,襄州宜城令朱纮複修水渠,溉田六千頃,诏遷一官。
權京西轉運使謝景溫言:“在法,請田戶五年内科役皆免。
貶汝州四縣客戶,不一二年便為舊戶糾抉,與之同役,因此即又逃竄,田土荒萊。
欲乞置墾田務,差官專領,籍四縣荒田,召人請射。
更不以其人隸屬諸縣版籍,須五年乃撥附,則五年内自無差科。
如招及千戶以上者,優獎。
”诏不置務,餘從所請。
明年,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
吏民能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堤、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随功利大小酬賞。
民占荒逃田若歸業者,責相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
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令、佐受代,具墾辟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
中書議勸民栽桑。
帝曰:“農桑,衣食之本。
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赀,升其戶等耳。
宜申條禁。
”于是司農寺諸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于天下。
民種桑柘毋得增賦。
安肅廣信順安軍、保州,令民即其地植桑榆或所宜木,因可限閡戎馬。
官計其活茂多寡,得差減在戶租數;活不及數者罰,責之補種。
興修水利田,起熙甯三年至九年,府界及諸路凡一萬七百九十三處,為田三十六萬一千一百七十八頃有奇。
神宗元豐元年,诏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谷,京西南路流民買耕牛者免征。
五年,都水使者範三淵奏:“自大名抵乾甯,跨十五州,河徙地凡七千頃,乞募人耕種。
”從之。
哲宗即位,宣仁太後臨朝,首起司馬光為門下侍郎,委之以政。
诏天下臣民皆得以封事言民間疾苦。
光抗疏曰:“四民之中,惟農最苦,寒耕熱耘,沾體塗足,戴日而作,戴星而息;蠶婦治繭、績麻、紡緯,縷縷而積之,寸寸而成之,其勤極矣。
而又水旱、霜雹、蝗蜮間為之災,幸而收成,公私之債,交争互奪。
谷未離場,帛未下機,已非己有,所食者糠籺而不足,所衣者绨褐而不完。
直以世服田畝,不知舍此之外有何可生之路耳。
而況聚斂之臣,于租稅之外,巧取百端,以邀功賞。
青苗則強散重斂,給陳納新;免役則刻剝窮民,收養浮食;保甲則勞于非業之作;保馬則困于無益之費,可不念哉!今者浚發德音,使畎畝之民得上封事。
雖其言辭鄙雜,皆身受實患,直貢其誠,不可忽也。
” 初,熙甯六年,立法勸民栽桑,有不趨令,則仿屋粟、裡布為之罰。
然長民之吏不能究宣德意,民以為病。
至是,楚丘民胡昌等言其不便,诏罷之,且蠲所負罰金。
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诏悉還之。
元佑四年,诏:“瀕河州縣,積水冒田。
在任官能為民經畫疏導溝畎,退出良田自百頃至千頃,第賞。
崇甯中,廣東南路轉運判官王覺,以開辟荒田幾及萬頃,诏遷一官。
其後,知州、部使者以能課民種桑棗者,率優其第秩焉。
政和六年,立管幹圩岸、圍岸官法,在官三年,無隳損堙塞者賞之。
京畿提點刑獄王本言:“前任提舉常平,根括諸縣天荒瘠鹵地一萬二千餘頃入稻田務,已佃者五千三百餘頃,尚慮令、佐不肯究心。
”诏比開墾堿地格推賞。
平江府興修圍田二千餘頃,令、佐而下以差減磨勘年。
八年,權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任諒奏:“高郵軍有逃田四百四十六頃,楚州九百七十四頃,泰州五百七十二頃,平江府四百九十七頃,以六路計之,何可勝數。
欲諸縣專選官按籍根括。
”诏無丞處委他官,餘并從之。
宣和二年,臣僚上言:“監司、守令官帶勸農,莫副上意,欲立四證驗之:按田萊荒治之迹,較戶産登降之籍,驗米谷貴賤之價,考租賦盈虧之數。
四證具,則其實着矣。
”命中書審定取旨。
五年,诏:“江東轉運司根括到逃田一百六十頃一十六畝,兩浙根括到四百五十六頃,召人出租,專充今年增屯戍兵衣糧。
”初,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并同編戶差科。
七年,又诏:“内外宮觀舍置田,在京不得過五十頃,在外不得過三十頃,不免科差、徭役、支移。
雖奉禦筆,許執奏不行。
” 建炎元年五月,高宗即位,命有司招誘農民,歸業者振貸之,蠲欠租,免耕牛稅。
五年,廣州州學教授林勳獻《本政書》十三篇,大略謂:“國朝兵農之政,大抵因唐末之故。
今農貧而多失職,兵驕而不可用,是以饑民竄卒,類為盜賊。
宜仿古井田之制,使民一夫占田五十畝,其羨田之家毋得市田;其無田與遊惰末作者,皆使為農,以耕田之羨。
雜紐錢谷,以為什一之稅。
本朝二稅之數,視唐增至七倍。
今本政之制,每十六夫為一井,提封百裡,為三千四百井,率稅米五萬一千斛,錢萬二千缗。
每井賦二兵一馬,率為兵六千八百人,馬三千四百匹。
此方百裡之縣所出賦稅之數。
歲取五之一以為上番之額,以給征役;無事則又分為四番,以直官府,以給守衛。
是民凡三十五年,而役始一遍也。
悉上則歲食米萬九千餘斛,錢三千六百餘缗,無事則減四分之三,皆以一同之租稅供之。
匹婦之貢,絹三尺,綿一兩,百裡之縣,歲收絹四千餘匹,綿二千四百斤;非蠶鄉則布六尺,麻二兩,所收視綿絹倍之。
行之十年,則民之口算,官之酒酤,與凡茶、鹽、香、礬之榷,皆可弛以予民。
”其說甚備。
尋以勳為桂州節度掌書記。
建炎以來,内外用兵,所在多逃絕之田。
紹興二年四月,诏兩浙路收買牛具,貸淮東人戶。
七月,诏:知興國軍王绹、知永興縣陳升率先奉诏誘民墾田,各增一秩。
三年九月,戶部言:“百姓棄産,已诏二年外許人請射,十年内雖已請射及充職田者,并聽歸業。
孤幼及親屬應得财産者,守令驗實給還,冒占者論如律。
州縣奉行不虔,監司按劾。
”從之。
先是,臣僚言:“近诏州縣拘籍被虜百姓稅賦,而苛酷之吏不考其實,其間有父母被虜兒女存者,有中道脫者,有全家被虜而親屬偶歸者,一概籍沒,人情皇皇。
”故有是命。
十月,募佃江東、西閑田,三等定租:上田畝輸米一鬥五升,中田一鬥,下田七升。
四年,貸廬州民錢萬缗,以買耕牛。
五年五月,立《守令墾田殿最格》,殘破州縣墾田增及一分,郡守升三季名次,增及九分,遷一官;虧及一分,降三季名次,虧及九分,镌一官。
縣令差減之。
增虧各及十分者,取旨賞罰。
其後以兩淮、荊湖等路民稍複業,而曠土尚多,戶部複立格上之:每州增墾田千頃,縣半之,守宰各進一秩;州虧五百頃,縣虧五之一,皆展磨勘年。
诏頒之諸路。
增,謂荒田開墾者;虧,謂熟田不因災傷而緻荒者。
又令縣具歸業民數及墾田多寡,月上之州,州季上轉運,轉運歲上戶部,戶部置籍以考之。
七月,都督行府言:“潭、鼎、嶽、澧、荊南歸業之民,其田已佃者,以附近閑田與之,免三年租稅;無産願受閑田者,亦與之。
”上谕輔臣曰:“淮北之民襁負而至,亦可給田,以廣招徕之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