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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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武王克商,訪箕子以治道,箕子為之陳《洪範》九疇,五行五事之次,即曰“農用八政”,八政之目,即以食貨為先。

    五行,天道也;五事,人道也。

    天人之道治,而國家之政興焉。

    是故食貨而下,五卿之職備舉于是矣:宗伯掌邦禮,祀必有食貨而後儀物備,賓必有食貨而後委積豐;司空掌邦土,民必有食貨而後可奠于厥居;司徒掌邦教,民必有食貨而後可興于禮義;司寇掌邦禁,民必有食貨而後可遠于刑罰;司馬掌邦政,兵必有食貨而後可用于征戍。

    其曰“農用八政”,農,食貨之本也。

    唐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制,其能推本《洪範》八政之意欤。

     宋承唐、五季之後,太祖興,削平諸國,除藩鎮留州之法,而粟帛錢币鹹聚王畿;嚴守令勸農之條,而稻、粱、桑、枲務盡地力。

    至于太宗,國用殷實,輕賦薄斂之制,日與群臣講求而行之。

    傳至真宗,内則升中告成之事舉,外則和戎安邊之事滋,由是食貨之議,日盛一日。

    仁宗之世,契丹增币,夏國增賜,養兵兩陲,費累百萬;然帝性恭儉寡欲,故取民之制,不至掊克。

    神宗欲伸中國之威,革前代之弊,王安石之流進售其強兵富國之術,而青苗、保甲之令行,民始罹其害矣。

    哲宗元佑更化,斯民稍望休息;紹聖而後,章惇倡紹述之謀,秕政複作。

    徽宗既立,蔡京為豐亨豫大之言,苛征暴斂,以濟多欲,自速禍敗。

    高宗南渡,雖失舊物之半,猶席東南地産之饒,足以裕國。

    然百五十年之間,公私粗給而已。

     考其祖宗立國初意,以忠厚仁恕為基,向使究其所為,勉而進于王道,亦孰能禦之哉?然終宋之世,享國不為不長,其租稅征榷,規撫節目,煩簡疏密,無以大異于前世,何哉?内則牽于繁文,外則撓于強敵,供億既多,調度不繼,勢不但已,征求于民;謀國者處乎其間,又多伐異而黨同,易動而輕變。

    殊不知大國之制用,如巨商之理财,不求近效而貴遠利。

    宋臣于一事之行,初議不審,行之未幾,既區區然較其失得,尋議廢格。

    後之所議未有以愈于前,其後數人者,又複訾之如前。

    使上之為君者莫之适從,下之為民者無自信守,因革紛纭,非是貿亂,而事弊日益以甚矣。

    世謂儒者論議多于事功,若宋人之言食貸,大率然也。

    又謂漢文、景之殷富,得諸黃、老之清靜,為黃、老之學者,大忌于紛更,宋法果能然乎?時有古今,世有升降,天地生财,其數有限,國家用财,其端無窮,歸于一是,則“生之者衆,食之者寡,為之者疾,用之者舒”之外,無他技也。

      宋舊史志食貨之法,或驟試而辄已,或亟言而未行。

    仍之則徒重篇帙,約之則不見其始末,姑去其泰甚,而存其可為鑒者焉。

    篇次離為上下:其一曰農田,二曰方田,三曰賦稅,四曰布帛,五曰和籴,六曰漕運,七曰屯田,八曰常平義倉,九曰課役,十曰振恤。

    或出或入,動關民生;國以民為本,故列之上篇焉。

    其一曰會計,二曰銅鐵錢,三曰會子,四曰鹽,五曰茶,六曰酒,七曰坑冶,八曰礬,九曰商稅,十曰市易,十一曰均輸,十二曰互市舶法。

    或損或益,有系國體;國不以利為利,故列之下篇焉。

    各疏其事,二十有二目,通為十有四卷雲。

     農田之制自五代以兵戰為務,條章多阙,周世宗始遣使均括諸州民田。

    太祖即位,循用其法,建隆以來,命官分詣諸道均田,苛暴失實者辄譴黜。

    申明周顯德三年之令,課民種樹,定民籍為五等,第一等種雜樹百,每等減二十為差,桑棗半之;男女十歲以上種韭一畦,闊一步,長十步;乏井者,鄰伍為鑿之;令、佐春秋巡視,書其數,秩滿,第其課為殿最。

    又诏所在長吏谕民,有能廣植桑棗、墾辟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徕勸課,緻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

    諸州各随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

    遇豐歲,則谕民謹蓋歲,節費用,以備不虞。

    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裡;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

     太宗太平興國中,兩京、諸路許民共推練土地之宜、明樹藝之法者一人,縣補為農師,令相視田畝肥瘠及五種所宜,某家有種,某戶有丁男,某人有耕牛;即同鄉三老、裡胥召集餘夫,分畫曠土,勸令種莳,候歲熟共取其利。

    為農師者蠲稅免役。

    民有飲博怠于農務者,農師謹察之,白州縣論罪,以警遊惰。

    所墾田即為永業,官不取其租。

    其後以煩擾罷。

    初,農時,太宗嘗令取畿内青苗觀之,聽政之次,出示近臣。

    是歲,畿内菽粟苗皆長數尺。

    帝顧謂左右曰:“朕每念耕稼之勤,苟非兵食所資,固當盡複其租稅。

    ”  端拱初,親耕籍田,以勸農事。

    然畿甸民苦稅重,兄弟既壯乃析居,其田畝聚稅于一家,即棄去;縣歲按所棄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

    帝聞而思革其弊,會知封丘縣窦玭言之,乃诏賜绯魚,絹百匹;擢太子中允,知開封府司錄事,俾按察京畿諸縣田租。

    玭專務苛刻以求課最,民實逃亡者,亦搜索于鄰裡親戚之家,益造新籍,甚為勞擾,數月罷之。

    時州縣之吏多非其人,土地之利不盡出,租稅減耗,賦役不均,上下相蒙,積習成敝。

    乃诏:“諸知州、通判具如何均平賦稅,招輯流亡,惠恤孤貧,窒塞奸幸,凡民間未便事,限一月附疾置以聞。

    ”而比年多稼不登,富者操奇赢之資,貧者取倍稱之息,一或小稔,富家責償愈急,稅調未畢,資儲罄然。

    遂令州縣戒裡胥、鄉老察視,有取富民谷麥赀财,出息不得逾倍,未輸稅毋得先償私逋,違者罪之。

     言者謂江北之民雜植諸谷,江南專種粳稻,雖土風各有所宜,至于參植以防水旱,亦古之制。

    于是诏江南、兩浙、荊湖、嶺南、福建諸州長吏,勸民益種諸谷,民乏粟、麥、黍、豆種者,于淮北州郡給之;江北諸州,亦令就水廣種粳稻,并免其租。

    淳化五年,宋、亳數州牛疫,死者過半,官借錢令就江、淮市牛。

    未至,屬時雨沾足,帝慮其耕稼失時,太子中允武允成獻踏犁,運以人力,即分命秘書丞、直史館陳堯叟等即其州依式制造給民。

     凡州縣曠土,許民請佃為永業,蠲三歲租,三歲外,輸三分之一。

    官吏勸民墾田,悉書于印紙,以俟旌賞。

    至道二年,太常博士、直史館陳靖上言:  “先王之欲厚生民,莫先于積谷而務農,鹽鐵榷酤斯為末矣。

    按天下土田,除江淮、湖湘、兩浙、隴蜀、河東諸路地裡□遠,雖加勸督,未遽獲利。

    今京畿周環二十三州,幅員數千裡,地之墾者十才二三,稅之入者又十無五、六。

    複有匿裡舍而稱逃亡,棄耕農而事遊惰,賦額歲減,國用不充。

      诏書累下,許民複業,蠲其租調,寬以歲時。

    然鄉縣擾之,每一戶歸業,則刺報所由。

    朝耕尺寸之田,暮入差徭之籍,追胥責問,繼踵而來,雖蒙蠲其常租,實無補于損瘠。

    況民之流徙,始由貧困,或避私債,或逃公稅。

    亦既亡遁,則鄉裡檢其資财,至于室廬、什器、桑棗、材木,鹹計其直,或鄉官用以輸稅,或債主取以償逋;生計蕩然,還無所詣,以茲浮蕩,絕意歸耕。

     如授以閑曠之田,廣募遊惰,誘之耕墾,未計賦租,許令别置版圖,便宜從事;酌民力豐寡、農畝肥硗,均配督課,令其不倦。

    其逃民歸業,丁口授田,煩碎之事,并取大司農裁決。

    耕桑之外,令益樹雜木蔬果,孳畜羊犬雞豚。

    給授桑土,潛拟井田,營造室居,使立保伍;養生送死之具,慶吊問遺之資,并立條制。

    候至三五年間,生計成立,即計戶定征,量田輸稅。

    若民力不足,官借籴錢,或以市糇糧,或以營耕具。

    凡此給受,委于司農,比及秋成,乃令償直,依時價折納,以其成數關白戶部。

    ” 帝覽之喜,令靖條奏以聞。

      靖又言:“逃民複業及浮客請佃者,委農官勘驗以給授田土,收附版籍,州縣未得議其差役;乏糧種、耕牛者,令司農以官錢給借。

    其田制為三品:以膏沃而無水旱之患者為上品;雖沃壤而有水旱之患、埆瘠而無水旱之慮者為中品;既埆瘠複患于水旱者為下品。

    上田人授百畝,中田百五十畝,下田二百畝,并五年後收其租,亦隻計百畝,十收其三。

    一家有三丁者,請加受田,如丁數五丁者從三丁之制,七丁者給五丁,十丁給七丁;至二十、三十丁者,以十丁為限。

    若寬鄉田多,即委農官裁度以賦之。

    其室廬、蔬韭及桑棗、榆柳種藝之地,每戶十丁者給百五十畝,七丁者百畝,五丁者七十畝,三丁者五十畝,不及三丁者三十畝。

    除桑功五年後計其租,餘悉蠲其課。

    ” 宰相呂端謂靖所立田制,多改舊法,又大費資用,以其狀付有司。

    诏鹽鐵使陳恕等共議,請如靖奏。

    乃以靖為京西勸農使,按行陳、許、蔡、穎、襄、鄧、唐、汝等州,勸民墾田,以大理寺丞皇甫選、光祿寺丞何亮副之。

    選、亮上言功難成,願罷其事。

    帝志在勉農,猶诏靖經度。

    未幾,三司以費官錢數多,萬一水旱,恐緻散失,事遂寝。

     真宗景德初,诏諸州不堪牧馬閑田,依職田例招主客戶多方種莳,以沃瘠分三等輸課。

    河朔戎寇之後,耕具頗阙,牛多瘠死。

    二年,内出踏犁式,诏河北轉運使詢于民間,如可用,則官造給之;且令有司議市牛送河北。

    又以兵罷,民始務農創什器,遂權除生熟鐵度河之禁。

    是歲,命權三司使丁謂取戶稅條敕及臣民所陳田農利害,與鹽鐵判官張若谷、戶部判官王曾等參詳删定,成《景德農田敕》五卷,三年正月上之。

    謂等又取唐開元中宇文融請置勸農判田,檢戶口、田土僞濫;且慮别置官煩擾,而諸州長吏除當勸農,乃請少卿、監為刺史、合門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勸農事,及通判并兼勸農事,諸路轉運使、副兼本路勸農使。

    诏可。

      大中祥符四年,诏曰:“火田之禁,着在《禮經》,山林之間,合順時令。

    其或昆蟲未蟄,草木猶蕃,辄縱燎原,則傷生類。

    諸州縣人畬田,并如鄉土舊例,自餘焚燒野草,須十月後方得縱火。

    其行路野宿人,所在檢察,毋使延燔。

    ”帝以江、淮、兩浙稍旱即水田不登,遣使就福建取占城稻三萬斛,分給三路為種,擇民田高仰者莳之,蓋早稻也。

    内出種法,命轉運使揭榜示民。

    後又種于玉宸殿,帝與近臣同觀;畢刈,又遣内侍持于朝堂示百官。

    稻比中國者穗長而無芒,粒差小,不擇地而生。

    六年,免諸路農器之稅。

    明年,諸州牛疫,又诏民買賣耕牛勿算;繼令群牧司選醫牛古方,頒之天下。

     天禧初,诏諸路自今候登熟方奏豐稔,或已奏豐稔而非時災沴者,即須上聞,違者重置其罪。

    先是,民訴水旱者,夏以四月,秋以七月,荊湖、淮南、江浙、川峽、廣南水田不得過期,過期者吏勿受;令、佐受訴,即分行檢視,白州遣官覆檢,三司定分數蠲稅;亦有朝旨特增免數及應輸者許其倚格,京畿則特遣官覆檢。

    太祖時,亦或遣官往外州檢視,不為常制;傷甚,有免覆檢者。

    至是,又以覆檢煩擾,止遣官就田所閱視,即定蠲數。

    時久罷畋遊,令開封府谕民,京城四面禁圍草城,許其耕牧。

    三年,诏民有孝弟力田、儲蓄歲計者,長吏倍存恤之。

      初,朝議置勸農之名,然無職局。

    四年,始诏諸路提點刑獄朝臣為勸農使、使臣為副使,所至,取民籍視其差等,不如式者懲革之;勸恤農民,以時耕墾,招集逃散,檢括陷稅,凡農田事悉領焉。

    置局案,鑄印給之。

    凡奏舉親民之官,悉令條析勸農之績,以為殿最黜陟。

     自景德以來,四方無事,百姓康樂,戶口蕃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