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六 食貨上一(農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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率效力而成。

    ”诏常熟知縣劉穎特增一秩,餘論賞有差。

    三年,賜皇子判明州魏王恺诏曰:“陂湖川澤之利,或通或塞,存乎其人。

    四明為州實治鄞,鄞之鄉東西凡十四,而錢湖之水實溉其東之七。

    吏惰不虔,葑菼蕪翳,利失其舊,農人病焉。

    卿臨是邦,乃能講求利便而浚治之,遂使并湖七鄉之田,無異時旱幹之患,其為澤豈淺哉。

    剡奏徹聞,不忘嘉歎。

    ” 十年,大理寺丞張抑言:“陂澤湖塘,水則資之潴洩,旱則資之灌溉。

    近者浙西豪宗,每遇旱歲,占湖為田,築為長堤,中植榆柳,外捍茭蘆,于是舊為田者,始隔水之出入。

    蘇、湖、常、秀昔有水患,今多旱災,蓋出于此。

    乞責縣令毋給據,尉警捕,監司覺察。

    有圍裹者,以違制論;給據與失察者,并坐之。

    ”既而漕臣錢沖之請每圍立石以識之,共一千四百八十九所,令諸郡遵守焉。

     紹熙二年,诏守令到任半年後,具水源湮塞合開修處以聞;任滿日,以興修水利圖進,擇其勞效着明者賞之。

    慶元二年,戶部尚書袁說友等言:“浙西圍田相望,皆千百畝,陂塘溇渎,悉為田疇,有水則無地可潴,有旱則無水可戽。

    不嚴禁之,後将益甚,無複稔歲矣。

    ”嘉泰元年,以大理司直留佑賢、宗正寺主簿李澄措置,自淳熙十一年立石之後,凡官民圍裹者盡開之。

    又令知縣并以“點檢圍田事”入銜,每歲三四月,同尉點檢有無奸民圍裹狀,上于州,州聞于朝。

    三年遣官審視,及委台谏察之。

    二年二月,佑賢、澄使還,奏追毀臨安、平江、嘉興,湖、常開掘戶元給佃據。

    三月,右正言施康年言:“近屬貴戚不體九重愛民之心,止為一家營私之計,公然投牒以沮成法,乞戒饬:自今有陳狀者,指名奏劾,必罰無赦。

    ” 開禧二年,以淮農流移,無田可耕,诏兩浙州縣已開圍田,許元主複圍,專召淮農租種。

    嘉定三年,臣僚言:“竊聞豪民巨室并緣為奸,加倍圍裹,又影射包占水蕩,有妨農民灌溉。

    ”于是複诏浙西提舉司俟農隙開掘。

    七年,複臨安府西湖舊界,盡蠲歲增租錢。

    十七年,臣僚言:“越之鑒湖,溉田幾半會稽,興化之木蘭陂,民田萬頃,歲飲其澤。

    今官豪侵占,填淤益狹。

    宜戒有司每歲省視,厚其潴蓄,去其壅底,毋容侵占,以妨灌溉。

    ”皆次第行之。

     寶慶元年,以右谏議大夫朱端常奏,除嘉泰間已開浙西圍田租錢,蓋稅額尚存,州縣迫民白納故也。

    寶佑元年,史館校勘黃國面對:“圍田自淳熙十一年識石者當存之,複圍者合權其利害輕重而為之存毀,其租或歸總所,或隸安邊所,或分隸諸郡。

    ”上曰:“安邊所田,近已撥歸本所。

    ”國又奏:“自丁未已來創圍之田,始因殿司獻草蕩,任事者欲因以為功,凡旱幹處悉圍之,利少害多,宜開掘以通水道。

    ”上然之。

    鹹淳十年,以江東水傷,除九年圩田租,減四分。

      紹興二十七年,趙子潚奉诏措置鎮江府沙田,欲輕立租課,令見佃者就耕;如勢家占吝,追日前所收租利。

    诏速拘其田措置,蠲其冒佃之租。

    二十八年正月,诏戶部員外郎莫蒙同浙西、江東、淮南漕臣趙子潚、鄧根、孫荩視諸路沙田、蘆場。

    先是,言者謂江、淮間沙田、蘆場為人冒占,歲失官課至多,故以命蒙等。

    既而殿中侍禦史葉義問言:“奉行者不恤百姓,名為經量,實逼縣官按圖約紐,惟務增數,以希進用。

    有力之家初無加損,貧民下戶已受其害。

    因小利擾之,必緻逃移,坐失稅額。

    ”因極論之。

    二月,诏:“沙田、蘆場止為勢家詭名冒占,其三等以下戶勿例根括。

    ”六月,以孫荩措置沙田滅裂,罷之。

    诏:“浙西江東沙田、蘆場,官戶十頃、民戶二十頃以上并增租,餘如舊。

    置提領官田所掌之,不隸戶部。

    ”二十九年,以莫蒙經量沙田、蘆場失實,責監饒州景德鎮稅,遂诏盡罷所增租。

     三十二年九月,趙子潚言:“浙西、江東、淮東沙田,往年經量,有不盡不實處,為人戶包占。

    期以今冬自陳,給為己業,與免租稅之半;過期許人告,以全戶所租田賞之。

    其蘆場量力輕租。

    ”诏以馮方措置。

    十有一月,方滋疏論沙田。

    上問:“沙田或以為可取,或以為可捐。

    ”陳康伯等奏:“君子小人,各從其類。

    小人樂于生事,不惜為國斂怨;君子務存大體,唯恐有傷仁政,所以不同。

    ”上然之,命止前诏勿行。

      乾道元年,臣僚言:“浙西、淮東、江東路沙田蘆場,頃畝浩瀚,宜立租稅,補助軍食。

    ”诏複令梁俊彥與張津等措置。

    二年,輔臣奏:“俊彥所上沙田、蘆場之稅,或十取其一,或取其二,或取其三,皆不分主客。

    ”朝廷疑之。

    六年,以俊彥所括沙田、蘆場二百八十餘萬畝,其間或已充己業,起稅不一,及包占未起租者,乞并估賣、立租。

    诏蔡洸、梁俊彥行在置司措置。

    八年七月,诏提領官田所所催三路沙田、蘆場租錢并歸戶部。

    十月,遣官實江、淮沙田、蘆場頃畝,悉追正之。

     建炎元年,籍蔡京、王黼等莊以為官田,诏見佃者就耕,歲減租二分。

    三年,凡天下官田,令民依鄉例自陳輸租。

    紹興元年,以軍興用度不足,诏盡鬻諸路官田。

    五年,诏諸官田比鄰田租,召人請買,佃人願買者聽,佃及三十年以上者減價十之二。

    六年,诏諸路總領谕民投買戶絕、沒官、及江漲沙田、海退泥田。

    七年,以賊徒田舍及逃田充官莊,其沒官田依舊出賣。

    二十年,凡沒官田、城空田、戶絕房廊及田,并撥隸常平司;轉運、提刑、茶鹽司沒入田亦如之。

     二十一年,以大理寺主簿丁仲京言,凡學田為勢家侵佃者,命提學官覺察。

    又命撥僧寺常住絕産以贍學。

    戶部議并撥無敕額庵院田,诏可。

    初,閩以福建八郡之田分三等:膏腴者給僧寺、道院,中下者給土著流寓。

    自劉夔為福州,始貿易取赀。

    迨張守帥閩,紹興二年秋。

    上倚以拊循凋瘵,存上等四十餘剎以待高僧,餘悉令民請買,歲入七、八萬缗以助軍衣,餘寬百姓雜科,民皆便之。

     二十六年,以諸路賣官田錢七分上供,三分充常平司籴本。

    初,盡鬻官田,議者恐佃人失業,未賣者失租。

    侍禦史葉義問言:“今盡鬻其田,立為正稅,田既歸民,稅又歸官,不獨絕欺隐之弊,又可均力役之法。

    ”浙東刑獄使者邵大受亦乞承買官田者免物力三年至十年。

    一千貫以下免三年,一千貫以上五年,五千貫以上十年。

    于是诏所在常平沒官、戶絕田,已佃未佃、已添租未添租,并拘賣。

    二十九年,初,兩浙轉運司官莊田四萬二千餘畝,歲收稻、麥等四萬八千餘斛;營田九十二萬六千餘畝,歲收稻、麥、雜豆等十六萬七千餘斛,充行在馬料及籴錢。

    四月,诏令出賣。

    七月,诏諸路提舉常平官督察欺弊,申嚴賞罰。

    分水令張升佐、宜興令陳RK以賣田稽違,各貶秩罷任。

    九月,浙東提舉常平都絜以賣田最多,增一秩。

    三十年,诏承買荒田者免三年租。

     乾道二年,戶部侍郎曾懷言:“江西路營田四千餘頃,已佃一千九百餘頃,租錢五萬五百餘貫,若出賣,可得六萬七千餘貫;及兩浙轉運司所括已佃九十餘萬畝,合而言之,為數浩瀚。

    今欲遵元诏,見佃願買者減價二分。

    ”诏曾懷等提領出賣,其錢輸左藏南庫别貯之。

    四年四月,江東路營田亦令見佃者減價承買,期以三月賣絕,八月住賣;諸路未賣營田,轉運司收租。

    七年,提舉浙西常平李結乞以見管營田撥歸本司,同常平田立管莊。

    梁克家亦奏:“戶部賣營田,率為有力者下價取之,稅入甚微,不如置官莊,歲可得五十萬斛。

    ”八年,以大理寺主簿薛季宣于黃岡、麻城立官莊二十二所。

    九年,以司農寺丞葉翥等出賣浙東、西路諸官田,以登聞檢院張孝贲等出賣江東、西路諸官田,以郎官薛元鼎拘催江、浙、閩、廣賣官田錢四百餘萬缗。

     淳熙元年,臣僚言:“出賣官田,二年之間,三省、戶部困于文移,監司、州郡疲于出賣。

    上下督責,不為不至,始限一季,繼限一年,已賣者才十三,已輸者才十二。

    蓋賣産之家,無非大姓。

    估價之初,以上色之産,輕立價貫,揭榜之後,率先投狀;若中下之産,無人屬意,所立之價,輕重不均。

    莫若且令元佃之家着業輸租,數猶可得數十萬斛。

    ”從之。

    六年,诏諸路轉運、常平司,凡沒官田、營田、沙田、沙蕩之類,複括數賣之。

    紹熙四年,以臣僚言住賣。

    慶元元年八月,江東轉運提舉司以紹熙四年住賣以後續沒官田,依鄉價複召人承買,以其錢充常平籴本。

    十有一月,餘端禮、鄭僑言,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生子多不舉。

    福建提舉宋之瑞乞免鬻建、劍、汀、邵沒官田,收其租助民舉子之費,诏從之。

    四年,诏諸路召賣不行田,複實減價,其沙礫不可新處除之。

     開熙三年,韓侂冑既誅,金人講解。

    明年,用廷臣言,置安邊所,凡侂冑與其它權幸沒入之田,及圍田、湖田之在官者皆隸焉。

    輸米七十二萬二千七百斛有奇,錢一百三十一萬五千缗有奇,藉以給行人金、缯之費。

    迨與北方絕好,軍需邊用每于此取之。

     景定四年,殿中侍禦史陳堯道、右正言曹孝慶、監察禦史虞慮張晞顔等言廪兵、和籴、造楮之弊,“乞依祖宗限田議,自兩浙、江東西官民戶逾限之田,抽三分之一買充公田。

    得一千萬畝之田,則歲有六七百萬斛之入可以饷軍,可以免籴,可以重楮,可以平物而安富,一舉而五利具矣。

    ”有旨從其言。

    朝士有異議者,丞相賈似道奏:“救楮之策莫切于住造楮,住造楮莫切于免和籴,免和籴莫切于買逾限田。

    ”因曆诋異議者之非,帝曰:“當一意行之。

    ”浙西安撫魏克愚言:“取四路民田立限回買,所以免和籴而益邦儲,議者非不自以為公且忠也。

    然而未見其利,而适見其害。

    近給事中徐經孫奏記丞相,言江西買田之弊甚詳,若浙西之弊,則尤有甚于經孫所言者。

    ”因曆述其為害者八事,疏奏不省。

      六郡回買公田,畝起租滿石者償二百貫,九鬥者償一百八十貫,八鬥者償一百六十貫,七鬥者償一百四十貫,六鬥者償一百二十貫。

    五千畝以上,以銀半分、官告五分、度牒二分、會子二分半;五千畝以下,以銀半分、官告三分、度牒二分、會子三分半;千畝以下,度牒、會子各半;五百畝至三百畝,全以會子。

    是歲,田事成,每石官給止四十貫,而半是告、牒,民持之而不得售,六郡騷然。

    所遣劉良貴、陳時、趙與時、廖邦傑、成公策等推賞有差。

    邦傑之在常州,害民特甚,民至有本無田而以歸并抑買自經者。

    分置莊官催租,州縣督莊官及時交收運發。

     五年,選官充官田所分司,平江、嘉興,安吉各一員,常州、江陰、鎮江共一員,凡公田事悉以委之。

    是歲七月,彗見于東方。

    下诏求言,京學生蕭規、葉李等三學六館皆上封章;前秘書監高斯得亦應诏馳驿上封事,力陳買田之失人心、緻天變;謝枋得校文江東運司,方山京校文天府,皆指陳得失。

    未幾,蕭規等真決黥隸,枋得、山京相繼被劾,斯得雖予郡,尋罷之。

     鹹淳三年,京師籴貴,勒平江、嘉興上戶運米入京,鞭笞囚系,死于非命者十七八。

    太常寺簿陸逵謂:買田本以免和籴,今勒其運米,害甚于前。

    似道怒,出逵知台州,未至,怖死。

    四年,以差置莊官弊甚,盡罷之。

    令諸郡公租以三千石為一莊,聽民于分司承佃,盜易者以盜賣官田論。

    其租于先減二分上更減一分。

    德佑元年三月,诏:“公田最為民害,稔怨召禍,十有餘年。

    自今并給田主,令率其租戶為兵。

    ”而宋祚訖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