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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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四頃,丞二頃五十畝。

    簿、尉減令之半。

    藩府、節鎮錄參,視本州判官,餘視幕職官。

    藩府、節鎮曹官,視萬戶縣簿、尉,餘視不滿萬戶者。

     發運、轉運使、副,視節鎮知州。

    開封府界提點,視餘州。

    發運、轉運判官,常平倉司提舉官,視藩府通判。

    同提舉,視萬戶縣令。

    發運司幹當公事,視節鎮通判。

    轉運司管幹文字,提刑司檢法官,提舉常平倉司幹當公事,視不滿萬戶縣令。

    蔡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管幹機宜文字,府界提點司幹當公事,視節鎮判官。

     總管,視節鎮知州。

    路分钤轄,視餘州知州。

    安撫、路分都監,州钤轄,視節鎮通判。

    藩府都監,視本州判官。

    諸路正将,視路分都監;副将,視藩府都監。

    走馬承受,諸州都監,都同巡,都大巡河,并視節鎮判官。

    巡檢,堡砦都監,砦主,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并視幕職官。

    巡轄馬遞鋪,監堰并縣、鎮、砦監當,并視本縣簿、尉。

    諸路州學教授,京朝視本州判官,選人視本州曹官。

     又诏:“成都府路提點刑獄司,以本路職田令逐州軍歲以子利稻麥等拘收變錢,從本司以一路所收錢數,又紐而為觔鬥價直,然後等第均給。

    ”自熙甯三年始,知成都府,一千石。

    轉運使,六百石。

    钤轄二員,各五百石。

    轉運判官,視钤轄。

    通判二員,各四百五十石。

    簽判,節推,察推,知錄,幹當糧料院,監軍資庫,都監,都巡檢,巡檢,系大使臣。

    走馬承受,京朝官知縣,各二百石。

    内職官系兩使支掌以上資序者同。

    如系初等及權入者,各一百五十石。

    監商稅、市賣院、交子務,系京朝官或大使臣充者。

    視職官。

    城外巡檢,監排岸,十縣巡檢,系三班使臣者。

    各一百五十石。

    司理,司戶,司法,府學教授,系敕紮正授者。

     監甲仗庫,各一百石。

    知眉、蜀、彭、雅、邛、嘉、簡、陵州,永康軍,視成都通判。

    其通判減三之一。

    知威、黎茂州,視眉、蜀通判。

    其都監,監押,駐泊,都巡檢,系大使臣者。

      簽判,推、判官,系兩使職官并支掌以上資序。

      知錄,京朝官并職官知縣,監棚口鎮,系京朝官。

    視成都職官。

    監押,巡檢,同巡檢,駐泊,系三班使臣。

    初等職官或權入職官,錄事參軍,縣令,試銜知縣,視成都城外巡檢。

    司理,司戶,司法,諸縣主簿、尉,應監當場務選人監稅、監鹽,巡轄馬鋪,系三班使臣。

     視成都曹官。

    應諸縣令佐系職員權攝者不給。

    歲有豐兇,則數有少剩,皆随時等級為之增減。

    初,權禦史中丞呂誨、禦史知雜劉述奉诏同均定成都、梓、利、夔四路職田,誨等以成都路歲收子利稻麥、桑絲、麻竹等物逐處不同,遂計實直紐作稻谷一色,每鬥中價百有二十,自知成都府以下官屬等第均定。

    及再诏詳定,而三路數少,均分不足,用定到成都路數目以聞,中書再行詳定,而有是诏。

     元豐中,诏熙河、泾原、蘭州路州軍官屬職田,每頃歲給錢鈔十千。

    以其元給田及新造之區,募弓箭手及留其地以為營田,元符三年,朝散郎杜子民奏:“職田之法,每患不均。

    神宗首變兩川之法,無給上下,一路便之。

    元佑中推廣此意,以限月之法,變而均給。

    士大夫貪冒者,或窮日之力以赴期會,或交書請屬以幸權攝,奔競之風長,廉恥之節喪。

    乞複元豐均給之法,以養士廉節。

    ”從之。

     建中靖國元年,知延安府範純粹奏:“昨帥河東日,聞晉州守臣所得職田,因李君卿為州,谕意屬邑增廣租入,比舊數倍。

    後襄陵縣令周汲力陳共弊,郡守時彥歲減所入十七八,佃戶始脫苛斂之苦。

    而晉、绛、陝三州圭腴,素号優厚,多由違法所緻。

    或改易種色,或遣子弟公皂監獲,貪污猥賤,無所不有。

    乞下河東、陝西監司,悉令改正。

    ”從之。

      大觀四年,臣僚言:“圭田欲以養廉,無法制以防之,則貪者奮矣。

    奸吏挾肥瘠之議,以逞其私,給田有限,課入無算,祖宗深慮其弊,以提點弄獄官察之,而未嘗給以圭租,庶不同其利而分其心也。

    近歲提點刑獄所受圭租,同于他司,故積年利病,壅于上聞。

    元豐舊制,檢法官,其屬也,當視其長。

    自元佑初并提舉常平司職事入提刑司,兼領編敕,遂将提舉官合給之數撥與提刑司,參詳修立,而檢法官亦預焉。

    ”诏依舊法。

      政和八年,臣僚言:“尚書省以縣令之選輕,措置自不滿五千戶至滿萬戶遞增給職田一頃。

    夫天下圭租,多寡不均久矣,縣令所得,亦複不齊。

    多至九百斛,如淄州高苑;八百斛,如常之江陰;六百斛,常之宜興。

    亦六百斛。

    自是而降,或四五百,或三二百。

    凡在河北、京東京西、荊湖之間,少則有至三二十斛者;二廣、福建有自來無圭租處;川峽四路自守倅至簿、尉,又以一路歲入均給,令固不得而獨有。

    今欲一概增給一頃,豈可得哉?”诏應縣令職田頃畝未及條格者,催促摽撥。

      宣和無年诏:“諸路職官各有職田,所以養廉也。

    縣召客戶、稅戶,租佃分收,災傷檢覆減放,所以防貪也。

    諸縣多窬法抑都保正長,及中上戶分佃認納。

    不問所收厚薄,使之必輸,甚至不知田畝所在,虛認租課。

    聞之恻然。

    應違法抑勒及詭名委保者,以違诏論;災傷檢放不盡者,計贓以枉法論;入己者以自盜論。

    ”  靖康元年,诏諸路職田租存田亡者,并與落租額。

    紹興間,懼其不均,則诏諸路提刑司依法摽撥,官多田少,即于鄰近州縣通融,須管數足。

    又诏将空閑之田為他司官屬所占者,撥以足之,仍先自簿、尉始。

    其有無職田,選人并親民小使臣,每員月支茶湯錢一十貫文。

    内雖有職田,每月不及十貫者,皆與補足,所以厚其養廉之利。

    懼其病民,則委通判、縣令核實,除其不可力耕之田,損其已定過多之額。

    凡職租不許辄令保正催納,或抑令折納見錢,或無田平白監租,或以虛數勒民代納,或額外過數多取,皆申嚴禁止之令。

    察以監司,坐以贓罪,所以防其不廉之害。

    罷廢未幾而複舊,拘借未久而給還,移充籴本,轉收馬料,旋複免行,皆所以示優恩,厲清操也。

      若其頃畝多寡,具有成式:知藩府,謂三京、穎昌、京兆、成都、太原、建康、江陵、延安、興仁隆德、開德、臨安府,秦、揚潭、廣州。

     二十頃。

    發運、圍運使副,總管,副總管,知節鎮,一十五頃。

    知餘州及廣濟、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漢陽、永康軍,并路分钤轄,一十頃。

    發運、轉運判官,提舉淮南、兩浙、江南、荊湖東西、河北路鹽事官,通判藩府,八頃。

    知餘軍及監,并通判節鎮州,钤轄,安撫副使,都監,路分都監,将官,發運司幹辦公事,七頃。

    通判餘州及軍,滿萬戶縣令,六頃。

    藩府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

     都監,發運、轉運司主管文字,滿五千戶縣令,副将官,五頃。

    節鎮判官,錄事參軍,州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

      轉運司主管帳司,不滿五千戶縣令,滿萬戶縣丞,餘州都監,走馬承受公事,主管機宜文字,同巡檢,都大巡河,提點馬監,四頃。

    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藩府及節鎮推官,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餘州判官、學教授,并謂承務郎以上者。

     軍、監都監,三頃五十畝。

     軍、監判官,餘州推官,餘州及軍、監錄事參軍,巡檢,縣、鎮、砦都監,砦主,巡捉私茶鹽,駐泊捉賊,在城監當,藩府及節鎮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滿五千戶縣丞,滿萬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三頃。

    餘州及軍、監曹官,州學教授,謂承直郎以下。

     不滿五千戶縣丞,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五十畝。

    不滿五千戶縣簿、尉,巡轄馬遞鋪,縣、鎮、砦監當及監堰,二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