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五 職官十二(奉祿制下)

關燈
閣,直顯谟、徽猷、敷文閣,直秘閣。

    以上貼職錢各一十貫。

     宣和間,罷支貼職錢,仍舊制添支。

    紹興因之,令諸觀文殿大學士至保和殿大學士料錢、春冬服随本官;資政殿學士至待制料錢随本官,春、冬服從一多給。

    又諸學士添支錢,曾任執政官以上者,在京、外任并支;其餘在京支,外任不支。

    米、面、茶、炭、奉馬、傔人衣糧,内外任并給。

    酒、添支、馬草料,外任勿給。

    外依祖例添支,如六部尚書而下職事官,分等第支廚食錢,自十五貫至九貫,凡四等,并依宣和指揮。

    修書官折食錢,監修國史四十千,史館修撰、直史館、本省長貳三十七貫五百,檢讨、著作三十五貫,并依自來體例。

     有特旨添支。

    如紹興元年指揮:館職,寺監丞、簿、評事,台法、主簿,寺正、司直,博士,添職錢一十貫。

    六年指揮:五寺、三監、秘書、大宗正丞,太常博士,著作、秘書、校書郎,著作佐郎,正字,大理寺正、司直、評事,台簿,删定官,檢、鼓、奏告院,特支米三石計議、編修官二石。

     祿粟及随身、兼人:宰相,一百石,紹興:三公,侍中,中書、尚書令,左、右仆射同平章事,并為宰相。

    随身七十人。

    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太師、太傅,太保,少師,少傅,少保,一百石,舊制百五十石。

    随身一百人。

    太尉,一百石,随身五十人。

    節度使,祿粟已具奉祿類。

    随五十人,承宣使,元随五十人。

    觀察使,防禦使,元随三十人。

    團練使,已上并具奉祿類。

    元随三十人。

    諸州刺史,同上。

    元随二十人,通侍大夫,正侍大夫,宣正大夫,履正、協忠、中侍、中亮大夫,祿粟、傔人并具奉祿類。

    捧日、天武左右廂都旨揮使遙郡團練使,五十石,傔十人。

    龍、神衛右廂都指揮使帶遙郡團練使同。

    殿前諸班直都虞候,諸軍都指揮使遙郡刺史,二十五石,傔五人。

    龍、神衛諸軍都指揮使帶遙郡刺史同。

     諸學士添支米已附于前,今載:觀文殿大學士,傔二十人。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傔十人。

    資政、保和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閣學士,傔七人。

    樞密都承旨,傔十人;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七人。

    其餘京畿守令、幕職曹官,自十石、七石、五石至于二石各有等。

    中書堂後官提點五房公事,逐房副承旨,自七人、五人至于一人各有數。

    因仍前制,舊史已書。

    凡任宰相、執政有随身,太尉至刺史有元随,餘止傔人。

     紹興折色:凡祿粟每石細色六鬥米麥中支。

    管軍給米六分,麥四公。

    随身、元随、傔人糧,每鬥折錢三十文,衣紬絹每匹一貫。

    布每匹三百五十文,綿每兩四十文。

    公用錢 自節度使兼使相,有給二萬貫者。

    其次萬貫至七千貫,凡四等。

    節度使,萬貫至三千貫,凡四等。

    節度觀察留後,五千貫至二千貫,凡四等。

    觀察使,三千貫至二千五百貫,凡二等。

    防禦使,三千貫至千五百貫,凡四等。

    團練使,二千貫至千貫,凡三等。

    刺史,千五百貫至五百貫,凡三等。

    亦有不給者。

    觀察使以下在禁軍校者,皆不給。

     京守在邊要或加錢給者,罷者如故,皆随月給受,如祿奉焉。

    鹹平五年,令河北、河東、陝西諸州,皆逐季給。

     京師月給者:玉清昭應宮使,百千。

    景靈宮使,崇文院,七十千。

    會靈觀使,六十千。

    祥源觀都大管勾,五十千。

    禦史台,三百千。

    大理寺,二百五十三千。

    刑部,九十六千。

    舍人院,二十千。

    太常寺,二十五千,秘閣,二十千。

    宗正寺,十五千。

    太常禮院,起居院,十千。

    門下省,登聞檢院、鼓院,官诰院,三班院,各五十千。

     歲給者:尚書都省,銀台司,審刑院,提舉諸司庫務司,每給三十千,用盡續給,不限年月;餘文武常參官内職知州者,歲給王千至百千,凡十三等,皆長吏與通判署籍連署以給用;少卿監以上,有增十千至百千者。

    淳化元年九月,诏諸州、軍、監、縣無公使處,遇誕降節給茶宴錢,節度州百千,防、團、刺史州五十千,監、三泉縣三十千,嶺南州、軍以幕府州縣官權知州十千。

    給券 文武君臣奉使于外,藩郡入朝,皆往來備饔饩,又有賓幕、軍将、随身、牙官,馬驢、橐駝之差:節、察俱有賓幕以下;中書、樞密、三司使有随身而無牙官、軍将随;諸司使以上有軍将、橐駝。

    餘皆有牙官、馬□盧,惟節、察有賓幕。

    諸州及四夷貢奉使,諸司職掌祗事者,亦有給焉。

    四夷有譯語、通事、書狀、換醫、十券頭、首領、部署、子弟之名,貢奉使有廳頭、子将、推船、防授之名,職掌有傔。

     京朝官、三班外任無添給者,止續給之。

    京府按事畿内,幕職、州縣出境比較錢谷,覆按刑獄,并給券。

    其赴任川峽者,給驿券,赴福建、廣南者,所過給倉券,入本路給驿券,皆至任則止。

    車駕巡幸,群臣扈從者,中書、樞密、三司使給館券,餘官給倉券。

     職田 周自卿以下有圭田不稅,晉有刍田,後魏宰人之官有公田,北齊一品以下公田有差,唐制内外官各給職田,五代以來遂廢。

    鹹平中,令館閣檢校故事。

    申定其制,以官莊及遠年逃亡田充。

    悉免租稅,佃戶以浮客充,所得課租均分,如鄉原例。

    州縣長吏給十之五。

    自餘差給。

    其兩京、大藩府四十頃,次藩鎮三十五頃,防禦、團練州三十頃,中、上刺史州二十頃,下州及軍、監十五頃,邊遠小州、上縣十頃,中縣八頃,下縣七頃,轉運使、副十頃,兵馬都監押、砦主、厘務官、錄事參軍、判司等,比通判、幕職之數而均給之。

     景德二年七月,诏諸州職田如有災傷,準例蠲課。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禦史王奇上言,請天下納職田以助振貨。

    帝曰:“奇未曉給納之理。

    然朕每覽法寺奏款,外官占田多窬往制,不能自備牛種,水旱之際又不蠲省,緻民無告。

    ”遂罷奇奏,因下诏戒饬之。

      天聖中,上患職田有無不均,吏或多取以病民;诏罷天下職田,悉以歲入租課送官,具數上三司,計直而均給之。

    朝廷方議措置未下,仁宗閱具獄,見吏以賄敗者多,恻然傷之;诏複給職田,毋多占佃戶,及無田而配出所租,違者以枉法論。

     又十餘年,至慶曆中,诏限職田,有司始申定其數。

    凡大藩長吏二十頃,通判八頃,判官五頃,幕職官四頃。

    凡節鎮長吏十五頃,通判七頃,判官四頃,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凡防、團以下州軍長吏十頃,通判六頃,判官三頃五十畝,幕職官三頃。

    其餘軍、監長吏七頃,判官、幕官,并同防、團以下州軍。

    凡縣令,萬戶以上六頃,五千戶以上五頃,不滿五千戶并四頃。

    凡簿、尉,萬戶以上三頃,五千戶以上二頃五十畝,不滿五千戶二頃。

    錄事參軍比本判官。

    曹官比倚郭簿、尉。

    發運制置、轉運使副,武臣總管,比節鎮長吏。

    發運制置判官,比大藩府通判。

    安撫都監,路分都監,比節鎮通判。

    大藩府都監,比本府判官。

    黃汴河、許汝石塘河都大催綱,比節鎮判官。

    節鎮以下至軍監,諸路走馬承受并砦主,都同巡檢,提舉捉賊,提點馬監,都大巡河,不得過節鎮判官。

    在州監當及催綱、撥發,巡捉私茶鹽賊盜,駐泊捉賊,不得過簿、尉。

    自此人有定制,士有定限,吏以職田抵罪者,視昔為庶幾焉。

     至熙甯間,複诏詳定: 凡知大藩府三京、京兆、成都、太原、荊南、江甯府,延、秦、揚、杭、潭、廣州。

    二十頃,節鎮十五頃,餘州及軍淮陽、無為、臨江、廣德、興國、南康、南安、建昌、邵武、興化。

    并十頃,餘小軍、監七頃。

    通判、藩府八頃,節鎮七頃,餘州六頃。

    留守、節度、觀察判官,藩府五頃,節鎮四頃。

    掌書記以下幕職官三頃五十畝。

    防禦、團練軍事推官,軍、監判官三頃。

    令、丞、簿、尉。

    萬戶以上,縣令六頃,丞四頃;不滿萬戶,令五頃,丞三頃;不滿五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