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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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後,以下無之。

     其胥吏掌事而至衣绯者,則授遊擊将軍,千牛備身則授陪戎副尉以上。

      改賜功臣勳官,自上柱國至武騎尉。

    五代以來,初叙勳官,即授柱國。

    淳化無年诏:“自今京官、幕職州縣官始武騎尉,朝官始騎都尉,三班及軍員、吏職經恩并授武騎尉。

    ”又诏:“古之勳爵,悉有職奉之蔭贖,宜以今之所授與散官等,不得用以蔭勳。

    ”封爵之差,唐制:王,食邑五千戶;郡王、國公,三千戶;開國郡公,二千戶;縣公,千五百戶;縣侯,千戶伯,七百戶;子,五百戶;男,三百戶。

    又有食實封者,戶給缣帛,每賜爵,遞加一級。

    唐末及五代始有加邑特戶,而罷去實封之給,又去縣公之名,封侯以郡。

    宋初沿其制,文臣少監、少卿以上,武臣副率以上,内職崇班以上有封爵;丞、郎、學士、刺史、大将軍、諸司使以上有實封。

    但以增戶數為差,不系爵級。

    邑過其爵,則并進爵焉,止于郡公。

    每加食邑,自千戶至二百戶,實封自六百戶至百戶。

    親王、重臣或特加,有逾千戶者。

    郡公食邑有累加至萬餘,實封至數千戶者。

     皇屬特封郡公、縣公或贈侯者,無“開國”字。

    侯亦在開國郡公之上。

     又采秦制賜爵曰“公士”。

    端拱二年,賜諸州高年一百二十七人爵公士,景德中,福建民有擒獲強盜者,當授鎮将,以遠俗非所樂,并賜公士,自後率為例。

     功臣者,唐開元間賜号“開元功臣”,代宗時有“寶應功臣”,德宗時有“奉天定難元從功臣”之号,僖宗将相多加功臣美名,五代浸增其制。

    宋初因之,凡宣制而授者,多賜焉。

    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刺史以上階、勳高者亦賜之。

    中書、樞密則“推忠”、協謀,親王則“崇仁、“佐運”,餘官則“推誠”,“保德”、“翊戴”,掌兵則“忠果”、“雄勇”、“宣力”,外臣則“純誠”、“順化”。

    宰相初加即六字,餘并四安,其累加則二字,中書、樞密所賜,若罷免或出鎮,則改之。

    其諸班直将士禁軍,則賜“拱衛”、“翊衛”等号,遇恩累加,但改其名,不過兩字。

     宮觀  宋制,設祠祿之官,以佚老優賢。

    先時員數絕少,熙甯以後乃增置焉。

    在京宮觀,舊制以宰相、執政充使,或丞、郎、學士以上充副使,兩省或五品以上為判官,内侍官或諸司使、副政和改武臣官制,以使為大夫,以副使為郎。

      為都監,又有提舉、提點、主管。

    其戚裡、近屬及前宰執留京師者,多除宮觀,以示優禮。

    時朝廷方經理時政,患疲老不任事者廢職,欲悉罷之。

    乃使任宮觀,以食其祿。

    王安石亦欲以此處異議者,遂诏:“宮觀毋限員。

    并差知州資序人。

    以三十月為任。

    ”又诏:“杭州洞霄宮、毫州明道宮、華州雲台觀、建州武夷觀、台州崇道觀、成都玉局觀、建昌軍仙都觀、江州太平觀、洪州玉隆觀、五嶽廟自今并依嵩山崇福宮、舒州靈仙觀置管幹或提舉、提點官。

    ”“奉給,大兩省、卿、監及職司資序人視小郡知州,知州資序人視小郡通判,武臣仿此。

    ”四年,诏:“宮觀、嶽廟留官一員,餘聽如分司、緻仕例,人便居住。

    ”六年,诏:“卿、監、職司以上提舉,餘官管幹。

    ”又有以京官為幹當者。

    又诏:“年六十以上者乃聽差,毋過兩任。

    又诏:“兼用執政恩例者,通不得過三任。

    ” 元豐中,王安石以左仆射、觀文殿大學士為集禧觀使,呂公着、韓維以資政殿學士兼侍讀、仍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

    元佑間,馮京以觀文殿學士、梁焘以資政殿學士為中太一宮、醴泉觀使。

    範鎮落緻仕,以端明殿學士提舉中太一宮兼集禧觀公事。

    三年,诏:“橫行使、副無兼領者,許兼宮觀一處。

    ””六年,诏:“橫行狄谘、宋球既領皇城司,罷提點醴泉觀。

    ”元符元年,高遵固年八十一,乞再任宮觀,高遵禮年七十六,乞再任毫州太清宮,又從其再任之請,以待遇宣仁親屬故也。

    大觀元年,趙挺之以觀文殿大學士為佑神觀使。

    政和六年诏。

    “措置宮觀,如萬壽、醴泉近百員,更不立額。

    ”靖康元年,诏内外官見帶提舉、主管神霄玉清萬壽宮并罷。

    大抵祠館之設,均為佚老優賢,而有内外之别,京祠以前宰相、見任使相充使,次充提舉;餘則為提點,為主管,皆随官之高下,處以外祠。

    選人為監嶽廟,非自陳而朝廷特差者,如黜降之例。

     紹興以來,士大夫多流離,困厄之餘,未有阙以處之。

    于是許以承務郎以上權差宮觀一次,續又有選人在部無阙可入與破格嶽廟者,亦有以宰執恩例陳乞而與之者,月破供給。

    非責降官并月破供給,依資序降二等支。

     理為資任,意至厚也。

    然初将以撫安不調之人,末乃重僥求泛與之弊。

    于是臣僚交章,欲罷供給以絕幹請,變理任以抑僥幸,嚴按格以去泛濫。

    上并從之。

    自是以後,稍複祖宗條法之舊。

    又有年及七十,耄昏不堪牧養而不肯自陳宮觀者,複申明舊法,着為定令以律之。

    舊制,六十以上知州資序人,本部長官體量精神不緻昏昧堪厘務者,許差一任,兼用執政官陳乞者加一任。

    紹興二十二年,臣僚言:“郡守之職,其任至重,昨朝廷以年及七十,令吏部與自陳宮觀,乞将前項指揮永為着令。

    ”從之。

     蓋不當請而請,則冗瑣者流競竊優閑廪稍;或當請而不請,則知進而不知退,識者羞焉。

    一祠館之與奪,不可不謹如是。

    故重内祠,專使職,所以崇大臣之體貌,一次以定法,再任以示恩,紹熙五年慶壽赦,應文武臣宮觀、嶽廟已滿,不應再陳者,該今來慶壽恩,年八十以上,特許更陳一次。

     京官以上二年,選人三年,凡待庶僚者,皆于優厚之中寓閑制之意焉。

     贈官 建隆已來,凡有恩例,文武朝官、諸司使副、禁軍及藩方馬步都指揮使以上,父亡皆贈官。

    親王贈三官,可贈者贈二官,追加大國。

    皇屬近親如之。

    追加封爵。

    服疏及諸親之服近者贈一官。

    宰相、樞密使贈二官。

    使相、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尚書已上、三司使、節度使、留後、觀察使、統軍上将軍、内臣任都知副都知者,贈一官。

    此皇族及臣僚薨卒贈官之法也。

    其官秩未至,而因勳舊褒錄或沒王事,雖卑秩皆贈官加等者,并系臨時取旨。

    至于母後、後族、臣僚,錄其先世,各有等差。

    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并贈三世,婕妤二世,貴人止贈其父而已。

    宰相、本師、三公、王、尚書令、中書令、侍中、樞密使副、知院、同知院事、參知政事、宣微使、度簽書同簽書樞密院事、觀文殿大學士、節度使,并贈三世。

    東宮三師、仆射、留守、節度使、三司使、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并贈二世。

    餘官或見任,或緻仕,并贈一世。

    有兄弟同贈者,贈官加一等,父在止一資,文臣有出身,贈至秘書監,無出身,至光祿卿。

    武臣至金吾衛上将軍止。

     凡贈官至三世者,初贈東宮三少,次陳宮三太,次三公,次中書令,次尚書令,次封小國,自小國升次國,自次國升大國,已大國者移國名而已。

    亦有不移者。

    若父、祖舊官已高者,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