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三 職官十(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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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舊官加贈。
凡追封,不得至王爵。
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将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并贈至三公止。
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将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品官者,無止限。
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阕亦許封贈。
尚藥奉禦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
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
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
鹹平四年,诏舍人院詳定。
知制诰李宗谔等請:“追贈三世如舊。
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
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
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将相,并不許封王,仍須曆品而贈,勿得超越。
”從之。
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
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實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内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叙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
建隆三年,诏定文武郡臣母妻封号: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曾祖母、祖母、母并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并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并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
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
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
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
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
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
東宮三太、文武二品、禦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将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
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将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并母郡太君;妻,郡君。
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谕德、将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仆,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
并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叙封,官當叙封者不複論階爵。
緻仕同見任。
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并如之。
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
伎術官不得叙封。
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叙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實時拟封,餘皆俟恩乃封。
鹹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
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緻仕,即許叙封。
令給谏、舍人母并封郡太君,妻,郡君。
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
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
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
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
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
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
封贈一代亦如之。
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
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
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禦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将軍、左右衛上将軍。
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
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
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并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
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内侍、伎術官、将校并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
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禦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
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準格對換,并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
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
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
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 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
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
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
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
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緻仕 凡文武朝官、内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
乾德元所,太子太師緻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诏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
自今一品緻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
”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緻者亦如之。
鹹平五年,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緻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
牧伯、内職、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
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厘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
凡追封,不得至王爵。
兩省官及待制、大卿監、諸衛上将軍、觀察使、正任防禦使、遙郡觀察使、景福殿使、客省使,若子見任或父曾任此官,并贈至三公止。
父子官俱不至者,文臣贈至諸行尚書止,武臣贈至節度使、諸衛上将軍止,即父曾任中書、樞密使、使相、節度使并一品官者,無止限。
待制已上持服經恩,服阕亦許封贈。
尚藥奉禦至醫官使曾任文資,許換南班官。
司天監官贈不得過大卿、監,仍不許換南班官。
凡贈至正郎,許以所贈官換朝散大夫階,大卿、監以上許換銀青階,贈至二世者即除朝散大夫階,三世則金紫階。
鹹平四年,诏舍人院詳定。
知制诰李宗谔等請:“追贈三世如舊。
其東宮一品以下雖曾任宰相,止從本品。
文武群臣功隆位極者,特恩追封王爵亦如舊。
若因子孫封贈,雖任将相,并不許封王,仍須曆品而贈,勿得超越。
”從之。
宰相初拜,有即贈三世者。
其後簽書樞密以上皆實時贈,他官須經恩,學士及刺史以上,内侍都知、押班皆中書奉行,餘則有司奏請。
叙封 唐制,視本官階爵。
建隆三年,诏定文武郡臣母妻封号:太皇太後皇太後皇後曾祖母、祖母、母并封國太夫人;諸妃曾祖母、祖母、母并封郡太夫人,婕妤祖母、母并封郡太君;貴人母封縣太君。
宰相、使相、三師、三公、王、侍中、中書令,舊有尚書令。
曾祖母、祖母、母封國太夫人;妻,國夫人。
樞密使副、知院、同知、參知政事、宣徽節度使,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夫人;妻,郡夫人。
簽書樞密院事曾祖母、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
同知樞密院以上至樞密使、參知政事再經恩及再除者,曾祖母、祖母、母加國太夫人。
三司使祖母、母封郡太君妻,郡君。
東宮三太、文武二品、禦史大夫、六尚書、兩省侍郎、太常卿、留守、節度使、諸衛上将軍、嗣王、郡王、國公、郡公、縣公,母,郡太夫人;妻,郡夫人。
常侍、賓客、中丞、左右丞、侍郎、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給事中、谏議大夫、中書舍人、卿、監、祭酒、詹事、諸王傳、大将軍、都督、中都護、副都護、觀察留後、觀察使、防禦使、團練使,并母郡太君;妻,郡君。
庶子、少卿監、司業、郎中、京府少尹、赤縣令、少詹事、谕德、将軍、刺史、下都督、下都護、家令、率更令、仆,母封縣太君;妻,縣君,其餘升朝官已上遇恩。
并母封縣太君;妻,縣君,雜五品官至三任與叙封,官當叙封者不複論階爵。
緻仕同見任。
亡母及亡祖母當封者并如之。
父亡無嫡、繼母,聽封所生母。
伎術官不得叙封。
自宰相至簽書樞密院叙封與三世同,他官惟品至者實時拟封,餘皆俟恩乃封。
鹹平四年,從舍人院詳定群臣母、妻所封郡縣,依本姓望封。
天禧元年,令文武升朝官無嫡母者聽封生母,曾任升朝而緻仕,即許叙封。
令給谏、舍人母并封郡太君,妻,郡君。
四年,又令翰林學士至龍圖閣直學士如給、舍例。
封贈之典,舊制有三代、二代、一代之等,因其官之高下而次第焉。
凡初除及每遇大禮封贈三代者,太師、太傳、太保、左右丞相、少師、少傅、少保、樞密使、開府儀同三司、知樞密院事、參知政事、同知樞密院事、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事。
凡遇大禮封贈三代者,節度使。
三代初封,曾祖,朝奉郎;祖,朝散郎;父,朝請郎簽書樞密院事降一等,謂如父與朝散郎之類。
凡封父、祖系武臣者,視文武臣封贈對換格。
封贈一代亦如之。
初贈,曾祖,太子少保;祖,太子少傅;父,太子少師。
封贈曾祖母、祖母、母、妻國夫人。
執政官、簽書樞密院事,郡夫人。
凡遇大禮封贈二代者,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禦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上将軍、左右衛上将軍。
二代初封,祖,通直郎,父,奉議郎。
初贈,祖,朝奉郎;父,朝散郎。
封贈祖母、母、妻郡夫人。
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土,并淑人。
凡遇大禮封贈一代者,文臣通直郎以上,武臣修武郎以上。
一代初封贈父,文臣承事郎,武臣、内侍、伎術官、将校并忠訓郎,母、妻孺人。
凡文臣贈官 通直郎以上,寺、監官以上未升朝者,雜壓在通直郎之上同。
每贈兩官,至奉直大夫一官。
有出身不贈奉直大夫、中散大夫。
太子太師、太子太傅、太子太保、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子少師、太子少傅、太子少保、禦史大夫、觀文殿學士、資政保和殿大學士、六曹尚書、金紫光祿大夫、銀青光祿大夫、光祿大夫、翰林學士承旨、翰林學士、資政保和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權六曹尚書、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敷文閣直學士,每贈三官,至奉直大夫二官,至通議大夫一官。
有出身人不贈奉直、中散二大夫。
凡文武臣封贈封換諸文武臣封贈對換,以所加官準格對換,并聽從高。
承事郎換忠訓郎,宣義郎換從義、秉義郎,宣教郎換訓武、修武郎,通直郎換武義、武翼郎,奉議郎換武節、武略、武經郎,承議郎換武功、武德、武顯郎。
朝奉郎換武義、武翼大夫,朝散郎換武節、武略、武經大夫,朝請郎換武功、武德、武顯大夫。
朝奉大夫換遙郡刺史,朝散大夫換遙郡團練使,朝請大夫換遙郡防禦使。
奉直、朝議大夫換刺史,中散、中奉大夫換團練使,中大夫換防禦使,太中大夫、通議、通奉大夫換觀察使,正議、正奉、宣奉大夫換承宣使,光祿人夫、銀青、金紫光祿大夫換節度使。
凡文武官父任承直郎以下贈官 承直郎,留守、節察判官——留守府判官、節度判官,承議郎。
儒林郎,支、掌、防、團判官——節度掌書記、觀察支使、防禦判官、團練判官,奉議郎。
文林郎、從事郎、從政郎,兩使初等職官、令、錄——留守推官、觀察推官、軍事判官、軍事推官、司錄參軍、錄事參軍,團練推官、軍監判官、防禦判官,縣令,通直郎。
修職郎,知令、錄——知司錄參軍、知錄事參軍、縣丞,宣教郎。
迪功郎,判、司、簿、尉——軍巡判官、司理參軍、司法參軍、司戶參軍、主簿、縣尉,宣義郎。
緻仕 凡文武朝官、内職引年辭疾者,多增秩從其請,或加恩其子孫。
乾德元所,太子太師緻仕侯益來預郊祀,太祖優待之,因诏曰:“群官列位,自有通規,舊德來朝,所宜加禮,且表優賢之意,用敦尚齒之風。
自今一品緻仕官曾帶平章事者,每遇朝會,宜綴中書門下班。
”二年,令藩鎮帶平章事求休緻者亦如之。
鹹平五年,诏文武官年七十以上求退者,許緻仕,因疾及有贓犯者聽從便。
牧伯、内職、三班皆換環衛、幕職、州縣外官。
景德元年三月,诏三班使臣七十以上視聽未衰者與厘務,其老昧不任及年七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