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二十一 職官八(合班之制)
關燈
小
中
大
,光祿、衛尉、太仆、大理、鴻胪、司農、太府卿,國子祭酒,殿中、少府、将作監,前任、見任節度使,開封、河南、太原尹,詹事,諸王傅,司天監,五府尹,國公,郡公,中都督,上都,護,下都督,庶子,五大都督府長史,中都護,副都護,太常、宗正少卿,秘書少監,光祿等七少卿,司業,三少監,三少尹,少詹事,谕德,家令,率更令、仆,諸王府長史、司馬,司天少監,起居郎、舍人,侍禦史,殿中侍禦史,補關,拾遺,監察禦史,郎中,員外郎,太常博士,五府少尹,五大都督府司馬,通事舍人,國子、五經博士,都水使者,四赤縣令,太常、宗正、秘書丞,著作郎,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中允,贊善,中舍,洗馬,諸王友,谘議參軍,司天五官焉,凡雜坐之次,以此為準。
诏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
其給事中、谏議、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補阙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于中書侍郎之下。
”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内金吾将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複位《合班儀》,诏升尚書令三師之上。
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仆之下,又升諸行郎中于殿中侍禦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
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微使并班宰相後。
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微使下。
至道三年升在上。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诏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并以先後為次。
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
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
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
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
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
待制在知制诰之下。
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内朝,其五日起居,止叙本班。
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诰,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诰上。
帶學士職者從本班。
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
官高者從本班,并為内品職。
宮觀副使立學士班。
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
知制诰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谏權禦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
餘就本班。
凡起複,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叙舊班者,内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将作監,引進使視庶子。
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合門使視少監。
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
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
内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合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
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
樞密都承旨在合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
金吾衛、左右衛上将軍并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将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将軍在中書侍郎之下。
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于節度使之上叙。
大将軍在大監下,将軍在少監下。
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
謂中郎将。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
凡内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诏:“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
”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合,令宰相立親王之上。
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阙,命泾王元俨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
時驸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驿酺宴位圖》,皇從侄孫内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将軍惟叙等同一班。
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
”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诏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
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
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并虛一位而立。
”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诰張師德言:“奉诏知穎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
”中書門下言:“據禦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
”诏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
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着位并在提點刑獄之上。
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诏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長史、司馬、别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
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
其通判與都監并依官次。
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
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别為班序。
其後元佑、崇甯、大觀、政和,複有增益更革者,别附于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
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
自唐末亂雜,急于經營,不遑治教,故金谷之政主于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
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升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渎、津渡、橋船、陂池之數。
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牍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
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别寫一本送尚書省,藏于戶部。
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
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谷、器械、簿賬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
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
诏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讨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複。
既而其議亦寝。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複二十四司之制。
楊砺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
”王旦曰:“唐設内諸司使,悉拟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
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
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内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
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它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
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于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 鹹平四年,左司谏、知制诰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并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
隻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
今之存者,但吏部铨拟,秩曹詳覆。
自餘租庸筦榷,由别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
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
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
周之六官,于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于掌執,台、閣鹹着于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
國家慮铨拟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谳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于紀綱植立,不在于琴瑟更張。
若辨論官材歸于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于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诏命關于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
至于尚書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複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
诏曰:“尚書中台,萬事之本,而班位率比兩省官;節度使出總方面,其檢校官多至師傅、三公者,而位居九寺卿監之下,甚無謂也。
其給事中、谏議、舍人,宜降于六曹侍郎之下;補阙次郎中、拾遺,監察次員外郎、節度使,升于中書侍郎之下。
”乾德五年正月朔,乾元殿受朝,升節度使班在龍墀内金吾将軍之上。
淳化三年八月,有司複位《合班儀》,诏升尚書令三師之上。
四年,節度使升常侍之上,觀察使在秘書監之上,防禦、團練使在庶子之下,刺史在太子仆之下,又升諸行郎中于殿中侍禦史之上,至道三年七月,令節度觀察留後在給事中之上。
大中祥符元年八月,升兩省侍郎班常侍之上。
天禧三年十一月,令節度使班中書侍郎之下。
其序班及視品之制,樞密使、副使、參知政事、宣微使并班宰相後。
樞密使不兼平章事者,立參知政事前,在宣微使下。
至道三年升在上。
大中祥符九年九月,诏自今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并以先後為次。
宣徽使同。
資政殿大學士立文明殿學士之上。
舊文明殿學士在樞密副使之上,太平興國五年移在下。
資政殿學士、翰林侍讀學士在翰林學士下。
建隆三年,令翰林學士班諸行侍郎下,官至丞、郎者在常侍上,至尚書者依本班。
淳化五年,升丞、郎之上。
樞密直學士同。
龍圖閣學士在樞密直學士上,龍圖直學士在其下,仍少退。
待制在知制诰之下。
景德元年,初置待制,赴内朝,其五日起居,止叙本班。
大中祥符二年,升侍知制诰,仍在其下。
權三司使立知制诰上。
帶學士職者從本班。
三司副使立少卿、監上。
官高者從本班,并為内品職。
宮觀副使立學士班。
在翰林學士上,其學士為者,止本班。
判官立三司副使之下。
知制诰以上為者,從本班。
給、谏權禦史中丞者,令正衙立中丞磚位。
餘就本班。
凡起複,皆如初授,在本官之末,亦有特旨令叙舊班者,内客省使視七寺大卿,景福殿使、客省使視将作監,引進使視庶子。
宣慶使、四方館使視少卿,宣政、昭宣、合門使視少監。
客省等副使視員外郎。
皇城使以下諸司使視郎中,副使視太常博士。
内殿承制視殿中丞,崇班及合門祗候視贊善大夫,供奉官視諸衛率,侍禁視副率。
殿直視著作佐郎,奉職、借職在諸州幕官上。
樞密都承旨在合門使下,副承旨、諸房副承旨在諸司使下,逐房副承旨在洗馬下。
金吾衛、左右衛上将軍并在節度使上,六統軍、諸衛上将軍在常侍下,乾德二年,令上将軍在中書侍郎之下。
淳化四年,升金吾、左右衛在尚書之下,仍于節度使之上叙。
大将軍在大監下,将軍在少監下。
仍在合門使之下, 金吾立本班上。
謂中郎将。
諸衛率、副率在洗馬下。
凡内職,視朝官者在其下,視京官者在其上。
皇親之制:開寶六年,诏:“晉王位望俱崇,親賢莫二,宜位在宰相之上。
”太平興國八年,楚王、廣平郡王出合,令宰相立親王之上。
天禧四年七月先天節,群臣上壽,宰相阙,命泾王元俨攝太尉。
景德中,皇侄武信軍節度惟吉加同平章事。
時驸馬都尉石保吉先為使相,史館引唐制,宗室在同品官上,遂升惟吉焉。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有司上《都亭驿酺宴位圖》,皇從侄孫内殿崇班守節與從侄右衛将軍惟叙等同一班。
上曰:“族子諸父,膊可同列?”乃命重行設位九年正月,興州團練使德文言:“男侍禁承顯赴起居,請在惟忠子從恪之上。
”時從恪雖侄行,而拜職在前,遂诏宗正寺定《宗室班圖》以聞。
宗正言:“按《公式令》:朝參行立,職事同者先爵,爵又同者先齒。
今請宗子官同而兄叔次弟侄者,并虛一位而立。
”天禧四年五月,左正言、知制诰張師德言:“奉诏知穎州,緣皇弟德雍見任本州防禦使,其署銜望降規式。
”中書門下言:“據禦史台稱,每大朝會立班,皇親防禦、團練、刺史次節度使下,稍退序立。
”诏師德序署位德雍之下。
其外官制置、發運、轉運使副使,不限官品,着位并在提點刑獄之上。
舊止從官,大中祥符七年,诏定其制。
朝官知令、錄在判官之上,京官在判官之下、推官之上。
長史、司馬、别駕在幕府官下、錄事參軍上,見長史庭參。
監當朝官殿直以下,在通判、都監之下,判官之上。
其通判與都監并依官次。
京官奉職、借職監當者,依知令、錄列在判官之下。
元豐制行,參以寄祿官品高下,更革既多,别為班序。
其後元佑、崇甯、大觀、政和,複有增益更革者,别附于其下雲。
至道二年,祠部員外郎主判都省郎官事王炳上言曰: 尚書省,國家藏載籍、典治教之府,所以周知天下地理廣袤、風土所宜、民俗利害之事。
當成周之世,治定制禮,首建六官,漢、唐因之。
自唐末亂雜,急于經營,不遑治教,故金谷之政主于三司,曹名雖存,而其實亡矣。
謹按:吏部四司,天官之職,掌文官選舉,周知天下吏功過能否,考定升降之類;戶部四司,司徒之職,掌邦五教,周知天下戶口之數;禮部四司,宗伯之職,掌國五禮,辨儀式制度,周知天下祠典祠祀之類;兵部四司,司馬之職,掌武人選舉,周知天下兵馬器械之數;刑部四司,司寇之職,掌國法令,周知天下獄訟刑名徒隸之數;工部四司,司空之職,掌國百工,周知天下封疆、城圻、山澤、草木、川渎、津渡、橋船、陂池之數。
凡此二十四司所掌事務,各封圖書,具載名數,藏之本曹,謂之載籍;所以周知天下事,由中制外,如指諸掌。
今職司久廢,載籍散亡,惟吏部四司官曹小具,祠部有諸州僧道文帳,職方有諸州閏年圖經,刑部有詳覆諸州已決大辟案牍及勾禁奏狀,此外多無舊式。
欲望令諸州,每年造戶口稅租實行簿帳,寫以長卷者,别寫一本送尚書省,藏于戶部。
以此推之,其餘天下官吏、民口、廢置、祠廟、甲兵、徒隸、百工、疆畎、封洫之類,亦可以籍其名數,送尚書省,分配諸司,俾之緘掌;候期歲之後,文籍大備,然後可以振舉官守,興崇治教。
望選大僚數人博通治體者,參取古今禮典及諸令式,與三司所受金谷、器械、簿賬之類,仍詳定諸州供送二十四司載籍之式。
如此,則尚書省備藏天下事物名數之籍,如秘閣藏圖書,太學藏經典,三館藏史傳,皆其職也。
太宗覽奏,嘉之。
诏尚書丞、郎及五品以上集議。
吏部尚書宋琪等上奏曰:“王者六官,法天地四時之柄,百官之本,典教所出,望委崇文院檢讨六曹所掌圖籍,自何年不擊都省,詳其廢置之始,究其損益之源,以期恢複。
既而其議亦寝。
大中祥符九年,真宗與宰相語及尚書省制,言事者屢請複二十四司之制。
楊砺嘗言:“行之不難,但以郎官、諸司使同領一職,則漸可改作。
”王旦曰:“唐設内諸司使,悉拟尚書省:如京,倉部也;莊宅,屯田也;皇城,司門也;禮賓,主客也。
雖名品可效,而事任不同。
唐朝諸司所領,惟京邑内外耳,諸道兵賦各歸藩鎮,非南宮一郎中、員外所能制也。
朝廷所得三分之一,名曰上供,其它留州、留使之名,皆藩臣所有。
今之三司即尚書省,故事盡在,但一毫所賦皆歸于縣官而仰給焉,故蠲放則澤及下,予賜則恩歸上,此聖朝不易之制也。
” 鹹平四年,左司谏、知制诰楊億上疏曰: 國家遵舊制,并建群司,然徒有其名,不舉其職。
隻如尚書會府,上法文昌,治本是資,政典攸出,條目皆具,可舉而行。
今之存者,但吏部铨拟,秩曹詳覆。
自餘租庸筦榷,由别使以總領;尺籍伍符,非本司所校定。
職守雖在,或事有所分;綱領雖存,或政非自出。
丞轄之名空設而無違可糾,端揆之任雖重而無務可親。
周之六官,于是廢矣,且如寺、監素司于掌執,台、閣鹹着于規程,昭然軌儀,布在方冊。
國家慮铨拟之不允,故置審官之司;憂議谳之或濫,故設審刑之署;恐命令之或失,故建封駁之局,臣以為在于紀綱植立,不在于琴瑟更張。
若辨論官材歸于相府,即審官之司可廢矣;詳評刑辟屬于司寇,即審刑之署可去矣;出納诏命關于給事中,好封駁之局可罷矣。
至于尚書二十四司各揚其職,寺、監、台、閣悉複其舊,按《六典》之法度,振百官之遺墜,在我而已,夫豈為難?如此則朝廷益尊,堂陛益嚴,品流益清,端拱而天下治者,由茲道也。
又以唐、虞之時,建官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