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九 職官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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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衛大夫易宣政使,拱衛大夫易昭宣使,供奉官易内東頭供奉官,左侍禁易内西頭供奉官,右侍禁易内侍殿頭,左班殿直易内侍高品,右班殿直易内侍高班,而黃門之名如故。
其屬有: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内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
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淮給。
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内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龍圖、于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
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内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内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将官往來之禁,着内侍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之令。
紹興三十年,诏内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并歸入内内侍省。
舊制,内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
三十二年,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宦者員衆,孝宗即命内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
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阙人,增置二百五十人。
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隻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
嘉定初,诏内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
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
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禀奏。
若承旨已斷者,刑部、禦史台無辄糾察。
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
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
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内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
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
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
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
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争鬥及推鞫之事。
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
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
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
至熙甯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赇,省衙前役以寬民力,厘折獄訟歸于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
元佑元年,诏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
置新城内左、右二廂。
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
四年,罷新置二廂。
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并據号分治。
”從之。
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并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
近年止除推官,元佑中,并令分治。
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
”又言:“熙甯中,置舊城左右廂,元佑初,增置于新城内,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複置。
”從之。
三年,诏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
四年,诏開封府所薦推、判官,并召對取旨。
崇甯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
牧以皇子領之。
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
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
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
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
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
”又請移開封府治所于舊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号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诏開封府屬官參軍待并依舊員額。
大觀元年,要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
從之。
诏:“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仿此。
”二年,诏皇領牧,錄令如執政官,又诏天下州郡并依開封府分曹置掾。
政和二年,複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
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
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叙。
诏修入條令。
監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鈴轄,建炎三年,诏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
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
城外内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
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内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
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财。
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
置兩總轄,承受禦前朝旨文字。
凡禦寶、禦批、實封有所取索,則供進;凡省,台、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
其屬有:禦藥院,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按驗方書,修合藥劑,以待進禦及供奉禁中之用。
内東門司勾,當官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宮禁人物出入,周知其名數而譏察之。
合同憑由司,監官二人,掌禁中宣索之物,給其要驗,凡特旨賜予,皆具名數憑由,付有司淮給。
管勾往來國信所,管勾官二人,以都知、押班充,掌契丹使介交聘之事。
後苑勾當官,無定員,以内侍充,掌苑囿、池沼、台殿種藝雜飾,以備遊幸。
造作所,掌造作禁中及皇屬婚娶之名物。
龍圖、于昌、寶文閣,勾當四人,以入内内侍充,掌藏祖宗文章、圖籍及符瑞寶玩之物,而安像設以崇奉之。
軍頭引見司,勾當官五人,以内侍省都知、押班及合門宣贊舍人以上充,掌供奉便殿禁衛諸軍入見之事,及馬,步兩直軍員之名。
翰林院,勾當官一員,以内侍押班、都知充,總天文、書藝、圖晝、醫官四局,凡執伎以事上者皆在焉。
中興以來,深懲内侍用事之弊,嚴前後省使臣與兵将官往來之禁,着内侍官不許出谒及接見賓客之令。
紹興三十年,诏内侍省所掌職務不多,徒有冗費,可廢并歸入内内侍省。
舊制,内侍遇聖節許進子,年十二試以墨義,即中程者,候三年引見供職。
三十二年,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宦者員衆,孝宗即命内侍省具見在人數,免會慶節進子,仍定以二百人為額。
乾道間,以差赴德壽宮應奉阙人,增置二百五十人。
紹熙三年,依宰臣奏,中官隻令承受宮禁中事,不許預聞他事。
嘉定初,诏内侍省陳乞恩例,親屬充寄班祗候,以十年為限。
開封府牧、尹不常置,權知府一人,以待制以上充。
掌尹正畿甸之事,以教法導民而勸課之。
中都之獄訟皆受而聽焉,小事則專決,大事則禀奏。
若承旨已斷者,刑部、禦史台無辄糾察。
屏除寇盜,有奸伏則戒所隸官捕治。
凡戶口、賦役、道釋之占京邑者,頒其禁令,會其帳籍。
大禮,橋道頓遞則為之使,仗内奉引則差官攝牧。
其屬有判官、推官四人,日視推鞫,分事以治。
而佐其長,領南司者一人,督察使院,非刑獄訟訴則主行之。
司錄參軍一人,折戶婚之訟,而通書六曹之案牒。
功曹、倉曹、戶曹、兵曹、法曹、士曹參軍各一人,視其官曹分職莅事。
左右軍巡使、判官各二人,他掌京城争鬥及推鞫之事。
左右廂公事幹當官四人,掌檢覆推問,凡鬥訟事輕者聽論決。
領縣十有八,鎮二十有四,令佐、訓練、征榷、監臨、巡警之官,知府事者率統隸焉。
分案六,置吏六百。
開封典司毂下,自建隆以來,為要劇之任。
至熙甯間,增給吏錄,禁其受赇,省衙前役以寬民力,厘折獄訟歸于廂官,而治事視前日損去十四。
元佑元年,诏府界捕盜官吏隸本府,與都大提舉司同管轄而掌其賞罰。
置新城内左、右二廂。
三年,以罷大理寺獄,置軍巡院判官一員。
四年,罷新置二廂。
六年,王嚴叟言:“左、右廳推官公事詞狀,初無通治明文,請事擊朝省及奏請通治外,餘并據号分治。
”從之。
紹聖元年,知府事錢勰言:“自祖宗以來,并分左右廳置推官各一員。
近年止除推官,元佑中,并令分治。
請依故事分左右廳,各除推官一員,作兩廳共治職事。
”又言:“熙甯中,置舊城左右廂,元佑初,增置于新城内,四年,罷增置兩廂,今請複置。
”從之。
三年,诏開封、祥符知縣事自今選秩通判人充。
四年,诏開封府所薦推、判官,并召對取旨。
崇甯三年,蔡京奏:“乞罷權知府,置牧一員、尹一員,專總府事;少尹二員,分左右,貳府之政事。
牧以皇子領之。
尹以文臣充,在六曹尚書之下、侍郎之上。
少尹在左右司郎官之下、列曹郎官之上。
以士、戶、儀、兵、刑、工為六曹次序,司錄二員,六曹各二員,參軍事八員。
開封、祥符兩縣置案仿此。
易胥吏之稱,略依《唐六典》制度。
”又請移開封府治所于舊尚書省,從之。
太宗、真宗嘗任府尹,自到道後,知府者必帶“權”字,蔡京乃以潛邸之号處臣下,建置曹官以上凡十六員,比舊增要官十一員, 五年,诏開封府屬官參軍待并依舊員額。
大觀元年,要孝壽乞增置府學博士一員。
從之。
诏:“開封六職閑劇不同,如士曹之官,唯主到罷批書,而刑、戶事繁,自今凡士之婚田鬥訟皆在士曹,餘曹仿此。
”二年,诏皇領牧,錄令如執政官,又诏天下州郡并依開封府分曹置掾。
政和二年,複置開封府學錢糧官一員。
五年,盛章奏:乞依尚書六部置架閣主管官一員。
宣和元年,聶山奏:司錄、六曹官乞依省部少監封叙。
诏修入條令。
監安府舊為杭州,領浙西兵馬鈴轄,建炎三年,诏改為臨安府,其守臣令帶浙西同安撫使。
時置帥在鎮江府,紹興駐驆安遂正稱安撫使置知府一員、通判二員,簽書節度判官廳公事、節度推官、觀察推官、觀察判官、錄事參軍、左司理參軍、右司理參軍、司戶參軍、司法參軍各一員。
本府掌畿甸之事,籍其戶口,均其賦役,頒其禁令。
城外内分南北左右廂,各置廂官,以聽民之訟訴。
廂官許奏辟京朝官親民資序人充,後以臣僚言,罷城内兩廂官,惟城外置焉。
分使臣十員,以緝捕在城盜賊。
立五酒務,置監官以裕财。
分六都監界分,差兵一百四十八鋪以巡防煙火。
置兩總轄,承受禦前朝旨文字。
凡禦寶、禦批、實封有所取索,則供進;凡省,台、寺、監、監司符牒及管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