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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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移于外學。
諸路貢士并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内舍生。
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
外學并依太學敕、令、格、式。
”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事體不順,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内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谒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
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
從薛昂之請也。
三年,诏諸路贍學餘錢并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
四年,诏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并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诏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
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甯初,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内舍。
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
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選未衆,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随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并居辟雍,升補上、内舍乃入太學。
”從之。
八年,诏兩博士、正、錄并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内,或府、監發解五名内,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内,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并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阙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诏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
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
太學生并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阙。
諸内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
辟雍官屬并罷。
又诏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
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将來升為博士。
”從之。
靖康元年,谏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佑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
”又诏太學博士替成資阙。
建炎三年,诏國子監并歸禮部。
未幾,诏複養生徒,置博士。
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
參用元佑、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诏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
學官阙,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并置不一。
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并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诏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
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将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
熙甯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複置武學。
”诏于武成王廟置學。
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诏修建武學,武博、武谕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诏武學博士、學谕各置一員,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谕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學,诏從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國元年複置。
崇甯初,立月書、季考法。
南渡初,建學。
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
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
至道元年,太宗将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
鹹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
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崇甯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
紹興四年,始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喜定九年十二月,始複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谕一員,并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
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
”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
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
元豐三年省。
中興後,并國子監入禮部。
紹興十三年,複置一員;三十一年,罷。
隆興初,诏主簿兼書庫。
乾道七年,複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
以朝官充。
凡進禦器玩、後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瓒、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
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乘輿服禦、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
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
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
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甯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複舊。
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
”從之。
又诏:“文思監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并朝廷選差,其内侍幹當官并罷。
” 分案四,置吏八。
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钿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绫錦院,掌織絲任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币帛。
裁造院,掌裁制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禦及賓客祭祀之用,崇甯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
諸路貢士并入外學,候依法考選校試合格,升之太學為上舍、内舍生。
見為太學外舍生,依舊在太學,候外學成日取旨。
外學并依太學敕、令、格、式。
”從之。
二年,罷《春秋》博士。
三年,诏辟雍置司成、司業各一員。
四年,诏:“辟雍待四方貢士,在國之郊,太學教養上舍生,在王城之内,内上既殊,高下未倫;辟雍有司成在侍郎之次,國子有祭酒、司業列于卿、少,事體不順,合行厘正。
”改辟雍司成為太學司成,總國子監及内外學事,凡學之事,皆許專達。
仍立學官谒禁。
大觀元年,置國子博士四員,國子正、錄各二員。
太學、辟雍博士共置二十員,國子、太學每經一員,辟雍二員。
從薛昂之請也。
三年,诏諸路贍學餘錢并起發充在京學事支用。
四年,诏省國子、辟雍博士五員,太學命官學錄一員,辟雍二員,國子命官正、錄及命官直學、國子監書庫官等官,并省罷,依紹聖格,毋用謄錄。
政和元年,诏兩學博士、正、錄依舊制選試,朝廷除授。
七年,新提舉河東路學事王格言:“崇甯初,建辟雍于郊,以處貢士及外舍生,立太學于國,以處上舍、内舍。
由州、郡而貢之辟雍,由辟雍而升之太學。
法行之初,上、内舍之選未衆,故外舍有校定者留太學,無校定者出辟雍。
比年上、内舍人日增,而太學又有國子随行親及小學生,人數已我,居處迫隘,乞以外舍生有無校定,并居辟雍,升補上、内舍乃入太學。
”從之。
八年,诏兩博士、正、錄并諸州教授兼用元豐試法,仍止試一經。
吏部具到元豐法:進士第一甲,或省試十名内,或府、監發解五名内,或太學公、私試三名内,或季試兩次為第一人,或上舍、内舍生,或曾充經論以上職掌,或投所業乞試,并聽試,入上等注博士,中下等注正、錄,即人多阙少,原注諸州教授者聽。
宣和三年,诏罷天下三舍,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
州學未行三舍以前,應置宮及養士去處,依元豐舊制。
太學生并撥填舊額,辟雍正額入太學者,撥入額外,依舊制遇填阙。
諸内舍上等校定人願入太學者,與免補試。
辟雍官屬并罷。
又诏國子博士、正、錄改充太學正、錄。
七年,臣僚言:“熙、豐間,博士未嘗除代,近年以來,席未暖而代者已至當從正、錄第進。
新除太學博士胡世将、周利建乞改除正、錄,候将來升為博士。
”從之。
靖康元年,谏議大夫馮澥言:“朝廷罷元佑學術之禁,不專王氏之學,《六經》之旨,其說是者取之,今學校或主一偏之說,執一偏之見,願诏有司考校,敢私好惡去取,重行黜責。
”又诏太學博士替成資阙。
建炎三年,诏國子監并歸禮部。
未幾,诏複養生徒,置博士。
紹興十二年,置祭酒、司業各一人。
十三年,太學成,增置博士、正、錄。
參用元佑、紹聖監學法,修立監學新法。
诏國子博士、正、錄通治諸齊。
學官阙,從本監選舉。
其後,監學博士、正、錄增減不齊,兼攝并置不一。
至隆興以後,正、錄不兼權,祭酒、司業并置,複書庫官;又定國子博士一員,太學博士三員,正、錄共四員,學官之制始定。
淳熙四年,置監門官一員,兼管石經閣,以不厘務使臣充,以後相承不改。
武學慶曆三年,诏置武學于武成王廟,以阮逸為教授。
八月,罷武學,以議者言“古名将如諸葛亮、羊祜、杜預等,豈專學系、吳”故也。
熙甯五年,樞密院言:“古者出師受成于學,文武弛張,其道一也,乞複置武學。
”诏于武成王廟置學。
元豐官制行,改教授為博士,紹興十六年,诏修建武學,武博、武谕以兵書、弓馬、武藝誘誨學者。
紹興二十六年,诏武學博士、學谕各置一員,内博士于文臣有出身或武舉出身曾預高選棄,其學谕差武學人,後又除文臣之有出身者。
宗學元豐六年,宗室令铄乞建宗學,诏從之,既而中辍,建中靖國元年複置。
崇甯初,立月書、季考法。
南渡初,建學。
嘉定更新置四齊,後再增三齊。
宗學博士,舊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也。
至道元年,太宗将為皇侄等置師傅,執政謂環衛之官非新王比,當有降,乃以教授為名。
鹹平初,遂命諸王府官分兼南、北宅教授。
南宮者,太祖、太宗諸王之子孫處之,所謂睦親宅也。
崇甯五年,又改稱某王宮宗子博士,位國子博士之上。
靖康之亂,宗學遂廢。
紹興四年,始複置諸王宮大小學教授二員,隆興省其一。
喜定九年十二月,始複置宗學,改教授為博士,又置宗學谕一員,并隸宗正寺,在太常博士之下,谕在國子正之上,奉給、賞典依國子博士及正例,于是宗室疏遠者皆得就學。
旋有旨複存諸王宮大小學授一員。
書庫官淳化五年,判國子監李志言:“國子監舊有印書錢物所,名為近俗,乞改為國子監書庫官。
”始置書庫監官,以京朝官充。
掌印經史群書,以備朝廷宣索賜予之用,及出鬻而收其直以上于官。
元豐三年省。
中興後,并國子監入禮部。
紹興十三年,複置一員;三十一年,罷。
隆興初,诏主簿兼書庫。
乾道七年,複置一員。
少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
以朝官充。
凡進禦器玩、後妃服飾、雕文錯彩工巧之事,分隸文思院、後苑造作所,本監但掌造門戟、神衣、旌節,郊廟諸壇祭玉、法物,鑄牌印諸記,百官拜表案、褥之事。
凡祭祀,則供祭器、爵、瓒、照燭。
元豐官制行,始置監、少監、丞、主簿各一人。
監掌百工伎巧之政令,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乘輿服禦、寶冊、符印、旌節、度量權衡之制,與夫祭祀、朝會展采備物,皆率其屬以供焉。
庀其工徒,察其程課、作止勞逸及寒暑早晚之節,視将作匠法,物勒工名,以法式察其良窳。
凡金玉、犀象、羽毛、齒革、膠漆、材竹,辨其名物而考其制度,事當損益,則審其可否,議定以聞。
少府所掌,舊有主名,其工作之事,則監自親之。
熙甯中,已厘歸有司,官制行,皆複舊。
元豐元年,工部言:“文思院上下界諸作工料條格,該說不盡,功限例各寬剩,乞委官檢照前後料例功限,編為定式。
”從之。
又诏:“文思監官除内侍外,令工部、少府監同議選差。
”崇甯三年,诏:“文思院兩界監官,立定文臣一員、武臣二員。
并朝廷選差,其内侍幹當官并罷。
” 分案四,置吏八。
所隸官屬五:文思院,掌造金銀、犀玉工巧之物,金采、繪素裝钿之飾,以供輿辇、冊寶、法物凡器服之用。
绫錦院,掌織絲任錦繡,以供乘輿凡服飾之用。
染院,掌染絲枲币帛。
裁造院,掌裁制服飾。
文繡院,掌纂繡,以供乘輿服禦及賓客祭祀之用,崇甯三年置,招繡工三百人。
舊置南郊祭器庫監官二人,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