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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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祭器法物庫監官二人,掌祠祭器服之名物,各有專典。

    旌節官二人,鑄印篆文官二人。

    諸州鑄錢監監官各一人。

    以上并屬少府監。

     将作監舊制,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凡土木工匠之政、京都繕修隸三司修造案,本監但掌祠祀供省牲牌、鎮石、炷香、盥手、焚版币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

    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監掌宮室、城郭、橋梁、舟車營繕之事,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凡土木工匠闆築造作之政令總焉。

    辨其才幹器物之所須,乘時儲積以待給用,庀其工徒而授以法式;寒暑蚤暮,均其勞逸作止之節。

    凡營造有計帳,則委官覆視,定其名數,驗實以給之。

    歲以二月治溝渠,通壅塞。

    乘輿行幸,則預戒有司潔除,均布黃道。

    凡出納籍帳,歲受而會之,上于工部。

    熙甯初,以嘉慶院為監,其官屬職事,稽用舊典,已而盡追複之。

    元佑七年,诏頒将作監修成《營造法式》八年,又诏本監營造橙計畢,長貳随事給限,丞、簿覆檢。

    無符元年,三省言:“将作監主簿二員,乞将先到任一員改充幹當公事。

    候成資替罷。

    ”從之。

    崇甯五年,诏将作監,應承受前後特旨應副外,路并府、監修造差撥人工物料,遵執無豐條格,不得應副。

    宣和五年,诏罷營繕所歸将監。

     分案五,置吏二十有七。

    所隸官屬十:修内司,掌宮城、太廟繕修之事。

    東西八作司,掌京城内外繕修之事。

    竹木務,掌修諸路水運材植及抽算諸河商販竹木,以給内外營造之用。

    事材場,掌計度材物,前期樸斫,以給内外營造之用。

    麥場,掌受京畿諸縣夏租,以給圬墁之用。

    窯務,掌陶為磚瓦,以給繕營及瓶缶之器。

    丹粉所,掌燒變丹粉,以供繪飾。

    作坊物料庫第三界,掌儲積材物,以備給用。

    通材場,掌受京城内外退棄材木,掄其長短有差,其曲直中度者以給營造,餘備薪RH。

    簾箔場,掌抽算竹木、蒲葦,以供簾箔内外之用。

     建炎三年,诏将作監并歸工部。

    紹興三年,複置丞,仍兼總少府之事。

    十年,置主簿一員。

    十一年,诏依司農、太府寺,置長、貳一員。

    隆興初,宮室無所營繕,職務簡省,百工器用屬之文思院,以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餘官虛而不除。

    乾道以後,人材甚多,監、少、丞、簿無阙,凡台省之久次與郡邑之有聲者,悉寄俓于此,自是号為儲才之地,而營繕之事,多俾府尹、畿漕分任其責焉。

      軍器監國初,戎器之職領于三司胃案,官無專職。

    熙甯六年,廢胃案,乃按唐令置監,以從官總判,元豐正名,始置監、少監各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監掌監督繕治兵器什物,以給軍國之用,少監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利器以法式授工徒,其弓矢、幹戈、甲冑、劍戟戰守之具,因其能而分任之,量用給材,旬會其數以考程課,而輸于武庫,委遣官詣所隸檢察。

    凡用膠漆、筋革、材物必以時,課百工造作,勞逸必均,歲終閱其良否多寡之數,以诏賞罰。

    器成則進呈便殿,俟閱試而頒其樣式于諸道。

    即要會州建都作院分造器械,從本監比較而進退其官吏焉,元佑三年,省丞一員,紹聖中複置。

    政和三年,應禦前軍器監所頒降軍器樣制,非長、貳當職官不得省閱,及傳寫漏洩,論以違制。

     分案五,置吏十有三,所隸官屬四:東西作坊,掌造兵器、旗幟、戎帳、什物,辨其名色,謹其繕作,以輸于受藏之府,兵校工匠,其役有程,視精粗利鈍以為之賞罰。

    作坊物料庫,掌收鐵錫、羽箭、油漆之屬。

    皮角場,掌收皮革、筋角,以供作坊之用。

    南渡置禦前軍器所,建炎三年,诏軍器監并歸工部,東西作坊、都作院并入軍器所。

    紹興三年,複置丞一員,令工部相度合管職事歸之。

    十一年,诏複置長、貳各一員。

    十四年,以朝奉大夫趙子厚守軍器監,宗室為寺監長、貳自此始。

      隆興初,诏置造軍器,已有軍器所隸工部,本監惟置丞一員。

    乾道五年,複置少監及簿,六年,以少監韓玉往建康點檢物馬,以奉使軍器少監為名。

    是年,複置監一員。

    淳熙初元,诏戎器非進入毋辄出所,由是呈驗浸省。

    二年,錢良臣以少監總領淮東财賦;八年,沉撥複以監長長。

    諸監長貳自是始許總饷外帶,然二人實初兼版曹職事。

    嘉定十四年,嶽珂獨以軍器監總饷淮東。

    是後,戎所、作坊已備官于下,宥府、起部并提綱于上,監居其間,事務稀簡,特為儲才之所焉。

     都水監舊隸三司河渠案,嘉佑三年,始專置監以領之。

    判監事一人,以員外郎以上充,同判監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丞二人,主簿一人,并以京朝官充。

    輪遣丞一人出外治河埽之事,或一歲再歲而罷,其有谙知水政,或至三年。

    置局于澶州,号曰外監。

     元豐正名,置使者一人,丞二人,主簿一人。

    使者掌中外川澤、河渠、津梁、堤堰疏鑿浚治之事,丞參領之。

    凡治水之法,以防止水,以溝蕩水,以浍寫水,以陂池潴水。

    凡江、河、淮、海所經郡邑,皆頒其禁令。

    視汴、洛水勢漲涸增損而調節之。

    凡河防謹其法禁,歲計茭揵之數,前期儲積,以時頒用,各随其所治地而任其責。

    興役以後月至十月止,民功則随其先後毋過一月,若導水溉田及疏治壅積為民利者,定其賞罰。

    凡修堤岸、植榆柳,則視其勤惰多寡以為殿最。

    南、北外都水丞各一人,都提舉官八人,監埽官百三十有五人,皆分職莅事;即幹機速,非外丞所能治,則使者行視河渠事。

     元豐八年,诏提舉汴河堤岸司隸本監。

    先是,導洛入汴,專置堤岸司。

    至是,亦歸之有司。

    元佑四年,複置外都水使者。

    五年,诏南、北外都水丞并以三年為任。

    七年,方議回河東流,乃诏河北、京西漕臣及開封府界提點,各兼南、北外都水事,紹聖元年罷。

    元符三年,诏罷北外都水丞,以河事委之漕臣;三年,複置。

    重和元年,工部尚書王诏言,乞選差曾任水官谙練者為南、北兩外丞,從之。

    宣和三年,诏罷南、北外都水丞司,依元豐法,通差文武官一員。

     分案七,置吏三十有七。

    所隸有:街道司,掌轄治道路人兵,若車駕行幸,則前期修治,有積水則疏導之。

     建炎三年,诏都水監置使者一員。

    紹興九年,複置南、北外都水丞各一員,南丞于應天府,北丞于東京置司。

    十年,诏都水事歸于工部,不複置官。

     司天監監少監丞主簿春官正夏官正中官正秋官正冬官正靈台郎保章正挈壺正各一人。

    掌察天文祥異,鐘鼓漏刻,寫造曆書,供諸壇祀察告神名版位畫日。

    監及少監阙,則置判監事二人。

    以五官正充。

     禮生四人,曆生四人,掌測驗渾儀,同知算造三式。

    元豐官制行,罷司天監,立太史局,隸秘書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