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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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印出納交引錢鈔之事。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诏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
紹興元年,複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
四年,複置卿、少各一員。
十年,複置主簿。
十一年,诏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
遇合推賞。
各與減磨勘二年。
尋诏三丞一體行之。
隆興元年,并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
監交案,随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系樁 管禦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于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
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
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
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并以幕職、州縣官充。
其熟于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
皇佑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并選擇進士并《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阙,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并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随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
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诏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
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
齊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谕,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于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谕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齊置長、谕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着于籍。
武學博士、學谕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谕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甯初,诏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
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分案八,置吏十。
元豐三年,诏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诏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阙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诏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佑元年,诏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左司谏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并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诏國子監立法。
又诏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
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
又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三年,诏國子監置長貳。
四年,诏太學正、錄依熙甯法,選上舍生充,阙則以内舍生。
五年,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
”诏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诏生員以所納齊課于講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
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禦史劉拯言:“太學複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
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差職掌長谕改正如元豐舊制。
”從之。
又诏:“内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罷。
”又诏:“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
”又诏:“太學三舍生并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左司谏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複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
”诏送國子監,又诏:“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诏學官并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
”從之。
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三年,複置《春秋》博士。
崇甯元年省罷。
甯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
上合試仍别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谕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谕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為額。
處上舍、内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
太學自訟
抵當所,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
和劑局、惠民局,掌修合良藥,出賣以濟民疾。
店宅務,掌管官屋及邸店,計置出僦及修造之事。
石炭場,掌受納出賣石炭。
香藥庫,掌出納外國貢獻及市舶香藥、寶石之事。
建炎诏罷太府寺,以其所掌職務撥隸金部。
紹興元年,複以章億守太府寺丞,措置印給茶鹽鈔引,續添置丞二員。
四年,複置卿、少各一員。
十年,複置主簿。
十一年,诏交引庫書押鈔引寺丞兩員。
遇合推賞。
各與減磨勘二年。
尋诏三丞一體行之。
隆興元年,并省主簿一員,明年如舊制,設案七,以序次分管。
監交案,随逐丞簿赴左藏庫監交看驗綱運錢物。
中興後,所隸惟有糧料院、審計司、左藏東西庫、交引庫、祗候庫、和劑局、惠民局如前制所置。
左藏南庫,系樁 管禦前激賞庫改。
以侍從官提領,又置提轄檢察官一員,編估局、打套局,二局系揀選市舶香藥雜物等第,會其直以待貿易。
寄樁庫,掌發賣香藥、匹帛,拘其直歸于左藏南庫。
置監官提領二人。
國子監舊置判監事二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凡監事皆總之。
直講八人,以京官、選人充,掌以經術教授諸生,舊以講書為名,無定員。
淳化五年,判監李至奏為直講,以京朝官充。
其後,又有講書、說書之名,并以幕職、州縣官充。
其熟于講說而秩滿者,稍遷京官。
皇佑中,始以八人為額,每員各專一經,并選擇進士并《九經》及第之人,相參薦舉。
丞一人,以京朝官或選人充,掌錢谷出納之事。
主簿一人,以京官或選人充,掌文簿以勾考其出納。
舊制,祭酒阙,始置判監事。
監生無定員。
并有蔭及京畿人,初隸監授業,後補監生;或随屬遊官,以久離本貫,不克赴鄉薦,而文藝可稱,亦許隸補試。
廣文教進士,太學教《九經》、《五經、》《三禮》、《三傳》學究,律學館教明律,餘不常置。
元豐官制行,始置察酒、司業、丞、主簿各一人,太學博士十人,舊系國子監直講,元豐三年,诏改為太學博士,每經二人。
正、錄各五人,武學博士二人,律學博士、正各一人。
祭酒掌國子、太學、武學、律學、小學之政令,司業為之貳,丞參領監事。
凡諸生之隸于太學者,分三舍。
始入學,驗所隸州公據,以試補中者充外舍。
齊長、谕月書其行藝于籍。
行謂率教不戾規矩,藝謂治經程文,季終考于學谕,次學錄,次學正,次博士,然後考于長貳。
歲終校定,具注于籍以俟覆試,視其校定之數,參驗而序進之。
凡私試,孟月經義,仲月論,季月策。
公試,初場以經義,次場以論、策。
試上舍如省試法。
凡内舍行藝與所試之等俱優者,為上舍上等,取旨命官;一優一平為中,以俟殿試;一優一否或俱平為下,以俟省試。
唯國子生不預考選。
凡課試、升黜、教導之事,長、貳皆總焉。
車駕幸學,則率官屬諸生班迎,即行在距學百步亦如之。
凡釋奠于先聖、先師及武成王,則率官屬諸生共薦獻之禮。
歲計所隸三舍生升降多寡之數,以為學官之殿最賞罰。
博士,掌分經講授,考校程文,以德行道藝訓導學者。
正、錄,掌舉行學規,凡諸生之戾規矩者,待以五等之罰,考校訓導如博士之職。
職事學錄五人,掌與正、錄通掌學規。
學谕二十人,掌以所授經傳谕諸生,直學四人,掌諸生之籍及幾察出入。
凡八十齊,齊置長、谕各一人,掌表率齋生,凡戾規矩者,糾以齊規五等之罰,仍月考齋生行藝,着于籍。
武學博士、學谕各二人,掌以兵書、弓馬、武藝訓誘學者。
律學博士二人,掌傳授法律及校試之事。
小學,置職事教谕二人,掌訓導及考校責罰。
學長二人,掌充齒位、糾不如儀者。
集正二人,掌籍諸生名氏,糾程課不逮者。
熙甯初,诏用經術取士,廣闊RE舍。
分為三學,增置生徒,總二千八百人。
隸籍有數,給食有等,庫書有官,治疾有醫。
分案八,置吏十。
元豐三年,诏自今奏舉太學博士,先以所業進呈。
五年,诏國子監官差承務郎以上,阙即差選人充正官,立行、守、試請奉法。
八年,诏罷太學保任同罪法。
元佑元年,诏太學每歲公試,以司業、博士主之,如春秋補試法。
左司谏王嚴叟言:“太學生補中人,乞并許應舉,罷一年之限。
”诏國子監立法。
又诏給事中孫覺、秘書少監顧臨、崇政殿說書程頤、國子監長貳看詳修立國子監條例。
又诏置《春秋》博士一員,二年,增司業一員。
又诏内外學官選年三十以上曆任人充。
三年,诏國子監置長貳。
四年,诏太學正、錄依熙甯法,選上舍生充,阙則以内舍生。
五年,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國子監無叩問師資之益,學官不以訓導為己任,補試伺察不嚴,有假手之弊。
”诏禮部相度以聞,本部言:“生員遇有請益,許見長貳。
仍诏生員以所納齊課于講堂上指谕,并委博士逐月巡所隸齊,詢考生員所業。
凡私試不鎖宿,欲令不罷講說。
”從之。
紹聖元年,監察禦史劉拯言:“太學複行元豐中三舍推恩注官、免省試、免解試之制。
夫舊法欲行,必先嚴考察。
請自今太學長貳、博士、正錄,選學行純備、從所推服者為之,有弛慢不公,考察不實,則重加譴責。
差職掌長谕改正如元豐舊制。
”從之。
又诏:“内外學官非制科、進士出身及上舍生入官者,并罷。
”又诏:“太學正、錄依元豐舊制,各置五人。
”又诏:“太學三舍生并依元豐學制,重行考察,依舊條推恩。
”左司谏翟思言:“元豐《太學令》訓迪糾禁亦具矣,今追複經義取士,乞令有司看詳,依舊頒行。
”诏送國子監,又诏:“内外學官選進士出身及經明行修人。
”又诏學官并召試,國子監長貳、台谏官、外監司皆許薦舉。
三年,司業龔原言:“公試依元豐舊制,以長貳監試,輪差博士五員考試,乞朝廷更差官五員參考。
”從之。
元符元年,诏有官人許入太學充監生,毋過四十人。
三年,複置《春秋》博士。
崇甯元年省罷。
甯元年,宰臣蔡京言:“有诏天下皆興學貢士,以三舍考選法遍行天下,聽每三年貢入太學。
上合試仍别為考,分為三等,若試中上等,補充太學上舍,試中中等、下等者,補充内舍,餘為外舍生,仍建外學于國之南,待其歲考行藝,升之太學。
其外學官屬:司業一人,丞一人,博士十人,學正五人,學錄五人;職事人系學生充;學錄五人,學谕十人,直學二人,齊長、齊谕各一人。
外舍生三千人,太學上舍一百人,内舍三百人,候将來貢試到合格者,即上合以二百人、内舍以六百人為額。
處上舍、内舍于太學,處外舍于外學。
外學置齊一百,講堂四,每齊三十人。
太學自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