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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庫務之事而謹其出納,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京都官吏錄廪,辨其精粗而為之等;諸路歲運至京師,遣官閱其名色而分納于倉庚,蒿稭則歸諸場,歲具封樁、月具見存之數奏聞;給兵食則進呈糧樣,因出納而受賂刻取者,嚴其禁;有負欠者,計其虧數上于倉部。

    凡諸路奏雨雪之阙與過多者皆籍之。

    凡苑囿行幸排比及薦飨進禦、頒賜植藏之物,戒有司先期辦具。

    造曲薛、儲薪炭以待給用。

    天子親耕藉田,有事于先農,則卿奉耒耜,少卿率屬及庶人以終千畝。

    分案六,置吏十有八。

     初,熙甯二年,置制置條例司,立常平斂散法,遣諸路提舉官推行之。

    三年五月,诏制置司均通天下之财,以常平新法付司農寺,增置丞、簿,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等法,悉自司農講行。

    初以太子中允呂惠卿判司農寺,改同判寺胡宗愈為兼判。

    四年,以禦史知雜鄧绾判寺,曾布同判,诏諸路提舉常平官課績,田寺考校升绌,管幹官令提舉司保明,計功賞之。

    六年,以司農間遣屬官出視諸路,力有不給,乃置幹當公事官,以葉康直等四人為之。

    七年,本寺言:“所主行農田水利、免役、保甲之法,措置未盡,官吏推行多違法意,欲榜谕官私,使人陳述,有司違法,從寺按察。

    ”九年,以幹當公事官所至辄用喜怒,罷之,從熊本請也。

    元豐四年,減丞一,主簿三。

    官制行,寺監不治外事,司農事舊職務悉歸戶部右曹。

     元佑三年,诏司農寺置長、貳。

    五年,以本寺主簿兼檢法。

    八年,複置提轄修倉所;紹聖元年,诏罷官屬,以其事歸将作監。

    四年,罷主簿,添丞一員。

      政和六年,浙西諸州各置排岸一員,從兩浙運副應安道請也。

    所隸官屬凡五十,倉二十有五,掌九谷廪藏之事,以給官吏、軍兵祿食之用。

    凡綱運受納及封樁支用,月具數以報司農。

    草場十有二,掌受京畿刍稭,以給牧監飼秣。

    排岸司四,掌水運綱船輸納雇直之事。

    園苑四:玉津、瑞聖、宜春、瓊林苑,掌種植蔬莳以待供進,修饬亭宇以備遊幸宴設。

    下卸司,掌受納綱運。

    都曲院,掌造曲,以供内酒庫酒醴之用,及出鬻以收其直。

    水磨務,掌水硙磨麥,以供尚食及内外之用。

    内柴炭庫,掌諸薪炭,以給宮城及宿衛班直軍士薪炭席薦之物。

    炭場,掌儲炭以供百司之用。

     建炎三年,罷司農寺,以事務并隸倉部。

    紹興三年,複置丞二員。

    凡有合行事務,申戶部施行。

    四年,複置寺,仍置卿、少。

    十年,複置簿。

    隆興元年,并省主簿一員。

    明年,诏如舊制。

    乾道三年,诏糧綱有欠,從本寺斷遣監納,情理重者,大理寺推勘。

    分案五,南北省倉、草料場、和籴場隸焉。

    監倉官分上、中、下界,司其出納。

    諸場皆置監官。

    外有監門官,交量則有檢察斛面官,綱運下卸有排岸司官,各分其事以佐本寺。

    豐儲倉所,置監官二員,監門官一員。

    初,紹興以上供米餘數,樁管别廪,以為水旱之助,後又增廣收籴,淳熙間,命右司為之提領,後以屬檢正,非奉朝廷指揮不許支撥。

    别置赤曆,提領官結押,不許衮同司農寺收支經常米數。

    凡外州軍起到樁管米,從司農寺差官盤量,據納到數報本所樁管。

    監官、監門官遇考任滿,所屬批書外,仍于本所批書,視其有無欠折,以定其功過。

    在外,則鎮江、建康置倉焉。

      太府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兩制或帶職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

    凡廪藏貿易、四方貢賦、百官奉給,時皆隸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席,及校造鬥升衡尺而已。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各一人,丞、主簿各二人。

    卿掌邦國财貨之政令,及庫藏、出納、商稅、平淮、貿易之事,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四方貢賦之輸于京師者,辨其名物,視其多寡,别而受之。

    儲于内藏者,以待非常之用;頒于左藏者,以供經常之費。

    凡官吏、軍兵奉祿賜予,以法式頒之,先給曆,從有司檢察,書其名數,鈎覆而後給焉。

    供奉之物,則承旨以進,審奏得晝,乃聽除之。

    若春秋授軍衣,則前期進樣,定其頒日,畿内将校營兵支請,月具其數以聞。

    凡商賈之賦,小賈即門征之,大賈則輸于務。

    貨之不售者,平其價鬻于平淮,乘時賒貸,以濟民用;若質取于官,則給用多寡,各從其抵。

    歲以香、茶、鹽鈔募人入豆谷實邊。

    即京都阙用物,預報度支。

    凡課入,以盈虧定課最、行賞罰。

    大祀,晨裸則卿置币,奠玉則入陳玉帛,餘祀供其帨巾。

    分案九,置吏六十有五。

     元佑初,以倉部郎官印發文鈔,三年,複歸本寺。

    又诏太府置長、貳。

    五年,令長貳每月分巡所轄庫務。

    元符元年,增置丞一員。

    三年,改市易案為平淮,其市易務亦如之。

    崇甯中,置藥局七所,添丞一員點檢。

    宣和三年減罷。

    靖康元年,诏内外官司局所依熙甯法,錢物并納左藏庫,凡省一百五所。

    又诏戶部、太府寺長貳當職官及本庫官吏俸錢,候在京官吏支散并足,方許支給,從戶部尚書梅執禮之請也。

     所隸官司二十有五:左藏東西庫,掌受四方财賦之入,以待邦國之經費,給官吏、軍兵奉祿賜予。

    舊分南北兩庫,政和六年修建新庫,以東西庫為名。

    西京、南京、北京各置左藏庫、内藏庫,掌受歲計之餘積,以待邦國非常之用。

    奉宸庫,掌供内庭,凡金玉、珠寶、良化賄藏焉。

    祗候庫,掌受錢帛、器皿、衣服,以備傳诏頒給及殿庭賜予。

    元豐庫,掌受諸路積剩及常平錢物,凡封樁者皆入焉。

    神宗常憤契丹倔強,慨然有恢複幽燕之志,聚金帛内帑,自制四言詩一章,曰:“五季失國,猃狁孔熾。

    藝祖造邦,思有懲艾。

    爰設内府,基以募士,曾孫保之,敢忘阙志。

    ”每庫以詩一字目之,儲積皆滿。

    又别置庫,賦詩二十字,分揭于庫,曰:“每虔夕惕心,妄意遵遺業,顧予不武姿,何日成戎捷。

    ”微宗朝,又有崇甯庫、大觀庫。

      布庫,掌受諸道輸納之布,辨其名物,以待給用。

    茶庫,掌受江、浙、荊湖、建、劍茶茗,以給翰林諸司及賞赉、出鬻。

    雜物庫,掌受内外雜輸之物,以備支用。

    糧料院,掌以法式頒廪祿,凡文武百官、諸司、諸軍奉料,以卷淮給。

    審計司,掌審其給受之數,以法式驅磨。

    都商稅務,掌收京城商旅之算,以輸于左藏。

    汴河上下鎖、蔡河上下鎖,掌舟船木筏之征。

    都提舉市易司,掌提點貿易貨物,其上下界及諸州市易務、雜買務、雜賣場皆隸焉。

    市易上界,掌斂市之不售、貨之滞于民用者,乘時貿易,以平百物之直。

    市易下界,掌飛錢給券,以通邊籴。

    雜買務,掌和市百物,凡宮禁、官府所需,以時供納。

    雜賣場,掌受内外币餘之物,計直以待出貨,或淮折支用。

    榷貨務,掌折博觔鬥、金帛之屬。

    交引庫,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