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八 職官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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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寺鴻胪寺司農寺太府寺國子監少府監将作監軍器監都水監司天監
大理寺舊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窦儀判寺事。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本寺不複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于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鹹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谳之事。
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禦史按實以聞。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甯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
九年,诏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滞,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
”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诏:“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
”三年,诏依舊供報。
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六年,又诏:“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複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拟。
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補,丞阙以評事補。
”诏刑部、吏部同着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并左右兩推為一司。
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從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诏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複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
又诏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甯四年,诏大理寺官諸司辄奏辟者,以違制論。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評事以上并差試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興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紹興初,诏正與丞并堂除。
評事阙,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
如無應格,即選谙習刑法人權充。
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若。
”诏增置,以八員為額。
淳熙末,嚴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請托、漏洩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曆任人,各兼評事系銜。
将八評事已拟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
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
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
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并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鴻胪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
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
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
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緻享,若兇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诏奠臨赙贈之制。
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
分案四,置吏九。
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西驿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掌回鹘、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
懷遠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
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币之事。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
已上并屬鴻胪寺。
中興後,廢鴻胪不置,并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粜、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書窦儀判寺事。
凡獄訟之事,随官司決劾,本寺不複聽訊,但掌斷天下奏獄,送審刑院詳汔,同署以上于朝。
詳斷官八人,以京官充,國初,大理正、丞、評事皆有定員,分掌斷獄。
其後,擇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參官則兼正,未常參則兼丞,謂之詳斷官。
舊六人,後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鹹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縣官充,改京官則為檢法官。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二人,正二人,推丞四人,斷丞六人,司直六人,評事十有二人,主簿二人。
卿掌折獄、詳刑、鞫谳之事。
同職務分左右:天下奏劾命官、将校及大辟囚以下以疑請谳者,隸左斷刑,則司直、評事詳斷,丞議之,正審之。
若在京百司事當推,或特旨委勘及系官之物應追究者,隸右治獄,則丞專推鞫。
蓋少卿分領其事,而卿總焉。
凡刑獄應審議者,上刑部。
被旨推鞫及情犯重者,卿同所隸官請封奏裁。
若獄空或斷絕,則禦史按實以聞。
分案十有一,置吏六十有九。
先是舊制,大理寺谳天下奏案而不治獄。
熙甯五年,增詳斷官二為十員。
七年,置詳斷習學官十四,詳覆習學官六。
九年,诏以“京師官寺,凡有獄皆系開封府司錄司及左右軍巡三院,囚逮猥多,難于隔訊,又暑多瘐死,因緣流滞,動涉歲時。
稽參故事,宜屬理官,可複置大理獄。
”始命崔台符為知卿事,蹇周輔、楊汲為少卿,各舉丞及檢法官。
初,神宗謂國初廢大理獄非是,以問孫洙,洙對合旨,至是,命官起寺,十七日而成。
元豐二年手诏:“大理寺近舉墜典,俾治獄事,推輪規摹,皆以義起,不少寬假,必懷顧忌,稽留弊害,無異前日。
宜依推制院及禦史台例,不供報糾察司。
”三年,诏依舊供報。
凡官屬依禦史台例,谒有禁。
又诏糾察司察訪本寺斷徒以上出入不當者,索案點檢。
五年,诏毋以大理寺官為試官。
六年,又诏:“凡斷公案,先上正看詳當否,論難改正,簽印注日,然後過議司複議;如有批難,具記改正,長貳更加審定,然後判成錄奏。
”又刑部言:“應吏部補授大理寺左斷刑官,先與刑部、大理寺長貳同議可否,然後注拟。
仍取經試得循資以上人充,正阙以丞補,丞阙以評事補。
”诏刑部、吏部同着為令。
八年,诏大理寺推斷事應奏及上尚書省者,更不先申本曹。
元佑元年,以右治獄勘斷公事全少,并左右兩推為一司。
三年,三省請罷右治獄,依三司舊例置推勘檢法官于戶部,從之。
又诏大理寺并置長貳。
四年,從刑部請,改本寺條,任大理官失斷徒已上五人或死罪二人,不在選限。
舊條,失斷徒已上三人或死罪一人。
紹聖元年,诏斷刑獄官依元豐元年選試法。
二年,複置右治獄,置官屬如元豐制。
左右推事有翻異者互送,再有異者,朝廷委官審問,或送禦史台治之。
元符元年,應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内降公事,不得奏請移送。
又诏應奏斷公事,依開封府專條,不許諸處取索。
崇甯四年,诏大理寺官諸司辄奏辟者,以違制論。
政和二年,诏法官任滿,擇職事修舉、人材可錄者奏舉再任,仍許就任關升,理本等資序。
五年,依熙、豐故事,複置習學公事四員,長、貳立課程,正、丞同指教。
宣和七年,評事以上并差試中刑法人。
又诏大理寺、開封府承受公事依法斷遣,不得乞降特旨。
中興并省官寺,惟大理寺不并。
紹興初,诏正與丞并堂除。
評事阙,則委本寺長、貳選擇應格人赴刑部議定,申朝廷差填。
如無應格,即選谙習刑法人權充。
又立比較法以懲差失。
隆興二年,評事鞏衍言:“評事檢斷,躬自節案。
親書斷語,最為勞若。
”诏增置,以八員為額。
淳熙末,嚴寺官出谒之禁,以防請托、漏洩之弊。
紹熙初,除試中刑法評事八員外,司直、主簿選用有出身曾曆任人,各兼評事系銜。
将八評事已拟斷文字,分兩廳點檢。
或有未安,則述所見與長、貳商量。
慶元四年,定逐委仲月定日斷絕之法。
嘉定八年,申嚴紹熙指揮,重司直、主簿之選,增選試取人數以勸法科。
左斷刑分案三:曰磨勘,掌批會吏部等處改官事;曰宣黃,掌凡斷訖命官指揮;曰分簿,掌行分探諸案文字。
設司有四:曰表奏議,掌拘催詳斷案八房斷議獄案,兼旬申月奏;曰開拆;曰知雜;曰法司。
又有詳斷案八房,專定斷諸路申奏獄案等。
又有敕庫,掌收管架閣文書。
吏額;胥長一人,胥史三人,胥佐三十人,貼書六人,楷書十四人。
隆興共減七人。
右治獄分案有四:曰左右寺案,掌斷訖公事案後收理追贓等;曰驅磨,掌驅磨兩推官錢、官物、文書;曰檢法,掌檢斷左右推獄案并供檢應用條法;曰知雜。
又有開拆、表奏二司;有左右推,主鞫勘諸處送下公事及定奪等。
吏額;前司胥史一人、胥佐九人,表奏司一人、貼書三人,左右推胥史二人、胥佐八人、般押推司四人、貼書四人。
隆興共減五人。
鴻胪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
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卿一人,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兇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
凡四夷君長、使價朝見,辨其等位,以賓禮待之,授以館舍而頒其見辭、賜予、宴設之式,戒有司先期辦具;有貢物,則具其數報四方館,引見以進。
諸蕃封冊,即行其禮命。
若崇義公承襲,則辨其嫡庶,具名上尚書省。
其周嵩、慶、懿陵廟,命官以時緻享,若兇儀之節,宗室以服,臣僚以品,辨其喪紀而诏奠臨赙贈之制。
禮儀成服,則卿掌贊導之儀,葬則預戒有司具鹵簿儀物。
分案四,置吏九。
其官屬十有二:往來國信所,掌大遼使介交聘之事。
都亭西驿及管幹所,掌河西蕃部貢奉之事。
禮賓院,掌回鹘、吐蕃、黨項、女真等國朝貢館設,及互市譯語之事。
懷遠驿,掌南蕃交州,西蕃龜茲、大食、于阗、甘、沙、宗哥等國貢奉之事。
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币之事。
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
傳法院,掌譯經潤文。
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
同文館及管勾所,掌高麗使命。
已上并屬鴻胪寺。
中興後,廢鴻胪不置,并入禮部。
司農寺舊置判寺事二人,以兩制、朝官以上充;主簿一人,以選人充。
掌供藉田九種,大中小祀供豕及蔬果、明房油,與平粜、利農之事。
元豐官制行,始正職掌,置卿、少卿、丞、主簿各一人。
卿掌分儲委積之政令,總苑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