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七 職官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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禦史台秘書省殿中省太常寺宗正寺大宗正司
附:光祿寺衛尉寺大仆寺
禦史台掌糾察官邪,肅正綱紀。
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
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
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
鹹平四年,以禦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
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
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緻齋,檢視糾劾。
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
通稱曰五使。
元豐正官名,于是使名悉罷。
禦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
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禦史大夫者。
元豐官制行,亦并除去。
中丞一人,為台長,舊兼理檢使。
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谏議大夫權。
熙甯五年,以知雜禦史鄧绾為中丞,初除谏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绾為龍圖閣待制權,禦史中丞不遷谏議大夫自绾始。
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诰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于是複遷右谏議大夫權。
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诰權中丞。
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
”會官制行,罷知制诰職,乃以本官試中丞。
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
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
台谏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
中興兼者二人,萬俟離、羅汝楫皆以秦桧意。
慶元後,司谏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禦史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禦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
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禦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
疊監祠祭。
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
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诏黜陟。
百官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劄體驗其老疾。
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
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裡行”。
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诏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
”乃诏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裡行。
熙甯二年诏:“禦史阙,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
”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由選人為禦史自定始。
于是知制诰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
紹聖二年複置。
元佑元年,诏台谏官許二人同上殿。
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
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
四年,诏:“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
”元符二年诏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
”崇甯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政和六年,诏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并赴台參謝辭。
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禦史以上錄本給付。
”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言:“監察禦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着于甲令,崇甯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
乞令本台增入監察禦史言事之文。
”诏依祖宗法。
又诏宰執不得薦舉台谏官。
舊《台令》,禦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彈糾。
渡江後,稍闊不舉。
紹興三年,始複其舊。
是年十一月,殿中侍禦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廪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诏廢置。
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
”從之。
乾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
”慶元二年,侍禦史黃黼言:“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
”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
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
鹹平中,置推勘官十員。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罷。
紹興初,诏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禦史奏辟。
紹熙中,侍禦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
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範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阙。
乾道并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禦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
以朝官以上充。
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
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于長貳。
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
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谏官、禦史并赴。
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谕旨,聽以早歸。
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
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
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
太平興國初,于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
三年,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
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
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于右掖門外。
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讨、校勘等員。
檢讨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
以内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
又有監書庫内侍一人。
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并内出古畫墨迹等藏之。
淳化元年,诏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
校理,以京朝官充。
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
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
供禦人、裝裁匠十二人。
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
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
端拱元年,建秘閣于院中。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于崇文院庑下。
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
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
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隽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
”于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
大事則廷辨,小事則奏彈。
其屬有三院:一曰台院,侍禦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禦史隸焉;三曰察院,監察禦史隸焉。
凡祭祀、朝會,則率其屬正百官之班序。
鹹平四年,以禦史二人充左右巡使;分糾不如法者。
文官,右巡主之,武官,左巡主之;分其職掌,糾其違失,常參班簿、祿料、假告皆主之。
祭祀則兼監祭使,掌受誓戒緻齋,檢視糾劾。
又有廊下使,專掌入閣監食;又有監香使,掌國忌行香,二使臨時充。
通稱曰五使。
元豐正官名,于是使名悉罷。
禦史大夫宋初不除正員,止為加官。
檢校官帶憲銜,有至檢校禦史大夫者。
元豐官制行,亦并除去。
中丞一人,為台長,舊兼理檢使。
凡除中丞而官未至者,皆除右谏議大夫權。
熙甯五年,以知雜禦史鄧绾為中丞,初除谏議大夫,王安石言礙近制,止以绾為龍圖閣待制權,禦史中丞不遷谏議大夫自绾始。
九年,鄧潤甫自正言知制诰為中丞,以宰相屬官不可長憲府,于是複遷右谏議大夫權。
元豐五年,以承議郎徐禧為知制诰權中丞。
禧言:“中丞糾彈之任,赴舍人院行詞,疑若未安。
”會官制行,罷知制诰職,乃以本官試中丞。
南渡初除官最多,隆興後被擢浸少。
淳熙十年,始除黃洽,又三年再除蔣繼周。
台谏例不兼講讀,神宗命呂正獻,亦止命時赴講筵。
中興兼者二人,萬俟離、羅汝楫皆以秦桧意。
慶元後,司谏以上無不預經筵者矣。
侍禦史一人,掌貳台政。
殿中侍禦史二人,掌以儀法糾百官之失。
凡大朝會及朔望、六參,則東西對立,彈其失儀者。
監察禦史六人,掌分察六曹及百司之事,糾其謬誤,大事則奏劾,小事則舉正。
疊監祠祭。
歲詣三省、樞密院以下輪治。
凡六察之事,稽其多寡當否,歲終條具殿最,以诏黜陟。
百官應赴台參謝辭者,以拜跪、書劄體驗其老疾。
凡事經郡縣、監司、省曹不能直者,直牒閣門,上殿論奏。
官卑而入殿中監察禦史者,謂之“裡行”。
治平四年,中丞王陶言:“奉诏舉台官,而才行可舉者多以資淺不應格。
”乃诏舉三任以上知縣為裡行。
熙甯二年诏:“禦史阙,委中丞奏舉,毋拘官職高下兼權。
”三年,孫覺薦秀州軍事推官李定,對稱旨,為太子中允權監察禦史裡行,由選人為禦史自定始。
于是知制诰宋敏求、蘇頌、李大臨以定資淺,封還詞頭,不草制,相繼罷去。
元豐八年,裁減察官兩員,餘許盡兼言事。
紹聖二年複置。
元佑元年,诏台谏官許二人同上殿。
又令六曹差除更改事,畫黃到,即報台。
又改六察旬奏為季奏。
四年,诏:“應台察事已彈舉而稽違窬月者,遇赦不得原減。
”元符二年诏吏部:“守令課績最優者關台考察,不實者重行黜責。
”崇甯二年,都省申明:“台官職在繩愆糾謬,自宰臣至百官,三省至百司,不循法守,有罪當劾,皆得糾正。
”政和六年,诏在京職事官與外任按察官,雖未升朝,并赴台參謝辭。
七年,中丞王安石奏:“以本台覺察彈奏事刊為一書,殿中侍禦史以上錄本給付。
”從之。
靖康元年,監察禦史胡舜陟言:“監察禦史自唐至本朝,皆論政事、擊官邪,元豐、紹聖着于甲令,崇甯大臣欲其便己,遂更成憲。
乞令本台增入監察禦史言事之文。
”诏依祖宗法。
又诏宰執不得薦舉台谏官。
舊《台令》,禦史上下半年分詣三省、樞密院點檢諸房文字,輪詣尚書六曹按察;奉行稽違,付受差失,鹹得彈糾。
渡江後,稍闊不舉。
紹興三年,始複其舊。
是年十一月,殿中侍禦史常同言:“元豐始置六察,上自諸部、寺監,下至廪庫、場務,無不分隸,以诏廢置。
而乃有寅緣申請,乞不隸台察者,恐非法意,宜遵舊制。
”從之。
乾道二年诏:“自今非曾經兩任縣令,不得除監察禦史。
”慶元二年,侍禦史黃黼言:“監察禦史高宗時嘗置六員,孝宗時置三員,今分按之任止二人,乞增置一員。
”自後常置三員。
檢法一人,掌檢詳法律。
主簿一人,掌受事發辰,勾稽簿書。
宋初置推直官二人,專治獄事。
凡推直有四:曰台一推,曰台二推,曰殿一推,曰殿二推。
鹹平中,置推勘官十員。
元豐官制行,定員分職,裡行、推直等官悉罷。
紹興初,诏檢法、主簿特令殿中侍禦史奏辟。
紹熙中,侍禦史林大中以論事不合去,所奏辟檢法官李謙、主簿彭龜年亦乞同罷。
嘉定元年,劉矩除檢法官,範之柔除主簿,以後二職皆阙。
乾道并省吏額,前司主管班次二人,正副引贊官二人,入品知班三人,知班五人,書令史四人,驅使官四人,法司二人,六察書吏九人,貼司五人,通引官三人。
三京留司禦史台管勾台事各一人,舊曰判台。
以朝官以上充。
掌拜表行香,糾舉違失。
令史二人,知班、驅使倌、書吏各一人,中興以後不置。
秘書省監少監丞各一人,監掌古今經籍圖書、國史實錄、天文曆數之事,少監為之貳,而丞參領之。
其屬有五:著作郎一人,著作佐郎二人,掌修纂日曆;秘書郎二人,掌集賢院、史館、昭文館、秘閣圖籍,以甲、乙、丙、丁為部,各分其類;校書郎四人,正字二人,掌校仇典籍,判正訛謬,各以其職隸于長貳。
惟日曆非編修官不預。
歲于仲夏曝書,則給酒食費,尚書、學士、侍郎、待制、兩省谏官、禦史并赴。
遇庚伏,則前期遣中使谕旨,聽以早歸。
大典禮,則長貳預集議。
所以待遇儒臣,非他司比。
宴設錫予,率循故事。
宋初,置三館長慶門北,謂之西館。
太平興國初,于升龍門東北,創立三館書院。
三年,賜名崇文院,遷西館書貯焉。
東廊為集賢書庫,西廊分四部,為史館書庫。
大中祥符八年,創外院于右掖門外。
天禧初,令以三館為額,置檢讨、校勘等員。
檢讨以京朝官充,校勘自京朝、幕職至選人皆得備選。
以内侍二人為勾當官,通掌三館圖籍事,孔目官、表奏官、掌舍各一人。
又有監書庫内侍一人。
兼監秘閣圖籍孔目官一人。
秘閣系端拱元年就崇文院中堂建閣,以三館書籍真本并内出古畫墨迹等藏之。
淳化元年,诏次三館置直閣、以朝官充。
校理,以京朝官充。
以諸司三品、兩省五品以上官一人判閣事。
直閣、校理通掌閣事,掌繕寫秘閣所藏。
供禦人、裝裁匠十二人。
元豐五年,職事官貼職悉罷,以崇文院為秘書省官屬,始立為定員,分案四,置吏八。
崇文院,太平興國三年置。
端拱元年,建秘閣于院中。
昭文館、史館、集賢院皆沿唐制立名,但有書庫寓于崇文院庑下。
三館、秘閣、崇文院各置貼職官。
又有集賢殿修撰、直龍圖閣、校勘,通謂之館職。
初,英宗謂輔臣曰:“館閣所以育隽材,比選數人出使,無可者,豈乏材耶?”歐陽修曰:“今取材路狹,館閣止用選人編校書籍,故進用稍遲。
”上曰:“卿等各舉數人,雖親戚世家勿避。
”于是宰相琦、公亮,參知政事修、概各薦五人,未及試,神宗登極,先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