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關燈
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六部監門六部架閣  吏部掌文武官吏選試、拟注、資任、遷叙、蔭補、考課之政令,封爵、策勳、賞罰殿最之法。

    凡文階官之等三十,武選官之等五十有六,幕職州縣官之等七,散官之等九,皆以左右高下分屬于四選。

    曰尚書左選,文臣京朝官以上及職任非中書首除授者悉掌之。

    曰尚書右選,武臣升朝官以上及職任非樞密院除授者悉掌之。

    自初任至幕職州縣官,侍郎左選掌之。

    自副尉以上至從義郎,侍郎右選掌之。

    若文武官雖不隸左右選,而職任系中書省、樞密院除授者,其制命诰敕,皆本部奉行。

    凡應注拟、升移、叙複、蔭補及酬賞、封贈者,所隸審驗格法上尚書省,法例可否不決應取裁者,亦如之。

    若中散大夫、左右武大夫以上合命詞者,列其遷叙資級、歲月、功過上中書省、樞密院畫旨給告,通書本部長、貳及所隸郎官。

    其屬有曰司封,曰司勳,曰考功。

    凡官十有三:尚書一人;侍郎一人;郎中、員外郎,尚書選二人,侍郎選各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

      舊制有三司,尚書主其一,侍郎二員各主其一,分铨注拟事。

    其後,但存尚書铨,餘東西铨印存而事廢。

    淳化中,又置考課院,磨勘幕府州縣功過,引對黜陟。

    至道二年,以其事歸流内铨。

    判流内铨事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

    掌節度判官以下州府判司、諸縣令佐拟注對揚、磨勘功過之事。

    判部事二人,以帶職京朝官或無職事朝官充。

    凡文吏班秩品命令一出于中書,而小選院即不複置,本曹但掌京朝官叙服章、申請攝官、訃吊祠祭,及幕府州縣官格式阙簿、辭謝,拔萃舉人兼南曹甲庫之事。

    流外铨,掌考試附奉諸司人吏而已。

    南曹掌考驗選人殿最成狀,而送流内铨關試、勾黃、給曆之事。

    甲庫掌受制敕黃,關給簽符優牒,選人改名廢置之事。

    初,淳化三年,置磨勘京朝官院。

    四年,改。

    太平興國中,置差遣院,至是并入審官院。

    置知院二人,以禦史知雜以上充。

    舊以朝官充。

     掌考校京朝官殿最,叙其爵秩而诏于朝,分拟内外任使而奏之。

     元豐官制行,六曹尚書、侍郎為長貳,郎官理郡守以上資任者為郎中,通判以下資序者為員外郎。

    除授皆視寄祿官,高一品以上者為“行”,下一品者為“守”,下二品以下者為“試”,品同者不用行、守、試,餘職準此。

    元佑初,置權尚書,奉賜依守侍郎,班序在試尚書之下,雜壓在左、右常侍之下。

    又置權侍郎,如未曆給事中、中書舍人及待制以上者,并帶“權”字,祿賜比谏議大夫。

    郎官雖理知州資序,未曾實曆知州及監司、開封府推官者,止除員外郎。

    又诏,職事官除去“行”字一等。

    又以六曹職事閑劇不等,減定員數,事簡者他司兼領,司封、司勳各減郎官一員。

    紹聖初,诏元豐法以行、守、試制祿三等。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隻降宣紮,但務從簡,于理未安,請自借職而上依元豐法給告。

    ”從之。

    崇甯元年,诏:“大宗正丞,大理正,諸寺監丞,太學、武學、律學博士,太學正、錄,諸宮院、諸州教授,堂除外,其吏部阙不許占差已授未赴及初到任人。

    ”二年,诏:“十年不到部者,依《長定格》與降一官;二十年以上,則除其籍。

    ”靖康元年七月,诏以吏部四選逐曹條例編集闆行。

    八月,臣僚言:“祖宗時未有宗室參部之法,神宗時,始選擇差注一二。

    崇甯初,立法大優,宗室參選之日在本部名次之上,既壓年月深遠勞效顯著之人,複著名州大郡優便豐厚之處。

    議者頗欲懲革,不注郡守縣令,與在部人通理名次。

    ”從之。

      尚書掌文武二選之法而奉行其制命。

    凡序位有品,寓祿有階,列爵有等,賜勳有給,分任有職,選官有格,考其功過,計其歲月,辨其位秩,而以序進之。

    凡文臣自京朝官,武臣自大使臣以上,舊内殿崇班以上。

     選授、封爵、功賞、課最之事,所隸官分掌其事,兼總于尚書,驗實而後判成。

    以天下職事員阙具注于籍,月取其應選者揭而書之,集官注拟,考閥閱以定其可否。

    若有疑不能決,小事則申請,大事則禀議于尚書省,應論奏者與郎官同請對。

    大祭祀則奉玉币以授左仆射,執爵以授左丞。

    舊,尚書為所遷官名,班左丞上。

    自厘正百司,吏部以金紫光祿大夫,戶、禮、兵、刑、工部以銀青光祿大夫換授,而任六曹尚書者始實領職事。

    左選分案八,置吏三十;右選分案六,置吏十有六。

    曰主事、令史,曰書令史,曰守當官。

    二十四司亦如之。

    南渡初,諸曹長、貳互置,惟吏部備官。

    紹興八年,依元佑制,六曹皆置權尚書,以處未應資格之人。

    其屬有侍郎二人,分左、右選。

    尚書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侍郎左、右選各置郎中一人,司封、司勳、考功各一人。

    郎官分掌其事,而兼總于尚書。

    左選,掌考校京朝官以上殿最,叙其爵秩,拟内外任使而奏授之。

    分案十二: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九品,曰注拟,曰名籍,曰掌阙,曰催驅,曰甲庫,曰檢法,曰知雜,曰奏薦賞功司。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一人,正貼司一十六人,私名一十二人,楷書二人,法司一人。

    官告院六部監門隸焉。

    右選,掌大使臣以上差注,材武人有格二十一,及破格出阙,較量功過,奏薦諸軍賞功。

    分案十:曰大夫,曰副使,曰修武,曰注拟掌阙,曰奏薦賞功,曰開拆,曰名籍,曰甲庫,曰法司,曰知雜。

    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二人,書令史九人,守當官一十二人,正貼司八人,私名一十人,法司一人。

    紹熙三年,左司谏謝源明言:“乾道九年诏旨:‘六部應承三省、密院批送勘當文字,并令本部郎官、長貳按法裁決可否,申上朝廷施行。

    ’即不得持兩端。

    如或事有疑難,及生創無條例者,令長貳據所見申明将上取旨。

    乞明诏六曹遵守。

    ”從之。

      侍郎分左右選:左選,掌文臣之未改官者。

    凡始命而未應參部者,皆試而後選。

    若應格,則具歲月曆任功罪及所舉官員數,同郎官引見于便殿,禀奏改官。

    右選,掌武臣之未升朝者。

    舊自供奉官以上。

     其職任自親民官至部隊将、監當官,皆掌其選授注拟之法。

    凡初仕而試不中等,及已入官而未應選者,皆勿注正阙。

    官制行,尚書、侍郎通治曹事,奏事則同班,惟吏部分領四選。

    大祭祀則舉玉币置諸案,薦馔則進搏黍,進熟則執匏爵以授右丞,飲福則奉爵,視朝則執文武班簿對立,以待顧問。

    左選分案十五,置吏四十有三,右選分案八,置吏四十有七。

    紹興四年,吏部侍郎葉祖洽言:“侍郎左選,準元豐朝旨,類姓置簿。

    左右選理宜一體,右選亦乞置簿拘轄功過。

    ”從之。

    建炎四年五月,诏六曹複置權侍郎,如元佑故事,滿二年為真。

    補外者除待制,未滿,除修撰。

      左選,掌承直郎以下拟注州府判司、諸縣令佐、監當及磨勘功過之事,分案十三。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三十五人。

    右選,掌校副尉以上較試、拟官、行賞、換官,考其殿最,分案十五。

    乾道裁減吏額,共置四十八人。

    舊制,吏部除侍郎二員,分典左、右選,總稱吏部侍郎。

    間命官兼攝,惟稱左選侍郎或右選而已。

    紹熙三年,謝深甫、張叔椿兼攝,始有侍左侍郎、侍右侍郎之稱。

    既而林大中、沉揆擢貳尚書,則“侍左”“侍右”徑入除目。

    相承不改。

    郎中員外郎尚左尚右侍左侍右 舊主判二人,以朝官充。

    元豐官制行,置吏部郎中,主管尚書左、右選及侍郎左、右選各一員,參掌選事而分治之。

    凡郎官,并用知府資序以上人充,未及者為員外郎。

    建炎四年,诏權攝、添差郎官并罷。

    初進拟,第雲吏部郎官;及拟告身細禦,始直書尚書吏部郎中或員外郎,主管尚書某選,主管侍郎某選。

    紹興八年,呂希常以監六部門兼權侍右郎官。

    紹興三十一年,李端明正除尚右郎官,既而何輔、楊倓、費行之除吏部郎官,皆有侍左、侍右、尚左、尚右之稱。

    自此相承不改。

    淳熙十六年,光宗即位,诏四選通差,用尚書顔師魯之請也。

    先是,乾道元年诏:“今後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着為令。

    ”自是館學、寺監臣,拘礙資格,遷除不行。

    郎曹阙員,但得兼攝,旋即外補;間有不次擢用者,則自二着躐升二史,以至從列。

    其自外召至為郎,則資級已高,曾不數月,必序進卿、少,而郎有正員者益少矣。

     司封郎中員外郎掌官封、叙贈、承襲之事。

    凡三師、三公以下至升朝官褒贈祖考、母妻,親王、郡王、内外命婦以下保任宗屬、封爵諸親,皆因其位叙而為之等。

    凡宗室當賜名訓,具抄拟官。

    凡庶姓孔氏、柴氏、折氏之後應承襲者,辨其嫡庶。

    列爵九等:曰王,曰郡王,曰國公,曰郡公,曰縣公,曰侯,曰伯,曰子,曰男。

    分國三等:大國二十七,次國二十,小國二百二十。

    内命婦之品五:曰貴妃、淑妃、德妃、賢妃,曰大儀、貴儀、淑儀、淑容、順儀、順容、婉儀、婉容、昭儀、昭容、昭媛、修儀、修容、修媛、充儀、充容、充媛,曰婕妤,曰美人,曰才人、貴人。

    外内命婦之号十有四:曰大長公主,曰長公主,曰公主,曰郡主,曰縣主,曰國夫人,曰郡夫人,曰淑人,曰碩人,曰令人,曰恭人,曰宜人,曰安人,曰孺人。

    叙贈之制:三公、宰臣、執政、節度使三代,金紫、銀青光祿大夫二代,餘官一代,皆辨其位序以進之。

    加食邑實封,則視其品之高下,以為戶數多寡之節。

    凡事之可否,與司勳通決于長貳。

    分案三,設吏六。

    元佑元年,中書後省言:“臣僚封贈父母,仍舊制命詞,太中大夫觀察使以上用專詞,餘用海詞。

    ”二年,诏:“父及嫡母存,不得請所生母封贈。

    所生母未封,亦不許先及其妻。

    ”紹聖元年,诏:“宗室換授文官身亡者,通直郎以上贈三官。

    ”元符元年,以元佑間封贈紊前制,诏并依元豐法。

      二年,诏:“寺監官雜壓在通直郎之上者,雖系宣教郎,遇大禮封贈。

    ”政和二年,诏:“封母則随所封五等,謂如封南陽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