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六 職官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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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國男,則随其爵稱南陽縣男令人,封魏國公,則稱魏國公夫人之類。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并孺人。
”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
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
望降旨,今後封贈并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建炎以後并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
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骁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
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拟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
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佑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并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
”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
元佑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
”從之。
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
政和四年,诏:“司勳行下所屬,将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诏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
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
隆興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領。
淳熙元年,複以司農寺丞範仲芭兼司勳,未幾改除,複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叙、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
凡命官,随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于曆,給之于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
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叙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着、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緻流移為撫養之最。
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
若能否尤着,則别為優劣,以诏黜陟。
凡内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谏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
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
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
率以法計其曆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
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缢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于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
”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
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
元豐官制行,悉罷。
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于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
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
元佑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
”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并三十個月為任。
建炎以後并同。
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别其優劣,以诏黜陟予奪;沒則谥,審覆而參定之。
凡特恩賜谥,命詞給告,餘給敕。
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
凡绫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複位《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
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
元佑中,以内外差遣并職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
”诏:“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給告,餘依舊。
”三年,诏:“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因事罷,并給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隻降宣紮,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條,凡制造告身法物,應用绫錦,私辄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紙褾軸,其制阙略。
鹹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佑始備。
神宗即位,循用皇佑舊格,逮元豐改制,名号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别定。
徽宗大觀初,乃着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绫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绫紙二等。
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韬,色帶。
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
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
左右仆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绫紙二等。
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韬,玳瑁軸,色帶。
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衮、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禦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
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韬,玳瑁軸,色帶。
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将軍,節度、承宣、觀察,并用之。
大绫紙四等。
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
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将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
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
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谏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
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
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将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
一等八張,盤球錦褾,大牙軸,色帶。
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府、将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谕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禦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正言,監察禦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
内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绫紙二等。
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少府、将作、軍器少監,諸衛将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
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将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内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
應婦人不因夫、子得封号, 謂命官非升朝而母年九十以上,或士庶人婦女年百歲,并特旨若回授者。
或因子孫得封贈,其夫至升朝或非升朝應封贈者,并孺人。
”宣和二年,臣僚言:“近年有京官任校書郎、正字者得封贈,今則監丞未升朝者亦乞依例,蓋緣監丞雜壓在校書郎之上,故引以為請,甚無謂也。
不獨此爾,又有小使臣偶因薄勞或磨勘轉官,遂乞回授封贈父母,實為太濫。
望降旨,今後封贈并依舊法,敢有擅更陳乞紊亂典章者,置之典刑,庶幾僥幸者息而名分正矣。
”從之。
建炎以後并同。
司勳郎中員外郎參掌勳賞之事。
凡勳級十有二:曰上柱國,正二品;曰柱國,從二品;曰上護軍,正三品;曰護軍,從三品;曰上輕車都尉,正四品;曰輕車都尉,從四品;曰上騎都尉,正五品;曰騎都尉,從五品;曰骁騎尉,正六品;曰飛騎尉,從六品;曰雲騎尉,正七品;曰武騎尉,從七品。
率三歲一遷,必因其除授以加之。
凡賞有格。
若事應賞,從其所隸之司考實以報,則必審核其狀,以格覆之,謂之“有法酬賞”;非格所載,參酌輕重拟定,以上尚書省,謂之“無法酬賞”。
若功賞未醉而賞格改易者,輕從舊格,重從新格。
錄用前代帝系及勳臣之後,則考其族系而奉行其制命。
分案四,置吏十有九。
元佑元年,吏部言:“諸色人援引徼求,入流太冗。
應工匠伎藝之屬無法入官者,雖有勞績,并止比類支賜,未經酬獎者亦如之。
”紹聖二年,戶部言:“元豐官制,司勳覆有法式酬賞,無法式者定之。
元佑中,有法式者止令所屬勘驗,自後應幹錢谷,本部指定關司勳,則是戶部兼司勳之職,請依舊制。
”從之。
四年,應川峽人任本路差遣者,酬獎減半。
政和四年,诏:“司勳行下所屬,将一司一路條制,參照《酬獎格法》,類集參用。
”又诏以詳定國朝勳德臣僚職位姓名送吏部。
用工部尚書鄭允中所編傳也。
隆興元年省并,以司封郎官兼領。
淳熙元年,複以司農寺丞範仲芭兼司勳,未幾改除,複省。
裁減吏額,主事一人,令史一人,書令史四人,守當官三人,正貼司四人,私名三人。
考功郎中員外郎掌文武官選叙、磨勘、資任、考課之政令。
凡命官,随所隸遷,以其職事具注于曆,給之于其屬州若司,歲書其功過。
應升遷授者,驗曆按法而叙進之;有負殿,則正其罪罰。
以七事考監司:一曰舉官當否,二曰勸課農桑、增墾田疇,三曰戶口增損,四曰興利除害,五曰事失案察,六曰較正刑獄,七曰盜賊多寡。
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德義有聞、清謹明着、公平可稱、恪勤匪懈為四善;獄訟無冤、催科不擾為治事之最,農桑墾殖水利興修為勸課之最,屏除奸盜、人獲安處、振恤困窮、不緻流移為撫養之最。
通善、最分三等:五事為上,二事為中,餘為下。
若能否尤着,則别為優劣,以诏黜陟。
凡内外官,計在官之日,滿一歲為一考,三考為一任。
磨勘之法,文選官之等四:銀青光祿大夫至朝議大夫,進士理八年,非進士理十年;通直郎至太中大夫充谏議大夫、待制以上職任者,理三年;朝散大夫至承務郎,理四年。
武選官之等六:遙郡團練使、刺史、合門舍人轉左武、右武郎,理十年;武功大夫以下,理七年;橫行武德大夫以下至校尉,理五年;合門祗候初補從義郎以下至承節郎、承信郎充随行指使,理四年;承信郎以功補授及宗室觀察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三年;宗室承宣使以下祗應校尉,理二年。
幕職州縣官之等三:進士第一、第二、第三名及第者,一任回改京官;自留守、府判官至縣令,理六考;自軍巡判官至縣尉,理七考。
率以法計其曆任歲月、功過而序遷之。
凡改服色者以年勞計之。
執政官、節度使、銀青光祿大夫以上應缢者,覆太常所定行狀,報尚書省官集議以聞。
紹聖四年,河東提刑司徐君平奏:“乞凡将集議,前期三日,持考功狀遍示當議之官,使先紬繹而後集于都堂以詢之,庶幾有所見者得以自申,以稱朝廷博謀盡下之意。
”從之。
凡立碑碣名額之事,掌之。
舊制,考課院其定殿最皆有考辭。
元豐官制行,悉罷。
分案十有七,置吏六十有八。
元佑三年,诏:“知州考課法,吏部上其事于尚書省,送中書省取旨賞罰。
劣等應罰而已沖降者,仍從沖降法。
縣令以下,本部專行。
”六年,樞密院言:“元豐末,堂除知州軍三年為任,武任依此。
元佑初,以成資為任,武臣未曾立法。
”诏武臣任六等差遣,川廣成資餘并三十個月為任。
建炎以後并同。
應文武臣磨勘、關升、資任、較考,定其殿最,别其優劣,以诏黜陟予奪;沒則谥,審覆而參定之。
凡特恩賜谥,命詞給告,餘給敕。
分案十一:曰六品,曰七品,曰八品,曰曹掾,曰令丞,曰從義,曰成忠,曰資任,曰檢法,曰知雜,曰開拆。
裁減吏額,主事二人,令史四人,書令史八人,守當官十三人,正貼司三人,私名一十人。
淳熙十三年,再共減三人。
官告院主管官一員,以京朝官充。
舊制,提舉一人,以知制诰充;判院一人,以帶職京朝官充。
掌吏、兵、勳、封官告,以給妃嫔、王公、文武品官、内外命婦及封贈者,各以本司告身印印之。
文臣用吏部,武臣用兵部,王公及命婦用司封,加勳用司勳。
官制行,四選皆用吏部印,惟蕃官則用兵部印記。
凡绫紙幅數、褾軸名色,皆視其品之高下,應奏鈔畫聞者給之。
令史十五人。
元豐五年,官制所複位《制授敕授奏授告身式》,從之。
紹聖元年,吏部言:“元豐法,凡入品者給告身,無品者給黃牒。
元佑中,以内外差遣并職事官本等内改易或再任者,并給黃牒,乃與無品人等。
”诏:“今後帥臣監司待制以上知州,并給告,餘依舊。
”三年,诏:“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因事罷,并給告。
”元符元年,吏部言:“元佑法,小使臣隻降宣紮,乞自承信郎而上依舊給告。
”宣和元年,诏:“官告院立條,凡制造告身法物,應用绫錦,私辄放效織造及貿販服用者,立賞許告。
” 大抵官告之制,自乾德四年,诏定告身绫紙褾軸,其制阙略。
鹹平、景德中,兩加潤澤,至皇佑始備。
神宗即位,循用皇佑舊格,逮元豐改制,名号雖異,品秩則同,故亦未遑别定。
徽宗大觀初,乃着為新格,凡褾帶綱軸等飾,始加詳矣。
凡文武官绫紙五種,分十二等。
色背銷金花绫紙二等。
一等一十八張,滴粉縷金花大犀軸,八荅暈錦褾韬,色帶。
三公、三少、侍中、中書令用之。
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中犀軸,天下樂錦褾犀軸,色帶。
左右仆射、使相、王用之。
白背五色绫紙二等。
一等一十七張,滴粉縷金花,翠毛獅子錦褾韬,玳瑁軸,色帶。
知樞密院,兩省侍郎,尚書左右丞,同知、簽書樞密院事,嗣王,郡王,特進,觀文殿大學士,太尉,東宮三少,冀、衮、青、徐、揚、荊、豫、梁、雍州牧,禦史大夫,宗室節度使至率府副率之帶皇字者用之。
一等一十七張,暈錦褾韬,玳瑁軸,色帶。
觀文殿學士,資政殿大學士,六尚書,金紫光祿、銀青光祿、光祿大夫,左、右金吾衛,左、右衛上将軍,節度、承宣、觀察,并用之。
大绫紙四等。
一等一十五張,暈錦褾,兩面撥花穗草大牙軸,色帶。
宣奉、正奉大夫,翰林學士,資政、端明殿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學士,左、右散騎常侍,禦史中丞,開封尹,六曹侍郎,樞密直學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直學士,正議、通奉大夫,諸衛上将軍,太子賓客,詹事,侯,用之。
一等十二張,法錦褾,兩面撥花細牙軸,色帶。
給事中,中書舍人,通議大夫,司成,左、右谏議大夫,龍圖、天章、寶文、顯谟、徽猷閣待制,太中大夫,秘書、殿中監,伯,用之。
一等一十張,法錦褾,撥花常使大牙軸,色帶。
中大夫,七寺卿,京畿、三路轉運使,發運使,中奉、中散大夫,通侍大夫,樞密都承旨,祭酒,太常、宗正少卿,秘書、殿中少監,正侍、中侍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都知,諸州刺史,中亮、中衛大夫,防禦、團練使,太子左、右庶子,諸衛大将軍,附馬都尉,典樂,子,用之。
一等八張,盤球錦褾,大牙軸,色帶。
七寺少卿,朝議、奉直大夫,左、右司郎中,司業,開封少尹,少府、将作、軍器監,都水使者,拱衛大夫,太子詹事,左、右谕德,左武、右武大夫,入内内侍省、内侍省副都知,樞密承旨、副都承旨,諸房副承旨,起居郎、舍人,侍禦史,左、右司員外郎,六曹郎中,朝請、朝散、朝奉大夫,京畿、三路轉運副使,諸路轉運使、副使,知上州,提舉三路保甲,入内内侍省、内侍省押班,武功至武翼大夫,開封左、右司錄事,蕃官使臣,殿中侍禦史,左右司谏、正言,監察禦史,和安大夫至翰林良醫,男,用之。
内殿中侍禦史、監察禦史用九張,蕃官使臣用大錦褾,背帶,此其小異者也。
中绫紙二等。
一等七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諸司員外郎,朝請朝散、朝奉郎,少府、将作、軍器少監,諸衛将軍,太子侍讀、侍講,中亮、中衛,左武、右武郎中,知下州,諸路提點刑獄,發運判官,提點鑄錢,承議郎,武功至武翼郎,太子中允、舍人,親王府翊善、贊讀、侍讀,符寶郎,太常、中正、秘書、殿中丞,六尚奉禦,大理正,著作郎,通事舍人,太子諸率府率,直龍圖閣,開封府諸曹事,大晟府樂令,直秘合,崇政殿說書,和安郎至翰林醫正,用之。
一等六張,中錦褾,中牙軸,青帶。
奉議郎,七寺丞,秘書郎,太常博士,著作佐郎,國子、少府、将作、軍器、都水監承,國子博士,大理司直評事,修武、敦武郎,通直郎,内常侍,轉運判官,提舉學士,諸州通判,禦史台檢法官、主簿,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