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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樞密院宣徽院三司使翰林學士院侍讀侍講崇政殿說書諸殿學士諸閣學士諸修撰直閣東宮官王府官 樞密院掌軍國機務、兵防、邊備、戎馬之政令,出納密命,以佐邦治。

    凡侍衛諸班直、内外禁兵招募、閱試、遷補、屯戍、賞罰之事,皆掌之。

    以升揀、廢置揭帖兵籍;有調發更戍,則遣使給降兵符。

    除授内侍省官及武選官,将領路分都監、緣邊都巡檢使以上。

    大事則禀奏,其付授者用宣;小事則拟進,其付授者用紮。

    先具所得旨,關門下省審覆。

    面得旨者為錄白,批奏得畫者為畫旨,并留為底。

    惟以白紙錄送,皆候報施行。

    其被禦寶批旨者,即送門下省繳覆。

    應給诰者,關中書省命詞。

    即事幹大計,造作、支移軍器,及除都副承旨、三衙管軍、三路沿邊帥臣、太仆寺官,文臣換右職,仍同三省取旨。

     宋初,循唐、五代之制,置樞密院,與中書對持文武二柄,号為“二府”。

    院在中書之北,印有“東院”、“西院”之文,共為一院,但行東院印。

    而職事條目頗多。

    神宗初政,乃省其務之細者歸之有司,而增置審官西院,專領閣門祗候以上至諸司使差遣。

    官制行,随事分隸六曹,專以本兵為職,而國信、民兵、牧馬總領,仍舊隸焉。

    舊分四房,曰兵,曰吏,曰戶,曰禮,至是厘正,凡分房十。

    其後,又增支馬、小吏二房,凡房十有二:曰北面房,掌行河北、河東路吏卒,北界邊防、國信事。

    曰河西房,掌行陝西路、麟、府、豐、岚、石、隰州、保德軍吏卒,西界邊防、蕃官。

    曰支差房,掌行調發軍,湖北路邊防及京東、京西、江、淮、廣南東路吏卒,遷補殿侍,選親事官。

    曰在京房,掌行殿前步軍司事,支移兵器,川陝路邊防及畿内、福建路吏卒,軍頭、皇城司衛兵。

    曰教閱房,掌行中外校習,封樁阙額請給,催督驿遞及湖南路邊防。

    曰廣西房,掌行招軍捕盜賞罰,廣南西路邊防及兩浙路吏卒。

    而禁軍轉員,則各随其房之所領兵額治之。

    曰兵籍房,掌行諸路将官差發禁兵、選補衛軍文書。

    曰民兵房,掌行三路保甲、弓箭手。

    曰吏房,掌行差将領武臣知州軍、路分都監以上及差内侍官文書。

    曰知雜房,掌行雜務。

    曰支馬房,掌行内外馬政并坊院監牧吏卒、牧馬、租課。

    曰小吏房,掌行兩省内臣磨勘功過叙用,大使臣已上曆任事狀及校尉以上改轉遷遣。

    吏三十有八:逐房副承旨三人,主事五人,守阙主事二人,令史十三人,書令史十五人。

    元佑既創支馬、小吏二房,增令史為十四人,書令史十九人,創正名貼房十八人。

    大觀增逐房副承旨為五人,創守阙書令史三人,增正名二十八人。

      中書、密院既稱“二府”,每朝奏事,與中書先後上殿。

    慶曆中,二邊用兵,知制诰富弼建言,邊事系國安危,不當專委樞密。

    仁宗以為然,即诏中書同議。

    谏官張方平亦言中書宜知兵事,乃以宰相呂夷簡、章得像并兼樞密使。

    熙甯初,滕甫言:“中書、密院議邊事,多不合。

    趙明與西人戰,中書賞功,而密院降約束;郭逵修堡栅,密院方诘之,而中書以下褒诏。

    願大臣凡戰守、除帥,議同而後下。

    ”神宗善之。

    元佑四年,知樞密院安焘以母憂去職,樞密院官偶獨員。

    谏議大夫梁焘、司谏劉安世言:“國朝革五代之弊,文、武二柄,未嘗專付一人,乞依故事命大臣兼領。

    ”靖康元年,知樞密院事李綱言:“在祖宗之時,樞密掌兵籍、虎符,三衙管諸軍,率臣主兵柄,各有分守,所以維持軍政,萬世不易之法。

    自童貫以領樞密院事為宣撫使,既主兵權,又掌兵籍、虎符,今日不可不戒。

    乞将團結到勤王正兵并付制置使,行營司兵付三衙。

    ”從之。

     樞密使知院事同知院事樞密副使簽書院事同簽書院事樞密使知院事,佐天子執兵政,而同知、副使、簽書為之貳。

    凡邊防軍旅之常務,與三省分班禀奏;事幹國體,則宰相、執政官合奏;大祭祀則疊為獻官。

     國初,官無定制,有使則置副,有知院則置同知院,資淺則用直學士簽書院事。

    熙甯元年,文彥博、呂公弼為使,韓維、邵亢為副使。

    時陳升之三至樞府,神宗欲稍異其禮,乃以為知院事。

    于是知院與使、副并置。

    元豐五年,将改官制,議者欲廢密院歸兵部。

    帝曰:“祖宗不以兵柄歸有司,故專命官以統之,互相維制,何可廢也?”于是得不廢。

    帝又以樞密聯職輔弼,非出使之官,乃定置知院、同知院二人,使、副悉罷。

    元佑初,複置簽書院事,仍以樞密直學士充。

    同簽書樞密院事,治平末,以殿前都虞候郭逵為之,又以逵判渭州。

    帝初即位,中丞王陶、禦史呂景等皆言之。

    逵歸,改除宣徽南院使、知郓州,自是不複置。

    政和六年,以内侍童貫權簽書樞密院河西、北面房事。

    七年,貫宣撫陝西、河東北三路,帶同簽書樞密院。

    既而诏元豐官制即無同簽書樞密院事,改為權領樞密院。

    然簽書院事,元豐亦未嘗置。

    宣和元年,诏童貫領樞密院事,後複以鄭居中為之。

      建炎初,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

    四年,罷,以其事歸樞密院機速房,命宰相範宗尹兼知樞密院。

    紹興七年,诏:“樞密本兵之地,事權宜重。

    可依故事置樞密使,以宰相張浚兼之。

    ”又诏立班序立依宰相例。

    其後或兼或否。

    至開禧,以宰臣兼使,遂為永制。

    使與知院,同知、副使,亦或并除,其簽書、同簽書并為端明殿學士,恩數特依執政,或以武臣為之,亦異典也。

     都承旨副都承旨掌承宣旨命,通領院務。

    若便殿侍立,閱試禁衛兵校,則随事敷奏,承所得旨以授有司,蕃國入見亦如之。

    檢察主事以下功過及遷補之事。

    都承旨,舊用院吏遞遷。

    熙甯三年,始以東上合門使李評為之,又以皇城使李绶為之副,更用士人自評、绶始。

    是月,诏都承旨、副都承旨見樞密使、副如合門使禮。

    五年,以同修起居注曾孝寬兼都承旨,參用儒臣自孝寬始。

    元豐四年,客省使張誠一為都承旨。

    都承旨複用武臣,自誠一始。

    元佑初,複以文臣為都承旨。

    其後以待制充。

    元符三年,王師約為都承旨,左司谏陳瓘言:“神考以文臣為都承旨,其副則參求外戚武臣之可用者。

    今師約未曆邊任,擢置樞屬掾文臣之位,甚非神考設官之意。

    ”至崇甯以後,專用武臣。

     建炎四年,高宗在會稽,以武臣辛道宗為都承旨,頗用事。

    紹興元年,道宗既免,乃诏依元佑職制,都承旨以兩制為之。

    如未曾任侍從之人,即依權侍郎法,又或加學士、待制、修撰貼職。

    乾道初,再用武臣,自張說始。

    淳熙九年,都承旨複用士人,自蕭燧始。

    副都承旨文、武通除。

     檢詳官熙甯四年置,視中書檢正官。

    元豐初,定以三員,及改官制,罷之。

    建炎三年,複置檢詳兩員,叙位在左、右司之下。

    紹興二年減一員。

     計議官四員。

    建炎四年,罷禦營使司,并歸樞密院為機速房。

    随司減罷屬官,置幹辦官四員,诏并改為計議官。

    至紹興十一年減罷。

      編修官随事置,無定員,以本院官兼者,不入銜。

    熙甯三年,以王存、顧臨等同編修《經武要略》,兼删定諸房例冊。

    初拟都、副承旨提舉,神宗謂存等皆館職,不欲令承旨提舉,诏改為管幹。

    紹聖四年,編修刑部、軍馬司事,令都、副承旨兼領。

    政和七年,編修《北邊條例》,又别置詳覆官。

     講議司崇甯元年,以尚書省講議武備房歸樞密院置,以知院蔡卞提舉。

    三年,卞奏武備本院諸房可行,不必專局,乃罷之。

    紹興置編修官二員。

     監三省、樞密院門舊系差小使臣及内侍官充。

    嘉定六年,诏以曾經作縣、通判資序人充。

    小使臣省罷,内侍官改以三省、樞密院門機察官系銜。

     主管三省、樞密院架閣文字一員,嘉定八年置,以選人、京朝官通差。

     三省、樞密院激賞庫三省、樞密院激賞酒庫監官各二人。

    初以武臣,嘉泰末,始易以選人。

     二庫并因紹興用兵,創以備邊;後兵罷,專以備堂、東兩廚應幹宰執支遣。

    若朝廷軍期急速錢物金帶,以備激犒;諸軍将帥告命绫紙,以備科撥調遣等用。

    省、院、府吏胥之給,亦取具焉。

     禦營使提舉修政局制國用使都督諸路軍馬中興,多以宰相兼領兵政、财用之事,而執政同預焉。

    因事創名,未久遄罷,可以不書。

    以其關宰相設施,因記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