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五 職官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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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稱本末附見焉。

     建炎元年,置禦營司,以宰相為之使,仍以執政官兼副使。

    其屬有參贊軍事,以侍從官兼;提舉一行事務,以大将兼。

    其将佐有都統制及五軍統制以下官。

    初以總齊行在軍中之政。

    三年,诏禦營使司止管行在五軍營砦事務,其餘應幹邊防措置等事,厘正歸三省、樞密院。

    四年,诏自今宰相兼知樞密院事,罷禦營使。

    時臣僚言:“宰相之職,無所不統。

    本朝沿五代之制,政事分為兩府,兵權付于樞密,比年又置禦營使,是政出于三也。

    請罷禦營司,以兵權付之密院,而以宰相兼知,庶幾可以漸議兵政。

    ”故罷使及官屬,以其事歸密院,為機速房。

    至紹興二十九年九月,诏:“祖宗舊制,樞密院即無機速房,合行減罷。

    ”紹興三十一年,金主亮來攻,帝将臨江視師。

    其冬,以和義郡王楊存中為禦營宿衛使,兵罷複免。

    明,孝宗即位,又以禦營使命之。

    然但自名一司,掌殿前忠勇等軍,非複建炎之比,未幾而。

    存中非宰執,附見于此。

     紹興二年,诏置修政局,令百官條具修車馬、備器械,命右相秦桧提舉,參知政事同領之。

    其下有參詳官一人,侍從為之,參議官二人,檢讨官四人,卿郎為之;如講議司故事。

    三月而罷局。

      乾道四年,诏:“理财之要,裕财為重,自今宰相可帶兼制國用使,參政可同知國用事。

    ”先是,臣僚言:“近以宰相兼樞密使,蓋欲使宰相知兵也。

    宰相今雖知兵,而财谷出入之原,宰相猶未知也。

    望法李唐之制,委宰相兼領三司使職事,财谷出納之大綱,宰相領之于上,而戶部治其凡。

    ”故有是命。

    五年二月,罷國用司。

    八年,诏:“官制已定,丞相事無不統,所有國用一司,與參知政事并不兼帶。

    ”嘉泰四年,诏遵孝宗典故,宰相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同知國用事,仍于侍從、卿監中擇二人充屬官。

    右丞相陳自強兼國用使,參知政事兼知樞密院事費士寅、參知政事張嚴兼同知國用事。

    以兵部侍郎薛叔似兼參計官,太府卿陳景思同參計官。

    先是,臣僚言:“今日财計,非錢谷不足可憂,而滲漏日滋之為可慮也。

    周家以冢宰制國用,而唐亦以宰相兼領度支,是知财賦國家之大計,其出入之數有餘、不足,為大臣者皆所當知,庶可節以制度,關防欺隐。

    宜略仿祖宗遺意,命大臣兼提領天下财賦。

    ”從之。

    陳自強罷,亦廢。

     紹興五年,制以左通議大夫、尚書左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趙鼎,左政奉大夫、尚書右仆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兼知樞密院事張浚都督諸路軍馬。

    未幾,浚暫往江上措置邊防,至七年秋廢罷。

    其餘宰臣、執政開府于外者,别載于篇。

     編修敕令所提舉宰相兼。

     同提舉執政兼。

      詳定侍從官兼。

    删定官就職事官内差兼?掌裒集诏旨,纂類成書。

    紹興十二年罷。

    乾道六年,複置詳定一司敕令所,以右丞相虞允文提舉,參知政事梁克家同提舉。

    淳熙十五年省罷,紹熙二年複置局。

    慶元二年,複置提舉,以右丞相餘端禮兼,同提舉以參知政事京镗兼,仍以編修敕令所為名。

     宣徽院宣徽南院使北院使掌總領内諸司及三班内侍之籍,郊祀、朝會、宴飨供帳之儀,應内外進奉,悉檢視其名物。

    舊制,以檢校為使,或領節度及兩使留後,阙則樞密副使一人兼領二使,亦有兼樞密副使、簽書樞密院者。

    南院資望比北院頗優,然皆通掌,止用南院印,二使共院而各設廳事。

    其吏史則有都勾押官、勾押官各一人,前行三人,後行十二人,分掌四案:一曰兵案,二曰騎案,主賜群臣新史,及掌諸司使至崇班、内侍供奉官、諸司工匠兵卒之名籍,及三班而下遷補、假故、鞫劾之事。

     三曰倉案,掌春秋及聖節大宴、節度使迎授恩賜、上元張燈、四時祠祭及契丹朝貢、内廷學士赴上,并督其供帳,内外進奉視其名物,教坊伶人歲給衣帶,專其奏覆。

    四曰冑案。

    掌郊祀、禦殿、朝谒聖容、賜酺國忌供帳之事,諸司使副、三班使臣别籍分産,司其條制,頒諸司工匠休假之。

    故事,與參知政事、樞密副使、同知樞密院事以先後入叙位。

    熙甯四年,诏位參政、樞副、同知下,着為令。

    九年,诏:“今後遇以職事侍殿上,或中書、樞密院合班問聖體,及非次慶賀,并特序二府班。

    官制行,罷宣徽院,以職事分隸省、寺,而使号猶存。

     初,吏部尚書王拱辰治平中知大名府,神宗即位,拜太子少保。

    明年,檢校太傅,改宣徽北院使,尋遷南院,立班序位視簽樞。

    元豐六年,拱辰除武安軍節度使再任,自此遂罷使名不複除。

    獨太子少師張方平許依舊領南院使緻仕。

    哲宗即位,始遷太子太保而罷使名。

    元佑三年,複置南、北院使,儀品恩數如舊制。

    六年,以馮京為南院使,而方平亦複使名。

    中書舍人韓川言:“祖宗設此官,禮均二府,以待勳舊,未嘗帶以緻仕。

    且宣徽,武官也;宮保,文官也,不宜混并。

    ”不聽。

    方平亦固辭不拜。

    七年,馮京亦以使緻仕。

    紹聖三年,議者言官名雖複,而無所治之事,乃罷之。

    南渡以後,不複再置。

     三司使使副使判官鹽鐵使度支使戶部使三部副使三部判官三司之職,國初沿五代之制,置使以總國計,應四方貢賦之入,朝廷之預,一歸三司。

    通管鹽鐵、度支、戶部,号曰計省,位亞執政,目為計相。

    其恩數廪祿,與參、樞同。

    太平興國八年,分置三使。

    淳化四年,複置使一員,總領三部。

    又分天下為十道:曰河南,河東,關西,劍南,淮南,江南東、西,兩浙,廣南。

    在京東曰左計,京西曰右計,置使二員分掌。

    俄又置總計使判左、右計事,左、右計使判十道事,凡幹涉計度者,三使通議之。

    五年,罷十道左右計使,複置三部使。

    鹹平六年,罷三部使,複置三司一員。

    關正使,則以給、谏以上權使事。

     使一人,以兩省五品以上及知制诰、雜學士、學士充。

    亦有輔臣罷政出外,召還充使者。

    使阙,則有權使事;又阙,則有權發遣公事。

    掌邦國财用之大計,總鹽鐵、度支、戶部之事,以經天下财賦而均其出入焉。

    凡奏事及大事悉置案,奏牒常事止署案。

    太平興國初,以賈琰為三司副使,七年,以侯陟、王明同判三司,遂省副使。

    鹽鐵,掌天下山澤之貨,關市、河渠、軍器之事,以資邦國之用。

    度支,掌天下财賦之數,每歲均其有無,制其出入,以計邦國之用。

    戶部,掌天下戶口、稅賦之籍,榷酒、工作、衣儲之事,以供邦國之用。

     副使以員外郎以上曆三路轉運及六路發運使充。

     判官以朝官以上曾曆諸路轉運使、提點刑獄充。

      三部副使各一人,通簽逐部之事。

    舊以員外郎以上充。

    端拱初,省。

    淳化三年複置,又省。

    至道初,又置。

    真宗即位,副使遷官,遂罷之。

    鹹平六年複置。

      三部判官各三人,分掌逐案之事。

    舊以朝官充。

    國初承舊制,每部判官一人。

    乾德四年,三部各置推官一人。

    太平興國三年,諸案置推官或巡官,以朝官充。

    四年,三司止置判官一人、推官三人。

    及分十道,二計各置判官一人。

    五年,廢十道,三部各置判官二人。

     三部各有孔目官一人,都勾押官一人,勾覆官四人。

     鹽鐵分掌七案:一曰兵案,掌衙司軍将、大将、四排岸司兵卒之名籍,及庫務月帳,吉兇儀制,官吏宿直,諸州衙吏、胥吏之遷補,本司官吏功過,三部胥吏之名帳及刑獄,造船、捕盜、亡逃絕戶資産、禁錢。

    景德二年,并度支案為刑案。

    二曰冑案,掌修護河渠、給造軍器之名物,及軍器作坊、弓弩院諸務諸季料籍。

     三曰商稅案,四曰都鹽案,五曰茶案,六曰鐵案,掌金、銀、銅、鐵、朱砂、白礬、綠礬、石炭、錫、鼓鑄。

     七曰設案。

    掌旬設節料齋錢、餐錢、羊豕、米面、薪炭、陶器等物。

      度支分掌八案:  一曰賞給案掌諸給賜、赙贈例物、口食、内外春冬衣、時服、绫、羅、紗、縠、綿、布、鞋、席、紙、染料,市舶、權物務、三府公吏。

     二曰錢帛案掌軍中春冬衣、百官奉祿、左藏錢帛、香藥榷易。

     三曰糧料案掌三軍糧料、諸州刍粟給受、諸軍校口食、禦河漕運、商人飛錢。

     四曰常平案掌諸州平籴。

    大中祥符七年,置主吏七人。

     五曰發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