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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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師三公宰執門下省中書省尚書省
昔武王克商,史臣紀其成功,有曰:“列爵惟五,分土惟三,建官惟賢,位事惟能。
”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
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
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
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舉。
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
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
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
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觊觎。
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
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
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預。
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
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闆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
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莅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谏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阙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谏诤。
至于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其官人受授之别,則有官、有職、有差遣。
官以寓祿秩、叙位着,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别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
故仕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滞;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
時人語曰:“甯登瀛,不為卿;甯抱椠,不為監。
”虛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
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
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内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
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
此其概也。
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
鹹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
”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
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
”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
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
熙甯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
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
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
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
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
五年,省、台、寺、監法成。
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
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
及元佑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
既又以流品無别,乃诏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
紹聖中罷之。
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換選人七階。
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
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于是文階始備。
而武階亦诏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
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
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佑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于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
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
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
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
又内侍省職,悉仿機廷之号。
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
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
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
元豐之制,至此大壞。
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佑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仆射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
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
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
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
總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視理兵,并以執政兼之。
因事創名,殊非經久。
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号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
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
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并。
兵休稍稍增置。
其後,诏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着為令。
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
然紹興務行元佑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甯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
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冑之士與缙紳同稱,甯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
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衆論韪之,而未及行。
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
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佑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
中興若稽成憲,二者并行而不悖。
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
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
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
以至廪給、傔 從,雖微必錄,并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于尚書省。
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
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
若宰臣官至仆射緻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
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
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緻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
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
”後世曰爵,曰官,曰職,分而任之,其原蓋始乎此。
然周初之制,已不可考。
周公作六典,自天官冢宰而下,小大高下,各帥其屬以任其事,未聞建官而不任以事,位事而不命以官者;至于列爵分土,此封建諸侯之制也,亦未聞以爵以土,如後世虛稱以備恩數者也。
秦、漢及魏、晉、南北朝,官制沿革不常,不可殚舉。
後周複《周禮》六典官稱,而參用秦、漢。
隋文帝廢《周禮》之制,惟用近代之法。
唐承隋制,至天授中,始有試官之格,又有員外之置,尋為檢校、試、攝、判、知之名。
其初立法之意未嘗不善,蓋欲以名器事功甄别能否,又使不肖者絕年勞序遷之觊觎。
而世戚勳舊之家,寵之以祿,而不責以猷為。
其居位任事者,不限資格,使得自竭其所長,以為治效。
且黜陟進退之際,權歸于上,而有司若不得預。
殊不知名實混殽,品秩貿亂之弊,亦起于是矣。
宋承唐制,抑又甚焉。
三師、三公不常置,宰相不專任三省長官,尚書、門下并列于外,又别置中書禁中,是為政事堂,與樞密對掌大政。
天下财賦,内庭諸司,中外筦庫,悉隸三司。
中書省但掌冊文、覆奏、考帳;門下省主乘輿八寶,朝會闆位,流外考較,諸司附奏挾名而已。
台、省、寺、監,官無定員,無專職,悉皆出入分莅庶務。
故三省、六曹、二十四司,類以他官主判,雖有正官,非别敕不治本司事,事之所寄,十亡二三。
故中書令、侍中、尚書令不預朝政,侍郎、給事不領省職,谏議無言責,起居不記注;中書常阙舍人,門下罕除堂侍,司谏、正言非特旨供職亦不任谏诤。
至于仆射、尚書、丞、郎、員外,居其官不知其職者,十常八九。
其官人受授之别,則有官、有職、有差遣。
官以寓祿秩、叙位着,職以待文學之選,而别為差遣以治内外之事。
其次又有階、有勳、有爵。
故仕人以登台閣、升禁從為顯宦,而不以官之遲速為榮滞;以差遣要劇為貴途,而不以階、勳、爵邑有無為輕重。
時人語曰:“甯登瀛,不為卿;甯抱椠,不為監。
”虛名不足以砥砺天下若此。
外官,則懲五代藩鎮專恣,頗用文臣知州,複設通判以貳之。
階官未行之先,州縣守令,多帶中朝職事官外補;階官既行之後,或帶或否,視是為優劣。
大凡一品以下,謂之“文武官”;未常參者,謂之“京官”;樞密、宣徽、三司使副、學士、諸司而下,謂之“内職”;殿前都校以下,謂之“軍職”。
外官則有親民、厘務二等,而監軍、巡警亦比親民。
此其概也。
故自真宗、仁宗以來,議者多以正名為請。
鹹平中,楊億首言:“文昌會府,有名無實,宜複其舊。
”既而言者相繼,乞複二十四司之制。
至和中,吳育亦言:“尚書省,天下之大有司,而廢為閑所,當漸複之。
”然朝論異同,未遑厘正。
神宗即位,慨然欲更其制。
熙甯末,始命館閣校《唐六典》。
元豐三年,以摹本賜群臣,乃置局中書,命翰林學士張璪等詳定。
八月,下诏肇新官制,省、台、寺、監領空名者一切罷去,而易之以階。
九月,詳定所上《寄祿格》。
會明堂禮成,近臣遷秩即用新制,而省、台、寺、監之官,各還所職矣。
五年,省、台、寺、監法成。
六年,尚書新省成,帝親臨幸,召六曹長貳以下,詢以職事,因誡敕焉。
初,新階尚少,而轉行者易以混雜。
及元佑初,于朝議大夫六階以上始分左右。
既又以流品無别,乃诏寄祿官悉分左右,詞人為左,餘人為右。
紹聖中罷之。
崇甯初,以議者有請,自承直至将仕郎,凡換選人七階。
大觀初,又增宣奉至奉直大夫四階。
政和末,自從政至迪功郎,又改選人三階,于是文階始備。
而武階亦诏易以新名:正使為大夫,副使為郎,而橫班十二階使、副亦然。
故有郎居大夫之上者。
繼以新名未具,增置宣正履正大夫、郎凡十階,通為橫班,而文武官制益加詳矣。
大抵自元佑以後,漸更元豐之制:二府不分班奏事,樞密加置簽書,戶部則不令右曹專典常平而總于其長,起居郎、舍人則通記起居而不分言動,館職則增置校勘黃本。
凡此,皆與元豐稍異也。
其後蔡京當國,率意自用。
然動以繼志為言,首更開封守臣為尹、牧,由是府分六曹,縣分六案。
又内侍省職,悉仿機廷之号。
已而修六尚局,建三衛,即又更兩省之長為左輔、右弼,易端揆之稱為太宰、少宰。
是時員既濫冗,名且紊雜。
甚者走馬承受升擁使華;黃冠道流,亦濫朝品。
元豐之制,至此大壞。
及宣和末,王黼用事,方且追咎元佑紛更,乃請設局,以修《官制格目》為正名,亦何補矣。
建炎中興,參酌潤色,因呂頤浩之請,左、右仆射并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兩省侍郎改為參知政事,三省之政合乎一。
乾道八年,又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删去三省長官虛稱,道揆之名遂定。
然維時多艱,政尚權宜。
禦營置使,國用置使,修政局置提舉,軍馬置都督,并以宰相兼之。
總制司理财,同都督、督視理兵,并以執政兼之。
因事創名,殊非經久。
惟樞密本兵,與中書對掌機務,号東、西二府,命宰相兼知院事。
建炎四年,實用慶曆故典。
其後,兵興則兼樞密使,兵罷則免;至開禧初,始以宰臣兼樞密為永制。
當多事時,諸部或長貳不并置,或并郎曹使相兼之,惟吏部、戶部不省不并。
兵休稍稍增置。
其後,诏非曾任監司、守臣,不除郎官,着為令。
又增館閣員,廣環衛官。
然紹興務行元佑故事,以“左右”二字分别流品,其後,以人言省去,甯清濁相涵,無絕人遷善之路。
橫班以郎居大夫之上,既厘而正之矣,而介冑之士與缙紳同稱,甯名号未正,毋示人以好武之機。
陳傅良欲定史官遷次之序,衆論韪之,而未及行。
洪邁欲改三衙軍官稱謂,當時嘉之,卒未暇講。
考古之制,量今之宜,蓋自元佑以逮政和,已未嘗拘乎元豐之舊。
中興若稽成憲,二者并行而不悖。
故凡大而分政任事之臣,微而筦庫監局之官,沿襲不革者,皆先後所同便也。
或始創而終罷,或欲革而猶因,則有各當其可者焉。
類而書之,先後互見,作《職官志》。
以至廪給、傔 從,雖微必錄,并從舊述雲。
三師三公宋承唐制,以太師、太傅、太保為三師,太尉、司徒、司空為三公,為宰相、親王使相加官,其特拜者不預政事,皆赴上于尚書省。
凡除授,則自司徒遷太保,自太傅遷太尉,檢校官亦如之。
太尉舊在三師下,由唐至宋加重,遂以太尉居太傅之上。
若宰臣官至仆射緻仕者,以在位久近,或已任司空、司徒,則拜太尉、太傅等官。
若太師則為異數,自趙普以開國元勳,文彥博以累朝耆德,方特拜焉。
雖太傅王旦、司徒呂夷簡各任宰相二十年,止以太尉緻仕。
熙甯二年,富弼除守司空兼侍中、平章事,辭司空、侍中。
三年,曾公亮除守司空、檢校太師兼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