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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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兩朝定策之功辭相位也。
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
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
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
九月,诏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并罷。
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
六年,彥博守太師緻仕。
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
元佑元年,文彥博落緻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着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
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仆射。
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
政和二年,京落緻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诏:“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
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并宜罷之。
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
”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
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
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郓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
渡江後,秦桧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
乾道初,楊沂中、吳璘并為太傅。
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
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
其後,韓乇冑、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
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
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
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
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國初,範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
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仆射為宰相。
左仆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
政和中,改左、右仆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
靖康中,複改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并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
從之。
乾道八年,诏尚書左、右仆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
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令删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
緣舊左、右仆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
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
”從之。
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佑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着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
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
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
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
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
開禧元年,韓侂冑拜平章,讨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
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
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複知印。
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
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
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
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
谷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
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
”窦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
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
”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
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并本官參知政事。
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
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
”故以命之。
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設磚位,敕尾着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
開寶六年,始诏居正、餘慶于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
至道元年,诏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
押敕齊銜,行則并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
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
乾道八年,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
嘉泰三年,始除三員。
故事,丞相谒告,參預不得進拟。
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
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
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
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
凡文書自内降者,着之籍。
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
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
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
凡遷改爵秩、加叙勳封、四選拟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
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官制行,始厘正焉。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谏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
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
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
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
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
元佑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
複置點檢房。
四年,又别立吏額。
紹聖二年,守阙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三省吏員并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辂,诏升降
六年,文彥博除守司徒兼侍中。
九年,彥博除守太保兼侍中,辭太保。
元豐三年,以曹佾檢校太師、守司徒兼中書令。
九月,诏檢校官除三公、三師外并罷。
又以文彥博落兼侍中,除守太尉,富弼守司徒,皆錄定策之功也。
六年,彥博守太師緻仕。
八年,王安石守司空,曹佾守太保。
元佑元年,文彥博落緻仕,太師、平章軍國重事,呂公着守司空、同平章軍國重事。
崇甯三年,蔡京授司空,行尚書左仆射。
大觀元年,京為太尉;二年,為太師。
政和二年,京落緻仕,依前太師,三日一至都堂治事。
九月,诏:“以太師、太傅、太保,古三公之官,今為三師,古無此稱,合依三代為三公,為真相之任。
司徒、司空,周六卿之官,太尉,秦主兵之任,皆非三公,并宜罷之。
仍考周制,立三孤少師、少傅、少保,亦稱三少,為三次相之任。
”至是,京始以三公任真相。
三公自國初以來,未嘗備官。
獨宣和末,三公至十八人,三少不計也。
太師三人:蔡京、童貫、鄭紳;太傅四人:王黼、燕王俣、越王偲、郓王楷;太保十一人:蔡攸、肅王樞至儀王。
渡江後,秦桧為太師,張俊、韓世忠為太傅,劉光世為太保。
乾道初,楊沂中、吳璘并為太傅。
紹熙初,史浩為太師,嗣秀王為太保。
自紹熙後,三公未嘗備官。
其後,韓乇冑、史彌遠、賈似道專政,皆至太師焉。
宰相之職佐天子,總百官,平庶政,事無不統。
宋承唐制,以同平章事為真相之任,無常員;有二人,則分日知印。
以丞、郎以上至三師為之。
其上相為昭文館大學士、監修國史,其次為集賢殿大學士。
或置三相,則昭文、集賢二學士并監修國史,各除。
唐以來,三大館皆宰臣兼,故仍其制。
國初,範質昭文學士,王溥監修國史,魏仁浦集賢學士,此為三相例也。
神宗新官制,于三省置侍中、中書令、尚書令,以官高不除人,而以尚書令之貳左、右仆射為宰相。
左仆射兼門下侍郎,以行侍中之職;右仆射兼中書侍郎,以行中書令之職。
政和中,改左、右仆射為太宰、少宰,仍兼兩省侍郎。
靖康中,複改為左、右仆射。
建炎三年,呂頤浩請參酌三省之制,左、右仆射并加同中書門下平章事,門下、中書二侍郎并改為參知政事,廢尚書左、右丞。
從之。
乾道八年,诏尚書左、右仆射可依漢制改為左、右丞相。
詳定敕令所言:“近承诏旨,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令删去侍中、中書、尚書令,以左、右丞相充。
緣舊左、右仆射非三省長官,故為從一品。
今左、右丞相系充侍中、中書、尚書令之位,即合為正一品。
”從之。
丞相官以太中大夫以上充。
平章軍國重事元佑中置,以文彥博太師、呂公着守司空相繼為之,序宰臣上。
所以處老臣碩德,特命以寵之也。
故或稱“平章軍國重事”,或稱“同平章軍國事”。
五日或兩日一朝,非朝日不至都堂。
其後,蔡京、王黼以太師總三省事,三日一朝,赴都堂治事。
開禧元年,韓侂冑拜平章,讨論典禮,乃以“平章軍國事”為名。
蓋省“重”字則所預者廣,去“同”字則所任者專。
邊事起,乃命一日一朝,省印亦歸其第,宰相不複知印。
其後,賈似道專權,竊位日久,尊寵日隆,位皆在丞相上。
使相親王、樞密使、留守、節度使兼侍中、中書令、同平章事者,皆謂之使相。
不預政事,不書敕,惟宣敕除授者,敕尾存其銜而已。
乾德二年,範質等三相皆罷,以趙普同平章事,李崇矩樞密使。
命下,無宰相書敕,使問翰林陶谷。
谷謂:“自昔輔相未嘗虛位。
惟唐大和中甘露事,數日無宰相,時左仆射令狐楚等奉行制書。
今尚書亦南省長官,可以書敕。
”窦儀曰:“谷之所陳,非承平令典。
今皇弟開封尹、同平章事,即宰相之任也,可書敕。
”從之。
參知政事掌副宰相,毗大政,參庶務。
乾德二年置,以樞密直學士薛居正、兵部侍郎呂餘慶并本官參知政事。
先是,已命趙普為相,欲置之副,而難其名稱。
以問翰林學士陶谷曰:“下宰相一等有何官?”對曰:“唐有參知機務、參知政事。
”故以命之。
仍令不押班,不知印,不升政事堂,殿廷别設磚位,敕尾着銜降宰相,月奉雜給半之,未欲與普齊也。
開寶六年,始诏居正、餘慶于都堂與宰相同議政事。
至道元年,诏宰相與參政輪班知印,同升政事堂。
押敕齊銜,行則并馬,自寇準始,以後不易。
元豐新官制,廢參知政事,置門下、中書二侍郎,尚書左、右丞以代其任。
建炎三年,複以門下、中書侍郎為參知政事,而省左、右丞。
乾道八年,改左、右仆射為左、右丞相,其參知政事如故,以中大夫以上充,常除二員或一員。
嘉泰三年,始除三員。
故事,丞相谒告,參預不得進拟。
惟丞相未除,則輪日當筆,然多不逾年,少僅旬月。
淳熙初,葉衡罷相,龔茂良行相事近三年,亦創見也。
門下省受天下之成事,審命令,駁正違失,受發通進奏狀,進請寶印。
凡中書省畫黃、錄黃,樞密院錄白、畫旨,則留為底。
及尚書省六部所上有法式事,皆奏覆審駁之。
給事中讀,侍郎省,侍中審,進入被旨畫聞,則授之尚書省、樞密院。
即有舛誤應舉駁者,大則論列,不則改正。
凡文書自内降者,着之籍。
章奏至,則受而通進,俟頒降,分送所隸官司。
凡吏部拟六品以下職事官,則給事中校其仕曆、功狀,侍郎。
侍中引驗審察,非其人則論奏。
凡遷改爵秩、加叙勳封、四選拟注奏鈔之事,有舛誤,退送尚書省。
覆刑部大理寺所斷獄,審其輕重枉直,不當罪,則以法駁正之。
國初循舊制,以中書門下平章事為宰相之職,複用兩制官一員判門下省事。
官制行,始厘正焉。
凡官十有一:侍中、侍郎、左散騎常侍各一人,給事中四人,左谏議大夫、起居郎、左司谏、左正言各一人。
先是,中書人吏分掌五房:曰孔目房、吏房、戶房、兵禮房、刑房;又有主事、勾銷二房。
至是,厘中書為三省,分兵與禮為六房,各因其省之事而增益之。
門下凡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皆視其房之名,而主行尚書省六曹二十四司所上之事;曰開拆房,曰章奏房,曰制敕庫房,亦皆視其名,而受遣文書、表狀,與供閱敕令格式、拟官爵封勳之類,惟班簿、本省雜務則歸吏房。
吏四十有九:錄事、主事各三人,令史六人,書令史十有八人,守當官十有九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以門下、中書外省為後省,門下外省複置催驅房。
元佑三年,诏吏部注通判,赴門下引驗;應省、台、寺、監諸司人吏四分減一。
複置點檢房。
四年,又别立吏額。
紹聖二年,守阙守當官,門下、中書省各以百人,尚書省百五十人為額。
四年,三省吏員并依元豐七年額。
侍中掌佐天子議大政,審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版奏中嚴外辦,導輿辂,诏升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