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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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節;皇帝齋則請就齋室。

    大朝會則承旨宣制、告成禮,祭祀亦如之。

    冊後則奉寶以授司徒。

    國朝以秩高罕除。

    知建隆至熙甯,真拜侍中才五人,雖有用他官兼領,而實不任其事。

    官制行,以左仆射兼門下侍郎行侍中職,别置侍郎以佐之。

    南渡後,置左、右丞相,省侍中不置。

     侍郎掌貳侍中之職,省中外出納之事。

    大祭祀則前導輿略,诏進止。

    大朝賀則授表以奏祥瑞。

    冊後則奉節及寶位。

    與知樞密院、同知樞密院、中書侍郎、尚書左右丞為執政官。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門下侍郎不置。

     左散騎常侍左谏議大夫左司谏左正言同掌規谏諷谕。

    凡朝政阙失、大臣至百官任非其人、三省至百司事有違失,皆得谏正。

    國初雖置谏院,知院官凡六人,以司谏、正言充職;而他官領者,謂之知谏院。

    正言、司谏亦有領他職而不預谏诤者。

    官制行,始皆正名。

     元豐八年,谏議大夫孫覺言:“據《官制格目》,谏官之職,凡發令舉事,有不便于時,不合于道,大則廷議,小則上封。

    若賢良之遺滞于下,忠孝之不聞于上,則以事狀論薦,乞依此以修舉職事。

    ”八月,門下省言:“谏議大夫、司谏、正言合通為一。

    ”诏并從之。

    十月,诏仿《六典》置谏官員。

    元佑元年二月,诏谏官雖不同省,許二人同上殿。

    後又從司谏虞策之請,如獨員,許與台官同對。

    九月,左、右正言久阙,侍禦史王岩叟言:“國家仿近古之制,谏官六員,方之先王,已自為少,望诏補足,無令久空職。

    ”十月,司谏王觌言:“自今中書舍人阙,勿以谏官兼權。

    ”從之。

    十一月,岩叟又言:“近降聖旨,兩省谏官各令出入異戶,勿與給事中、中書舍人通。

    實欲限隔谏官,不使在政事之地,恐知本末,數論列爾。

    ”尋诏谏官直舍仍舊。

    八年,诏執政親戚不除谏官。

    建中靖國元年,言者謂谏官論事,惟憑詢訪,而百司之事,六曹所報外,皆不得其詳。

    遂诏谏官案許關台察。

     給事中四人,分治六房,掌讀中外出納,及判後省之事。

    若政令有失當,除授非其人,則論奏而駁正之。

    凡章奏,日錄目以進,考其稽違而糾治之。

    故事,诏旨皆付銀台司封駁。

    官制行,給事中始正其職,而封駁司歸門下。

     元豐五年五月,诏給事中許書畫黃,不書草,着為令。

    六月,給事中陸佃言:“三省、密院文字,已讀者尚令封駁,慮失之重複。

    ”。

    诏罷封駁房。

    六年,诏駁正事赴執政禀議。

    七年,有旨,舉駁事,依中書舍人封還詞頭例。

    既而令禀議如初,給事中韓忠彥言:“給、舍職位頗均,一則不禀白而聽封還,一則許舉駁而先禀議,于理未允。

    且朝廷之事執政所行,職當封駁則已與執政異,自當求決于上,尚何禀議之有?”诏從之。

    紹聖四年,葉祖洽言:“兩省置給、舍,使之互察。

    今中書舍人兼權封駁,則給事中之職遂廢。

    ”诏特旨書讀不回避,餘互書判。

    元符三年,翰林學士曾肇言:“門下之職,所以駁正中書違失。

    近日給事封駁中書錄黃,乃令舍人書讀行下,隳壞官制,有損治體。

    願正紀綱,為天下後世法。

    ”重和元年,給事中張叔夜言:“凡命令之出,中書宣奉,門下審讀,然後付尚書頒行,而密院被旨者,亦錄付門下,此神宗官制也。

    今急速文字,不經三省,而諸房以空黃先次書讀,則審讀殆成虛設矣,乞立法禁。

    ”從之。

     凡分案五:曰上案,主寶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主受發文書;曰封駁案,主封駁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谏官案,主關報文書;曰記注案,主錄起居注。

    其雜務則所分案掌焉。

    紹興以後,止除二人或一人。

     起居郎一人,掌記天子言動。

    禦殿則侍立,行幸則從,大朝會則與起居舍人對立于殿下螭首之側。

    凡朝廷命令赦宥、禮樂法度損益因革、賞罰勸懲、群臣進對、文武臣除授及祭祀宴享、臨幸引見之事,四時氣候、四方符瑞、戶口增減、州縣廢置,皆書以授著作官。

     國朝舊置起居院,命三館校理以上修起居注。

    熙甯四年,诏谏官兼修注者,因後殿侍立,許奏事。

    元豐二年,兼修注王存乞複起居郎、舍人之職,使得盡聞明天子德音,退而書之。

    神宗亦謂:“人臣奏對有頗僻讒慝者,若左右有史官書之,則無所肆其奸矣。

    ”然未果行。

    故事,左、右史雖日侍立,而欲奏事,必禀中書俟旨。

    存因對及之。

    八月,乃诏雖不兼谏職,許直前奏事。

    蓋存發之也。

    官制行,改修注為郎、舍人。

    六年,诏左、右史分記言動;元佑元年,仍诏不分。

    七年,诏迩英閣講讀罷,有留身奏事者,許侍立。

    紹聖元年,中丞黃履言:“所奏或幹機密,難令旁立,仍依先朝故事。

    ”先是,禦後殿則左、右史分日侍立;崇甯三年,诏如前殿之儀,更不分日。

    大觀元年,诏事有足以勸善懲惡者,雖秩卑亦書之。

    紹興二十八年,用起居郎洪遵言,起居郎、舍人自今後許依講讀官奏事。

    隆興元年,用起居郎兼侍講胡铨言,前殿依後殿輪左、右史侍立。

     符寶郎二人,掌外廷符寶之事。

    禁中别有内符寶郎。

    官制行,未嘗除。

    大觀初,八寶成,诏依《唐六典》增置。

    靖康罷之。

     通進司隸給事中,掌受三省、樞密院、六曹、寺監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及章奏房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具事目進呈,而頒布于中外。

     進奏院隸給事中,掌受诏敕及三省、樞密院宣紮,六曹、寺監百司符牒,頒于諸路。

    凡章奏至,則具事目上門下省。

    若案牍及申禀文書,則分納諸官司。

    凡奏牍違戾法式者,貼說以進。

     熙甯四年,诏:“應朝廷擢用材能、賞功罰罪事可懲勸者,中書檢正、樞密院檢詳官月以事狀錄付院,謄報天下。

    ”元佑初,罷之。

    紹聖元年,诏如熙甯舊條。

    靖康元年二月,诏:“諸道監司、帥守文字,應邊防機密急切事,許進奏院直赴通進司投進。

    ” 舊制,通進、銀台司,知司官二人,兩制以上充。

    通進司,掌受銀台司所領天下章奏案牍,及閣門在京百司奏牍、文武近臣表疏,以進禦,然後頒布于外。

    銀台司,掌受天下奏狀案牍,抄錄其目進禦,發付勾檢,糾其違失而督其淹绶。

    發敕司,掌受中書、樞密院宣敕,着籍以頒下之。

     登聞檢院,隸谏議大夫;登聞鼓院,隸司谏、正言掌受文武官及士民章奏表疏。

    凡言朝政得失、公私利害、軍期機密、陳乞恩賞、理雪冤濫,及奇方異術、改換文資、改正過名,無例通進者,先經鼓院進狀;或為所抑,則詣檢院。

    并置局于關門之前。

     中興後,檢、鼓、糧、審計、官告、進奏,謂之六院。

    例以京官知縣有政績者充;亦有自郡守除者,繼即除郎。

    恩數略視職事官,而不入雜壓。

    紹興十一年,胡汝明以料院除監察禦史,遂遷侍禦史。

    乾道後,相繼入台者數人,六院彌重,為察官之儲。

    淳熙初,班寺監、丞之上。

    紹熙二年,诏六院官複入雜壓,在九寺簿之下,六院各随所隸。

     中書省掌進拟庶務,宣奉命令,行台谏章疏、群臣奏請興創改革,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