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第一百一十四 職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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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無法式事應取旨事。
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
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
曰诰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内外命婦除授及封叙、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
曰诏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
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
曰禦劄,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則用之。
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谕軍民,則用之。
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
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禀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拟進得旨者為“錄黃”。
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
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
元佑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
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
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
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诏。
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
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叙複。
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
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谏所陳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
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
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
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
曰催驅房,督趣稽違。
曰點檢房,省察差失。
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拟。
元佑三年,诏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并三省行。
紹聖五年,诏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内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
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
臨軒冊命則讀冊。
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玺绶以授太子。
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
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
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别置侍郎以佐之。
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
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
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
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贽币付有司。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
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随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内外制。
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
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
若大诰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
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
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诰案,掌書錄制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谏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
其雜務則随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诏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
元佑元年,诏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
九月,诏時暫阙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
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
從之。
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
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
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
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
其後兩史或阙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
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禦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
蓋兩官為台谏之長,無有啟之者。
中興初,诏谏院不隸兩省。
紹興二年,诏并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
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阙、拾遺,專任谏正,不任糾劾之事。
逾年減罷。
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阙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
熙甯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
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
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别無屬官。
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緻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
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内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
至次年,诏并罷。
紹興二年,诏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并為一。
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
守阙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内綱紀程序,受付六曹文書,聽内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诏廢置、賞罰。
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
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随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仆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
審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
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
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議亦如之。
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
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牍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
凡除省、台、寺、監長貳以下,及侍從、職事官,外任監司、節鎮、知州、軍通判,武臣遙郡橫行以上除授,皆掌之。
凡命令之體有七:曰冊書,立後妃,封親王、皇子、大長公主,拜三師、三公、三省長官,則用之。
曰制書,處分軍國大事,頒赦宥德音,命尚書左右仆射、開府儀同三司、節度使,凡告廷除授,則用之。
曰诰命,應文武官遷改職秩、内外命婦除授及封叙、贈典,應合命詞,則用之。
曰诏書,賜待制、大卿監、中大夫、觀察使以上,則用之。
曰敕書,賜少卿監、中散大夫、防禦使以下,則用之。
曰禦劄,布告登封、郊祀、宗祀及大号令,則用之。
曰敕榜,賜酺及戒勵百官、曉谕軍民,則用之。
皆承制畫旨以授門下省,令宣之,侍郎奉之,舍人行之。
留其所得旨為底:大事奏禀得旨者為“畫黃?,小事拟進得旨者為“錄黃”。
凡事幹因革損益,而非法式所載者,論定而上之。
諸司傳宣、特旨,承報審覆,然後行下。
設官十有一:令、侍郎、右散騎常侍各一人,舍人四人,右谏議大夫、起居舍人、右司谏、右正言各一人。
分房八、曰吏房,曰戶房,曰兵禮房,曰刑房,曰工房,曰主事房,曰班簿房,曰制敕庫房。
元佑以後,析兵、禮為二,增催驅、點檢,分房十有一,後又改主事房為開拆。
凡吏房,掌行除授、考察、升黜、賞罰、廢置、薦舉、假故、一時差官文書。
曰戶房,掌行廢置升降郡縣、調發邊防軍須、給貸錢物。
曰禮房,掌行郊祀陵廟典禮、後妃皇子公主大臣封冊、科舉考官、外夷書诏。
曰兵房,掌行除授諸蕃國王爵、官封。
曰刑房,掌行赦宥及貶降、叙複。
曰工房,掌行營造計度及河防修閉。
凡尚書省所上奏請、台谏所陳章疏、内外臣僚官司申請無法式應取旨者,六房各視其名而行之。
曰主事房,掌行受發文書。
曰班簿房,掌百官名籍具員。
曰制敕庫房,掌編錄供檢敕、令、格、式及架閣庫。
曰催驅房,督趣稽違。
曰點檢房,省察差失。
吏四十有五:錄事三人,主事四人,令史七人,書令史十有四人,守當官十有七人。
而外省吏十有九人:令史一人,書令史二人,守當官六人,守阙守當官十人。
元豐八年,诏待制以上磨勘,本省進拟。
元佑三年,诏應除授從中批付中書省者,并三省行。
紹聖五年,诏臣僚上殿紮子,中書省進呈取旨;其承受傳宣、内降,非有司所可行者,申中書省或樞密院奏審。
令掌佐天子議大政,授所行命令而宣之。
祀大神祇則升壇,享宗廟則升阼階而相其禮。
臨軒冊命則讀冊。
建儲則升殿宣制,持冊及玺绶以授太子。
大朝會則詣禦坐前奏方鎮表及祥瑞。
國朝未嘗真拜,以他官兼領者不預政事,然止曹佾一人,餘皆贈官。
官制行,以右仆射兼中書侍郎行令之職,别置侍郎以佐之。
中興後,置左、右丞相,省令不置。
侍郎掌貳令之職,參議大政,授所宣诏旨而奉之。
凡大朝會則押表及祥瑞案。
臨軒冊命則押冊引案,以所奏文及冊書授令。
四夷來朝則奏其表疏,以贽币付有司。
南渡後,複置參知政事,省中書侍郎不置。
舍人四人,舊六人。
掌行命令為制詞,分治六房,随房當制,事有失當及除授非其人,則論奏封還詞頭。
國初,為所遷官,實不任職,複置知制诰及直舍人院,主行詞命,與學士對掌内外制。
凡有除拜,中書吏赴院納詞頭。
其大除拜,亦有宰相召舍人面授詞頭者。
若大诰命,中書并敕進入,從中而下,餘則發敕官受而出之。
及修官制,遂以實正名,而判後省之事。
分案五:曰上案,掌冊禮及朝會所行事;曰下案,掌受付文書;曰制诰案,掌書錄制詞及試吏,校其功過;曰谏官案,掌受諸司關報文書;曰記注案,掌錄記注。
其雜務則随所分案掌之。
元豐六年,诏中書省置點檢房,令舍人通領。
元佑元年,诏舍人各簽諸房文字,其命詞則輪日分草。
九月,诏時暫阙官,依門下、尚書省例,送本省官兼權。
紹聖四年,蹇序辰請自今命詞,以元行遣文書同檢送當制舍人。
從之。
建炎後同,他官兼攝者則稱權舍人,資淺者為直舍人院。
起居舍人一人,掌同門下省起居郎。
侍立修注官,元豐前,以起居郎、舍人寄祿,而更命他官領其事,謂之同修起居注。
官制行,以郎、舍人為職任。
淳熙十五年,羅點自戶部員外郎為起居舍人,避其祖諱,乃以為太常少卿兼侍立修注官。
其後兩史或阙而用資淺者,則降旨以某人權侍立修注官。
右散騎常侍右谏議大夫右司谏右正言與門下省同,但左屬門下,右屬中書,皆附兩省班籍,通謂之兩省官。
元豐既新官制,職事官未有不經除授者,惟禦史大夫、左右散騎常侍,始終未嘗一除人。
蓋兩官為台谏之長,無有啟之者。
中興初,诏谏院不隸兩省。
紹興二年,诏并依舊赴三省元置局處。
淳熙十五年,用林栗言,置左右補阙、拾遺,專任谏正,不任糾劾之事。
逾年減罷。
法司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各一人,守阙守當官三人,乾道六年減二人。
檢正官五房各一人,掌糾正省務。
熙甯三年置,以京朝官充,選人即為習學公事。
官制行,罷之,而其職歸左右司。
建炎三年,中書門下省言:“軍興以來,天下多事,中書别無屬官。
元豐以前,有檢正官,後因置左右司,遂不差,緻朝廷及應報四方行移稽留,無檢舉催促。
今欲差官兩員充中書門下省檢正諸房公事。
内一員檢正吏、禮、兵房,一員檢正戶、刑、工房。
從之。
至次年,诏并罷。
紹興二年,诏中書門下省複置檢正官一員。
建炎三年指揮,中書門下省并為一。
中書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三人;門下省錄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守當官共四十六人,依祖額以八十九人為額。
守阙守當官兩省各一百人,共存留一百五十人,中書省六分,門下省四分。
尚書省掌施行制命,舉省内綱紀程序,受付六曹文書,聽内外辭訴,奏禦史失職,考百官庶府之治否,以诏廢置、賞罰。
曰吏部,曰戶部,曰禮部,曰兵部,曰刑部,曰工部,皆隸焉。
凡天下之務,六曹所不能與奪者,總決之;應取裁者,随所隸送中書省、樞密院。
事有成法,則六曹準式具鈔,令、仆射、丞檢察簽書,送門下省畫聞。
審察吏部注拟文武官及封爵承襲、賜勳定賞之事。
朝廷有疑事,則集百官議其可否。
凡更改申明敕令格式、一司條法,則議定以奏覆,太常、考功谥議亦如之。
季終,具賞罰勸懲事付進奏院,頒行于天下。
大祭祀則誓戒執事官。
設官九:尚書令、左右仆射、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員外郎各一人。
分房十:曰吏房,曰戶房,曰禮房,曰兵房,曰刑房,曰工房,各視其名而行六曹諸司所上之事;曰開拆郎,主受遣文書;曰都知雜房,主行進制敕目、班簿具員,考察都事以下功過遷補;曰催驅房,主考督文牍稽違;曰制敕庫房,主編檢敕、令、格、式,簡納架閣文書。